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凡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福建 福州 350108)
智能合约是区块链技术下的新兴产物,这种合约以不同于过往传统合约,在形式上更为独特,利用程序代码说明合约相关要求。但又不失传统合约的一般性,拥有传统合约的主要要素。为了认识这种新型合约,一方面要求计算机技术和区块链编码技术的相关知识,还需要考虑到对于其法律方面的规范和治理。
首先,本文介绍智能合约的概念,实际应用会出现的问题;在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介绍智能合约的概念和特征,从技术和法律层面分别探讨。虽然,智能合约因其特殊性有着很好的使用价值,能够助推现有法律不断完善。但智能合约的出现,可能会与现有的合同法相矛盾。因此,考虑到智能合约实施会出现的诸多问题,借鉴他国管理经验,本文提出要我国对智能合约的立法规范的相关建议。
区块链不断发展,并不断渗透到各行各业。区块链应用到金融领域和商业领域时,为了满足交易双方的需求,智能合约则应运而生。智能合约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合约,作为一项新兴的金融科技,它独有的特性带给我们诸多便利。同时,作为一种新兴的科技产品,智能合约本身仍然有很多缺陷,对传统合同法也有一定的影响和挑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权责问题前,在互联网上遭受攻击时,个人的权力无法得到切实保障。譬如,利用区块链技术存储关键信息,虽然更为便捷高效,一旦受到51%算法实现者(算法能力超越区块链网络50%用户)的攻击,这些信息就有可能会被曝光在互联网上。计算当机代码在运行过程中,也会不时出现无法预计的问题,智能合约受技术波及影响,也有可能影响交易并且产生法律问题。
因此,许多学者提出智能合约纳入到合同法中,给予智能合约法律地位,一方面更好的促进智能合约良性发展,另一方面,也作为合同法本身内容的再补充,使之更加完善符合社会发展趋势。
技术层面的定义,智能合约是在区块链技术上一段程序代码。因为区块链的不可逆性,一旦合约制定则不可篡改,并且严格执行。法律层面的定义,智能合约将被定性为契约,智能合约是原有电子合同的进阶版本,在更先进的金融技术上发展起来的。在当下法律体系中,我们仍然需要认定电子合约满足法律意义上的合同规范。
区块链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智能合约开始蓬勃发展。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区块链的信息安全特点进行金融投资,一方面可以降低风险,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信息的准确可靠性。智能合约处于区块链上的数据对象,实质也是一段运行的代码,在区块链上运行需要符合相关的格式规范。在区块链的技术平台上,合约按照规则撰写,并且一旦被触发,则程序不可篡改,自动执行。
智能合约本身就是交易双方的承诺协议,但在履行过程却缺少传统合约下的权威第三方,比如现实生活中的法院检察院等机构。在区块链技术上,取而代之的是技术人员编码好的仲裁程序,通过设置相应的监督裁决程序,作为判定的第三方进行合约的仲裁。因此,作为合约与区块链要素合体的智能合约有三项特征:自动性、执行性、匿名性。
第一,智能性是智能合约的一大特征,即合约能够自动依照程序执行。一方面,智能合约有别于电子合同,不是简单的电子背书,而是基于用户对于区块链的信任,因而能够在条件达到时自动执行,另一方面,在这种自动执行的过程中,合同双方无需参与,合同依靠设定代码自动运行。总的来说,在区块链上,已经成立的交易无法被人为干预,一旦条件满足,触发机制发生,这项交易将自动,无法撤销的运行。因此,区块链本身不可更改的特性,将帮助我们最大化智能合约的履行效率。
第二,智能合约具有执行性的特征,这是与传统合同法最大的不同。在第一点提及的自动化基础上,智能合约还有执行性。这是基于对区块链系统的信任,与原有法律不同的权力下放。在区块链中不再有绝对的法律权威,取而代之的是存储在每个区块中的规则规范,代为判断客户行为是否满足履约条件。这种直接执行性,不需要反复的商业谈判,因此,大大提高了商业效率。缔约双方可以在智能合约严谨的代码模板,修改某些变量,动态的改变双方关系。换言之,缔约双方达成承诺协议后,交由技术人员撰写专业代码程序,届时条件满足时智能合约可自动执行,避免了不必要的重复操作。这种管理模式在未来如若能成为一种商业习惯,势必推动经济更为有利的发展。
第三,智能合约上缔约双发可以采取匿名交易。在区块链上,用户信息存储在不同区块。交易时只需判断是否符合合约条件,并不需要交易方的信息。这使得合约不必考量双方商业背景,可以更好的缔造一份有意义的合约。缔约双方不需要显示自己的真实身份却能进行相应操作,这消除了现实生活中商业背景对于合约的影响。可以说,区块链技术下的合约双方,地位更加平等。缔约双方的平等才能使双方将协议重点放在交易行为本身,不必考虑多余因素。某种程度来说,这也会促进交易更便捷有效的运行,提高商业运作的效率。
智能合同因其自动执行的特点,简化了许多交易的繁琐步骤,使能合约执行效率大大提高。但是,现行的合同法也在许多方面给智能合约的进一步发展造成阻碍。一方面,现有法律下的权责义务无法用简单的程序概括,现实生活中,合同双方的诉求十分多样,程序语言不能预设所有的情景,此外,也不是所有的商业模式都能以合约形式体现。因此,智能合约基于这些原因可能发展会受到一些限制。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寻求相应的办法:
对于智能合约来说,立法者应该给予其相应法律地位,可以在现有合同法基础上补充条款也可以为智能合约推出特别法,使得智能合约在符合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合理发展并有望造福于民。将智能合约规范问题纳入合同法,推动法律框架建设。科学技术本身是中立的,立法者应该思考如何使用技术更好的完善相关法律。区块链技术下的智能合约的发展推动了新的金融业态出现,避免了合同起草的繁琐以及不必要的利益纠纷。立法者需要改变态度,选择合适的办法,鼓励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并积极适应日新月异的技术发展。区块链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相关法律发展,引发新法律的变革。
纵观目前智能合约的发展形式,智能合约作为一段设定好的程序代码,往往被程序员设定为一些固定模板。这种模板虽然给予了技术人员便利,避免重复撰写耗费人力物力,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智能合约应用的局限性。但这有可能会使得智能合约使用范围变窄,不能适用不同情景。并且,程序语言的表达并不能明确传达法律语言,其间可能存在相应歧义。针对这种情况,现今法律上需要考虑规定智能合约应用范围。明确使用情景,规定使用条件,以确保智能合约被安全稳定的使用。
智能合约不同于传统合约或者电子合同,它有更特殊的性质,在形式方面更为新颖。如若不对现有法律体系进行变革,一方面不能发挥智能合约的优点,另一方面当在区块链上交易不断增多,出现智能合约相关问题时,也将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完善智能合约法律体系,针对性的提出问题。这要求立法者与技术人员相合作,共同
研讨会出现的合约履行会发生的细节问题,切实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立法者和技术人员自身也需要明确各自的管辖职责和责任,最大化智能合约的优势特征,缩减问题发生的可能性。在技术不断进步的背景下,及时更新相应的规定和治理方法。
智能合约能够良好运行的前提时稳定的技术程序,但当下区块链技术还不是十分成熟,运行过程可能会出现相应问题。因此,我们需要从治理模式出发,改进合约的治理要求。这需要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共同促进智能合约治理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内部方面,从区块链内部节点进行自我监督,自我纠错。外部方面,需要辅以相应的法律规制和监督,利用法律起到引导和改进的作用。只有从内外两个方面共同治理,才能达到内外兼施的目的。而非单一的自上而下的治理,则会错失主动性,不能行之有效的解决问题。
结论
目前,在我国,对于区块链技术大发展研究暂不成熟,智能合约作为技术下的产物也将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在法律方面,我们需要通过改进法律和技术,将智能合约纳入现有法律体系范畴。可以说,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倒逼法律自身的不断完善,丰富了现有的合同法解释规则。未来,在立法者角度,要了解相应技术,制定有关法律,做好监管职责。在政府角度,区块链技术带来的改变是方方面面的,不仅局限于法律和技术,政治经济等方面也要考虑应对举措,需要推出对于智能合约的规范要求。总之,要使得智能合约在更广泛的领域得以应用,并发挥智能合约得独特优势,需要我们充分结合技术和现有治理方法,努力完善现有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