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律诊所课程设置问题研究

2020-03-13 13:57:15刘晓明胡青青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法律教学模式课程

刘晓明,胡青青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经过20年的教学实践,法律诊所教育所具有的优越性已得到充分的证明。法律是一门具有极强实践性的学科,法律的思想与理论只有通过实践才能产生实际的意义,法律维护社会正义的功能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得以实现,因而在课程设置与具体的教学过程中突出法律的实践性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法律诊所教育着眼于培养学生在种种实际的法律问题中运用法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教学更加具有针对性,教学目标因而更加明确。在此过程中学生不再像传统法学教育中那样只是被动的接受者,能利用所学法学知识分析并解决问题,使其主观能动性得以发挥,学习的积极性也更容易被调动起来。与此同时,法律诊所教育也使师生的关系得以拉近,教师不再只是高踞讲台之上,他必须走到学生之中。法律诊所教育使教学更贴近社会,也大大提升了教学内容的丰富性,使教学更加生动有趣,更具吸引力。为全面而有效地发挥法律诊所教育之优势,科学地进行课程设置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之一。由于法律诊所教育方法之引入具有典型的“民间性”,是有关高校自发性行为的结果,未从国家层面将其确立为专业教学法,所以,在实践中,其课程设置表现出一定的随意性。鉴于此,我们拟就法律诊所课程设置进行探讨,以期能为有效开展法律诊所教育尽绵薄之力。

一、法律诊所概述

1.法律诊所的概念

法律诊所是效仿医学院学生临床实习,在教师的监督和指导下,安排“法律诊所”中的学生为临困难急需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诊断”,并开出有效的“处方”,解决具体案例的教学方式。“法律诊所教育将法科生置于变动不居的社会现实中,旨在尽可能教会他们如何捕捉、提取有价值的信息,尽可能教会他们如何在不容假设的现实生活中寻求用以解决问题的最优确定性法律对策。”[1]

2.法律诊所的起源

法律诊所,即“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其最原始的雏形是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提出的新型教育模式“案例教学法”,即通过研究生效判决,掌握具体案件所包含的法律基本原则和推理过程,兰德尔认为:“有效掌握这些法律学说最好和最简洁的方法就是研究包含这些原则和学说的案例。”[2]直至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的爆发,将法律诊所推上了美国法律教育的历史舞台。由于美国的司法制度的缺陷导致不同阶级呈现“法律保障差异化”,美国法律界希望通过法律教育弥补“法律保障差异化”问题,通过法律诊所的方式,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因此,诸多学校开始开设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以这样的方式,在法学教育中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律服务意识。“法律诊所教育既是法学教育接近现实的必要手段,也是法学教师与学生体现其社会责任感的一种方式,它将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3]34

3.我国诊所法律教育之现状

2000年,在中国法学会的帮助、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7所高校率先引入诊所法律教育模式,进行实践性教学尝试。2002年7月28日,经中国法学会批准,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指导诊所法律教育工作,组织诊所教师进行诊所教育经验交流。目前,全国已有204所高等院校成为了会员学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

但是,仔细研判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状况,不难发现,其仍未脱出传统法学教学方法之困囿。一方面,诊所师资力量有限。诊所法律教育之实践性教学特点,决定了承担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师必须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才能担负起指导学生的实践工作。然而,高校招录的教师往往是从学校到学校,特别是一些学院要求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具备博士学位,致使有实务经验的人员被排斥在教师队伍之外。没有实务经验之累积,这样的教师,只能囿于课堂知识的讲授,无法给予学生实践活动有益的指导。另一方面,实践条件严重受限。法律诊所之实践性教学,更为需要的是学生能够接触到真实案件并作为诉讼代理人开展实实在在的工作。可是,在现实中,学生是无法在法律层面取得代理人或辩护人身份的。可以说,学生没有代理人或辩护人身份,实践活动——似律师般参与诉讼活动——就会成为一种不切实际的期盼,一切都不可能得以落实。

正由于自身条件所限,诊所法律教育无法产生应有的功效,实践性教学活动往往流于形式。我国法律诊所教育任重而道远。

二、法律诊所课程的目的与作用

1.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目的

“课程目的体现着课程的理性特征,是课程的灵魂、精髓和核心内容,贯穿并主导整个体系,支配课程设置的其他构成要素,是一个课程区别于另一个课程的核心。”[4]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目的,我们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塑就高校办学特色

在我国法学教育中,从人才培养目标到法学教育之价值选择,从专业设置到课程安排,各高校通常以热门类专业为取向,以毕业生就业难易作取舍,这就造成“一窝蜂”式地拥挤在同一“快车道”上。这既有对现行政策的考量,也存在对自身利益的权衡。开设热门类专业,高校不再有生源之忧;毕业生就业率,是学科建设评定的政策性标准。这样的趋同性,未能体现高校自身特点,也未能发挥出高校自身的办学优势,更未能呈现出各高校自身的办学特色。诊所法律教育,为相关高校突出自身特点、彰显办学特色创造了条件,为厘清特色化办学思路提供了可能。具体而言,各高校应扬己之长、避己之短,开设契合自身特点和条件的法律诊所,如劳动法诊所、环保法诊所、刑事辩护诊所等。

(2)满足人才培养目标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之主要目的,就是要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提高法律学生的实践能力,大力培养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为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贡献。诊所法律教育,就能满足这一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一是在法律诊所课程教学中,培养学生掌握解决法律问题的基本技能。“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这是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提出的著名论断。法律诊所课程的首要目的是让学生在课程学习中获得法律实践经验和技能,通过真实案例训练,培养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团结协作综合性能力。一言蔽之,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不仅仅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实践的平台,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让学生获得法律职业者在面对具体案件时所特有的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判断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批判性思维方式。二是诊所法律教育,对于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将发挥重要作用。“法律诊所教育就是通过教育手段把“品格”与“经验”的要求彻底地贯彻到法学教育中,既注重实务经验的积累,又注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道德与社会责任感的培养。”[3]35-36职业道德,是评价一个法律职业者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尺。如果法律诊所教育仅仅着眼于学生实践能力和技巧的培养,而忽视了学生本身作为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这样的教育是失败的,甚至是有害的。在法律诊所教育中,在重视学生实践能力和技巧培养的同时,要让学生对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有直观的理解,培养学生的职业责任感、使命感、认同感。

(3)走出实践教学困境

传统实践教学,主要是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和教学实习等。在此类实践活动中,学生均停留在感性认识层面。案例分析过程在实践中往往是基于教师对相关知识点传授的需要而进行的,在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解决问题方面是存在一定局限的;模拟法庭,学生只是对庭审程序进行演练而已,缺乏对本质内容的有效探知;教学实习,由于缺乏工作经验,学生往往扮演的是“勤杂工”的角色,往往无法涉足实质性的工作。法律诊所课程,完全打破了这一格局。从头至尾,学生一直参与到诉讼案件之中,这必将助力学生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提升。

2.法律诊所教育的作用

法律诊所教育较之于传统法学教育方法,其优势是十分明显的。

(1)“真枪实弹”的实践教学

法律诊所教育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实践教学方法。诊所法律教育是将学生置放在类似于真实的案件中,运用其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去解决问题,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在“真枪实弹”中,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真正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而固有的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等,都是在预设的案例和预设的场景中,学生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案例分析找到可适用的法律。无疑,二者在对学生能力素质培养方面的功能差异是显而易见的。

(2)实现主体异位

在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中,学生是主角,教师退居次要地位。无论在课堂之上还是在实践之中,学生始终处于主导者地位,提出自己对案件的分析意见、解决案件中相关问题的方案、诉辩策略及诉辩预案。在此基础上,教师提出指导性意见供学生参考。如此,能有效调动学生学习、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帮助学生实现从“要我学”向“我要学”的根本性转变。然而,在传统教学模式下,教师主导着一切,这是一种“灌输式”教学模式,学生只能被动接受教师传授的知识。这样的教学方法,制约着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可见,两种教学方法之优劣已凸显于外。

(3)培养学生职业素养

法律诊所教育制下,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能让学生在实践中找到自身的不足,明了自己在理论层面的欠缺,知悉自己在能力方面的短板,自我修正,自我提升,实现自我理论修养和能力水平双提高。另外,法律诊所实践教学,主要针对弱势群体围绕法律原则工作展开,如此,对于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弘扬社会正气之精神,将起到积极作用。

(4)教学质量评价机制的革命性变革

传统教学质量评价机制,是以学生每学期最后的成绩作为唯一的评定标准,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而在此机制下,评价质量的主体是教师。无疑,这样的教学质量评价机制,是难以真实反映教学质量的。但是,由于诊所法律教育中,采用的是以学生为学习主体、教师指导为辅助的教学方法,不仅要提升学生的理论水平,还要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水平、职业能力的培养,关注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的社会效果。法律诊所教育之取向,决定了其教学质量之评价不再是单向性评价,它既包括教师对学生学习、工作成效的评价,也包括学生对教师指导工作水平的意见反馈;这样的教学质量评价,已不再是单纯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依据,而是对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综合性评价。评价之结果,更加客观、公正,更加符合法律教育的需要。

三、法律诊所课程设置构想

1.法律诊所课程教学模式的选择

法律诊所课程教学从不同的角度呈现出多种模式。

从教学内容选择角度,法律诊所教学有专业化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和一般化法律诊所教学模式。专业化教学模式,只针对特定类型的方向进行教学,教学内容也只涵盖某一部门法。例如,中国政法大学设劳动法诊所,专门办理劳动争议法律案件,西北政法大学设有专门的民事法诊所和公益法诊所,中国人民大学和四川大学设有专门的刑事辩护诊所,北京大学则以妇女权益保护诊所为核心。[5]而一般化的法律诊所教学,通常会涵盖各个部门法,教学所花费的时间和资源远比专业化教学更多。相较而言,一般化的法律诊所教学,在高校中推行,是存在一定难度的。一方面,这种对法律知识的全方位要求,需要对应配备一支比专业化法律诊所更为庞大的师资队伍,这在现行的人事制度下,对高校而言是相当困难的;另一方面,法律诊所教学课程的课时是有限的,在有限的时间学习多领域的知识内容,对于老师和学生而言都是挑战,是不现实的。因此,在高校中,选择专业化法律诊所,才是符合实际的合理的。

从“法律诊所”设置角度,有内含式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外设式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和“模拟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内含式法律诊所,学生在学校教师指导下,直接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外设式法律诊所,是将法律诊所设在专业性法律服务机构中,依托专业性法律服务机构之案源,由法律工作者指导学生的实践活动;模拟法律诊所,是采用法律诊所的教学方法,模拟真实的法律工作环境,让学生学习实务技能,这种教学方法不要求学生从事真正的法律工作。对比三种教学模式,各有所长。内含式教学模式教学运行成本低,师生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交流也更加便利,同时,因是在实训中对学生能力进行培养,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外设式教学模式,是一种与专业性服务机构合作办学模式,因有丰富的案源渠道,能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故具有极强的实践特点,但也由于这个原因,其教学运行成本必然很高,需要为此支付更多的实践费用;模拟法律诊所,只是在模拟的环境下进行的教学,实质上也是传统的课堂教学,不需要为此支出更多的教育费用,大大降低了教学运行成本,但因其仅仅是模拟化教学,所以在实践性方面存在重大欠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诊所教学。通过对比,我们认为,在法律诊所课程教学模式的选择上,内含式与外设式相结合的教学模式,更能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

2.法律诊所课程定位

课程的设置,因性质、教学方法、教学要求、难易程度的不同,其定位是不一样的。我们认为,在对法律诊所课程定位时,应遵循教育规律、法律诊所教学特点、学生自我发展目标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首先,法律诊所教育是实践型课程,对学生的法学理论功底有着较高要求。法律诊所教育的侧重点在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技能,是通过指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方式,实现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就要求法律服务者(即学生)要掌握基本的法律专业知识,这既是对学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之内的要求,也是学生胜任实质性的诉讼代理工作、维护公平正义、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基本保障。然而,在实践中,学生的理论水平往往良莠不齐,不是所有法律专业学生都适合接受诊所法律教育。法律诊所课程并不具有普适性,应该走精英化应用型人才培养之路。

其次,高校法科学生规模扩大与师资力量短缺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对诊所学生数量的限制。近几年来,国内高校招生规模逐年增加,法学作为热门专业,其增速尤为明显。然而,受岗位编制、教育经费、人才引进标准等诸多方面影响,教师数量之增加,往往滞后于学生规模的扩张速度。师资力量不足之现实问题更加突出。在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学过程中,不可能大规模招收学员,更不可能大规模进行教学指导。法律诊所课程教学中,教师对学生的指导工作具有持续时间长和针对性强等特点,并且,这样的教学指导工作具有个别化特征,是教师对学生进行的办案各个环节的具体性指导,这就对师生比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为保证法律诊所课程教学工作顺利开展,限制学生人数是各法律诊所必须作出的抉择。

再次,每个人对自己的人生路都有着自我规划,学校不能越俎代庖。大学毕业后,学生会根据自身特点并结合自身喜好,选择正确的人生发展方向。可以说,是否就职于司法机关或者从事律师职业,不可能是学生的唯一选择。针对这种状况,在设置法律诊所课程时,应给予学生自由选择的空间。

综合以上因素,我们认为,法律诊所课程性质应定位为选修课,由学生进行自由选择。当然,鉴于法律诊所课程对学生素质之要求以及对学生人数之限制,对有意向参加法律诊所课程学习的学生也不能一概接纳,而应进行遴选,选择品学兼优的学生参加法律诊所课程的学习。

3.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时间

正如上文所述,法律诊所教育不能进行大规模的教学,那么在中国现有教育体制之下,学生在哪个学习阶段开设法律诊所课程是适宜的呢?我们认为,在现有的教育体制之下,法律诊所课程应当在大学三年级开设。

在此阶段,经过三年系统的大学学习,学生已基本完成了对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并已具备了一定理论水平,能够运用法律思维分析和思考法律问题,这已经为学生参与实践活动奠定了基础。另外,法律诊所教育既能提升学生的实务经验,也能让学生通过社会实践丰富自己的理论知识,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这对学生迎接即将到来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有裨益。再则,大学三年级阶段,大学专业课程的学习已基本完成,学校的课程安排相对较少,学生可以投入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到法律诊所课程学习中。这样,既不会因为法律诊所课程影响学生理论知识的学习,通过法律诊所的实践性训练,还可以加深学生对已学的相关知识的理解。最后,大三结束后,学生将面临毕业论文撰写,这直接关系到学生能否顺利毕业。实践出真知,在理论与实践结合过程中,学生既巩固了已学知识,同时,求得新知识,拓展自己的知识面;在实践活动中,运用所学知识去解决社会问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会随之而提升;通过社会实践,学生就能发现存在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这些,将为学生确定研究课题、拟写研究报告、选择素材并撰写论文等,提供有益的帮助。

4.法律诊所课程学时与学分设置

(1)学时设置

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在课程设置及学时安排上会更加严慎。法律诊所课程之教学,是以提高学生的实务能力为其根本内容,是引导学生将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相结合,从而达到学以致用的效果;法律诊所课程之教学工作,不再是对法学理论知识的课堂传授,更多的是指导学生如何将所学法律知识运用到社会实践中,解决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法律诊所课程教学,针对案件办理周期长之现实,是以实践指导教学为主课堂、讲授为辅的教学模式。鉴于此,我们认为,在一个教学周期中,法律诊所课程学时,应以72学时为宜。原则上,其中16学时作为教师课堂传授诉讼技能和组织学生展开课堂讨论之用,另外,56学时是确保教师有充裕的时间对学生法律咨询、证据收集、参与诉讼等实践活动进行全方位的指导。

(2)学分设置

在中国的高等教育模式下,学分对于学生的意义相对比较重大,是评价学生是否完成学业学习的基本指标。课程的学分多少,将成为影响学生选修相关课程的重要因素。我们认为,法律诊所课程的学分应以3学分为妥。

法律诊所课程属于实践性课程,持续时间长,需要学生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这是不言而喻的。以民事诉讼为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时间是三个月,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时间却长达六个月,这还不包括学生咨询、谈判、证据收集的时间。如果法律诊所课程设置学分过低,就会影响到学生选修该课程的主动性、积极性。不设置学分或学分设置过低,显然是不合理的。再有,法律诊所课程的学习强度、难度都是传统课程无法比拟的。传统课程学习中,学生只是对知识的简单接纳,因为,这些知识是他人实践的一般性经验总结。法律诊所课程,对学生而言,不仅要完成课堂学习,还需要进行社会实践,这是一个将他人知识真正转化为自己的知识的过程。

5.课堂设置应契合法律诊所教学特点

“诊所法律教育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学生在诊所中所做的是真正的律师工作”[6]。法律诊所教学,就是让学生以“律师”的身份,去解决实务工作中遇到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因此,其内容应当要涵盖律师在实务工作中的方方面面。法律诊所教学不再是传统的教师站在讲台上主导讲授内容、学生端坐于课桌后被动听讲的教学模式,而是一种“学生为主、教师为辅”的平等对话式的教学模式。因为,学生是案件的主办人,对案件有全面的分析了解,对其存在的问题更有发言权,教师只是作为旁听者针对问题进行点评而不是对教学内容的传授。基于平等对话式教学要求,在课堂设置上,应以“圆桌会议”形式进行布局,这样,能改变传统教学中内在的不平等性,消解学生与教师之间可能存在的心理隔阂,为师生对话营造良好的氛围。同理,这样的课堂布局,也能为学生间讨论案件提供便利。

鉴于法律诊所教学之特点是学生在诊所中从事类似于律师的工作,那么,模拟法庭也成为了另一个法律诊所教学的又一课堂。“在模拟法庭上,学生被分配了特定角色(尤其是律师),而这些学生也更乐意准备发言,因此,法律诊所课程极大地提升了学生的主动性和实务操作能力”[7]。模拟法庭实践结束后,指导老师应对各小组进行点评,各小组之间进行互评,达到查漏补缺的效果。无疑,这为学生下一步的实践提前做好准备,增强学生出庭应诉的信心。

总之,为了高效地培养出能够迅速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法律诊所教育所具有的十分重大的意义,而如何通过科学的课程设置使其各种优势能够得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则是我们必须深入思考的重要课题。法律诊所课程之设置,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因素。本文从法律诊所的缘起、教学模式的选择、课程定位、课程学时与学分设置、课程的开设时间诸方面提出了笔者的建议与意见,希望能对法律诊所教学的开展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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