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2010 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明确:“2020 年时我国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实现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转变为学术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培养并重,专业学位教育体系基本完善,研究生教育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培养质量明显提高,研究生教育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满足人民群众接受研究生教育的需求。”2016 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自2017 年起,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质量坚持同一要求。”2017 年,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指出:“到2020 年,实现研究生教育向服务需求、提高质量的内涵式发展转型。”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是实现教育强国的必然要求和必经途径,而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是否合格是衡量研究生教育质量高低的重要面向,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是我国研究生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实现教育现代化,迈向学习型社会的重要方式。以在职人员为主要群体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因其较于全日制研究生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对非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选取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学位论文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文献研究、样本分析等方法对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展开研究,并提出保障论文质量的建议。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制度是我国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2016 年之前,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体系复杂多样,学界对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概念缺乏统一明晰的界定,理解起来很混乱。2016 年之后,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界定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概念,非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一般应适当延长基本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现在看来,这个定义似乎也有一定疏漏,因为在实践中,存在招生单位将应届考取全日制的考生调剂到非全日制中进行培养的情况,这实际是脱产状态下的学习。结合理论和实践看来,龚向和、卢肖汀将2016 年后我国非全日制研究生分为同等学力研究生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两种主要形式比较合理[2]。本文所研究的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是不包含同等学力研究生在内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国内学界对于非全日制法律硕士论文质量的关注,多在宏观层面展开,即对非全日制研究生或在职研究生论文质量保障进行研究。有学者对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论文的指导问题展开研究,认为非全日制研究生在年龄结构、职业身份、基础知识等方面的特殊性使学位论文指导成为制约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关键因素[3]。有学者提出完善论文评审制度的建议,通过随机抽签抽取专家库成员,适用“双盲评审”等方法,以此提高在职研究生的论文质量[4]。有学者提出建立多层面质量监控网络、实施目标监控和过程控制监控的对策,以此提高非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5]。此外的研究多集中在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质量偏低的原因分析[6]、教育管理模式以及培养模式的创新[7]等方面。这种宏观叙事型的研究为此后的研究提供了一定基础和视野,但却没把控各专业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
也有将法律硕士作为研究对象,对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进行研究的,但多数都围绕全日制法律硕士展开[8]。在专门针对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研究方面,有学者曾对在职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内容和形式展开研究[9],但并未深入。近年来,围绕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展开研究的文献较少。随着学习型社会的到来以及高等院校的扩招,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的报考人数也在不断增加,但不得不说,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的社会认可度却相对偏低,从国家对高质量法治人才的迫切需求、社会对法律精英教育的殷殷期许、法学教育实践与理论并重等角度来看,对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展开研究具有一定意义。
2014 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决定》指出,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对培养法律人才的高校提出了更高要求,高校要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10]。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源多是在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部门、律所等行业工作的人,有一定实务经验。多数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来源于实务部门,并多数是最终面向实践的。随着国家对法治人才的需求增加以及学习型社会的兴起,考取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成为很多人的选择,但个人考取非全日法律硕士的主观动机却存在差异。有人是单纯想回归学校,提升理论水平,有人是想要提升学历,还有一些人则太过功利,学习动机不纯,基于职务晋升、工资福利等因素考量才考取的,缺乏对学问的孜孜以求,并未认真对待课堂学习、学位论文写作等事项。提高这些与实务高度接轨人员的法学教育质量是依法治国关于法治人才要求的应有之义,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质量高低是对其在校学习质量的客观检视、对理论结合实际水平的集中反映,保障学位论文质量是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重要保障。
法学教育的本质是精英教育,但随着我国高校对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扩招,法学教育似乎在走向大众化教育[11]。精英教育是在大众教育基础上的提升,当前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更多偏向大众教育,而法学研究生教育则应要偏向精英化教育。但是,随着法学研究生招生人数的扩招,法学精英教育本质受到了挑战,社会对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质量的质疑一直存在,提高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质量,回归精英化法学教育,能有力回应高校扩招对法学教育带来的冲击。法学精英教育应当具有的基本内涵,包括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良好的个人品德修养、实务能力的培养和训练[12]。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是研究生层次的法律人才,不同于本科以下的大众法学教育,对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的培养要回归精英化教育的理念。法律硕士学位设立之初是为适应法律实践需求而设,所以高校在培养上偏重实务,而对学术研究能力培养力度不够。实际上,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多数法学硕士毕业后进入了实务部门,也有一些法律硕士最终走向了学术研究道路,所以对法律硕士的培养要兼顾实务与学术,既强调理论功底的培养,又强化实践技能的训练。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单纯的以偏实务或偏学术来区分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已经不合时宜,对法学研究生教育要回归精英教育本质,要培养一批在理论和实践中能进能出、游刃有余的高素质非全日制法律硕士人才。在法学研究生教育结束以后,“从前的自我将大部分被抛弃,新的自我将会诞生,开始以进门时想象不到的方式思考和行动。”[13]对非全日制法律硕士也是如此,我们不可能完全根据学生正在从事的职业或者今后从事的职业来界定法律教育的目标[14],而是要培养其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方法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进而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而学位论文正是检测新的自我是否诞生的开场首秀。
法学作为世界上最古老的三大学问之一,历经岁月磨洗发展至今,重要原因之一便是法学是一门解决实际问题的学问,决定了其强大的生命力。正如美国法社会学派代表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时至今日,尽管理论研究不断发展,但法律最终是面向实践、围绕解决实际问题这个终极命题是不会改变的。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多数来自法律实务部门,较之于全日制法律硕士或法学硕士而言,有更多实务经验,同时也积累了诸多实践问题,对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理论提升很重要,能够更好地完善制度,指导实践。提升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的理论研究能力,结合实务经验,能极大地丰富法律学科的发展。学位论文是检验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是否学有所成,能否解决实践问题并获取硕士学位的重要标尺,提升学位论文理论研究水平并指导实践极为重要。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实务界和理论界仿佛脱节,实务部门理论总结提升能力不足,而高校等学术研究机构则有悬浮于实践之上、闭门造车之嫌。培养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理论研究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及时总结反映现实问题,在实务和理论之间来回穿梭。
鉴于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数量庞大,笔者无法在短时间内一一查阅,故从中国知网筛选了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简称“五院”)2017-2018 年度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共计233 篇①笔者以“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学科专业名称”为检索条件,分别对“五院”2017-2018 年度的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进行筛选,共获论文233 篇。其中,西北政法大学1 篇,西南政法大学25 篇,华东政法大学207 篇。通过对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检索结果进一步筛选,发现在2017-2018 年度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并未上传。检索可知,2019 年学位论文还未上传,故只选取2017 至2018 两个年度的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的学位论文作为研究样本。。由于很多高校只将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授权上传至中国知网,故存在很多高校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样本很少甚至没有的情况。有必要说明的是,文中所涉及的学位论文完全是出于学术研究与学术交流目的而使用,绝不针对论文作者个人。通过对筛选出的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进行梳理分析,可以发现存在案例研究深度不够、比较研究规范性不足、立法论路径依赖明显、写作不规范等问题。
法律本身是为解决实践问题而生的[15],法学必须牢牢和实践挂钩才能凸显出生命力。而对案例的研究是法学生的基本功课,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就非常注重学生对案例研究能力的培养,他认为法学的训练在于写作和案例研究,这在其著作、论文以及演讲中都能明显地体现出来[16]。通过对现有样本分析发现,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具有一定案例研究意识,能够联系实践案例进行分析论证,但研究深度还不足。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学位论文中,对司法实践案例进行引用的占有很大一部分,但对案例展开评析的就相对较少。
第一,有由实务案例引入问题,也有对司法案例进行类型化研究的,但数量相对较少。比如冯放就从太仓市监察局查办的数起真实案例入手,对行政监察案件查办过程进行分析,从而引出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苏士中对实践中拆迁安置房的大量司法案例进行类型化研究,梳理案件裁判意见,汇总该类案件争议焦点,辨析该类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方刚对近年来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法律效力相关的案例进行搜集整理,对裁判结果及理由进行归纳、梳理,提出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具体建议;丁凡洙通过对62篇民事判决书进行总结归纳后,揭示出我国不可抗辩条款概括性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相脱离的现状[17]。虽然有一定数量的学位论文能够体现案例研究意识,但总体来说占比还是较少。
第二,个案研究数量少。纵观已有样本,虽然一些学生进行了个案研究,但是数量较少。事实上,个案研究难度很大,需要具备较高规范分析、综合评断、理论阐释等能力。较高的学术能力要求是制约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进行个案研究的重要原因之一,多数学生无法通过个案研究驾驭一篇学位论文,所以个案研究情形很少。比如唐勇通过对杨某、申某、王某贪污案进行分析,对涉及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为指导今后的办案实务提供理论支撑;吴天华以一起交通肇事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分析此类案件的认定方法和思路,以期助力司法实务;赵欢对冉某锋贪污案进行案情介绍、法理分析,随后得出结论与启示[18]。
第三,有对国外司法案例展开研究并进行分析整理的,具备一定案例研究能力和外语水平,但数量不多,深度亦是不足。比如胡古月就对美国Donnell v.Herring-Hall-Marvin Safe Co.以及Kraft Foods Holdings,Inc.v.Stuart Helm a/k/a"King Velveeda"案件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分析;彭思衍在《比较法视野下监听的法律规制》中利用外文文献和案例展开域外研究,对美国、日本、德国等地的监听立法经验进行介绍[19]。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学位论文中,呈现出的一定案例研究意识很大程度上与法律实务工作密切相关,法律实务工作基础使得论文作者在行文中对案例的使用和研究比较敏感和偏爱,但是由于理论分析等能力的不足,多数论文在研究深度方面还有待提升。
梳理发现,学位论文中多涉及域外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集中在对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地的研究,但同时也存在研究不够深入,外文文献研究不足的问题。第一,外文参考文献数量偏少,一手资料不多,多是参考自国内学者相关研究。早在2006 年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中就指出,法律硕士要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随着社会的发展,对高学历人才的要求和标准在不断上升。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理应掌握一门外语,具备阅读外文资料的能力。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能力还有待提升。比如李莉在对英国、美国、新加坡等地金融消费纠纷投诉处理机制进行考察之时,虽搜集大量外文资料,但多源自网络,文献期刊较少,缺乏相关理论支撑。陈如伟对域外夫妻共同债务立法进行比较研究时,均是借助国内学者研究展开,外文一手资料极少[20]。第二,参考文献年代偏远,存在与现实脱节的问题。比如凌慧敏对新加坡、美国、德国、日本四地,在住房保障方面的法制建设成果以及各自所代表制度模式进行论述时,参考文献明显不足,引用的参考文献年代偏远,部分外国数据相对陈旧[21]。第三,部分国外研究资料来源不明。比如刘群在阐述美国、欧盟、日本立法如何规定及司法如何认定“恶意”问题时,在对域外情况展开阐述时,后续论证中所涉及的外国案例缺乏脚注、注释,不明来源。吴君在梳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达成的共识时,缺少文献脚注,部分数据不知来源。如对日本少年司法制度在实践中取得成效进行论证时,引用了1998 年至2007 年统计得出的一些百分比数据,但未注明来源,真实性待查[22]。
事实上,法学研究生论文中的立法论传统,不仅常见于法律硕士论文中,在法学硕士论文中也很常见。在学位论文中,这种立法论传统常见的是找法律规定的不足,进而提出对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建议。诚然,立法论是一种研究视角,是提出对策建议的重要维度,但大量使用便不合时宜。首先,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社会的发展必定使得很多法律条文与社会现状之间存在一定差距,法学教育在让学生发现立法缺陷,并提出立法建议外,更重要的还要在现有法律制度并未作出改变的情况下,运用已有的法律规范分析、解决现实问题与具体案件。其次,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毕业后多数回归到法律实践中,这种长期的立法论思维容易造成路径依赖,在应对复杂的司法实践时,不利于思维发散,极容易陷入立法论窠臼,一时难以脱离。通过对样本的分析,立法论传统依然比较盛行,反观,而从法解释学(法释义学、法教义学)角度展开分析论证的却不多。比如鲁俊轩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探讨时,就录用条件的分类界定、规章制度效力以及劳动者违纪程度的审查标准和方法进行了详细阐述[23]。法解释学是现行法学研究的主流之一[24]。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中说“解释刑法本身也同样甚至更有利于完善成文刑法。刑法理论应当将重心置于刑法的解释,而不是批判刑法。换言之,刑法学的重心是解释论,而不是立法论”,并指出“立法论的基本做法是批评现行成文刑法的缺陷,提出立法建议……人们事先未能对刑法规范做出妥当解释,就指出刑法规定的缺陷,然后提出修改刑法的建议”[25]。法律是一门解释的学问,法律具有的滞后性需要依靠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来进行弥补,而过多的立法论视角实际上指向法律法规的频繁变动。但法律的稳定性要求法律法规修改得不能过于频繁,尤其是高层次的法律,频繁地变动只会降低权威性。民国时期军阀混战,各路军阀登台后频繁制宪、修宪,最后致使宪法权威尽失就是鲜明例证[26]。
学术研究活动要遵循一定的学术规范,而学术规范是指“学术共同体内形成的进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或者根据学术发展规律制定的有关学术活动的基本准则”[27]。规范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格式和内容,养成良好的研究习惯尤为重要。梳理发现,学位论文的格式虽都能依据各培养单位的统一格式进行排版行文,但也存在一些不足。第一,一些语言表述不够规范,比如在表明学界各家观点时,大量使用“有的学者”“也有的学者”等表述,而未列示具有代表性的学者。比如张萍在阐述学界对TPP与中国关系的研究时,大量使用“有学者认为”“也有学者认为”等表述,但并未注释列示的观点,没有指明代表性文章和学者[28]。第二,部分文献综述不全面。文献综述字数过少,且存在以一本书籍作为参考资料进行文献综述撰写的情况,显然并未穷尽相关文献,文献梳理程度不够,存在遗漏。另外,使用的文献距离学位论文完成时间过远,缺乏对最新研究成果参考分析。第三,参考文献量不足。已有样本中,参考文献数量不多这一表征比较明显,很多论文的中文、外文参考文献不足,没有经过充分论证,便匆匆得出结论,且一些外文资料源自网络,权威性不够。一些文章中对学界不同观点进行阐述时,仅仅列示一个或几个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明显不足,缺乏深入探析。
有实务经验之人重返象牙塔,对学术研究来说既是一件好事,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实务积累,可以借助其中一手资料完成学位论文,这是很多全日制研究生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在样本中,就有部分学位论文是作者基于自身实务经验完成的,比如钱真借助对A 监狱减刑、假释运行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张冬莹结合工作实务对实践中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展开研究,庄映虹依托自身作为食品企业法务的优势,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展开研究[29]。但也应该看到:第一,正是这些丰富的实务经验,使得学生容易偏重实务,而一时难以与理论接轨,尤其对实务与理论存在一定差异的部分,更是让许多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对理论不够重视,产生理论无用的想法;第二,一些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在攻读学位期间,外语水平没有很大提升,也缺乏学术论文撰写训练,学术研究能力仍有很大不足,甚至对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的基本结构、参考文献引用规范等方面都缺乏了解。即使得到一定程度的练习,也多是被动练习,所花费的时间较少,对科研兴趣的提升力度不足。另外,由于一些高校将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作为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的前提,一些学生学术研究动机不纯,短时间内胡乱炮制,甚至通过花钱购买等方式发表文章,学术能力得不到有效提升。此外,非全日制法律硕士中多数人工作繁忙,一些人在离毕业前不久才匆匆选题,并未建立在自身阅读量、兴趣偏好、社会现实紧迫性或长远性等基础上,难免导致选题质量不高,后续写作中存在诸多纰漏,经常需要“缝缝补补”。
1.学校教育理念和培养方式脱节
第一,很多高校受“双一流”建设的影响,侧重对“学术型”“创新型”的全日制学术研究生的培养,对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术研究能力持怀疑、否定态度[30]。法律硕士要培养和掌握法律素养、实务操作技能方面的知识,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一些学校对法律硕士的培养同本科生无异[31]。
第二,一些学校对学生在读期间的学术论文发表数量有要求,对发表载体也有相应规定。研究生在读期间进行学术研究本无可厚非,但让学生通过公开发表方式作为毕业前提要件,似乎欠妥。这种赶鸭子上架式的学术能力培养,最终结果是催生诸多完全以营利为目的,质量极其低劣的期刊,也迫使部分高校制定了明令禁止学生发表的黑名单期刊。这些期刊为了营利,几乎不考虑学术论文质量,这也很大程度上迎合了很多学生的需求。学生掏钱发表文章,不仅无益于学生学术功底的积淀,也有可能对学生今后的工作、学习产生困扰。于高校而言,亦不光彩,对学校的声誉、学科建设、研究生教育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2.导师作用未充分发挥
研究生导师应该全程参与到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学位论文从开题到答辩的各个环节,并做出有针对性的指导[27]202-203。在论文撰写过程中要求学生紧密结合生活实践,提升学术价值。另外,一些院校的“双导师”制度流于表面,所聘请的校外导师只是挂名,并不实际参与实际教学活动,也存在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职责范围不明等情况[31]31-35,这些现实的问题都使得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导师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比如在样本中,只有少数院校中的部分学术论文中有标明校外导师姓名,绝大部分没有校外导师,且校外导师大多是实务部门领导,从时间和精力上看,对学位论文指导存在一定现实困难。
3.研究资源获取存在不便
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多数时间处于校外,使得他们无法便利地获取校内各种学术资源,在查找文献、获取数据时存在诸多不便。虽然在信息化时代,很多资源可以共享,但很多期刊文献、电子图书只有通过高校内网才能获取,校外无法访问。另外,各培养单位购买的学术资料多寡程度也有很大不同,一些学术资源培养单位并未购买,在进行研究时就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来获取,造成一定程度的不便。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试图站在培养单位角度,从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的培养理念转变和培养机制完善两方面提出保障学位论文质量的建议。
1.树立理论与实务兼具的复合型人才培养理念
很多高校对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的培养侧重实务,对理论水平的提升不够重视。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实务经验比较丰富,但理论知识相对欠缺。首先,一些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的实务经验使得其易偏重实务而轻视理论。其次,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的很多课程是对本科知识的讲解,且授课时间不长,难以对基础知识进行系统全面阐述,上课质量不高。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理念经历了从大司法到小司法,再到大司法的发展历程,强调培养对象高层次且领域宽泛[32],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也是要培养高质量复合型人才,既要能应对实务问题,又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当前我国如此众多的法律硕士培养单位,每年会有大量的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离开学校后投入工作岗位,必须要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高校对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的培养要树立理论兼实务的理念,提高学生的理论研究水平。
2.重视学生基本素质的提升
首先,在新生入学前,进行学术研究的基本素质教育,涉及文献的检索与分析,法学研究方法的介绍,论文写作与投稿等方面的技巧与规范等。以课程指导培养为主,讲座培养为辅,高校可以开设《学术研究指导》等相关必修课程,而非主要以讲座等形式培养学生的学术研究基本素质。一是讲座质量有好有坏,受主讲人水平、时间等因素限制,讲座内容碎片化,学生参加太多同类型的讲座,知识系统容易混乱,无法形成体系。二是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本科阶段专业背景不同、法学理论基础有差异,每个个体的法学知识储备有很大不同,东奔西跑听讲座难以理解,很难系统消化。三是很多学生抱着见学术大佬的心态,讲座内容只是一听便过,用处不大。其次,加强对学术道德的培养,端正学生求学动机,遵守学术规范[5]109-112。培养学生求知求教意识,主动联系导师,同老师、同学多交流探讨。
3.以实务性作为论文质量主要评判标准
对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质量要以实务性为主要评判标准,而不能过分要求创新性。论文创新性不足,但确实反映实践问题,有行之有效的解决之策,对解实际问题具有一定意义即可。至于是否一定要有所创新,就涉及如何理解创新。如果是从无到有的创新,对于非全日制法律硕士难度极大。况且要求学生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就有一定程度创新,难免过于理想化,赶鸭子上架式的制造学术论文,片面要求创新,很多时候并没有真正推动学术进步。人文社科研究,要有所创新、有所洞见需要一定积淀,远非三两日功夫可成。但如果在现有研究基础上进行理论提升或对现实问题进行深入挖掘,对于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而言更具现实意义。非全日法律硕士的学位论文不应仅限于传统上理论性很强的学术论文,还要提倡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报告等形式[33],强调实务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理论知识的相对不足。
1.完善导师制度
大学之大,不在于大楼之大,而在于大师之大。一个优秀负责的导师对学生能够产生重要影响。由于个人事务或其他原因,一些导师很少过问学生学习情况。学生主动找老师陈述自己想法或学习情况时,导师跟学生的交流也有限。很多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处在“放养”状态,不利于学术研究能力的培养,在学位论文的完成上也存在诸多弊端。鉴于此,第一,建立“浮动”导师制度。研究生培养单位定期了解师生双方互动情况,了解老师在指导学生过程中的现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如果学生基于合理正当理由想重新选择导师,学校应当尊重其选择,老师无暇兼顾过多学生指导工作时,要主动请求更换学生导师或增加辅助导师。第二,对于高校的“双导师”制度,暂且不论很多高校已然流于形式的事实[34],笔者认为该制度对非全日制法律硕士作用有限。首先,基于经费开支等因素,一些高校并未给非全日制法律硕士聘请校外导师,一些学生实际上并没有校外导师。其次,校外导师中相当一部分人担任领导职务,基于公务和时间考虑,让其一个人带几个学生,其时间和精力不足,难免顾不过来。最后,多数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本身就有实务经验,对实务有一定见解,在完成学位论文的过程中更多需要的是理论支撑,而这方面校内导师可以提供充足保障。第三,充分发挥青年教师作用,担任导师或辅助导师。非全日制法律硕士人数通常较多,而能够指导研究生的老师通常需要副教授以上资质,故而师资力量有限,一个导师同时指导好几个学生较为常见,由此导致导师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交流时间有限,导师难以及时了解学生情况。高校要充分发挥青年教师的作用,让青年教师加入到论文指导行列中来。很多青年教师由于资历尚浅、职称不高而不被允许指导硕士研究生,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在学识上没有足够能力,应充分利用高校青年教师,发挥他们在论文指导中的积极作用。
2.完善学术论文发表制度
一些高校规定,研究生必须公开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方能毕业,这种规定存在一定不合理之处。第一,学术资源的有限性使得研究生并没有多少机会可以在短期内将论文发表在质量较好的学术期刊上。于是,临近毕业胡乱拼凑文章,并发表在质量很低的期刊上是常有的事,论文发表成了毕业前的走过场,一些期刊也借此牟利。第二,很多高校的校内期刊,质量高于一些在知网公开发行的期刊,如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大研究生》、西北政法大学的《知行学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南湖法学》等校内期刊,面向校内外广大师生收稿。对于人数较多的法律硕士而言,在读期间的学术论文发表,可以采取分流机制,在建立期刊黑名单基础上,以能公开发表为原则,以其他方式替代为例外。比如,在质量较高的校内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也应当允许毕业。
3.完善学术研究的服务监管机制
第一,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学生对学校课程设置、课堂内容、导师指导情况等有任何意见、建议,及时获悉。第二,提交攻读计划书。在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入校之前,让每个学生根据自身情况提交攻读计划书,内容涉及工作经历、学术兴趣偏好、拟选专业和导师、对某事件的评论或提交自己撰写的学术论文等,培养单位提前根据资料进行分流,确定培养思路。第三,提升学术资源供给能力。要提供多种渠道完善非全日制法律硕士获取文献、数据的能力。开通校外访问渠道,让非全日制法律硕士能比较便利地获得文献、数据等研究资料。另外,要拓宽资源探索渠道,对于学校没有购买的学术研究资源,通过高校与高校之间、高校与大型图书馆之间的协助调取资料。第四,拓展平台,提升学术能力。通过学术竞赛、座谈会、交流会、研讨会等形式激发学生的学术研究热情。比如,通过线上或线下等方式开展著作阅读研讨会以及学位论文选题讲座分享会等活动。另外,丰富纸质版、电子版文献资源。法学作为交叉学科,涉及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要让学生在其感兴趣的范围内广泛阅读,导师可以提供参考阅读书单。第五,重视学生外语水平,提升外文资料研究能力。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外文水平普遍不高,更应重视。高校可以通过开设域外法律著作、法律规范翻译等课程,或通过其他方式提升非全日法律硕士外文文献研究能力。比如北京大学法学院让硕士研究生翻译外文著作片段或国外知名学者文章,以此锻炼学生学术素养,并将译文通过“法意读书”等公众平台进行传播①参见北京大学法治研究中心平台公众号“法意读书”推送内容。。这对提升学生的学术研究兴趣和外文阅读分析能力具有极大益处。第六,全程监管学位论文的完成。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要尽早确定选题,导师要督促学生在充分搜集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实践,尽量自己确定选题;在论文写作过程中,要加强同导师的交流,定期汇报论文写作进展及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或更换选题;论文完成后,同学之间相互检阅论文格式与内容是否规范,并相互提出意见和建议。
4.坚持严出机制
较之于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招生多、考取难度小,故而人数逐年增加。非全日制法律硕士人数增加的同时,其培养质量也受到质疑,一些招聘单位招聘时会明确附加“全日制”要求。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质量高低是体现培养质量高低的重要方面[35],在招生数量增加的同时,必须要在培养质量上严格把控,而非将招收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当做学校创收的途径[36]。法律产生于社会,发展于社会,并最终是要服务于社会的[15]108-119,对于法学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视,是高等教育关注的重点。近年来,最显著的体现便是加大对学位论文的抽检力度,2014 年教育部发布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规定,学位论文每年抽检一次,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比例为5%左右。对连续2 年抽检都有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幅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会进行质量约谈,严重的可能会撤销学位授权资质。高校要严格保障论文质量,尽可能将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学位论文上传至中国知网等平台,提升学生对论文质量的重视程度。此外,近年来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对研究生的清退事件,也给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敲响了警钟并做出了示范,对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的培养要坚持严出,打消不纯的求学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