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华
(北京大学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北京 100871)
文化遗产是人类发展过程中从前人那里承袭而来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它是一种文化形态终结之后或一种文化传统延续至今的具有年代价值、经典价值和稀缺价值的人类行为及其创造物的遗留。
我国历史悠久绵长、传统特征显著、文化面貌多样,如何在当今城市化和全球化的浪潮中,持续沿袭固有传统,妥善保护文化的遗产,使之成为保持区域和国家特色的要素,激发国人自信心、凝聚力和创造力的源泉,是所有人应该思考的问题。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主要有三大领域:一是典籍文献的整理;二是物质遗存的保护;三是非遗事项的传承。只要这三大领域的工作做好了,文化和传统的延续和发展就能够获得保障。
在典籍文献的整理方面,通过国家多年的大力支持和古籍整理学界的不懈努力,国内的善本孤本多已完成再造,海外珍稀汉籍也大都复制回归,传世典籍的影印出版已经接近完成,多数古籍也都完成了初步或深度的整理工作。档案文书的重要项目,尽管还存在着一些不如意的地方,但明清两代皇家的重要档案、孔府这样的私家档案、多个地方衙署清代至民国官署档案,以及徽州文书和清水江文书这样的具有较大影响范围的契约文书等,其整理和出版工作也很快推进。出土文献先前埋藏于地下,前所未见,数量也不多,通常在出土后就会引起学界的关注,除了按照特殊的有机质文物予以妥善保管外,相关研究机构还会整理出版出土文献的考古报告、专门的整理专刊和研究专刊,以方便学界利用。
现在亟待保护和抢救的是碑刻一类石刻文献,这类石刻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又多散落野外,保管和收集整理都相对困难,目前的保护和整理工作推进最为缓慢①众所周知,由于认识上的局限,过去的金石学家只对元代以前的著名碑刻进行了走访、捶拓和录文,元代以后的碑刻没有经过系统的调查和整理。在中国古代的石刻文献中,元以前的只是很少一部分,数量最多的是明清时期的碑刻和摩崖题刻。这些明清石刻文献,有的记录了国家大事,可与正史相互补充;更多的为正史所不载,是当地社会、经济、宗教、教育和习俗的记录,是中国基层社会和地方历史的宝贵资料。由于这些资料多且分散,明清社会历史的研究者很难利用这些重要的石刻文献。我国石刻文献的全面整理工作亟待加强。。
在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国家通过文物保护法规建设、文博机构和机制的构建、保护和管理制度的完善、文物保护经费投入的增加等一系列举措,文物保护事业也已经取得了飞速发展。
20世纪60年代我国公布了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确立了以文物保护单位的形式保护不可移动文物。1982年颁布实施《文物保护法》后,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相继制定一系列配套法规,基本形成了中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2002年颁布修订后的新《文物保护法》,确定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历史文化名城3个保护层次。我国1985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以后,已经先后申报并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有55项,其中文化遗产37项、自然遗产14项、自然与文化双遗产4项。国家总共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量已达5 057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34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181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169个,再加上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6 819个传统村落,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地市州、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我国物质文化遗产已基本纳入国家及各级政府的保护范畴中。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我国于2011年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在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事业机构都成立了相应的机构,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基本掌握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并有针对性地采取了多样化的保护和传承措施。
现在,国家已经构建起了非物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管理体系,公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 372项,其中40项已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包括《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33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也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并取得了非常引人注目的成就。例如新发现的苗族长篇史诗《亚鲁王》,就是当代文学史上的重大新发现,其文化价值堪比藏族史诗《格萨尔王传》、蒙古族史诗《江格尔》、柯尔克孜族史诗《玛纳斯》。它的发现和出版,改写了苗族没有长篇英雄史诗的历史,是当代中国口头文学遗产抢救的重大成果。
总的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文化事业的持续进步,公众认知水平的普遍提高,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保护事业一样,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不过也应该看到,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在社会环境、财政支持、保护技术等方面尽管有了很大的进步,保护经验已有相当的积累,也形成了一些业界共同遵守的保护原则或理念,但在文化遗产学的学科建设、理论方法和保护实践方面仍然比较滞后,难以满足国家和社会对该学科的要求。
文化遗产学乃至于遗产保护学迄今还不是一个成熟的学科,一些遗产的基本问题还存在混乱,还有许多薄弱环节,有待于基于保护实践予以弥补和强化。
本文拟就文化遗产的类型、价值、保护、管理和利用问题,谈谈相关的认识。
遗产保护学及其组成部分文化遗产学属于交叉学科。有许多基础学科都延伸和交叉到文化遗产保护的领域,完全不同研究兴趣的学者从事遗产保护研究和实践,他们的研究和工作不可能涵盖遗产的全部,往往只能集中遗产的一个或几个方面。就如同任何学科都需要对研究对象进行分类一样,文化遗产学也要首先对文化遗产进行分类,以便限定研究领域,确认不同对象存在的问题,采取不同的方法与技术来解决保护和管理的问题。遗产保护学所研究的对象是不同类型的遗产,这些遗产的性质有别、保存状态各异、面临危害多样、采取的保护方法和技术也有不同。遗产分类是遗产保护的基础和重要内容,遗产分类反映了保护者对遗产性质的认识水平,正确的遗产分类也是实施正确保护的前提条件。
文化遗产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管理和利用好这些遗产,在这3个目的中,保护是基础和最重要的目的,只有保护好遗产,才谈得上遗产的合理利用,而管理则是实现遗产保护和利用的重要手段。从保护这个根本的目标出发,我们可以看出,在形形色色的文化遗产中,遗产的存在状态是其最大的差异。这种存在状态的差异最明显的就是有无固定形态的差别,前者是“物质文化遗产”或“有形文化遗产”—文物,后者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无形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行为创造的物质遗留。这些遗留物有大有小,大的不便于移动,只能在原地保存(从保留关联信息的角度,也只能在原地保存);小的却可以搬移到博物馆等有更好保存环境的空间去保存。因此,物质文化遗产下第一个分类层次就是不可移动和可移动文化遗产(即文物)。
在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如城镇、村落、宫殿、庙宇、民居、陵墓、工厂等)中,它们有不同的保存状态,有些遗产在历史上就已经废弃,成为了历史的陈迹—“遗址”;有的遗产虽然失去了过去的功能和作用,它却相对完好地屹立在地表,被作为其他用途或作为历史名胜而存在。后一类文化遗产还没有恰当的名称来表述,世界文化遗产类型中的“建筑”“纪念碑”属于此类,我国文物保护单位分类中的“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全部以及部分“古墓葬”“近现代重要史迹和建筑”,也都属于此类。
在可移动文化遗产中,也就是历史上人类创造和使用的器具、艺术品、文书档案、图书之类,这些通常被称作“文物”的遗产,可以根据保存条件的不同分为两大类,即无机质文物和有机质文物。无机质文物可以进一步划分为金属文物和非金属文物两类,前者还可以分为金银质文物、铜质文物、铁质文物等;后者也还可以分为土质文物、陶质文物、石质文物等。有机质文物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纸质文物、竹木文物、纺织类文物等[1]。当然,可移动文物也可以功能用途和呈现方式等为标准进行分类,如艺术品中的雕塑、绘画等,这里就不赘述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创造这些物质文化的过程以及人类各社群为了满足自己精神生活需要具有社会性、凝固性和典型性的行为,它是被各地区和社群视为其文化传统的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包括了口头传说、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传统工艺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其分为七大类,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管部门和权威专家也有十大类、十三大类、十六大类等分类方式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局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基础文件汇编(2016版)》,中国数字文化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国发2006年18号;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编:《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文化艺术出版社,2005。。这些分类,正如有学者说指出的那样,都存在分类目的不明确、分类标准不统一、分类层级太单一等的问题[2]。
如果从保护和传承的目的来进行分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可以是否注重人们行为的物质产物为标准,划分为两大类型:第一类是注重行为本身而不是物质结果的遗产类型,行为过程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精神的需求,并且无具获得物质产物的实际功能。可以暂且将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称之为“传统机制与习俗”,如传统演艺、口头文学、传统医药、传统竞技、风俗节庆、礼仪规范、宗教仪式等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以归属此类。第二类是注重行为产生的物质结果的遗产类型,是人们基于传统的思想观念、技术手段和艺术取向,以传统技艺生产、制作、加工或创作某种产品,以满足人们对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如传统农艺、传统工艺、传统厨艺③将“传统厨艺”作为传统的第三产业遗产类型的代表,容易导致过分关注某一地区、某一民族、某一国家人们还非常喜欢的食品加工技艺的现象,如已经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日本和食”“韩国泡菜”等。这些流行食品加工技艺还在不断传承和发展创新,不存稀缺性和濒危性,需要谨慎对待。、民间美术、发式服饰等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以归属此类文化遗产分类如图1所示。
图1 文化遗产分类阶元框图(来源:作者自绘)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还有一个“文化空间”的特殊类型,按照通常的解释,“文化空间是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国发2006年18号。。而在物质文化遗产中,也有一种特殊类型遗产“文化景观”,按照通常的解释,文化景观代表着“自然与人类相结合的作品”,“是多年来人类社会和居住点演化过程的例证”⑤参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网站:http://whc.unesco.org/en/cultural landscape/.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世界遗产国际组织关于文化景观定义的不确切,造成了文化遗产保护学界的不少误解。本来文化景观属于文化遗产,而不少学者列举世界遗产数量时将文化景观与文化遗产并列;本来文化景观应该包括了“活”态的历史城镇,但在世界遗产的类型中却也将这两类遗产并列;本来世界遗产类型体系中已经有“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世界遗产委员会的专家在论述为何要设立文化景观这类遗产的原因时却强调,过去“自然遗产强调越少人为干预越好,文化遗产则强调人类的刻意创造,……较少思考整体结构与景观本身”,因而“文化景观作为一种新增的处理机制于1992年被世界遗产委员会有意识地创造出来。”(UNESCO Paper 6:World Heritage Cultural Landscapes 1992—2002,by P.J.Fowler).。文化景观不宜理解为具有宏大自然景观的文化遗产,而应该理解为至今还基本还保持着原来的功能和文化传统,并随着时代的推移,继续在发生着变化的具有相对“活”态的文化遗产。古今重叠且文化延续的城镇和村落,至今仍在使用传统工艺生产的作坊、农庄、牧场等,应当都属于这类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与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景观”实际上大范围重叠,在某种意义上,两者可以视为一种文化遗产的类型。正是这种复合的文化遗产类型将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紧密地联系起来。
在上述文化遗产主流分类体系之外,还存在以不同分类标准构建起来的其他一些遗产分类体系。比较常见的文化遗产分类体系有以下几个方面。
图2 文化遗产形状分类框图(来源:作者自绘)
一是以文化遗产的几何形态为标准的点、线、面的分类体系。这个体系是按照遗产的几何形态,将文化遗产分为“点状遗产”“线状遗产”和“面状遗产”。点状遗产就是我们的文物点或文物保护单位的主体;线状遗产就是呈线形或线性排列的遗产,特殊的线性遗产就构成了文化线路;至于面状遗产,就是遗产的集中区域(图2)。在这种分类体系的3类遗产中,最应当关注的是线状遗产,国际建筑景观学界提出并广泛使用的“遗产廊道”,就是与线状遗产相关的包括路河及沿线点状遗产和景观的具有线状或带状地理空间的一种遗产概念。我国文化遗产学界提出并经常使用的“线性遗产”,也是在线状遗产基础上串联沿线相关点状遗产所形成的遗产集合体;而国际文化遗产学界提出并广泛使用的“文化线路”的概念,尽管已经成为世界遗产的一个类型,但正如《文化线路宪章》自己所说,这个概念主要是作为一种“历史现象”⑥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文化线路宪章》前言这样说:文化线路是“通过交通路线而发展起来的人类迁徒和交流的特定现象。其所蕴舍的遗产内容,由‘文化线路’概念所带来的创新而揭示出来。”“这一有助于人们流动的交通路线,是用于或完全是为一个具体的和特定的用途服务的”。“文化线路,不是简单的、可能包含文化属性的、联系起不同人群的交通运输路径,而是特定的历史现象”。(译文引自丁援译:《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文化线路宪章》,《中国名城》2009年第5期,第51-56页)。,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需要的遗产类型已经渐行渐远了⑦有学者解读“文化线路”是一种文化遗产类型(如王建波、阮仪山《作为遗产类型的文化线路—〈文化线路宪章〉解读》,《城市规划学刊》2009年第4期,第86-91页),实际上“文化线路”更像是一个赋予具有长历史、远距离、双向交流、商品主类突出且具有历史影响的呈线性的特殊历史现象。。
二是以文化遗产的功能用途为标准的分类体系。在这个体系中,遗产被划分为农业遗产、牧业遗产、渔业遗产、工业遗产、商贸遗产、交通遗产、军事遗产、宗教遗产、城镇遗产等。前几类是相对单一功能的,最后一类则综合了多种业态及功能。在这个遗产分类的体系的每个类型下面,还可以不同的标准再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小类,如农业遗产可以根据生产方式分为传统农村和近代农场两小类,传统农村还可以根据物质和非物质文化的区别分为传统村落和传统农艺,也可以保存和延续状态再分为村落遗址、村落“遗存”和乡村文化景观。再如工业遗产既可以根据生产方式分为传统工业遗产和近代工业遗产,也可以根据保存状态分为工业遗址、工业“遗留”和工业文化景观诸类型。
三是以遗产的创造或产生时代为标准的分类体系。这个体系可以按照通行的历史分期,将遗产划分为古代遗产和近现代遗产两大类型。其中,古代遗产还可以划分为远古时代遗产、中古时代遗产、近古时代遗产;近现代遗产可以划分为近代遗产和现代遗产两大类。至于当代的创造物,由于多不具备遗产的基本要素——完成了代际传承,不宜再列“当代遗产”一类,这与历史有当代史、文学有当代文学有所不同。20世纪末期开始的“20世纪遗产”概念,与当代遗产类似,也可以归属以时代为标准划分遗产的一个遗产类型,不过,“20世纪遗产”的概念与现在的年代距离不明确,当初提出这个概念的时候,20世纪后期的创造物还没有完成代际传承,这与遗产的基本要素不合。此外,“20世纪遗产”这个概念还具有衍生性,它会衍生出“21世纪遗产”等新的不确切遗产概念。因此,“20世纪遗产”的遗产类型概念是不严谨的,应当慎用或不用。
文化遗产的类型研究,包括了分类体系研究、类型特征和意义研究、类型之间的关系研究和不同类型遗产面临危害的差异性等问题,以便遗产保护学界和保护管理机构能够有针对性地从事相关研究并采取相应得保护管理办法和行动。
文化遗产的价值是遗产保护学的重要问题。遗产保护学家近年特别注重价值,除了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申请登录世界遗产需要提炼文物或遗产的价值外,编制各类文物保护规划,或者编写具体的保护方案,也要罗列文物/遗产的价值。不过,目前文化遗产学和文物保护科技界对遗产价值的基本问题研究不足,在一些涉及遗产价值的基本问题上往往将复杂多样的价值问题简单化,不少习以为常的文物或文化遗产的价值评估,在不少方面都并不恰当。文化遗产的价值是相当复杂的历史问题和哲学问题,它既需要考古学家和历史学家对具体的遗产进行价值的发现、分析和解释,也需要哲学家和社会学家对遗产价值的基本问题进行定义和阐释,还需要遗产保护学、文化学和博物馆学领域的学者来做遗产的价值保全、价值提炼和二次诠释。这里仅就文化遗产价值几个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文化遗产的价值如同其他事物的价值一样,都是人们对完成了代际传承、已经比较稀少、具有典型性的先前人们创作事物的一种认知和判断,它是主体(人)与客体(遗产)的一种关系。不过,任何事物有用性的判断都是关系范畴而非实体范畴,文化遗产的价值与一般事物的价值又有何不同呢?文化遗产的价值与自然遗产又有何不同呢?
一件往昔人们的创造、制作和使用的物品,经历了许多年的沿用或弃用,没有被彻底损坏或毁灭,一直流传到当今被人们发现并认识到是文物,从而被有意识地进行保管和保护。在这件物品的使用和流传过程中,其内部材质可能会老化降解,变得没有当初那样坚固结实;其外貌也会受到人为的磨损和自然的侵蚀,失去了它原有的光泽和色彩;其所处地点也可能会发生变化,如可移动文物会从人家、遗址或墓葬会转移到博物馆中,不可移动文物有的也可能因为某种原因被拆卸、搬运至异地复建;这件文物的所有者、使用者和关联者也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一些改变。可见从一件新物变成旧物、古物或文物/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时间、空间、内质、外形以及关联环境都在发生变化,唯一不变的是这件物品本身没有消失,仍然保持着一种“存在”。这种存在既体现在往昔的人们的确创制了这件物品这一事实,也体现在延续至今的这件物品与当今的人们发生了关系,所以人们还看得见、摸得着,可以通过感知和知识对该物品的有用性进行判断。
由此可见,一件往昔的物品被当今的人们视为有价值的文物,它需要具备这样几个必要条件:首先是前人的确创造或制作了这样一件物品,是一种真实的存在,而非远古某个圣贤曾经创作某物的传说(当然远古传说中却有某些发明创造,只是冒用了某圣贤的名号)。其次这件前人创制的物品在流传过程中没有彻底损坏并消失,不是秦照胆铜镜那样只见于历史文献而实物已经不存的物品⑧[晋]葛洪《西京杂记》卷三“咸阳宫异物”条,说“高祖初入咸阳宫,周行库府,金玉珍宝不可称言。”其尤惊异者有灯燃时蟠螭鳞甲可动的青玉五枝灯、俨若活人的十二铜伎乐俑、七宝装点的之琴、吹见图景的昭华玉管、可以透视的照胆铜镜。,它还存在于人世之间。三是这件物品一直流传至具有保护文化遗产意识的当下,与人们发生了关系,人们可以通过观察分析这件已被认定具有相当年代的物品,判断其是否已经比较稀少,是否具有典型代表性,以及该物品对于认识历史和当下社会的作用。这3个前提条件或3个基本要素,可以归结为往昔之新物和当今之文物,二物原本是同一物品,只是二物之间有一个时间即年代的间隔,从而使得原本之物的属性发生了变化。年代使得新物带上了岁月的沧桑,将新物变成了旧物和文物,也就是物质文化遗产。同样,某一种歌舞当初被有才华的前人创作出来的时候,它是一种民间的艺术创作和表演艺术,与今天我们的作曲家创作和歌唱的乐曲,舞蹈家编排和表演的舞蹈一样。只是当这种歌舞在一定范围广为流行,被一些社区长期传习并延续至今以后,如果这种民间歌舞被今天的人们认为它在同类歌舞中具有代表性,才作为具有社会性、凝固性和典型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传承。
由此可见,文化遗产的价值之所以不同于今人创作的事物,主要在于它是经历了一定时间的往昔创作的事物。文化遗产包含了现代创作事物缺少的“年代”这个价值要素。现代创作的事物,尽管可以模仿往昔创作的文化遗产的材料质地,技术工艺、设计思想、结构形态、色彩图案,甚至可以复建于原先的位置,实现原有功能,模仿古物的沧桑,营造可能的环境和景观,唯有消逝的时间不可能复现。文化遗产所蕴含的年代价值是区别遗产和当今作品的分水岭,它与遗产本身的存在(即“既有事物”)一起是一切遗产价值的基础。
文化遗产蕴含有年代价值,自然遗产也蕴含有年代价值,而且自然遗产所经历的年代远比文化遗产古老。自然遗产是地球漫长演进过程的产物,不同地质地貌和植物动物遗产的产生时间不同,同类的自然遗产也还有不同“年龄”段的差别,因而人们对待自然遗产也要考虑其年代价值⑨如中国丹霞地貌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适用标准Ⅷ就是“各组成部分代表了丹霞地貌从‘最不受侵蚀”到’最受侵蚀‘的最佳实例,呈现出从‘年轻’到‘成熟’再到‘老年’的清晰地貌序列,并呈现出某一阶段特有的地貌特征”。再如,云南帽天山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重要性就在于“澄江化石地展示了距今5.3亿年前早寒武世地球上生命的独特记录。在这一地质上十分短暂的间歇,几乎所有主要动物类群的起源都发生了”(引自Patrick.J.McKeever,Mohd Shafeea Leman,《澄江化石地提名世界自然遗产IUCN评估报告》《云南地质》2012年第3期,第277-284页)。因而符合世界遗产的标准Ⅷ。。不过,自然遗产的年代是指某种地质、地貌、植物、动物这类天然之物的形成年代,而文化遗产的年代则是指人们利用自然提供之物加工形成新物后的年代。
这种新物的创作既有改变自然之物原有形态的,如石器、木器、骨器、石雕、泥塑等,也有不仅改变自然之物原有形态而且改变其物理结构和化学成分的,如陶器、铜器、铁器、瓷器等。文化遗产的年代价值是指前人创作人工事物这种行为完成后(也就是昔日的新物产生之后)距离当今的年代及其所产生的价值;自然遗产的年代价值则是指被人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珍稀性的天然之物在地球和生命演进时间进程的不同时间坐标的价值。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的年代价值也是有所不同的。
文化遗产的年代价值是随着时间流逝而形成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也是会不断增值的。那些被称作文化遗产的事物,有机质文物的质料会逐渐自然降解,变得老化乃至于消失;无机质文物也会受到自然的侵蚀,风化残损以至于面目全非。而人类对文化遗产的有意或无意的损害更加严重,这些损害除了因时代变化带来的喜新厌旧风气导致的弃用或改用原先事物之外,还有历史上经常发生的人群之间、族群之间、国家之间的冲突与战争,而这对于文化遗产的破坏也最大。许多古代著名的城市、建筑、雕像、绘画、图书等,都在这些战火中灰飞烟灭。我国自夏代以来的历代古都和著名宫殿,除了明清时期的北京城还保存着城市格局和故宫等皇家建筑群,其他都已经成为遗址。我国古代建筑是以木结构建筑为主体,这些古代的木构建筑除了自然的损毁外,绝大多数都是毁于战火,保留至今的最早的木构建筑不过唐代,且唐代的木构建筑数量只能以个位计,宋辽金元时期的木构建筑数量可以百位计,明清时期的木构建筑数量就可数以千位计了。从中国木结构建筑的现存数量的时代分布来看,年代越早的遗产保留至今的就越少,越被人们所珍视。唐代木构建筑一旦发现和确认,立即就被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元代以前的木构建筑,随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批次和数量的增加,也陆续都被列入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而明清时期的木构建筑,只有一部分被列入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显而易见,文化遗产经历的时间越长,年代越久远,经历的变故也就越多,保留至今的也就越少,其价值也越高。山西五台山的南禅寺,在唐代时不过是一座普通的山区小寺,因为地处偏僻的五台山南台,因而该寺唐代的大殿被保存至今,成为了中国现存最早的唐代木结构建筑,被列入了世界文化遗产(作为五台山的遗产组成部分)。
物质文化遗产是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如此。历史上不断地战乱、饥荒和瘟疫,曾经造成许多地方出现多次社会崩溃,人口锐减,新王朝的统治者不得不从外地移民以填补这些区域人口的空白。当一个地区的人口大量减少甚至消失,由人及其社群维系和传递的文化也会消失或仅存于很小的区域。中古时期广泛行用于古代中国北方广大地方的语言,后来因战争和几次族群迁徙已经在原地消失,仅部分保存于长江以南的几种方言之中,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3]。常见的文化现象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成稀有的文化现象,流传至今的稀有文化现象就会受到人们关注,成为非物质文化事项受到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的价值的增长,与它们经历的年代长度成正比,时间能够使文化遗产衍生出稀缺性和珍稀价值。
文化遗产本身就具有不同呈现形式(物质和非物质)、不同功能用途、不同保存形态、不同几何形状以及交叉复合等多种类型,不同类型的文化遗产除了具有一些共同的价值要素外,也会具有不同的价值要素甚至价值层面。例如,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这个整体的构成中,属于文化的表层,也就是容易观察的人们思维、交流和行为的产物,它使不同的文化具有可以识别的特征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具有部分“文化”表层的特征外,更多的具有“文化”中层和深层的特征,也就是反映了人们思维、交流、行为方式以及导致这些的传统观念和社会机制,这也是非物质文化价值之所在[4]。
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类型,各自具有不同性状和特点,这些被作为遗产的事物当初被创作出来的时候,就是为了满足人们某种功能用途,这些功用可能也一直全部或部分沿用至当今,具有满足今天人们某种需求的意义和价值。例如物质文化的建筑遗产,当初设计建造时就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居住、办公、礼拜、商贸、游观等需要,这些建筑成为遗产以后,人们不会不加以利用。除了改变其原先用途,如将这些建筑改造为博物馆、陈列室、纪念馆等,也会延续其原有的使用功能,有些住宅类建筑遗产仍然作为今人的住宅,有些衙署建筑被用作现代某些机构的办公场所,有些寺庙建筑遗产继续作为宗教活动场所,许多园林建筑仍然作为保持着其游观休憩的用途,只是私园变成了公园。这些都是建筑遗产原先具有的使用功用的延续或变异,维持遗产既有功能的线性,不仅限于建筑遗产,在其他类型的遗产中也都普遍存在。这些文化遗产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有些还会与历史上一些著名的人物或重大的事件发生联系,如某座住宅曾经有某位名人住过,某座寺庙曾经有某位文豪在此游览题诗,某条古道上的某关隘曾经发生过一场著名战役之类,这些都会使这些文化遗产因人们的怀旧情感而增添纪念性价值⑩遗产的纪念性分为两种:一种是“纪念碑(monument)”,也就是人类为了追求某种视觉效果付出巨大努力营造的集建筑、雕塑和绘画 为一体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分类中的“纪念碑(monument)”就属于这种,这是一个非常西方化而非全球化的遗产概念和类型名称;另一种是“纪念性遗产(heritage of commemoration)”,是历史上重要人物使用过的或与重要历史事件相关,经历了历史的检验、文化的积淀并完成了代际传承的物件和场所。中国不可移动文物分类中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和建筑”,就属于此类。。
不同文化的人们往往都具有怀旧情结,即便没有与历史上有影响的人或事发生联系的文化遗产,因为它们经历往昔年代所带来残缺形态、古老风格、斑驳外貌、传统形式等,也足以使这些文化遗产勾起人们对往昔的追忆和怀念,从而能联想到人类祖先、族群历史和国家荣光,使得这些文物产生所谓“历史纪念性”和精神情感价值。人们喜欢参观博物馆,游览名胜古迹,都是与这种精神情感的驱动分不开的。
由于人们具有前往著名文化遗产观览的动力,这些遗产地的个人、社区、政府和企业,就会产生利用这些文化遗产获取经济收益和社会效益的想法,并为了实现此想法而采取一系列的策划营销、权益变更、景区建设、企业管理、文化产业推广等行为,从而赋予了文化遗产经济价值。当然,人们对文化遗产最看重的价值,仍然是它们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即所谓“三大价值”[5],这些价值被有的研究者视为遗产的“本底价值”即基本价值,有的研究者甚至否认文化遗产还存在着“三大价值”以外的价值[6]。
实际上,文化遗产的价值是多样,只要有人和社群人为文化遗产存在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就肯定存在这种价值。因为文化遗产的价值正是遗产这种经历了时间的既有事物与人发生了关系后,人们对遗产有用性的一种认识,不同的人或不同的社群有不同的认识,这是不奇怪的。即便是学术界全都认同的“三大价值”,随着研究深入、认识的拓展,人们也还会赋予文化遗产以新的价值。
重庆忠县石宝寨,是清代嘉庆年间改变旧制后重建的11层依崖高楼,由于建筑年代较晚,人们长期对其文化遗产价值认识不足,保护级别也较低。汪国瑜先生关注到这座建筑的艺术价值,并撰写论文予以阐发和推介后[7],石宝寨才越来越引起建筑历史学界和遗产保护学界的关注,被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同样是在重庆,涪陵区白鹤梁题刻,清代晚期的金石学家关注的只是白鹤梁上先前很少有人拓摹、字口清晰的宋元题刻的艺术价值,直到龚廷万等先生认识到梁上石鱼与当代零点水位的关系、历代记有水位数据题刻与石鱼的关系后[8],科学价值才超越艺术价值成为该遗产的主要价值,白鹤梁题刻也才被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
一处文化遗产的价值不会一成不变,它会随着人们认知水平的提升而不断增加。
文化遗产价值尽管具有不同于自然遗产的特殊性,但它与自然遗产一样,具有基本的价值要素或价值类型,二者的价值结构关系基本相同。关于遗产价值要素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全部遗产要素组合而成的遗产价值结构体系,遗产保护学界的学者做了不少有益的探讨,我们也曾经做过专门的分析[9]。但仍然有一些问题没有厘清,还需要继续进行探讨,以便能够构建一个更加合理的遗产价值结构框架。
文化遗产作为人类发展历史过程的一种客观存在,首先具有“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也就是“存在价值”(existence value)。这种价值在这个文化遗产当初被创作的时候,也就是该遗产还不具备遗产资格的时候,原本有着实际的外在使用功能,具有对当时人们有用的某种使用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时过境迁、风气改变、材质老化等现象发生以后,当一般事物演变成文化遗产以后,原先“既有之物”即“新物”的那种使用价值逐渐弱化乃至于消失,而年代价值等非使用价值逐渐强化,使得既有“新物”成为了文物即文化遗产。后来的人们对待这个新认识到的遗产,会又赋予它原先没有的新价值。这些新价值相对于文化遗产来说,是外在于遗产的人(此人非当初创造遗产前身事物之人)这个主体赋予的,不是文化遗产先前被创作之初就固有的,属于一种外在价值。
这种文化遗产的外在价值,既包括了历史学家(包括艺术史家)、考古学家、人类学家通过分析和比较赋予遗产的“历史价值”,也包括艺术家、美学家、文学家通过研究或感受赋予遗产的“艺术价值”,还包括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等通过考察和认知赋予遗产的“科学价值”,此外传播学家、旅游学家、遗产地政府及企业人为遗产可能为他们带来经济的收益,从而赋予遗产了“经济价值”。
遗产也会给遗产所在的人们某种形式的权属感觉,使他们认为这个遗产属于他们家乡,这个家乡可以是一个村落或社区,也可能是基层行政单位的区县,还可以是一个更大的行政区域或自然区域,乃至于一个民族或国家,这些地域的人们因为“拥有”(不一定是真正意义法律权属上的所有)这个遗产而产生自豪,从而加强了群体之间的心理认同,赋予遗产具有象征意义的“社会价值”。遗产还会给前来参观游览的外地客人产生陶冶性情的愉悦感和增加知识的满足感,从而又使遗产有了“娱乐价值”和“教育价值”。所有这些外在于遗产本身的使用价值,绝大多数都是难以用数学来计算的,只有经济价值,尽管它也在变化之中,却可以通过参观游览的游客数量,以及他们在遗产地消费的货币数量来进行衡量(尽管这些衡量的统计数字往往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可以归属于可计量的遗产价值。
遗产的内在存在价值和外在的使用价值,二者之间并不是完全分离的,如果说时间可将往昔既有的新事物与后来形成的文化遗产联系起来的话,人这个主体对遗产这个客体之所以会发生关系的精神情感,则是联系遗产的内在存在价值与外在使用价值的纽带。正是这种人类固有的怀旧情感,使得人们有了从文化遗产探寻历史的兴趣,有了与往昔艺术品之间的共鸣,有了从古代遗产的科技追寻自然现象长期变化规律的想法,产生了收藏文物、利用遗产获取经济回报或到遗产地参观的想法和行为。
基于上述对遗产或文化遗产价值要素关系的推论,可以形成“遗产价值结构”[10]框图如图3所示。
图3 文化遗产价值结构示意图(来源:作者自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