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评析与完善建议

2020-03-16 13:41王再文
广西教育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惩戒委员会规则

王再文

(吉首市第六小学,湖南 湘西 416000)

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为落实201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有关“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的要求,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教育惩戒规则》),拟首次以立法方式规范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引发教育界和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笔者相信随着《教育惩戒规则》的正式出台,必将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更为有序和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一、《教育惩戒规则》的主要亮点

1.展现了教育惩戒的高度

长期以来,因教育惩戒一直没有法规和制度等层面的明确规定,导致教育实践中出现了不敢惩、不愿惩、不能惩和惩戒过当等极端现象并存。如由于法律尚未明确赋权,教师的一切惩戒行为都可能被冠上 “体罚” 的罪名,进而引发对教师不利的后果,使教师不敢惩。从立法目的来看,《教育惩戒规则》 第一条开宗明义: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从立法依据来看,《教育惩戒规则》第一条明确其制定的法律依据是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如《教育法》 在第二十九中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又如《教师法》 在第八条中规定,教师要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2.明晰了教育惩戒的尺度

“严是爱,宽是害”,对待可塑性强的中小学生,恰当运用教育惩戒,有助于引导其认识错误、改正自己,进而更好地发展自我和适应社会,最终实现立德树人的教育价值。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是弱势的,行使教育惩戒权,在强调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同时,还要明确教育惩戒权的尺度,以避免教育惩戒权被滥用。为此,《教育惩戒规则》 不仅从宏观视角明确了教育惩戒应当遵循的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的四项原则,还从微观层面明确了学校和老师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以对学生进行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强制措施四个层次的教育惩戒。并明确了各类教育惩戒权的实施条件、方式、范围、限度和滥用教育惩戒权的责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此外,《教育惩戒规则》 第十三条还用列举加兜底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六类禁止行为。

3.体现了教育惩戒的温度

严管是为了厚爱,是为了教育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实现。为此,《教育惩戒规则》 将 “育人为本” 置于教育惩戒的四大原则之首,明确规定教育惩戒 “应当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符合育人规律”。同时,将 “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 作为 “合法合规” 原则的重要内容。为防止教育惩戒对学生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等风险,在 “保障安全” 的原则中规定 “应当事先了解学生行为动机、判断行为性质,并注意方式、场所和环境的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4.规定了实施教育惩戒的维度

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作为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惩戒的实施也需要系统的支撑。在家校共育维度上,《教育惩戒规则》 明确了教育惩戒方面学校、教师的权责和家长的责任。如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对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学生进行管束教育。在校局互动的维度上,在强调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进一步明确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的同时,《教育惩戒规则》 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以防止学校对教育惩戒尺度把握不准等可能导致的错误或偏差。在施行的纵向维度上,《教育惩戒规则》 明确了教育惩戒的解除、校内申诉和救济途径。如第十七条规定 “学生及其家长对教师实施的第七条、第八条教育惩戒或者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二、《教育惩戒规则》 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1.“适当” 用词较多,建议有些 “适当” 用词进一步细化

《教育惩戒规则》 征求意见稿中,“适当”一词共出现11次,但怎样才是“适当”?对此可能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从而留下一些家校对立、矛盾的隐患。如《教育惩戒规则》 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暂时隔离。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应当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要求家长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工作。” 但告知方式、告知时间要求却没有明确,这将为以后老师和家长闹纠纷埋下伏笔。且不说暂时隔离这种较重的惩戒,笔者在教学实践中,就多次遇到过因老师点名批评、罚站等惩戒学生后,被家长看到或听说,从而引起家长和老师矛盾的情况。为此,建议在《教育惩戒规则》 或其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告知方式、告知时间要求。

2.教育惩戒的措施落地欠具体,建议明确教育惩戒的措施与违规违纪行为的对应性

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如果稍有不当,容易进一步引发学生的对立情绪,造成师生关系的紧张。为此,教育惩戒权的有效落地,有必要明晰何种具体情形下,可实施何种类的具体惩戒,以避免教师迷茫不敢用,家长担心教师滥用。如《教育惩戒规则》 中规定的 “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 等教育惩戒,就需要有具体可操作的细则,指导和规范教师在什么情形下实施。比如初次违反校纪,对应点名批评,第二次违反,予以书面检讨,第三次则罚站一节课。建议在《教育惩戒规则》或其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教育惩戒的措施与违规违纪行为的对应性。

3.教育惩戒校内申诉的规定较原则,建议合理界定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工作原则

《教育惩戒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学生及其家长对教师实施的第七条、第八条教育惩戒或者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委员会、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纪律处分或者处理措施的决定。” 但《教育惩戒规则》没有对申诉委员会组成中的学生、家长委员会的人员比例进行规定,也没有规定申诉委员会基本工作原则。如果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在申诉委员会中的占比太高将影响申诉委员会公平性、公正性。建议在《教育惩戒规则》中合理界定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工作原则等申诉核心内容,以便于各级各类学校制定有关教育惩戒申诉制度遵循。如明确规定申诉委员会组成中学生以及家长委员会不低于三分之一。

4.课后留校教导的时间限度未明确,建议明确课后留校教导不超过两节课时间

《教育惩戒规则》 第六条规定的一般惩戒中,明确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适当增加运动要求等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并对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规定不超过一节课时间。但却对 “课后留校教导” 却没有规定时间限度,这样不利于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并留下家校纠纷的风险。因课后留校教导间接产生的学生交通安全、失联等问题很可能导致家长和学校、老师间产生较大的矛盾。为此,建议在《教育惩戒规则》中明确课后留校教导不超过两节课时间,并以电话、短信、微信等适当方式及时通知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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