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攻击他国核设施行为进行裁决时国际法依据及相关判例的研究

2020-03-14 16:22赵学林,赵畅,袁永龙
国外核新闻 2020年12期
关键词:国际公约核设施规约

2020年11月16日,美媒体援引白宫消息称,美国总统特朗普就能否攻击伊朗核设施一事咨询了其顾问团队,在得知发动袭击后可能会引发大规模冲突后放弃该计划。对于蓄意攻击他国核设施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政治上敏感,在程序上复杂,值得深入探讨。

1 禁止攻击他国核设施相关国际法及主要司法机构

1.1 相关国际法

《联合国宪章》于1945年10月生效,其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侵害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于1987年12月7日生效,其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或装置,即堤、坝和核电站,以及在这类工程或装置位置上或附近的军事目标,如果攻击可能导致危险力量的释放,从而在平民中造成严重的损失,那么不得攻击这些目标,即使它们是军事目标。但这些目标如果“经常地、重要地、直接地支持军事行动,且攻击是终止这种支持的唯一可能的方法”,则不受本条款的保护。

《罗马规约》于2002年7月1日生效,其第八条规定:严重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实施“故意发动攻击,明知这种攻击将附带造成平民伤亡或破坏民用物体或致使自然环境遭受广泛、长期和严重的破坏,其程度与预期得到的具体和直接的整体军事利益相比显然是过分的”行为,即构成战争罪。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于2007年7月7日生效,其第二条规定:任何人非法和故意以任何方式利用放射性材料或装置,或以致使放射性材料外泄或有外泄危险的方式利用或破坏核设施,目的是:① 致人死亡或其身体受到严重伤害;② 致使财产或环境受到重大损害;③ 迫使某一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或国家实施或不实施某一行为,即构成犯罪。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于2001年5月23日生效,其第一条规定:任何人在公用场所、国家或政府设施、公共交通系统或基础设施投掷、放置、发射或引爆爆炸性或其他致死装置: ① 故意致人死亡或重伤或;② 故意对这类场所、设施或系统造成巨大损毁,从而带来或可能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即构成犯罪。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2005年修订案于2016年5月8日生效,其第一条规定:“蓄意破坏”是指针对核设施或使用、贮存或运输中的核材料采取的任何有预谋的行为,这种行为可通过辐射照射或放射性物质释放直接或间接危及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或危及环境。其第七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在其国内法中将以下故意实施的行为定为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惩处,包括针对核设施的行为或干扰核设施运行的行为,以及犯罪嫌疑人通过辐射照射或放射性物质释放故意造成任何人员伤亡、财产重大损失或环境重大损害的行为,除非采取这种行为符合该核设施所在缔约国的国内法。

1.2 主要司法机构

针对蓄意攻击他国核设施的行为,国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院是目前国际上进行裁决的主要司法机构,以法院规约、规则及相关国际公法为适用法律对其进行裁决。

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是民事法院,不具备刑事管辖权,无法审判个人。向国际法院提交的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都必须是联合国的会员国。相关适用国际法包括:《联合国宪章》《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等。

国际刑事法院根据2002年7月1日生效的《罗马规约》而成立,权限只限于审判个人,仅对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四种国际罪行具备管辖权。只要犯罪地国家或被告人国籍之一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国际刑事法院便可行使管辖权。而对于联合国安理会向其提交的案件,即使上述条件不成立,国际刑事法院也具有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将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也纳入了法院管辖范围。《罗马规约》目前共有123个缔约国,中、美、俄等国均不在其中。其相关适用国际法包括:《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罗马规约》等。

国际原子能机构作为和平利用核能的科学技术合作机构,虽不是司法机构,但也主持签订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及其《修订案》等涉及核损害民事责任的公约,约束其成员国。

2 蓄意攻击核设施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及相关判例

2.1 以色列袭击伊拉克奥斯拉克核反应堆

1981年6月7日,以色列空军发动代号为“巴比伦行动”的军事行动,成功炸毁伊拉克首都巴格达附近的奥斯拉克核反应堆。该反应堆计划在同年7月14日建成。以色列称此次行动为自卫行动,符合《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规定,但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批评。联合国安理会在同年6月19日通过的第487号决议中表示,以色列蓄意攻击他国核设施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和国际行为准则,予以强烈谴责,伊拉克对于所受到的破坏有权得到适当赔偿。

此事件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中“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成员国或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规定,第1.1节列出的其他法律文书在事件发生时还未生效,故不适用。

2.2 以色列袭击叙利亚阿尔奇巴尔核设施

2007年9月6日,以色列空军发动代号为“果园行动”的军事行动,成功炸毁叙利亚阿尔奇巴尔工厂内一座处于最后建设阶段的核设施。事件发生后叙方致信联合国仅表示以色列侵犯其领空,并未要求联合国召开安理会会议。2011年4月,国际原子能机构正式确认此处为一座核反应堆。2012年,不结盟运动通过了一项严厉谴责以色列攻击叙利亚核设施行为的声明,认为其公然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并欢迎叙利亚就相关问题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合作。2018年3月21日,以色列军方证实此事件是以所为。

与以色列袭击伊拉克奥斯拉克核反应堆的事件类似,此事件也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中的规定。此外,由于该核设施当时处于建设的最后阶段,攻击并未造成放射性材料的大量外泄,没有对居民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不适用于《罗马规约》;由于事件发生于非战时,因此不适用于《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和《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2005年修订案于2016年5月8日生效,因此不适用;该核设施也不符合《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核电站”的要求,故均不适用。

2.3 伊朗纳坦兹铀浓缩场址爆炸案

2020年7月2日,伊朗纳坦兹铀浓缩场址发生爆炸并引起火灾,该场址在十年前曾遭到美国和以色列通过“震网”病毒进行的破坏。有国外媒体称此事件可能由以色列的网络攻击或者设施内安放的爆炸装置引起。事件发生后伊朗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时称,火灾很快被压制,建筑物中没有核材料或其他放射性材料,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放射性污染。国际原子能机构也证实了这一说法。

受攻击场址位于伊朗离心机组装中心,其主要用途是先进离心机关键部件的组装。根据伊朗及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说法,爆炸并未造成放射性材料的大量外泄,没有对居民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的损坏,不符合国际法中相关条款的前提条件,故不适用。

3 结语

3.1 现有国际法对攻击核设施行为进行裁决时各有适用

《联合国宪章》基于人道主义精神,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行为为宗旨,禁止各成员国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侵害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对战时能否以核电站为攻击和报复对象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和《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界定了核恐怖犯罪行为的定义,适用于任何用途的核材料和核设施,因此其刑事定罪的范围更广。但在武装冲突中武装部队的活动,以及一国军事部队为执行公务而进行的活动,不受两公约管辖。

《罗马规约》界定了战争罪的定义和范围,并将国际、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纳入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因此当蓄意攻击核设施的行为构成战争罪时,会受到《罗马规约》和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2005年修订案主要适用于核损害相关民事责任的界定,仅限用于和平目的的核设施和核材料,不适用于为军事目的使用或保存的核材料或含有此种材料的核设施。

3.2 对相关案例不适用于当前国际法的认识

截至目前,世界上还未发生攻击他国已建成、装料并投运的核设施的事件,已发生事件均未造成放射性物质大量外泄,也没有对居民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未达到相关国际法律文书中规定的入罪门槛。以色列曾多次蓄意攻击他国即将建成、装料或运行的核设施的行为,既规避了大部分现有国际法的管辖,又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他国核力量的发展,有效遏制了其核事业的进程。

3.3 启示与建议

核设施是核力量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开发和利用核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核设施的安全与安保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述案例充分说明,核设施在未建成、装料或运行时存在被他国蓄意攻击的风险,核设施在遭到攻击时会对本国核力量发展和核事业进程造成巨大的影响,目前相关国际法尚不能对这种行为进行切实、有效的裁决。

因此,要对我核设施从选址、工程建造、装料运行到退役进行全寿期的保障,设置多道防御屏障和多重保护,增强核设施抵御人为事件、预防和缓解严重事故的能力,以提高我核设施的安全防范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同时,在法律层面上,要对蓄意故意攻击核设施行为进行定罪并予以严厉惩处,积极推动国际、国内相关法律文书的修正和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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