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公安局广州公安处,广东广州 510010)
DNA 证据,曾经由于其科学性和客观性,被人们称作“证据之王”。如今随着对DNA 证据认识的不断深入,DNA 证据在法庭审判中如何使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DNA 证据在理论上只是证明了从犯罪现场收集到的生物检材是否来源于某一个体或与某一个体存在亲缘关系,只能作为一种间接的证据,其本身无法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1]。因此,如何评价DNA证据的证明力成为法庭科学的一个讨论热点。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有作用以及作用力的大小程度,也是通过借助于专门知识判断事实真伪或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联系而发生心证的作用力[2]。在法庭审判实践中,DNA 证据曾因其科学性和客观性而具有强大的证明力[3]。在描述该证明力时通常使用的是“似然率(Likelihood Ratio)”这一概念。
似然率作为一个统计学概念,目前被广泛用于衡量DNA证据的证明力。不论是个人识别还是亲子鉴定,似然率都作为鉴定意见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被列入鉴定书中。似然率的引入,是为了在评估法医DNA分析的科学证据时,考虑到遗传标记系统的效能和具体案件的DNA分型结果,给法庭提供一个量化的证据[4]。
在法庭科学中,似然率是对同一事件的两个对立假设的概率值进行比较,这两个假设是:(1)从犯罪现场采集的DNA是嫌疑人所留(原告假设);(2)从现场采集的DNA是一个无关个体所留,与被告分型的匹配仅仅是巧合(被告假设),具体表述为:
其中:Hp为原告假设;Hd为被告假设;E为已知的证据。似然率是已知的证据在两个假设条件概率下的比值,分子代表已知的证据在原告假设正确时得到的概率值,分母代表已知的证据在被告假设正确时得到的概率值[5]。
运用两种假设的比值计算,可以量化似然率的结果大小,进而判定支持原告假设还是支持被告假设。似然率的结果越大,越支持原告假设(见表1)[6]。
表1 LR数值及其意义
在似然率的计算上,是根据所用的DNA基因分型频率来进行计算。目前,国内常用的是针对DNA 上STR(短串联重复序列)进行的分型技术[7],通过已知的DNA基因分型频率和相关公式计算得出相应的似然率结果。
似然率看似可以直观地评价DNA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但是由于其内在原理的复杂性,在使用时容易出现主观偏差,误解其内涵进而放大其实际价值。支持原告假设只是代表相对于被告假设,原告假设出现的可能性更高,并不代表被告一定有罪。对似然率正确的表述应该是:根据DNA证据匹配结果,犯罪现场遗留的检材样本来自于被告的可能性比来自于其他无关个体的可能性高LR倍。然而在实践中,时常会将高似然率视为高证明力,“不恰当的表述为:证据证明,犯罪现场样本来自被告的可能性比不是来自被告的可能性高LR 倍”,进而给被告定罪量刑,使法庭审判的公正性受到影响。因此,在评价DNA证据证明力时,需要合理的运用似然率,减少主观偏差造成的冤假错案。
在统计学中,使用贝叶斯似然率理论来完成概率事件的条件转换,似然率的使用是贝叶斯似然率理论的一种简化。而根据贝叶斯似然率理论,则有公式:
先验比(Prior Odds)×似然率=后验比(Posterior Odds)[8]。
贝叶斯公式是概率统计中运用观察到的现象对概率分布的主观判断(即先验比)进行修正,以此得出后验比的标准方法。贝叶斯似然率理论的实质是一种理性的决策程序:从“先验比”开始,通过收集大量证据材料,运用科学的方法将二者结合形成“后验比”[9]。
运用在法庭审判中,先验比是法官已经认定的其他证据事实和法官对DNA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和认识程度,后验比是提交到法庭上的DNA 鉴定意见作为可采信证据的证明力。似然率在这其中作为一个杠杆,放大或缩小法官已经认定的其他证据事实和法官对DNA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和认识程度,从而评价提交到法庭上的DNA鉴定意见的证据证明力,进而决定是否采信该项DNA 证据及其在证据链中所占的比重。根据自由心证的原则,法官根据其学识、经历等诸多因素对一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决定采信与否,这其中就是一个从先验比到后验比的过程,似然率就是用以加强或削弱这一过程的杠杆。假设某法官采信证据的后验比为1×1010,DNA 证据的似然率为1×105,若案件DNA 证据的先验比为1×106,则该项证据的后验比为1×1011,达到法官采信的要求,法官决定采信该证据,并判断其证明力;若证据的先验比为1×104,则该项证据的后验比为1×109,未达到法官采信的要求,法官则可要求原告增加相关证据以提高其先验比或似然率,或者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告被告无罪。因此,在评价DNA证据证明力时,似然率只是辅助法官判断的一项数值参考,真正重要的是其他证据事实和法官对DNA 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和认识程度,综合评价DNA证据的证明力。
法官对DNA 证据证明力审查和认识的程度,应建立在鉴定机构合法、检材(样本)本身无误、受案程序合法、鉴定程序无误、数据来源可靠、数据解释无误等数个方面[10]。“法医DNA 实验室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是DNA 证据统计学解释的前提。没有质量保证的DNA 分型或只简单地做少数几个DNA 遗传标记,鉴定所提供的证据强度是有限的。只有在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下联合使用多个DNA遗传标记,才能提高证据强度”。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第二次修正,原法第五章证据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鉴定结论”修改为第五章证据第四十八条证据及其种类第(六)项的“鉴定意见”。2018 年的第三次修正,沿用了2012年的修正表述,只在条款上修改为第五章证据第五十条第(六)项“鉴定意见”。这一修改,弱化了包括DNA 证据在内的刑事技术检验结论对法庭审判的影响,经合法程序形成的鉴定意见与其他相关的证据一样具有同等的证据价值,鉴定意见需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鉴定意见的证明力需要法官综合其他证据进行评价,使法庭审判更加客观公正。
法庭实践证明,似然率在评价证据的相关性和证明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运用似然率评价DNA证据证明力时,不能过度依赖似然率的计算结果。在法庭实践中联系统计学理论是可行的,但并非不可或缺,过多依赖统计学理论而忽略了其他证据易造成错误结论[11]。因此在评价DNA证据证明力的时候,应从其证明能力开始,通过对DNA证据的缜密审查,结合其他证据,借助似然率的计算结果,科学合理地判断DNA证据的证明力,才能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