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江海,王盟楠
(北京大学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北京 100871)
1972年11月17日,为了保护世界各地珍贵的自然和文化资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于巴黎通过了《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公约》(下文简称《公约》),世界自然遗产是世界遗产委员会据此《公约》审定的自然资源[1]。1976年世界遗产委员会成立,《世界遗产名录》也随之建立。自然遗产是世界遗产的组成概念之一,指具有重要的保护、美学及研究价值的自然面貌和生物柄息地所开展的遗迹保护模式创新研究,可以有效促进地球科学的发展。
自然遗产地建设不仅能够有效地开发和保护重要的自然风景或地质遗迹,促进旅游观光业,缓解生态环境问题,成为科普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平台,实现可持续发展等,对于一个区域来说更意味着无穷的发展潜力与广阔的经济前景,拥有巨大的“品牌效应”。根据《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2015年),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项目,必须符合表2中一项或几项标准,并获得批准[2-3]。
1985年12月12日,我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成为其成员国之一。此后数十年,我国世界自然遗产得到了迅速发展。2019年6月30日,第43届世界遗产大会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委员会2019年例会在阿塞拜疆巴库开幕,并于2019年7月10日顺利闭幕。会上,《世界遗产名录》新增1处位于我国江苏省盐城市的黄(渤)海候鸟栖息地(第一期)。至此,我国自然遗产增至14处,其总数位列世界第一。
回顾我国世界自然遗产发展历程,过去的47年里,中国通过短短34年便在遗产地数量、《世界遗产名录》的每年列入等多方面达到较高水平。本文从发展阶段、类型类别、法律法规、管理体系及技术方法多个方面对我国世界自然遗产进行总结论述,并结合发展现状对其未来发展提出展望。
1985年,我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自此以来,我国世界自然遗产地数量、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遗产的受关注程度等各方面均经历了一段逐渐发展的过程。杨锐等对1985年至2012年间我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相关事件进行了初步收集整理,在此基础上将我国世界遗产地的保护管理历程大致分为3个阶段,即起步阶段、演进阶段和深化阶段[4-5]。本文在此基础上,结合世界遗产近年来发展将其发展历程分为起步阶段、演进阶段、深化阶段和稳步发展阶段。
1985年,在侯仁之等人的提议下,中国正式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故宫、长城、秦俑、周口店、北京人遗址、敦煌莫高窟6处遗产地于1987年作为中国首批世界遗产地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实现了我国世界遗产地零的突破。
到1997年,我国列入名录的遗产地达20处,占中国遗产总数的50%。但此时,世界遗产受关注程度较低,管理工作仅依靠原有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体系,缺乏针对世界遗产的保护,故将此阶段概括为起步阶段。
1998—2003年,我国世界遗产发展进入演进阶段,遗产地数量增长迅速,此阶段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地增至10处,占总数的25%。期间,全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地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法规《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正式公布实施。2001年,武夷山建立全国第一个遗产监测中心,并于2003年基本完成了世界遗产地所在的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由此看出,世界遗产的受关注程度正在逐步提高,且相关的保护管理措施正在逐步完善。
2004—2012年,我国世界遗产发展进入深化阶段:遗产地数量增长速度平稳,此阶段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地有11处,占总数的25%。2004年6月,我国于苏州首次承办世界遗产大会,即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产生了重要的国际影响意义[4]。2006年前后,对三江并流、颐和园、布达拉宫等世界遗产进行反应性监测。2006年12月,为了规范及建立健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及监测体系,国家文物局颁布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3月16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向全社会公布了《自然遗产保护法(征求意见稿)》等。此外,随着旅游业的高速发展,世界遗产地受到了广泛关注[4-5]。
2012年至今,我国世界遗产发展进入稳步发展阶段。世界遗产总数达55处,居世界第一,其中自然遗产14项。遗产地数量稳步增长,且逐渐被大众熟知,受关注程度迅速提高。法律法规的制定在逐步摸索中不断完善,各遗产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得到高度重视和发展。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将自然遗产定义为3点①《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将自然遗产定义为以下3点:(a)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b)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规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境区;(c)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单从《公约》对自然遗产的定义来看,对其分类较为模糊,没有给出明确的分类方案。但根据《公约》定义,可大体将自然遗产分为生物遗产、地质遗产和风景名胜3类。不同专家也从多个角度将自然遗产进行分类。蔚东英等(2015)利用“主要保护对象-突出景观-独特价值”的综合分类方法将世界自然遗产分为3个类别:地貌景观遗产地、基础地质遗产地和生物多样性遗产地,并根据每个大类中自然遗产的不同特点又将其细分成不同小类,地貌景观遗产地包括冰川地貌、水体景观、构造地貌等类型;基础地质遗迹遗产地包括陨石冲击类型和化石产地类型;生物多样性遗产地包括生物栖息地和自然生态系统两种类型[6-11]。张德顺等(2017)从生物多样性视角下构建世界自然遗产分类体系,整体划分为一级分类层次和二级分类层次;其中一级分类层次包括物种多样性类型、生态系统多样性类型、生态过程多样性类型、景观多样性类型;二级分类层次在一级分类层次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细分。但整体来看,对于世界自然遗产较为统一的分类方案仍处于一个探索阶段,尚未形成统一标准。
目前我国进入《世界遗产名录》中的14个世界自然遗产具体如表1所示。《指南》中规定的世界自然遗产评估标准具体如表2所示,在经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的前提下,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地必须满足一条或多条标准。我国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14处世界自然遗产中,符合世界自然遗产入选标准全部4条的为三江并流保护区,武陵源风景名胜区、黄龙风景名胜区、九寨沟风景名胜区、三清山国家公园、梵净山等都只符合1条世界自然遗产入选标准,表现出我国世界自然遗产申报标准略显单一,不够综合的特点。在现如今世界自然遗产评估过程中,专家对自然遗产科学内涵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进一步说明对世界自然遗产进行基础研究工作的重要性,只有对自然遗产有了更为充分的了解和更加深入的研究,才能在后续的申遗工作以及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和规划中完成较好的工作。同时,这种自然遗产申报标准相对单一的特点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自然遗产申报的较大潜力[6]。
表1 中国世界自然遗产名录
表2 世界自然遗产评估标准
中国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缔约国,但由于加入公约的时间较晚,导致对世界自然遗产重要性的认知有所欠缺,法律法规制定不完善。到目前为止,国内还没有出台一部能够适用于全国各地的《中国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法》。因此,对于我国自然遗产地的保护主要在遵循公约的基础上,依据以下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①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第九条主要是对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统筹规定,包含各类国有珍惜资源和珍贵动、植物内容,对世界自然遗产资源进行间接保护。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其中第二条涉及对我国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和保护,这与我国自然遗产保护区有大范围重合,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自然遗产地进行管理和保护。③《自然保护区条例》:此条例是对国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更加具体的法律规定。其中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将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④《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此条例是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并有效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而制定的法规。2006年9月6日,《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由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均依赖于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工作进行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与风景名胜区规划有直接关系。为了解决当前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新条例对风景名胜区做了相应规划[12]。
此外,十几年来,部分地方政府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为辖区内的自然遗产保护区建设了专门的规章制度,如《福建省武夷山自然遗产保护条例》《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等。此举措对于建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自然遗产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13-21]。
我国遗产地的保护管理规划也经历了一段逐渐发展的过程。起初,我国的自然遗产地主要以风景名胜区的形式在国家层面进行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便是遗产地申遗时的规划;之后随着对遗产地保护管理要求的逐渐提升,国家配合申遗要求,对国家保护地的规划进行了相应的改良;到21世纪初时,对遗产地保护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对自然遗产地的管理规划重视程度也进一步提高,我国开始制定专门的遗产地或提名地规划[22]。
我国自然与混合遗产地的管理规划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将遗产地所在的自然保护区或风景名胜区作为遗产管理规划文件,但对于世界遗产相关要求,却未做出相关回应[4];二是已经制定了针对世界遗产的相关管理规划,目前国家层面相关法律也在起草中,我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取得极大进步,但风景名胜区和保护区的管理规划实施效力有待提高,相应实施保障及在现有规划体系下的定位和作用尚待明确[4]。整体而言,我国世界自然遗产地的管理规划正处于不断摸索,逐渐完善的阶段。
目前,我国世界文化遗产和世界自然遗产数量相差较大,世界自然遗产所占比重较小。在此背景下,应加强对自然遗产资源的基础研究工作,积极申报世界自然遗产。同时,我国世界自然遗产分布具有南多北少的特点,且多分布于我国的西南部地区、东南部和中东部地区。因此,在今后的世界自然遗产申报工作中,应适当考虑地域因素,促进世界自然遗产分布的地域性平衡。
此外,陆地类遗产与海洋类遗产数量相差较大,海洋类遗产数量较少。今后《世界遗产名录》发展的重点必将有海洋类遗产。我国也应顺应世界自然遗产发展趋势,提高对海洋类遗产资源的重视程度[11]。同时,还应加强特有自然地理类型的世界自然遗产地申报,如突出地质构造类遗迹、地层类遗迹和地貌类遗迹等。
每一处自然遗产地都是独一无二的,是大自然中独特而绮丽的景观,记载了漫长地球历史的演变过程,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因此,遗产地的建设和规划应该使自然遗产体现出自己鲜明的主题、特色和价值。一个建设得当的遗产地能够展示其独特价值所在,保护和维持自然生态景观,促进当地商业、工业、旅游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提高居民生存环境条件,同时普及科学知识、教育公众,这是世界范围内的共同认识,也是我们的自然遗产建设所要追求的基本目标。合理发展旅游业等行业对于自然遗产的保护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自然遗产的保护不能仅局限于旅游业中的观光游览业,而应该注重多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旅游业与诸多行业及部门紧密联系,加强旅游内部各要素组合,与其他产业协同共进,共同促进自然遗产保护工作。
自然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在自然遗产地,任何不适当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不可复原的损坏,必须严格加以控制,绝不能因为要开发,就盲目追求经济利益乱开发,改变了自然遗产的原始风貌和特色。在国内外很多重要的自然遗产地,现代的建筑和工程格调突兀,分割了原本浑然一体的自然风光,显得不伦不类,明显的人工痕迹也使遗产失去了真实感。“真实性、完整性”是判定自然遗产的重要标准,也是自然遗产保护的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同时,为避免地方利益为重,管理体制混乱等对资源保护和利用极其不利的现象发生,有必要尽快实施国家统一管理的“国家战略”政策,改革现有管理体制;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加强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的国民教育。
重视世界遗产数量与质量的发展平衡,在自然遗产地数量增长的同时也要重视其管理保护质量,建立以普遍价值(OUV)为核心的保护管理体系,并从管理规划及体系、法律法规等多方面突出OUV的核心地位。此外,科学研究是世界遗产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基础,应当在科研基础上进行保护、管理、规划和可持续利用,赋予世界自然遗产长久的生命力[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