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油气勘探开发矿权区补充勘探问题探析

2020-03-14 15:36明海会刘贵阳周玉娇赵阳丁玲
国际石油经济 2020年2期
关键词:矿权哈国能源部

明海会,刘贵阳,周玉娇,赵阳,丁玲

( 中油国际(哈萨克斯坦)PK公司)

哈萨克斯坦是中亚地区的油气资源大国,勘探开采历史悠久,已经超过120年。经过多年的开发,大部分油田已进入开发中后期,属于“高含水、高采出、高递减、低产能”的低效油田之列。面对严峻的生产形势,开展补充勘探增加储量、应用提高采收率技术等稳产工艺,确保油区的可持续发展迫在眉睫。

自1997年中国石油中标阿克纠宾油气项目后,中哈油气合作已经超过20年。中资公司所参股大部分油田进入开发中后期,同样面临前述的增储稳产问题。随着勘探开发认识和实践的不断深入,发现部分合同区的新层系或新目标具有开展补充勘探工作的潜力。但是,由于之前签署的是油气勘探、勘探开发联合合同和开发合同,合同区有平面范围和纵向深度的限制,矿产资源使用者无法直接开展补充勘探工作。本文从勘探开发矿权区开展补充勘探工作的必要性角度,结合哈萨克斯坦现行《矿产资源及矿产资源利用法》(下称“新资源法”)及与油气勘探开发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如何解决开展补充勘探工作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 从事中哈油气勘探开发合作的同行们提供有益参考。

1 哈国不同类型油气合同的范围

2018年6月29日哈萨克斯坦新资源法生效前,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的合同类型有三类:油气勘探合同、油气勘探开发联合合同和油气开发合同。新资源法生效后,为便于管理,哈国缩减了合同类型,明确规定油气勘探开发利用合同只有勘探开发联合合同和开发合同两种。这两类合同的设置,立法机构充分考虑了新老油气勘探开发矿权的新立、延续、变更和保留的需要。

哈萨克斯坦的油气勘探开发合同基本上是新资源法生效前签署的。部分已签署的勘探合同还没有根据新资源法变更为勘探开发联合合同。不同类型的油气合同区范围也有所差别。在勘探合同中只允许矿产资源使用者在勘探矿权区(探区)开展与油气勘探有关的工作;在油气勘探开发联合合同中,有的既有探区,又有开发矿权区(开发区),勘探和开发工作均可以实施。探区的勘探工作应根据能源部勘探开发委批准的勘探设计方案中各年度的地质勘探工作计划实施;而开发区内与补充勘探和开采有关的工作则是根据能源部勘探开发委批准的开发方案中各年度的开发工作计划实施。探区和开发区在时间和空间上是不重叠的,单独划拨。此外,在勘探开发联合合同中也存在只有探区或开发区的情况。矿产资源使用者根据批准的勘探设计或开发方案开展油气勘探或开采工作;在开发合同中,只有开发区,矿产资源使用者根据批准的开发方案开展油气开发工作。

从字面上理解勘探开发联合合同,大多数矿产资源使用者会认为既然是勘探开发联合合同,那就是勘探和开发工作都可以实施,但在实际执行中并非如此。对矿产资源法的解读以及工作实践表明,在联合合同中勘探和开发工作是承前启后、截然分开的两个工作阶段。即在普查、详查以及评价的勘探阶段结束后,如果有商业发现,则开展储量计算、报批储量,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试采,申请开发矿权,编写、报批开发方案,最后签署开发合同。在编写、报批开发方案,签署进入开发期的石油合同补充协议后,就意味着转为开发部分矿权区的勘探工作结束。根据哈国新资源法规定,进入开发期后,矿产资源使用者有权在开发矿权区划拨的平面范围和纵向深度内开采油气以及部分储量升级等补充勘探工作。

2 油气勘探合同区的补充勘探问题

2.1 勘探范围限制

在早先签署的油气勘探合同中,探区是有纵向深度限制的,例如到中生界、古生界基底顶或是某一深度。尽管新资源法生效后,哈国取消了对勘探矿权深度的限制,但是由于绝大多数合同是在新资源法生效前签署的,对勘探矿权的深度有限制。在没有签署变更勘探矿权深度石油合同补充协议的情况下,无法对矿权深度以下的部分开展勘探工作。

2.2 补充勘探申请

在向哈国能源部勘探开发委员会报批勘探设计方案后,在探区的平面和纵向深度规定范围内开展勘探工作是没有任何法律问题的。随着油气勘探工作量的增加,地球物理勘探、钻井技术的进步以及油气地质认识的深入,部分勘探合同在矿权深度之下发现存在可开展补充勘探工作的新层系或新目标。

因受矿权深度限制,如何在哈国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对这些新层系或新目标开展补充勘探工作呢?根据哈萨克斯坦新资源法等油气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矿产资源使用者应书面向哈国能源部申请补充勘探新层系或新目标。同时,需要附上拟开展补充勘探工作的新层系或新目标的地质信息,例如将拟开展的勘探工作量、潜在圈闭规模、埋藏深度、钻井工作量、设计深度、部署依据等资料发送至哈国能源部。哈国能源部在收到矿产资源使用者的申请函后,会组织矿产资源利用问题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在通常情况下,专家委员会会以缺少批准的勘探设计文件为由,要求矿产资源使用者编写、报批包括拟实施的勘探工作量的勘探设计,再报能源部勘探开发委员会审批。能源部勘探开发委员会可能会以勘探合同中探区的矿权深度没有变更为由,拒绝审查矿产资源使用者提交的勘探设计。若通过哈国能源部的审批,能源部会出具批准勘探设计方案的会议纪要。勘探设计被批准后,矿产资源使用者还不能立刻实施补充勘探工作,需要与能源部签署变更勘探矿权深度的石油合同补充协议,完成深度变更后方可实施补充勘探工作。由于矿权深度变更相当于增加了合同区,根据哈萨克斯坦税法的规定,扩充的合同区部分需要支付签字费。

2.3 申请中出现的问题

从主管机关(能源部)审核矿产资源使用者的申请文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再到编写、报批勘探设计以及签署石油合同补充协议,全部程序履行下来至少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当然,哈国能源部还可能以缺少油气发现为由拒绝矿产资源使用者的申请。现实中确实存在“蛋”和“鸡”哪个先有的问题。如果不钻井,无法确定是否有新发现;如果钻井了,又出现违反哈国矿产资源利用法律的情形。希望哈国主管机关从矿产资源合理利用、支持矿产资源使用者投资的角度,对这一问题给予重视。

在新资源法生效前,哈国对这类问题的监管相对宽松,如果矿产资源使用者在勘探设计中批准了钻井工作量,且已批准的井位靠近或可以兼顾矿权外的新层系或新目标,有可能存在先钻探、试油,然后向哈能源部报告新发现的情况。通过哈能源部审查后,签署矿权深度变更的补充协议,从而达到变更探区矿权深度的目的。笔者不支持在缺少主管机关批准设计文件的情况下开展勘探作业。油气勘探开发是多工种、多工序、立体交叉、技术密集、高风险的系统工程。如果出现安全、环保问题,后果无法评估。矿产资源使用者不仅要承担被处罚的后果,而且可能会被吊销公司资质、终止石油合同,同时会对矿产资源使用者申请合同延期、税费优惠、新区块竞拍资格审查等带来负面影响。

3 油气开发合同区的补充勘探问题

目前,油气勘探开发或开发合同中的开发矿权区根据哈萨克斯坦国家可利用矿藏储量委员会批准的C2级储量构造等值线的外边界确定,是由多个角点坐标圈定的不规则的多边形,面积从数平方千米到上百平方千米不等,取决于构造和储量规模。合同中开发矿权区的面积和深度的矿权划拨方案由哈萨克斯坦国家地质和矿产资源利用委员会批准。

3.1 油气开发合同区开展补充勘探工作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油气勘探开发是一个实践再认识不断深入的过程,随着油气成藏地质理论的丰富,资料研究、技术攻关的积累,部分油田开发区的矿权深度之下发现具有一定勘探潜力的新层系或新目标,这对增加油区储量、稳定产量、充分利用已有的油气处理等基础设施具有重要意义。在开发区的C2级储量范围内,将C2级储量升级到C1级而部署的滚动勘探评价井是被允许的,前提是所部署的评价井在油田开发方案中补充勘探部分有钻井工作量安排、部署依据等,但深度不能超过开发矿权。

如果需要在限制深度之下的新层系或新目标开展补充勘探工作,受石油合同中深度要求的限制,在缺少哈国主管机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法律文件的情况下是无法实施的。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是,哈国主管机关认为现有开发合同中矿权深度之下部分是矿产资源使用者经过勘探之后退还给国家的,已经在勘探期内为矿产资源使用者提供了机会,无法再通过直接签署石油合同补充协议,以扩充合同区、变更矿权深度的方式为矿产资源使用者提供勘探矿权;况且哈萨克斯坦国家矿藏储量委员会批准了商业储量,合同进入开发期,说明勘探阶段的工作已告一段落。可以说,哈萨克斯坦立法者和执法者的思维是“单向”和“单次”的,认为之所以批准进入项目开发期,就是因为经过勘探期、试采评价期,勘探问题已经清楚,可以实现勘探阶段和开发阶段有效衔接,却忽视了客观上存在因受早期勘探技术储备和资金等条件限制而导致勘探不彻底、认识不到位,遗漏部分隐蔽型、深层油气发现的情况,对开展补充勘探的必要性没有充分认识和足够重视,无法实现项目勘探开发一体化高效运作。此外,从经济效益角度考虑,如果矿产资源使用者认为遗漏的新层系或新目标的补充勘探潜力有限,不值得花费人力物力与主管机关就补充勘探问题进行谈判,就会导致对潜在的油气发现置之不理,造成部分待发现资源机会浪费。

3.2 通过竞拍或直接谈判方式获得开发合同区的勘探权,开展补充勘探工作

为解决开发区矿权深度之下部分新层系或新目标的补充勘探问题,哈国新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使用者首先要获得新层系或新目标的油气勘探权,在签署新的勘探开发联合合同后,编写、报批新层系或新目标的勘探设计,之后才可以实施勘探。那么,如何才能获得开发区矿权之下新层系或新目标区的勘探权呢?根据哈萨克斯坦新资源法,授予油气勘探矿权有竞拍和直接谈判两种方式。

3.2.1 竞拍

哈萨克斯坦根据国际惯例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制度,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域作为基本单位区块。对不同种类矿产勘查项目有允许登记的最大面积限制,其中油气项目不超过2400个基本单位区块(中国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哈国新资源法规定,只有列入矿产资源国家地质信息管理规划系统的区块才可以进行竞拍。

根据哈国新资源法第94、96条申请组织矿权竞拍及参加竞拍的规定,开发区矿权深度以下的新层系或新目标区的竞拍申请程序如下:矿产资源使用者根据所拥有地质、地球物理等基础资料,将新层系或新目标区的基本地质信息,例如地质地球物理研究程度、所发现的目标区的构造规模、远景区的坐标范围、拟开展的工作量等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哈国主管机关,申请组织竞拍。同时,矿产资源使用者还应将拟申请竞拍区块的坐标等地质信息发送给哈国国家地质和矿产资源利用委员会,申请将其列入矿产资源国家地质信息管理规划系统。主管机关在确认拟竞拍区块列入矿产资源国家地质信息管理规划系统后,准备竞拍资料包,确定竞拍条件等,例如竞拍报名截止时间、竞拍时间、报名费、签字费起始额度、最低投资义务工作量、历史费、地质资料费等。

与早前公开招标相比,哈萨克斯坦油气勘探开发矿权的竞拍程序更为简化。哈萨克斯坦能源部会提前在公共媒体上公布矿权竞拍信息,在竞拍报名结束后,在1个月内完成竞拍者的资格审查,并公布竞拍结果。竞拍胜出者在公布竞拍结果1个月内应将签字盖章的油气勘探开发合同草案送哈能源部审查,哈能源部将在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签署勘探开发合同。需要强调的是,哈萨克斯坦新资源法规定可先签署勘探开发合同,然后再编写、报批勘探设计。之前哈萨克斯坦规定招标胜出者先编写、报批勘探设计,在18个月内签署合同。相比之下,新资源法规定的签署勘探开发合同的时间明显缩短。基于批准的勘探设计,矿产资源使用者就可以开展补充勘探工作了。

在公开竞拍中,应该如何保证现有油气合同持有者胜出呢?根据哈萨克斯坦新资源法第100条的规定,通过竞拍方式授予的油气勘探开发矿权,在竞拍者资格审查通过后,签字费最高者胜出。要想在竞拍中胜出,竞拍者就要报出与拍卖区远景潜力相匹配的较高额度的签字费。从某种程度上说,哈萨克斯坦就是要引入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最大程度地保护哈萨克斯坦的利益。如果现有油气合同持有者在竞拍中失利,就会出现同一平面纵向不同深度内同一种矿产资源有两个使用者的情况,这又与哈萨克斯坦的新资源法规定相矛盾,现实中这种情况的确存在,例如,滨里海盆地同一个平面区的盐上和盐下部分矿权就由两个矿产资源使用者分别持有。矿权区在平面上重叠,容易引起作业纠纷,致使潜在的资源不能及时发现,不利于系统利用矿产资源等。就这个问题,部分矿产资源使用者也曾咨询过哈萨克斯坦能源部主管司局,但给出的答复仍是只能通过竞拍这一途径授予新的勘探权。从探区和开发区开展补充勘探工作的需要出发,建议哈萨克斯坦主管机关对矿权深度受限制区的补充勘探问题给予重视,为有意愿开展补充勘探工作的矿产资源使用者创造有利条件。

3.2.2 直接谈判

直接谈判仅适用于哈萨克斯坦国家石油公司。根据哈萨克斯坦新资源法第103条的规定,哈萨克斯坦国家石油公司可通过与主管机关直接谈判来获得油气资源利用权。哈萨克斯坦国家石油公司将拟申请的矿权区的基本信息、勘探期内计划开展的工作量安排、投资额度等资料发给主管机关,申请开展直接谈判。主管机关通过审核后,组织谈判工作组与哈萨克斯坦国家石油公司开展授予矿权的谈判工作,时间一般为2个月,主管机关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延长。获得油气资源利用权后,哈萨克斯坦国家石油公司将在2个月内完成油气勘探开发合同的签署工作。

在哈国新资源法生效前,有其他石油公司通过与主管机关直接谈判获得油气勘探开发矿权,主要理由是支持地区社会经济建设和基础设施开发。例如,基于建设燃气电站以保证地区电力供应等理由,与哈国州一级地方政府签署合作备忘录,经过哈国政府审批后,作为与哈国主管机关开展直接谈判的依据,从而获得油气勘探开发矿权。新资源法更强调了哈萨克斯坦国家石油公司的地位,只为哈萨克斯坦国家石油公司提供直接谈判并授予勘探开发矿权的机会。

4 总结

1)哈萨克斯坦油气勘探开发历史悠久,除里海水域以及滨里海盆地深层外,绝大部分在产油气田已处于开发中后期,面临增加储量,稳定产量的问题。为确保石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对勘探开发合同区内矿权深度之下的远景目标开展补充勘探。

2)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及尽早发现矿产资源是所有资源国政府的初衷,但需要强调的是,哈萨克斯坦的油气勘探开发合同矿权区实质上是一个立体空间,既有平面限制,又有纵向深度限制。直接在油气勘探开发合同规定的矿权深度之外开展补充勘探工作的做法缺少法律依据,违反该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3)如果矿产资源使用者计划在合同区的矿权深度之外开展补充勘探工作,必须获得油气勘探矿权。对于勘探区,需要签署扩充合同区勘探开发合同补充协议,将矿权之外深度变更到现有矿权深度内;对于开发区,新的勘探矿权只能通过竞拍方式授予,哈萨克斯坦国家石油公司可通过直接谈判方式获得。在获得勘探矿权后,需报批勘探设计、地震采集、钻井等工程类设计文件,然后开展补充勘探工作。

4)在哈萨克斯坦开展油气补充勘探工作,必须遵守该国油气行业的法律法规,禁止在缺少矿权等法律文件或未报批方案设计文件的情况下开展油气勘探开发作业,这不仅会受到处罚,还可能导致吊销公司运营资质以及终止石油合同的严重后果。如果公司有违反法律的不良记录,可能会给合同延期、竞拍矿权的资格审查等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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