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探讨

2020-03-12 01:06
工会博览 2020年34期
关键词:新闻媒体工会组织职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宣传贯彻普及《安全生产法》,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件大事。探讨如何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助于《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普及。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此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心、方针及管理体制作了言简意赅的表述,应当说是科学而合理的原则性规定。但是,如何将其全面落实,在实践中大大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尚需要进一步完善其规定,尤其是如何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方面。

不少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不能承担主体责任,既有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客观上的原因。其主观原因是单位舍不得在安全生产上投入必要的人力与物力,致使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其客观原因是管理人员尤其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缺乏,企业没有安全生产的管理能力,致使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尽管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从长期来看,实现安全生产大大降低工伤事故,应当是其能够主动承担起相应的主体责任,并且有足够的能力承担此责任。但是达到这一理想状态,需要加以时日,是个比较长的过程。在此之前,安全生产管理应当突出强化政府监管、职工参与、社会监督的体制建设,共同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起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责任。

一、政府监管应当与职工参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

政府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是最有效力最有权威的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也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最后一道保障。但是政府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最大的不足就是生产企业数量庞大,分布全国,而政府相关监管机构人力十分有限,单单依靠政府自己的力量履行监管职责,无异于杯水车薪力不从心。政府监管机构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常常是处于事故发生之后的调查处理,亦即处于被动的状态,就是其力不从心的突出表现。鉴于此,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必须与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借助这些宝贵的社会资源才能使其变得耳聪目明,从而使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变被动为主动,大大提高监管效率。

即使有关法律直接规定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与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紧密结合,但是没有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措施,实际效果也未必理想。如果有关法律不仅对此明文规定,而且对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做得好的政府安监部门及工作人员有实实在在的激励措施,对辖区发生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的一律严厉追究,这样将会大大调动政府安监部门及工作人员主动联系职工与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的积极性。从另一角度看,只有政府有关部门切实重视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重视社会力量的参与,二者才有参与这项工作的积极性,才能充分激活安全生产管理的生命力。

二、提升职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

《安全生产法》赋予了职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并且赋予了其拒绝违章指挥与紧急避险的权利,但职工的这些权利在实践中行使并不顺畅,甚至在有些地方形同虚设。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府有关监管机构在工作中忽视了职工群众,导致职工参与度不够兴趣不浓;另一方面是职工群众缺乏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的能力,多数职工不懂得工作环境的职业危害,甚至不懂得自己工作岗位的职业危害,没有识别危害或者危险的能力。提高职工的参与积极性,应当补齐这个能力不足的短板。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的制度,但是落实不到位。为了提高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并直接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应当在挖掘其积极性上下功夫。有关法律可以规定职工技术晋级应当在考核考试的内容中增加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使其层级提高与安全知识提高同步,促使其终身主动学习,从而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素质,提升其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

三、要切实保障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的程度,反映了国家民主建设进程的一个侧面。随着国家民主建设进程的加快与逐步完善,这项工作也必然同步发展。

我国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的组织主要有各级工会与新闻机构及相关的团体,在促进和保障职工有效参与方面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当承担起法律责任

职工安全涉及到职工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是其至关重要的一项权利。工会组织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与维护者,理应十分重视促进安全生产,切实保护职工的安全生产权利。各级工会领导机关都设有劳动保护部,所以其有能力履行好此职责。但是现实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法律责任,哪怕是其工作范围内发生再大的工伤事故,都与工会组织无关,其不承担任何不利后果,这不利于促进其履行职责,这种情况应当改变。

工会组织在深化改革的今天,在安全生产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工会组织应当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在事故追究中,工会有渎职行为的也成为被追究的对象。如果法律有此规定,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中的参与度将会有很大提高。

2.保障新闻媒体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畅通

新闻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主要力量之一,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应当畅通新闻媒体参与的通道。我国新闻媒体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往往是事后报道比较多,事前监督比较少。落实我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新闻媒体的监督参与应当将中心前移,加强事故预防环节的监督工作。这是其承担相关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新闻媒体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在地方通道往往不顺畅,甚至受到阻挠。我们要建设平安中国,实现安全生产是应有之义,我们应尽力使新闻媒体在安全生产中起到比较好的监督作用,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为平安中国建设作出贡献。

新闻媒体深度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将事故隐患予以适当报道,不仅有利于减少职工伤亡事故,于职工是天大的好事,而且对于生产企业保障正常生产,避免发生事故承担法律责任也是重要的大事好事。这个道理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大力宣传,使其能够配合新闻媒体的监督,欢迎其监督。这对于营造安全生产的好环境十分有利。事故隐患由新闻媒体揭露出来,将其消灭于发展之中,比隐患存在并且恶性发展下去,其利害不言而喻。国家应当畅通新闻媒体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渠道,并予以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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