白帆
摘 要:经济法学是改革开放的见证者,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法学已经构建了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然而,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不断发生各种群体性风险,直接将世界推向了风险社会时代。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给国家干预提供了新的渠道,同时也给经济法的逻辑主线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因此,经济法如何面对风险社会的变化,成为了经济法学的研究重点。这也要求经济法学要加快前进的步伐,强化经济法学理论研究。
关键词:经济法;风险社会;适应性分析
风险社会向经济法的风险控制直接发出了挑战,从风险控制到风险适应,是经济法在风险社会中的有效过渡。适应风险社会的经济法,一定要在经济自由与生态上的经济自由之间,支持国家干预。进而实现公利与私利的共进,权力与权利的完美融合。通过建立高效的经济适用机制,在经济法的不断完善过程中,实现对风险社会的适应性。
1.经济法在风险社会中的特点
1.1现代风险的个性化与制度性
风险社会理论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实现了高度信息化,现代风险已经不是自然与传统力量造成的结果,而是人为行动所致。制度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人为因素,而且制度对风险的化解具有双面性,首先,规制现代个体风险需要优化社会机制;其次,优化社会机制又给新风险创造了滋生的土壤。进而使得现代风险的化解呈现出双面性,两方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
1.2现代风险的高传染性和扩散性
全球經济一体化,已成为了不可逆转的趋势,随着人类社会相互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增强了现代风险的高传染性和扩散性。风险的传导路径已经从熟人社会向世界范围发散,以至于,任何危机事件,都可能危机全球经济的发展。就像美国次贷危机,影响范围以及破坏力,至今也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影响。现代风险的高传染性和扩散性,使得社会风险的具有更高的依附性。
1.3现代风险的“回旋镖”效应
现代风险不仅具有高传染性与扩散性,同时也具有回旋镖的效应,风险的制造者与实施者,最终将成为风险的受害者,没有任何有效的手段逃避风险。比如,发达国家将危险工业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简单的认为这样就可以逃避风险,殊不知,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了全球的问题,最终发展中国家环境受到污染后,会通过各种方式重新返回到发达国家,进而对发达国家的环境造成污染[1]。
2.风险社会对经济法学理论提出的挑战
2.1 市场失灵与现代风险是否可以统一与融合
主流的经济法学理论认为,当市场依靠自身无法实现资源优化时,为国家干预提供了先决条件。例如,垄断问题、公共产品安全问题等。然而,按照风险社会理论而言,现代风险对制度创新起到了推动作用,通过创新制度的方式来消除风险。由此不难看出,经济学法中的市场失灵与风险社会理论中的风险,所阐述的对象是不同的,因此,直接导致了国家干预面的政策实施,给经济法的价值体系、原则体系提出了重大的挑战。
2.2 风险社会对风险不可感知性可能颠覆经济法学共识
主流经济法学发注市场失灵时,对其他各类风险也有深入的研究,当人类识别风险后,应构建对应的预防制度,直接的提升了违法成本,进而减少风险的发生概率,扼制较大风险的发生。而风险理论认为,风险是不可感知的,尤其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风险的爆发点往往是不可估算的。因此,两者出现了本质上的矛盾,是可控性与不可预知之间的矛盾,这也是风险社会对经济法所发出的挑战。
2.3 风险社会理论与经济法学理论体系在理论逻辑上统合和融通
风险社会理论作为社会理论,重点阐述了现代社会的特质,而且更多以理论性为基础。而市场的失灵的矫正与控制是经济法所关注的对象,理论重在制度的构建与职能的优化,因此,经济学理论侧重于建设性。两者之间,能否搭建描述性与建设性的通道,给经济法学导入风险社会理论的过程中,带来了理论特质方面的挑战[2]。
3.经济法在风险社会中的适应性分析
3.1深化经济法学的理念与逻辑
经济法学首先要明确逻辑理论与指导思想,正确理解风险的化解与防范的决定性意义,将各种风险所引发的国家干预机制进行重塑,积极重视国家干预的路径,让经济法学跟上时代的步伐,在探索中前进,在迷茫中更新。因此,将深化经济法学的理念与逻辑,作为面对风险社会挑战的极其有利的回应。
3.2创新经济法学基础理论
风险社会对经济法提出了众多的挑战,应对与回应的过程就要从根源出发,对风险社会诸多的命题给予答复。这就要求经济学从理论基础出发,集中力量解决问题。创新经济法学基础理论、创新经济法学思维、拓展经济法学的研究模式,以及发现经济法学研究的新方向,成为了问题解决的关键因素。在某种意义上,关注与研究风险社会,进而实现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创新,极有可能成为经济学基础理论的突破禁锢的良机。
3.3 优化风险控制的制度和机制
风险社会给经济学法所带来的制度风险要引起充分的重视,例如,产生风险制度的根源;风险预警与预防的展开方式;当遇到大规模的群体性风险时,通过何种方式有效控制风险的蔓延;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现象如何通过合理的责任体消除;现代治理体系的构建方式等。在制度的建设过程中,还要充分考虑国家干预制度的优化,进而为经济学的发展重新注入活力[3]。
4.结束语
经济法要优化风险文化,完善风险的社会构建,一旦风险触发后,或者大众担心的风险爆发后,一定要通过行动给予及时的回应。个体、政治、经济三者之间要保持高度的信任,相互依赖,进而实现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双赢。经济学法在风险社会的时代背景下,通过深化与创新经济学理念,优化风险控制机制,以及政府的权利作用,才能让风险无处遁形,才能真正的实现经济学在风险社会中的有效适应性。
参考文献
[1]刘丽娜.关于防范金融风险中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分析[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7(8):197-198.
[2]刘玮,李艳玲,康思敏,et al.风险社会视域下农村公共危机防控的公众满意度分析——基于结构方程的探索[J].世界农业,2019(8):56-63.
[3]陶林.新时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研究的新成果——评张玉磊新著《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3):318-322.
(作者单位:克拉玛依市富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