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8)
2015年10月,《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出台,拉开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型发展的序幕。应用型高校转变传统的办学思路和治理模式,重新审视学校组织内外部关系,创新组织制度,逐步走出一条全方位、成体系、标准化、有特色的应用型高等教育发展之路。[1]产教融合是应用型高校转型改革的重要内容,它沿袭了中国近代实业教育厂校合作的传统办学方式,经过创新发展,旨在构建一套跨时空的产城校全方位、全周期、全链条融合的教育办学制度。应用型高校借转型改革之力不断深化产教融合,发展至今颇具成效,推动了一批优秀的科技成果转换,组织建造了产业学院和行业学院,培养了一批国家和区域急需的高质量应用型人才。然而,当前应用型高校产教融合停留在原则性、宏观性及全局性的政策指导阶段,需在制度化方面下功夫。[2]应用型高校产教融合常常表现出政府难以发挥应有的引导和协调作用、应用型高校沿用原有封闭的学校管理制度、企业缺乏相应的校企合作监管制度、政校企尚未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等制度问题。[3]因此,研究应用型高校产教融合的制度化发展具有现实实践意义。组织社会学认为,组织行为只有符合诸如法律制度、文化期待、社会规范、观念制度等被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才能实现合法化、制度化。[4]本研究从历史的角度梳理应用型高校产教融合制度变迁的逻辑选择,深入剖析应用型高校如何在不同制度逻辑的主导下追求产教融合被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并指出为加速推进制度化建设,应用型高校应基于产教融合的本质属性,从根源上探究产教融合制度化发展的瓶颈,进而提出制度化发展路径的建议。
制度逻辑是制度生成、扩散、稳定、改革的变迁动力。伯顿·克拉克提出 “政府权力、市场和学术权威是高等教育组织制度变迁的三角协调力量”[5];白逸仙认为高校产教融合制度变迁受国家逻辑、市场逻辑、高校逻辑三种逻辑的约束;[6]马克斯·韦伯指出组织制度的制度化、合法化过程不仅来源于统治强制权威,还依赖于传统权威、领袖个人魅力权威,以及建筑在理性制度之上的权威。[7]从历史角度审视应用型高校组织产教融合制度变迁,在生成之初依赖统治权威,采用强制逻辑运行制度,之后经历了依附于学术型大学专业权威而采用模仿逻辑运行制度和共享价值观念权威下选用斗争逻辑的两次转变。
强制逻辑是指上级政府以某种途径命令下级政府或辖内企事业单位变迁制度的逻辑。[8]这种强制性扩散逻辑往往通过直接性的政策指令和非直接性财政支持、评价考核对组织制度产生影响,以超越组织领导层的政治决策来减少制度变迁的灵活性、提高制度的合法性。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直接颁布指导性政策文件、选取试点高校实验运行和调整高校经费拨款等三种强制性措施迅速实现应用型高校产教融合的生成与扩散。在指导性政策文件方面,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可追溯至20世纪七八十年代,但随着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建设和产教融合的深化,应用型本科高校产教融合政策在2010年后才得以快速发展。2014年印发的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 (2014—2020年)》和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皆提出要坚持产教融合发展的基本原则,完善校企合作各项制度,特别是健全行业、企业的参与机制。2015年发布的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不仅明确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的办学类型定位,而且将办学思路转到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上。2016年,教育部将产教融合政策细化,从技术层面为应用型高校产教融合创设资源和平台。2017年发布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将产教融合扩大到高等教育领域的所有高校,并提升企业的主体地位,明确未来产教融合的改革方向。2019年印发的 《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以城市为节点、以行业为支点、以企业为重点,全面启动产教融合国家发展战略。产教融合制度的强制逻辑正如迈耶和罗恩提出的,“理性化的政府将他们的控制扩张到更多的社会生活领域中,组织就会围绕着更大的制度一致的仪式而逐渐组织起来”[9]。国家通过试点推进、示范引领,以2000年以来新设的600多所地方本科高校为重点,引导部分地方本科高校加快转型发展步伐,更加直接地为区域发展和产业振兴服务。[10]中央和地方政府还设立应用型转型建设专项经费和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专项资助资金。这些应用型高校在转型改革中先行先试产教融合制度,政府利用规制性权力从供给方推行创新和改革,[11]与应用型高校结成利益联盟。强制逻辑建立起来的产教融合制度能够在短时间内大范围得到贯彻落实,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明确了高等教育社会服务职能的经济指向,强调了技术与科学研究两者相辅相成的关系,提升了技术知识在学术界和产业界的权力地位。
March和Olsen的研究表明,当一个组织的技术没有得到人们很好的理解和认可时、当一个组织的目标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当一个组织的环境中出现了符号象征方面的不确定性时,该组织可能以其他组织作为参照模型,来建立自己的制度结构。[12]因此,模仿逻辑的意义在于 “让处于不确定性的新制度能够迅速合法化,甚至在制度模仿实践中有所创新,变收敛性、趋同性制度变迁为分裂性、趋异性制度变迁”[13]。但模仿逻辑并没有给应用型高校产教融合带来趋异性变迁,事实上,产教融合制度呈趋同性的扩散。不管是否是同一类型和层次水平的高校,其产教融合组织架构趋同,皆设有产学合作委员会、产学研办公室等机构来处理校企合作相关事务。陈星等人指出在我国高等教育系统结构中应用型高校处于边缘地位,在其产教融合中面临诸多限制和依附,包括产教融合的目标、经费、学科专业调整、校企合作和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等。[14]应用型高校对其模仿组织的筛选,偏好于选择那些拥有相似文化和位于同一区域或同一系统内中心区的组织,即主要模仿高水平大学或一流大学的产教融合制度。因为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大学的社会声誉高、接受度广,在中国高校建设发展中它们如同标杆一样起到带头引领作用,应用型高校常常为了获得能够体现其大学内涵建设的标志,为了提高其在高等教育领域的话语权和独立自主权,而模仿成功高校设立某些已被广为认可的制度设计。例如,模仿一流大学产教融合组织将高层次研发人才培养功能、科技与知识创新功能、服务产业全链条等职能纳入组织管理核心目标和制度设计之中,具体表现为重视 “科学教育”、与大型企业签署协同创新协议、搭建重大技术发明平台等,着力在制度文本、组织结构与功能上与一流大学产教融合一致。模仿逻辑为应用型高校产教融合制度建设带来了一定的办学成效,特别是横向科研经费的增多,但同时也存在横向科研经费增多而经费到账率不高的现象。
斗争逻辑往往与强制性指令无关,它是制度主体在相对宽松而自主的斗争空间中,表达自我、争夺资源的自下而上的扩散与创新。斗争逻辑生成的前提条件是 “组织制度的成员们已存在共享的思想范畴”[15],在应用型高校产教融合的制度环境中,其共同体共享着大学应走出象牙塔,以实用理念为主导寻求大学及其学人们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对接的价值观念。应用型高校在产教一体化磨合过程中首先发生竞争与对抗。应用型高校逐渐认识到学校不仅要思考其能主动为企业创造什么,更要结合学校的办学定位思考学校产教融合组织的目标定位,是迎合企业的喜好服务企业运营管理以调动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参与度和主动性,还是以建立校企共同体为导向服务企业技术进步,同时实现教书育人和真理探索的目标。其次,在高等教育生态环境中与学术型大学和同类型高校的种间、种内竞争。组织生态学认为为了生存和争夺资源,组织间必然发生种间和种内竞争。随着新一轮产业革命的推进,应用型大学既要具有为学术而学术的纯粹科学精神,又要动态地跟随产业链需求变化,抢占并提升符合自身优势特色的产业链、人才链、创新链的席位。另外,与同类应用型高校的竞争与对抗往往发生在试点或示范性高校之间,试点或示范性高校为自主创设的相对优势能被认可而斗争,通过敢于实验,勇于创新,从局部实践经验总结出具有地方优势的产教融合制度,进而在区域甚至全国推广与应用。
在斗争逻辑下的产教融合制度变迁阶段,全国兴起了许多产教融合新型组织,即行业学院和产业学院。现行多数行业学院和产业学院依托学校办学特色优势,附着于二级教学单位,与在地产业龙头企业、在地政府共建,形成具有行业特色的产教融合创新组织。产业学院组织创新意义在于它避开了院系中那些不利于多主体协同育人和协同创新的制度缺陷,建立起一个基于项目契约的集技术问题解决、人才培养和员工培训功能为一体的新组织。
与初建期的产教融合制度不同,新一轮工业革命下,产教融合对劳动力的需求转向了高水平、专业化的技术技能劳动力,对核心科技创新与生产的需求更加迫切。当前的产教融合组织是产城校更宽时空范畴、更多制度主体的网络化组织,其本质属性表现为协同性、效用性、市场性。
协同是产教融合制度运行的第一要义,企业、高校、政府、研究机构、城市等多主体组成协作团体,团体内各主体间形成复杂的网络关系,各主体单方面的行为决策牵引着团体内其他主体的情绪、判断、行为,以及整个组织网络的形态、结构和功能。谢学等人提出构建产教融合应用型人才培养共同体,[16]高校与企业协同规制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培养质量监控、教师发展与评价、科技成果转换等制度要素,全方位协同的人才培养与知识创新改革,以解决产业行业 “卡脖子”核心技术及相关拔尖人才培养的问题;跨区域政校企协同并进,共享多主体间的经济、社会、人才信息和资源,互补互助,对接帮扶区域、产业、人才的需求点和薄弱点,以实现区域社会经济的平衡、充分、高质量发展。高校产教融合组织制度的建立意味着高校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更加密切,政府、行业、企业等不同主体与高校间的边界更加模糊。而深化高校产教融合制度,需要突出制度的协同性,打通多元介质与时空网络,为多主体联结合作而搭建有效的外部沟通桥梁。
产教融合应用型人才产出和科技成果转化是通过知识的效用而又取得知识的效用。“无论是产还是学和研,本质上都是知识运行的活动形式。”[17]产教融合通过跨领域、跨学科、跨专业的知识整合与实践,将已有的知识投入到教育教学实践与产业实践具体问题的正确诊断、科学归因和精准施策上,以解决教育与经济联动的问题,使校企双方在经济利益、知识创新和人才培育上达到较高满意度。对于应用型高校而言,高校内的产教融合实践偏向于追求知识本身的效用,通过知识采集、保存、传播、应用、生产等循环活动,从事着相关知识的事业;对于企业而言,企业的产教融合实践偏向于以知识为媒介,在知识应用与创新过程中追求经济利益。这取决于高校和企业两个不同组织的结构与性格。效用性驱动着产教融合制度在发展进程中主动思考绩效问题,而无论是人才产出绩效、经济产出绩效还是技术产出绩效,归根结底都是知识效用的绩效体现,知识将是产教融合制度历久弥新的基石。
产教融合是从供给侧改革组织制度以调节供求关系的重要手段。“高等院校产教融合实践的重心在于整合以资历为中心的正规教育资源(为学习者提供概念和教学工具)和以工作为中心的现实情境资源,从而系统地培养学生那些工作和行业所需的特定能力,例如学习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18]。紧跟市场变化需求,产教融合的市场性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融合动力来源于市场。作为产业链、创新链上人才与技术的消费者企业来说,其需求度是促成校企协同产出高质量人才的根本力量。第二,融合成果运用于市场。由于关涉劳动力和生产者两大市场,产教融合成果运用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第三,融合过程依赖于市场。产教融合的广度和深度依赖于市场的发展程度,有一定发展规模的市场才能支撑和推动产教融合运行。因此,产教融合市场性要求产教融合制度明确制度对象,找准制度定位,塑造制度个性文化。
由于我国高等教育体制的分类管理薄弱、应用型高等教育体系尚未完善,应用型高校的产教融合制度化进程受阻。[19]虽然三种制度逻辑逐步推进了应用型高校产教融合制度化发展,但应用型高校在设计其产教融合制度的应然状态时,常常脱离产教融合本质属性,从而使三种制度逻辑与产教融合本质属性形成了多维的内在矛盾。正是由于这些矛盾使应用型高校产教融合呈现出趋同与创新同屏、统筹与效率相依、普遍化与个性化并存的特点。
强制性制度逻辑往往要求下级政府主管部门按照上级政府的政策指令行事,制度自上而下变迁,这有利于制度在成立之初就受到法律权威的认可。同时,减少制度安排的时间成本,可以让新制度迅速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产教融合政策文件是下级政府行动与话语的权威依据,它通过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层层传递至地方政府、高校,最终在执行层践行产教融合。但问题在于政策能否适用于所有区域具体的社会经济情境以解决应用技术创新与应用人才培养的治理问题,这是值得质疑的。目前,应用型高校产教融合组织机构设置趋同,部分应用型高校只满足于追求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形式化作为,与企业签订大量的合作项目,而忽视了签约后的项目进展情况、合作成效评价、经费到账情况等。应用型高校强制性制度逻辑压制了产教融合市场性和效用性的个性凸显。首先,新制度的扩散与运行除了需要得到法律和国家的认可之外,还需与其社会环境相适应,与其所在地区习俗观念、价值信仰相契合,并非依靠自上而下的强制执行就能战胜外部制度环境的阻碍。其次,高校或企业一味地注重上级政府或主管政府政策指令的 “贯彻度和迎合度”,容易导致产教融合偏离服务产业经济的目标,导致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也容易导致为了应付顶层关切的问题而形式化地做出各类创新方案、提出各类新概念,却仍未解决根本问题。
模仿逻辑常常产生路径依赖和制度趋同,应用型高校在采用模仿逻辑运行与治理产教融合时往往剥离了学校办学特色与水平,作为一个实力较弱的组织向实力较强的组织进行学习模仿与依附。模仿逻辑下的制度设计是为了从已被广为接受的制度主体和制度形式中快速便捷地取得合法性地位,却很少关注它是否有效回应特殊组织环境中实践的实际问题,当主要问题并非由同一治理困境构成时,被学习模仿的制度也就不具有相应的借鉴价值了。而造成这一矛盾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由于产教融合的市场性,制度模仿主体出于其抗风险能力较弱和成本问题的考虑,只是对典型经验进行简单复制加工,以减少不确定性。这意味着在模仿逻辑中制度主体很少关注组织运行的情境性条件与要素,同样也很少关注产教融合人才培养与知识创新实践所需依赖的具体环境条件。如此应用型高校在产教融合制度安排时便存在不少 “搭便车”行为,权宜性、策略性地模仿高水平大学或一流大学产教融合制度文本。二是应用型高校陷入产教融合治理目标模糊的状态。依据产教融合的效用性和组织理性模式,应用型高校产教融合本应目标明确、结构清晰、追求效益、绩效评价标准化,但产教融合尚未形成具有共识性、高辨识度、标准化的成效评价指标,因而引发应用型高校在治理其产校融合时目标模糊、主体关系结构不明。
产教融合制度不但符合应用型人才教育培养与成才成长规律,而且是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创新体制建设的中坚力量。部分应用型高校根据自身的学科专业特色优势,建立起了产业学院、行业学院等新型产教融合组织,并在此基础上与地方政府、企业创立了多种合作模式,构筑具有特色竞争力的产教融合治理模式。这是应用型高校产教融合为了承认而斗争的制度逻辑,斗争逻辑有利于激发应用型高校挖掘自身特色优势,但同时也使组织内部行政权力与知识权力的矛盾更为凸显,刘国买等人指出传统产业学院存在目标定位单一、结构功能弱化以及组织运行固化的问题。[20]目前,应用型高校产教融合之斗争局限在高等教育领域内与研究型大学和高等职业院校间的身份地位之争,往往表现为以行政权力为先导,弱化知识权力,重相关横向项目和专项资助申请而轻跨学科领域的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育,重抢夺相关示范试点和荣誉称号而轻内涵建设。这与再深化产教融合改革的时代要求相矛盾。再深化产教融合的核心是突出协同特性,扩大协同主体的范围,增强主体间的对话和交流,改革完善产教多主体协同机制,提升技术知识权力,注重技术知识生产与实践,致力于全面发展的合作、协同、网络关系建设。基于此,斗争逻辑与协同特性间存在内在矛盾。
学界和商界或者说工业界的合作由来已久。20世纪初,一些大公司通过成立自己的实验室或研究院来进行具有工业应用前景的科研活动,同时他们也会资助那些能够产出实用价值的大学,许多大学也乐意与工商界合作申请专利、成立公司。[21]技术思想家布莱恩·阿瑟认为,技术进步就是已有技术的组合进化,而技术的本质是在某种文化下得以运行的装置和工程实践的集合。[22]这一集合是技术知识生产实践的有形物质化和隐形默会化,应用型高校产教融合应以技术知识为杠杆、以技术进步为需求引领,基于技术进步的目标系统,规定应用型高校、政府、企业等各制度主体在技术进步目标系统中的权责限度。
技术知识是技术过程中的知识,[23]它具有难言性。[24]而这一技术过程是关于设计、制造和使用技术人工物的过程,由基本设计知识、理论工具和行动知识组成。[25]工业4.0背景下,应用型高校产教融合组织应是以技术知识创新项目或技术问题解决项目为依托,以技术知识的供应与生产链为逻辑线索,以 “技术问题解决、技术创新研发与技术知识传播传承”支撑起治理的三维架构。它以技术进步为目标,将产业发展、企业竞争力提升、人才成长、知识生产、技术更新等功能融入产教融合制度,将校企合作场所从校内实训基地和实验室扩展到企业的生产工厂、设计部门、管理部门,打破以单一学科组成的学院组织为产教融合的平台载体,实施跨学科、跨专业的技术知识生产,强化驱动第四次工业革命背后的核心知识门类,如物理类、数字类、生物类。新一轮科技革命带来的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颠覆性地影响着企业核心竞争力、劳动力市场和工作性质,它不仅标志着技术知识升级与技术进步,而且将改变产业与教育的互动方式。那么,应用型高校如何以技术知识为节点采用协同逻辑以诠释和顺应当前产业与教育的互动规律?应用型高校产教融合与高校其他教学科研组织一样,知识是组织的第一要义,技术知识是应用型高校与企业合作的基础性支撑。应用型高校产教融合组织内利益相关者共享着技术知识生产与实践的对象、目标,但他们各自拥有技术知识生产与实践过程中的不同资源,因此,通过对话、互动、共生的思维转换,构建共生共赢的长效合作机制,[26]在技术知识的节点上,应用型高校与其他主体相互依赖、相互联结、相互规范各自行动,形成各自相对稳固的经济权力和知识权力。
应用型高校产教融合治理的政府主体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体制环境下其关键主体是省一级或市一级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要着力解决三大问题。一是产业需求与区域高等教育供给的同步规划,解决不同层次类型高校产教融合供给边界问题。应用型高校的地方主管政府对本区域高等教育结构、院校办学特色、主导产业发展需求等具有信息优势,在产业与高等教育两者的技术知识流向上,地方主管政府应该从增强区域性创新潜力和长期性经济附加值的转化出发,统筹协同区域内应用型高校的学科专业结构建设。二是建立应用型高校产教融合成效评价与认定体系,解决校企合作成效评定问题。评价与认定体系影响着组织成员的构成,影响着组织行为的价值取向。因此,为了技术知识生产与实践成果,地方主管政府应该摒弃以教学为中心或者以科研为中心的应用型高校产教融合组织绩效评价体系,逐步形成杂合式的应用型高校产教融合成效监控系统,订立成效评价与认定原则——遵循技术知识校企双向传播和学生习得成效同步原则、生产领域技术知识转换与应用成效和科学领域技术知识生成同步原则、生产领域技术问题解决和学生技术知识训练与创新应用同步原则。三是建立良好的制度环境,给予校企双方自行协商与决策解决技术与知识产权归属和安全问题的空间。政府应松绑与下放高校知识产权的处置权力,特别是高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引导校企协同创新前根据不同的技术研发与知识生产的合作方式协商技术与知识产权问题。
国家在产教融合制度建设中一再强调需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这不是要将产教融合组织知识实践导向经济收益,而是在产教融合组织知识生产实践的各个环节给予企业适度话语权和决策权,即在知识采集、知识分析、知识传播和知识使用四个环节拥有适度的话语权和决策权。Johan Bruneel等人的研究指出公共知识与私有知识之间的冲突与知识产权与大学管理方面的冲突是校企协同的障碍。[27]产教融合组织既要对学校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负责,也要对企业竞争力提升负责,处理好校企间私有知识保密和私有知识共享的关系。企业在知识采集和知识使用阶段应该享有最重要主体地位的话语权和决策权。在知识生产实践的采集阶段,企业行业中的生产技术、管理制度、营销运行、文化建设等存在的问题都是观察、专门化调查的采集对象。但是这一主体作用发挥时应制定企业知识的保密制度,既要规避企业对其隐性的、无言的知识和文化的遮蔽而造成的合作阻碍,又要保证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信息安全。在知识使用阶段,产教合作组织的知识使用是在需求侧进行流通知识、使用知识和创造知识,这种需求是企业对科学研究转换为生产力的需求,不是对潜在知识的好奇与探究。但是这一主体作用的发挥应保障在知识使用过程中新增知识与技术产权,有意识避免知识与技术产权归企业所有带来的 “教育商业化”问题,同时也要防止知识与技术产权归学校所有带来的科学技术无法转换为生产力的问题。
与传统研究型大学相区别,应用型高校的人才与科研产出面向市场。以往应用型高校的学科专业设置与产业行业、培养方案与岗位职能是一一对应的,然而,复杂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快速变化的信息技术改变了学科专业与产业行业的关系、人才供给质量与人才需求质量的关系,一个产业行业内人力资源结构是由多学科、多专业人才组合而成的,单个岗位对人才内涵要求更深水平和更广范围,以致教育与经济 “两张皮”问题越发严重。首先,应用型高校产教融合组织应该发挥其特色学科专业优势,围绕与其融合的产业链条,聚拢上下游产业对应的专业群,打破学科建制和院系建制的藩篱,改变以往以单一学院或单一学科为单位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转向以需求为导向的多专业、跨学科、跨学院与企业、行业、产业合作模式。其次,应用型高校主动融入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之中,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不仅不能让区域内主导产业龙头企业缺席,而且要综合分析区域内中职院校和高职院校的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方案,对照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制定出与区域内中高职院校同类专业教育相衔接的、与中高职院校和研究型大学相错位的培养方案。
应用型高校产教融合制度是规范应用型教育办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政校企行为的制度。强制逻辑、模仿逻辑和斗争逻辑在应用型高校产教融合制度演进中相互补充又相互博弈,快速构建起了应用型高校产教融合制度框架,使应用型高校产教融合制度迅速获得来自国家的认可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接受,并且在短时间内通过学习、模仿、斗争形成规模性扩散和局部个性化制度形态,推动应用型高校产教融合制度合法化、制度化发展,但同时也给应用型高校深化产教融合改革带来制度瓶颈。应用型高校产教融合未来的深入治理应认识到产教融合制度的变迁离不开产教融合本体的属性特征,应立足于产教融合协同性、效用性和市场性本质特征的前提,深入剖析内在矛盾,准确把握突破制度瓶颈的根本要素,以技术知识为支点,通过技术知识生产实践连接与规范产教协同,以此为制度逻辑,继续发挥政府在产教融合制度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明确企业主体在产教融合运行中的权责限度,凸显应用型高校在产教融合中的特色服务功能。应用型高校产教融合制度化是循序渐进又巧妙逆转的漫长过程,它涉及制度文本的完善、制度运行、制度评价等内容。基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应用型高校在选定了制度建设的协同逻辑的前提下,未来可向着探索应用型高校产教融合制度的成效评价、协同成果的技术转换率和经济转换率等方向持续深入地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