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贸易战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

2020-03-12 17:26:39托鲁洛安东尼阿德科拉
国外社会科学前沿 2020年12期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争端

托鲁洛·安东尼·阿德科拉

内容提要 | 在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的背景下,世界贸易组织引领下的多边贸易体系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冲击。通过详尽梳理中美两国相关贸易法律,并在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有关裁决判例进行法理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发现,以贸易战为表现特征的单边行为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出现,与对于世贸组织的补救措施能否有效帮助成员国进行追溯性经济损失补偿的信心缺失有关。虽然是否应在争端解决制度中采用追溯救济措施仍然存在争论,但是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采用追溯性经济救济机制是有效的。为此,我们认为,当前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亟待改革,以防止再次发生全球性贸易秩序的扭曲。

一、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溯源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们意识到必须通过规范的多边贸易体系来进行国际贸易,这是因为人们意识到至20世纪30年代“以邻为壑”的邻国关税政策已成为造成一些残酷战争的原因之一。1M. A. Crowley, An Introduction to the WTO and GATT,Economic Perspectives, vol. 4, 2003.世界贸易组织(WTO)于1995年“接替”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其成立是为了规范国际贸易行为并防止再次爆发贸易战。成立世界贸易组织主要是为了实现三个重要目的:第一是为成员国提供一个规范有序的阶段以供协商、咨询并谈判贸易规范;第二是确保在贸易方面不歧视任何成员;第三是提供系统功能性的裁决平台,用以解决贸易争端,防止贸易战的发生。2Preamble of the WTO agreement.

为了加强多边贸易体系,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DSU;中文简称:《争端解决谅解》)在其第23条中强调,如果任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其他成员的侵害或利益丧失时,则当事方必须诉诸世界贸易组织体系内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该条款的实质是要确保多边贸易体系得到维护及延续,防止成员自行作出法律裁决。3Appellate Body Report, Mexico-Taxes on Soft Drinks,para.53.其第23.1条规定:“当成员寻求纠正违反义务情形或寻求纠正其他造成适用协定项下利益丧失或减损的情形,或寻求纠正妨碍适用协定任何目标实现的情形时,它们应援用并遵守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其第23.2条的规定更进一步,使第23.1条中表达的基本原则更加清晰。即在假设另一方采取与世贸组织规则不一致措施的情况下,23.2条禁止当事方采取单方面行动而无需诉诸于《争端解决谅解》的规则和程序。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的判例则进一步强调了这一立场。

处理“美国虾案”争端的解决小组指出,世贸组织协议只赞成采用多边方法解决贸易争端。1Panel Report, US-Shrimp, para. 7.43.裁决委员小组强调了《争端解决谅解》第23.1条中的多边主义原则,其中单方面替代多边争端解决的做法被整体拒绝。此外,在加拿大的“飞机出口信贷和担保”案中,争端解决机构强调成员必须“通过多边机制解决所有争端,排除单方面自助行为”。2Panel Report, Canada-Aircraft Credits and Guarantees,para. 7.170.

此外,上诉机构在报告中也同意争端解决小组对“美国—特定欧共体产品”(USA-Certain EC Products)的认定,并强调:“《争端解决谅解》第23.1条规定,成员应承担一般义务,即仅通过诉诸《争端解决谅解》的规则和程序而非单方面行动,来纠正协议项下的义务违反或对于其他利益的减损及无效化。第23.2条的(a)(b)和(c)项明确规定了违反《争端解决谅解》第23.1条中被禁止的单方面行动的特定形式和明确定义。第23条第1款与第2款规定的义务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它们都与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得采取单方面行动进行追索的义务有关。因此,我们认为,由于建立欧洲共同体争端解决小组的请求包括了与第23条不一致的主张,故该案应由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小组负责裁定。”3Appellate Body Report, US-Certain EC Products, para.111.根据中美贸易纠纷和双方采取的不诉诸《争端解决谅解》规则和程序的报复措施,本文认为贸易纠纷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亟需改革。本文还考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47条和美国《贸易法》第301条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是否保持一致性,这两条法律分别是中美两国为证明各自单方面行为的正当性而援引的国内法。以下本文将中美贸易纠纷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弊端及如何实施救济的难题联系在一起讨论,认为尽管贸易纠纷的激化可归咎于政治和经济因素,但由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系统的不足,中美两国可能别无选择而只能诉诸单方面措施。尽管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存在着长期的讨论,本文将进一步呼吁将经济损害性赔偿纳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并且将论证为何中美贸易纠纷是促使争端解决改革并将经济赔偿纳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契机,以及阐述为什么这种方法可以有效防止未来发生类似贸易纠纷。

二、中美贸易纠纷之导火索:“特朗普关税”与中国的反制

2018年底之后,美国特朗普政府开始对从其贸易伙伴处进口的钢铁、太阳能电池板、洗衣机和铝等征收高比例关税,分别为25%、30%、50%和10%。4J. M. Schlesinger, P. Nicholas and L. Radnofsky, Trump to Impose Steep Aluminum and Steel Tariffs,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Eastern Edition, Mar. 2018.为证明上述行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美国援引其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的规定,该条允许美国总统根据美国商务部长的建议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但前提是此类进口商品对国家安全产生威胁。

从表面上看,可以预见贸然增加关税的行为可能使得美国违反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本应承担的义务并招致其他成员的控诉。作为对美国提高进口商品关税的回应,一些受影响的成员开始单方面撤回其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对美国的优惠待遇,而未诉诸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去寻求解决方案。1Jennifer Rankin, EU Starts Retaliation against Donald Trump’s Steel and Aluminum Tariffs: WTO Dispute Settlement Case Opened Today, Plus Threat of Tariffs on Targeted US Goods,The Guardian, Jun. 2018.

然而,此次中美贸易纠纷始于美国政府援引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对某些中国产品征收高关税。2T. Liu and W. T. Woo, Understand the US-China Trade War, China Economic Journal, vol. 11, 2008.第301条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nited State Trade Representative)可以采取措施打击损害美国国家利益的外国贸易活动。在对中国的贸易活动进行了深入调查之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现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和投资方面采取的某些行为损害了美国的利益。3D. Layton and J. Zhang, New Section 301 Tariffs:US Targets $200 Billion Worth of Chinese Imports and China Responds, Mondaq Business Briefing, Sep. 2018.因此,美国政府决定通过援引美国《贸易法》第301条抵制来自中国的贸易活动。

2018年3月22日,美国政府对价值500亿~600亿美元的中国产品征收关税,这些被指定征收更高关税的产品包括医疗设备、卫星、飞机零件和武器等。4J. Caporal, U. S., China Tussle over Section 301’s Compatibility with WTO Rules at DSB, Inside US Trade Daily Report, Mar. 2018.到2018年4月2日,中国政府采取了报复措施,对大约128种来自美国的产品征收关税,特别是铝、汽车、猪肉和大豆。5B. Fortnam, U. S., China Tangle over Section 301 Tariffs at WTO General Council, Inside US Trade Daily Report, May. 2018.到2018年9月24日,美国政府声称要对价值约2000亿美元的中国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此外,针对中国作出的相应报复,美国政府进一步威胁要额外加征总值2670亿美元的关税。6D. Layton and J. Zhang, New Section 301 Tariffs:US Targets $200 Billion Worth of Chinese Imports and China Responds, Mondaq Business Briefing, Sep. 2018.此后中国政府否认美国的进一步报复行为将对其产生威胁,提议对美国进口商品额外征收价值1100亿美元的关税。7Y. Chen and D. Lawder, China Says Trump Forces its Hand, Will Retaliate against New US Tariffs, Reuters, Sep. 2018.

中美贸易纠纷中两国作出的所有这些报复和反报复行动都没有诉诸于多边贸易体系的规则和程序。尽管双方实际上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了申诉,但事实表明,它们并没有等待世界贸易组织就其申诉作出裁决就已经采取了单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中美双方不倚重世贸组织争端解决制度,这些行动引起了人们对世界贸易组织救济框架能否在帮助其成员解决贸易争端方面发挥效力产生了质疑。8C. Jones, Trump Cools China Trade Deal Hopes, The Times (London, England), p. 47.根据《争端解决谅解》第23.2条的规定,就算美国在调查后能证明中国的贸易活动损害或抵消了其本国贸易利益,它依然有义务只能通过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去解决,而非自助救济。中国同样有义务就涉及美国采取的单方措施是否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一致的问题与世界贸易组织接洽。在中美都没有尽到《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所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探究双方决定抵制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而诉诸自救的原因显得十分必要。

三、美国301条款在争端解决中的困境

在中美贸易战背景下,研究美国单方面行动所依据的法律基础显得尤为重要。此次美国政府采取贸易报复措施所依据的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该条款允许对滥用贸易活动损害美国利益的贸易成员采取措施。为了分析301条款是否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保持一致,有必要回顾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针对涉及美国《贸易法》第301条~第310条的判例(1998年欧共体与美国关于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第310条的争端案——译者注)。1Panel Report, US-Section 301 Trade Act, para. 7.44.在此案中,欧洲共同体质疑美国1974年通过的《贸易法》第301条~第310条与世贸组织规则不一致,因为该条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可以应对其他国家所谓的贸易规则滥用而做出贸易义务减让。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小组讨论过《争端解决谅解》第23条是否可以禁止相关违反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的国内立法和某些酌处权的问题。世界贸易组织在其发布的《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裁决指引》中就此方面的规定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有关保留根据《争端解决谅解》第23.2(a)条所作的承诺,即在特定条件出现时有权不履行此承诺的法律,违反了必须与第23.1一并理解和适用的第23.2(a);第23.1条的文义很简单,即成员一般有义务(a)诉诸和(b)遵守DSU的规则和程序,这些规则和程序具体地包含在第23.2(a)条中关于禁止在走完《争端解决谅解》程序之前实施与WTO不一致的单方行为规定。”从以上争端解决小组的裁决可以看出,美国《贸易法》第301条所包含的酌处权,即根据美国《贸易法》第301条,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可以超出世界贸易组织管辖范围对贸易争端进行裁决,并对与其进行贸易往来的成员相对应地实施强制惩罚性措施,否定了《争端解决谅解》第23条的实质。

然而,此案的结果略显尴尬。尽管争端解决小组认为只有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谅解》才能确定一部国内法及其某些规定是否与世贸组织规则相一致,但美国在“政府行政声明”中作出了承诺,并说服该小组,表示它会在基于对《争端解决谅解》第23条确定的条件下再依据美国《贸易法》第301条至第310条的酌处权做出单方面行动。2Panel Report, US-Section 301 Trade Act, paras. 7.38-7.39.专家组根据这项承诺认为,如果美国政府或其他行政部门废除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取消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承诺的减让,将不再有理由认定该第301条至第310条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因此,根据这项承诺,美国《贸易法》第301条至第310条被保留在了美国的成文法中。

在世贸组织审理此案后,欧盟和美国均宣布他们已胜诉。3A. Kwa and P. Lunenborg, US’ Section 301 Actions: Why They are Illegitimate and Misguided.一方面,美国政府依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解读,声称美国《贸易法》301条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一致,故不必对第301条进行修改。另一方面,欧盟认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意味着美国《贸易法》第301条必须以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方可应用,否则,就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尽管对美国《贸易法》第301条始终存在着支持和反对的观点,事实上,该条一直存在,并且美国仍在(除欧盟以外的)其他世贸组织成员质疑其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一致的情况下援引该条。因此,美国《贸易法》第301条也是美国对中国贸易行为实施制裁的法律依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47条的在争端解决中的局限

作为对美国征收关税而采取报复行动的声明,中国政府依据的是200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47条,该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根据这条规定,在上述的协议当事方损害中国利益的情况下,中国可以采取报复行动,并中止任何贸易或经济条约规定下中国需承担的义务。

首先需要提出的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47条是否预想到了世界贸易组织框架。这条规定很明确,可以推断出它是涵盖了世贸组织协定的,因为它使用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经济贸易条约、约定”这样的表述。此外,可以明确的是,200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考虑到了世贸组织框架,因为2004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是对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后形成的。自2001年中国调整对外贸易战略并为应对之后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格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于2004年通过修订以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所规定的义务。1D. DeSmet, China: the New Foreign Trad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ondaq Business Briefing, Jun. 2004.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2条规定,该法律应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该条还阐明“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2条和第47条的规定并结合此法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的2004年被予以全面修订,可以肯定地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世贸组织的框架和规则进行了设想和考虑。

其次值得分析的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47条是否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一致。这里需着重指出的是,关于该第47条是否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一致的判例尚不存在。然而,综合考量《争端解决谅解》第23.1条和第23.2条的规定,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47条不符合加强多边贸易体系以及仅可使用多边体系解决贸易争端的原则。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47条授权中国政府在另一方使得中国利益受损或阻碍协议、条约目标实现时采取中止其条约或贸易协定义务的自救措施,因此该条规定与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争端谅解》的精神和宗旨不一致。此外,需要注意该法中与第47条法律语言极其类似的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7条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该条规定的措词同样没有意识到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尽到《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所规定的如下义务:不得采取单方面反制措施或不得终止在协议中承诺的让步。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对另一个著名案例的裁决明确阐释了这一问题。在美国/加拿大诉欧共体进口牛肉激素限制的案例中,2Appellate Body Reports, US/Canada-Continued Suspension, paras. 371-372.世界贸易组织争端上诉机构对《争端解决谅解》第23.1条与第23.2条之间的关系给出了以下意见:“正如上诉机构所解释的那样,第23.1条规定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寻求纠正违反涵盖协议的行为时,必须履行诉诸《争端解决谅解》规则和程序的基本义务。第23条从两个方面限制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行为。第一,第23.1条明确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解决此类国际贸易争端的专属平台,并要求成员遵守《争端解决谅解》的规则;第二,第23.2条禁止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诉诸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而采取某些单方面行动。因此,成员不能单方面裁决或判定是否发生了侵权行为、自身利益已被减损或者在其所涵盖协议内的任何目标的实现受到阻碍。”由此可见,对于美国设定的关税壁垒,中国政府依据其国内法在不经过世界贸易组织程序和规则的情况下进行报复并实施自助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47条与世贸组织规则不一致。

从现实意义来看,中国若在面临高额出口关税的情况下依旧遵循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谅解》第23条,亦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世界贸易组织裁决程序推进缓慢、周期漫长,授权其成员实施制裁措施的程序又相对复杂,如果中国不采取报复措施,以在贸易战中取得适当的地位平衡,那将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这突显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失效及其多边贸易体系可持续性存在的争议。

五、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亟待改革

改革现有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的呼声已经存在了数十年。1T. J. Schoenbaum, WTO Dispute Settlement: Praise and Suggestions for Reform,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vol. 47, 1998, p. 647.在中美贸易争端的背景下,根据现行争端解决机制规则和程序,其救济措施未能有效遏制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做法的问题已变得尤为突出。本文严格查证了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可用的救济措施的漏洞,得出了需要将追溯性救济补偿措施纳入争端解决机制的有力结论。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唯一目的是使成员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将与WTO规定不一致的贸易行为进行纠正,使其符合WTO贸易规则。2Article 3.7 of 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其整个裁决过程可能长达三年或更长,而且这取决于败诉方何时决定遵从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3T. J. Schoenbaum, WTO Dispute Settlement: Praise and Suggestions for Reform,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vol. 47, 1998, p. 648.尽管WTO为胜诉方临时提供了补救措施,但这些补救措施旨在迫使败诉方将其与WTO不一致的行为进行纠正并一致化,仅此而已。如果败诉方不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申诉人拥有向败诉方提出协商经济赔偿的选项。4Article 22.2 of the DSU.然而,协商赔偿不涵盖争端解决机构作出裁决之前的期限,只涵盖从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裁决日期开始到败诉方履行判决结果纠正行为的日期。这意味着申诉人在向世贸组织提交申诉或立案之前的经济损失以及在该案尚未作出裁决之前的损失都无法被追讨。除了以上预期的补救措施,如果当事双方未能就经济赔偿达成共识,则申诉方可以申请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要求,暂停或吊销违规方的世贸组织最惠地位。5Article 22.2 of the DSU.尽管这两种补救措施看起来很易实施,但它们的缺点都非常明显。为了证明这些缺点,作者对现有学者的学术研究进行回顾及分析。

马可·布朗科(Marco Bronckers)和纳伯·凡·登·布鲁克(Naboth van den Broek)认为现有的补救措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且实施的结果会适得其反。他们认为,补偿只能在经过败诉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而且这会削弱其在国际贸易谈判上的议价能力。6M. C. E. J. Bronckers and N. van den Broek, Financial Compensation in the WTO-improving the Remedies of WTO Dispute Settlement,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 8,200, p. 103.雅克·布尔乔亚(Jacque Bourgeois)对于救济措施的前瞻性表示担忧,他主张实施追溯性补救措施以防止违规方“肇事逃逸”的做法。7J. Bourgeois, Some Reflections on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from a Practitioner’s Perspectiv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 4, 2001, p. 145.

罗伯特·赫德克(Robert Hudec)则认为,世界贸易组织的补救措施“大大低于应有的且有效的法律制度”。郝德克认为,因为救济措施缺乏前瞻性,所以赔偿和补偿不应成为世贸组织的救济方法。他还谴责该系统无法为败诉方在赔偿后蒙受的损失提供实质的救济援助。8R. E. Hudec, Broadening the Scope of Remedies in WTO Dispute Settlement, Improving WTO Dispute Settlement Procedures, Cameron May Publishers, 2000, p. 15.

为了改善和澄清世界贸易组织救济框架中的灰色领域,其成员对此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一些成员提出集体报复和可追溯的报复权,而其他成员则提议了强制性赔偿的方法。在现实中,已有不少作出追溯性经济赔偿的案例。世界贸易组织源于国际公法的传统,这使得经济赔偿早已不再是一个新鲜的论题。经济赔偿在早前1966年的关贸总协定中已经被提出,而最近在世界贸易组织中作出提议的是厄瓜多尔和一些最贫穷国家。本文主张经济补偿的方法,这样做的理由是单方贸易报复行为与成员对世贸组织救济措施能否及时生效逐渐失去信心有直接的相关性。由于经济赔偿将追溯性地补救胜诉成员的损失,而且该补救措施亦可延伸至胜诉成员的本土企业,救济相应企业受损的合法权利。该救济措施对应着法理学中悠久的理论传统,即“有权利必有救济”(ubi jus ibi remedium)这句法律格言相对应的法理是:权利受侵犯方在法律上必须被赋予一项可以使得他(她)恢复到被侵犯之前状态的救济方法。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现有救济措施中无法减轻或补救由败诉方所造成的损失,若要使得诸成员对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维持信心,那么必须要将追溯性救济补偿纳入到争端解决系统中。

有人认为,如果引入经济赔偿机制,这将抑止败诉成员在裁决执行过程中出现拖延或拒不配合的动机,这不但使成员对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达成提升信心,而且成员国在实施各自的贸易政策时亦会更倾向于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一致,以避免因违反规则而招致争端裁决并作出强制性经济赔偿。鉴于贸易战中各国的单方面行动,将经济赔偿纳入争端解决框架内也将提高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可持续性,防止该协议变得名存实亡。基于该救济机制可有效保证胜诉方的贸易平等权利,胜诉方可诉诸世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而不用担心漫长的争端程序后续产生的经济损失无法得到赔偿。与此同时,其他在世界贸易协议下享受权利而未尽义务的成员,出于担心自身不正当贸易行为会被强制索偿甚至被取消世界贸易优惠待遇,也会从长远利益考量而选择遵守世界贸易协议的多边争端解决原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贸易研究中心联合开展的研究表明,中美贸易争端对两国都会产生潜在影响,中国将在GDP、制造业就业和进出口贸易方面受到严重影响。研究还表明,尽管美国将在GDP、社会基础福利和非制造业生产方面有所提升,但美国将面临在进出口贸易以及贸易就业上的伤害。

除了追溯性的经济赔偿,中美如何从贸易争端带来的损失中恢复过来呢?可以证实的是,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现行制度中没有可以补偿经济损失的适当救济措施。美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控告中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果美国等到问题的裁决被世界贸易组织彻底确定后再采取行动,那么它将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这在现有的争端解决系统内是无法弥补的。同样的理由也适用于中国对美国迅速实施经济报复,旨在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有研究显示,美国施加的关税还直接或间接影响了韩国、土耳其、中国甚至美国本国的多家公司。1J. M. Schlesinger, P. Nicholas and L. Radnofsky, Trump to Impose Steep Aluminum and Steel Tariffs,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Eastern Edition, Mar. 2018.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国家或地区也使用自助救济的行为以达成平衡经济的目的,而非诉诸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救济机制。

应当指出的是,世界贸易的构成主体大部分是私营企业,保证私营企业的公平贸易权益亦是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公平性体现的精髓之一。争端解决机制应当实现对于利益受损的企业的经济赔偿并实施救助,而经济救助应由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政府直接实施。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系统可以对胜诉成员国或地区政府的贸易代表作出授权,将争端解决所得的国家赔偿款向权益受损的本国或地区企业进行经济救济。尽管世界贸易组织的裁决只考虑要求各成员国或地区政府作出让步,但必须明确的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序言已证明了有必要在经济上满足最脆弱的私营企业的利益。1WTO Agreement Article 4.因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动力源自于其私营企业,保护私营企业的利益可以确保国民实际收入增长,在扩大生产和创造就业机会方面起到根本性的作用。在讨论单方面报复行为和追溯性经济赔偿问题时未将受损私营企业的利益纳入考量,则设立世界贸易组织以达到公平性贸易的根本目的将变得毫无意义。

世界贸易组织可以效仿其他一些已经将追溯性经济赔偿纳入框架内的自由贸易协定。2Article 20.11(5) of the US-Morocco FTA at Articles 20.11(5); Article 22.15 of the US - Chile FTA.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裁决已有过追溯性经济赔偿的判例,针对欧共体诉美国“版权法110条第5节”的“爱尔兰音乐”一案,美国作为败诉方与欧共体达成总计1219900欧元的追溯性和解赔偿。3Arbitral award in United States-Section110(5) of the US Copyright Act (WT/DS160).这为将追溯性经济赔偿机制纳入争端解决框架以加强多边贸易体系提供了可能性以及潜在的可行性。

有学者认为,发展中国家甚至一些发达国家很难将报复作为一种临时救济措施。4D. Georgiev and K. van der Borgh, Reforms and Development of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Cameron May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cy, 2006, pp. 443-472.如果这类成员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裁决中拒绝让步甚至拒不配合争端解决小组的裁决,这会直接招致对方成员的报复行动而对经济造成更大的损害;此类情况下,成员国不得不作出符合经济理性的选择而放弃报复行动。然而,如果将追溯性经济赔偿方法纳入世贸争端解决机制,则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而言,无论其经济地位如何,此方法对于它们来说都是友好的,此外也不必担心因报复引起的“回旋镖”效应对自身造成伤害。

本文呼吁对《争端解决谅解》进行修订,在现有的救济措施中增加经济赔偿的方法。这不仅可以对权益受损的成员作出应当的补偿,还可以提高成员对世界贸易组织制度的信心。本文不仅提出上述关于经济赔偿的论点,还建议在成员之间争端的索赔诉讼和反诉中允许一般和特殊损害赔偿。一方面,一般性损害赔偿应由争端解决小组根据案件情况推定;另一方面,特殊损害赔偿必须由受害方提出特别主张并附以足够的证据。如果这些建议得到落实,将对成员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产生威慑作用,并防止成员作出大规模单方报复行动从而引发新的贸易战。

中美贸易争端极大地影响到世界贸易组织作为贸易争端裁判员的作用。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罗伯特·阿兹维多(Robert Azevedo)表示,贸易战的持续将对全球贸易构成巨大的经济风险,“可能对全球贸易的增长、就业和消费价格产生潜在影响”。 本文通过系统性研究中美两国分别援引的国内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47条和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比较两者区别并分析它们是否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谅解》第23条原则相一致,从而切入贸易战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随着中美贸易争端的爆发,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系统迫切需要进行改革,特别是有必要将追溯性经济赔偿措施纳入其中。尽管引入追溯性经济赔偿可能并非阻止贸易战浪潮的唯一解决方案,但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进行单方面的报复行为,并建立所有成员对于争端解决系统的信心。世界贸易组织已经到了一个濒临功能失调的分水岭,其成员不诉诸于争端解决系统的规则和程序而是更倾向采取单方面自助救济行为。因为中美两个世界最大经济体之间的贸易争端带来了全球贸易失衡并引发紧张局势,所以没有比现在更好的时机来对争端解决系统进行改革以加强多边贸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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