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龙 余力
当前,金融科技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其在拓宽服务渠道、提升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推广普惠金融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之也带来了技术风险和波动,增加了风险传播渠道,对金融监管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提出了巨大挑战。
金融科技的概念及其影响
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于2016年3月发布了《金融科技的描述与分析框架报告》,对金融科技进行了初步定义,即金融科技是指通过技术手段推动金融创新,形成对金融市场、机构及金融服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模式、技术应用以及流程和产品。具体来说就是金融机构或科技公司通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分布式账户、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传统金融服务与产品进行革新与拓展,并广泛应用于支付结算、借贷融资、财富管理、资本市场、基础设施等领域。
积极影响
第一,延伸了金融服务的深度。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可以有效发掘金融需求,并根据用户需求实现个性化金融产品设计和营销,提升金融业务灵活度,提高金融服务深度。第二,拓宽了金融服务的广度。消费者能够通过互联网、移动客户端、自助设备和终端设备获得各种金融服务,改变了金融机构通过实体网点开展金融服务的传统模式,提高了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拓宽了金融服务的广度。第三,降低了金融服务的成本。金融机构通过应用系统为海量客户提供24小时不间断金融服务成为可能,大大降低了金融服务的成本。第四,提升了金融服务的效率。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应用系统的使用既提高了判断客户风险、判断客户适宜金融产品的效率,又提高了业务办理效率。第五,丰富了金融服务的形式。分布式账户等新型金融科技手段重新构建了金融组织方式,实现了与传统金融服务方式完全不同更为高效的金融服务方式,优化了客户体验。
消极影响
第一,增加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由于一些科技公司内部风险管理的不足,使得深度融合的金融行业、科技公司和市场基础设施运营公司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复杂,潜在风险可能会在三类企业交叉传递,系统性金融风险增加。第二,增强了风险波动和顺周期性。智能投资顾问在为客户提供程序化的资产管理建议时,使消费者行为趋于一致,如果风险指标和交易策略一致,将会导致更多的“同买同卖、同涨同跌”现象,加快了金融风险的传导速度,加剧和放大市场波动。第三,带来了技术风险。给金融行业带来了包括信息失真、黑客攻击、信息泄露、数据毁损等一系列技术风险,部分技术由于选型错位、测试不充分等因素存在更大的潜在技术风险。第四,部分应用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目前互联网公司掌握有大量金融数据,当金融科技公司和互联网公司同属一个母公司或金融科技公司持有互联网公司较大份额股份时,互联网公司可能在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的情况下,违规将金融数据传递给金融科技公司。
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现状
我国的金融科技目前处于起步阶段,具有相对包容的监管环境,因此金融科技发展迅猛,一大批金融科技公司应运而生。在金融科技出现了一些局部的风险之后,金融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力度正在加强。
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确定了“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互联网监管原则,明确了监管职责划分,从消费者教育、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構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等方面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金融监管部门根据该指导意见分类制定了金融业务监管规定,金融科技监管架构开始建立。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5月成立了金融科技委员会,深入研究金融科技发展对货币政策、金融稳定、金融市场、支付清算等领域的影响,规划国家金融科技发展战略,健全金融科技创新管理机制,制定国家金融科技政策指引,推进国内外金融科技合作交流,推动监管科技推广应用。
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
带来的挑战
第一,增加风险监测和管控难度。金融科技创新的业务模式催生了数量众多的应用系统,而这些系统的复杂度将越来越高、信息量越来越大、关联性越来越强、使用的技术种类越来越多,一旦风险控制水平低的科技企业进入金融行业,未持牌开展金融业务,客观提高了金融风险识别、监测和管控的难度。
第二,现有监管手段无法满足监管需要。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和深度应用,使金融业务模式、金融交易场所、资料保存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统监管手段已经无法适应金融业的变化。
第三,现有分业监管模式难以满足监管需要。金融科技使更多金融机构在不同领域、不同金融市场开展多元化的金融业务,金融混业经营特征更加明显,同时也催生出许多新的金融业态,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难以满足监管的需要。
第四,容易产生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由于目前金融监管无法完备地对所有可能进行详细评估,一些科技公司利用科技创新未持牌从事金融业务,一些金融机构利用金融科技超范围开展金融业务,或者通过金融科技手段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对金融风险进行包装和转嫁,使部分金融业务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造成了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
第五,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加大。一是金融消费者受损的可能性增大。金融科技的应用使金融消费者可能遭受网络钓鱼、社交技术诈骗、账户黑客攻击、数据盗窃等,造成经济损失或个人信息泄露。二是金融消费者判断金融产品风险难度加大。金融科技的发展使金融产品和服务呈现多样性、复杂性与创新性,金融消费者受专业知识所限,对金融产品的风险程度无法判断。三是保护个人金融信息难度加大。金融科技的发展使持牌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机构、承担金融外包服务的技术公司都掌握了大量的个人金融信息,这些机构若管理或技术防护措施不到位,增加了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的可能性。四是违规使用个人金融信息发现和查处的难度加大。金融科技使利用电商交易平台、社交网络获得海量数据用以分析个人信用情况成为可能,超授权或无授权使用个人金融信息更加隐蔽。
对策建议
正确把握金融科技的发展方向。一是必须把握风险可控原则。发展金融科技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金融领域在科技应用上的适度创新。二是必须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始终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发展金融科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运用金融科技设计新的金融产品、提供新的金融服务,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使金融资源供给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的需求。三是必须立足弥补传统金融服务短板。充分应用分布式账户、人工智能等先进的技术手段,扩大金融服务范围,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四是必须坚守普惠初衷。重点提升对小微企业、弱势群体、特殊人群的服务能力,不断提升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满意度。
坚持金融业务本质监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识别业务本质,只要企业的业务涉及金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金融法律法规,接受市场准入审查和金融监管。监管重点关注:是否持牌开展金融业务,是否超范围开展金融业务,是否遵守金融监管制度,金融风险管控措施是否与金融业务风险相匹配,运用的新金融科技手段是否为金融业务带来新风险等。
构建科学的金融科技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技术手段,以适应金融科技带给金融业务模式、交易场所、资料保存方式的深刻变化,建立注重通过金融科技手段发现金融风险和违规金融行为能力的金融科技监管体系,动态识别金融风险发展和演变情况,提升金融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一是加强国际协作。做好与国际金融科技监管组织、国际金融科技监管标准制定机构、主要经济体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和信息交换,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科技风险监测、分析、防范和金融科技标准制定,为国内监管标准的制定奠定基础。二是加强监管机构间的协作。按照分类监管、协同监管的要求,强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金融监管机构与信息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管理部门之间,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是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构建金融科技知识普及教育长效机制,多渠道宣传金融科技知识,提高消费者对金融科技及其产品服务的认识和理解,增强金融消费者风险鉴别和风险防范能力。二是全面推广适当性原则。要求金融机构采取人工识别的传统模式或大数据技术模型分析的新型方式,识别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财务状况和投资经验,向金融消费者出售相适应的金融产品。三是通过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基金等方式,完善金融消费者救濟机制。四是严格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只要是与个人有关的金融信息,就应该由个人决定公开范围、公开方式,企业必须尊重当事人的自决或自主权利。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庆阳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