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制度的反思
——基于乡村秩序裂变语境

2020-03-11 23:44:44
广西社会科学 2020年2期
关键词:精英团体群体

(西安市社会科学院 历史文化研究所,陕西 西安 710054)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工作保护传承的不仅仅是物品与器件,而是传统技艺、习俗礼仪、表演方式,承载这些技艺或记忆的“非遗”传承人是“非遗”保护体系中的核心所在。因此,有必要探讨这一群体产生、发展、演化的内在逻辑,由传统文化产生的根基——农耕文明角度观察“非遗”传承人认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而在源头上进行调整与补充。

一、传统乡村与乡村精英群体

“非遗”是我国古代长期农业生产中形成的一种适应农业生产、生活需要的社交、制度、习俗、礼仪、道德、教育等文化内容的集合,以及由此而衍生的戏剧、民歌、手艺及各类风俗活动等,这种深入我国普罗大众骨髓里的文化基因决定了我们民族生存、生活与思考的方式逻辑。承载这些手艺、表演的民间艺人群体作为乡村文化精英或者技术精英成为乡村秩序的一部分,与以土地为中心的村庄,以村民为内容的家族、邻里模式、乡贤群体共同构建了我国传统乡村的秩序结构,地方乡绅乡贤代替国家行政权力治理的模式构成了我国古代乡村治理模式的主基调。

(一)传统乡村社会人才双向循环

长久以来,乡村在我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中既扮演了生产者、供给者的角色,同时又是消费群体,不需要城市垂直管理体系的介入,只是在乡村社会框架中就可以形成自给自足的闭路循环,而这闭路循环仍有余力自我开口向城市社会提供了近乎一切可需的人才、物资、技艺,城市却很少承担生产的功能,乡村技术精英与文化精英可以通过规范渠道或者其他方式为地方政府或者中央机构服务,在完成学而优则仕使命后,这部分精英人才常有向统治者“乞骸骨”回归乡村的行为,带着在城市生活磨炼的技艺或者在政府管理体系中学习的知识和积累的经验威望回归乡贤乡绅群体,继续发挥着“乡村贤达”的作用。把对人才所必须具有的技术、知识、经验、责任等基本要素通过这种循环流动得以加强训练与培养,乡村为城市输送所必需的物资及人力资本,城市回馈给乡村以资本、经验及经受考验的人才群体。经过数千年士文化及乡贤文化的教化与熏陶,在不断地发展中又从细节上修正改进,这套人才流动机制合理且以较高的效率构架了我国古代社会管理机制。

(二)传统乡村中“旧”的团体关系

民间手工艺人作为乡村的普通成员存在,作为乡村生产消费循环机体结构中的一部分发挥其固有的作用,是乡村这个有机闭合整体的合理且天然的一部分存在。民间艺人、表演者乃至村民多是民俗节日的组织者、参与者,作为乡村整体中的一员。他们不是因为获取利益或者其他目的去参与民间民俗活动,而是乡村生产生活演进过程中自然的行为,乡村民俗节庆、表演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经济行为,参与者是传统技艺传统礼仪、民俗、信仰等传统文化的承载者展现者。在农耕文明视阈下考察这一群体,可以发现约定俗成的交往方式、道德规范、精神信仰贯穿在他们整个人生过程中,“它定义了个人品行、社会交往、公共生活等诸多层面的基本规范和价值导向、筛选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人格化力量——精英”[1]。群体中的人很早就知道并且很明白他成长之后将在团体里尽什么职务。在这一环境里,年轻人的职业选择范围是比较狭窄的,多数都是继承祖辈传下来的技艺,年幼即参与作坊的集体劳作,绝大多数人在出生时就被决定了未来的职业方向,从事造纸或者其他手艺,成长过程在接受技术能力培育的同时,潜移默化学会如何处理团体关系,用规定了的传统习惯培养一代又一代人学会“处理技术的能力”的同时习得“处理人事的能力”[2]。传统的民间手工艺人、表演者、民俗节气组织者的人生都是与乡村团体休戚相关的,劳动行为并不具有职业化倾向,而只是作为特定文化空间的一分子出于自愿的自然行为。这一群体的生活轨道、社交方式以及对他们的管理与引导是依靠流淌于乡村血脉的文化力量,也就是约定俗成的行规、乡规民约,而不是来自政府的行政管理干预,在特定的文化空间里生活,遵循一定的规则与道德条律,基于此建立起的团体关系稳固而可靠,这份集体自我认同感引导他们接受共同价值并获得充分的认同感与满足感。

二、乡村秩序裂变与“非遗”传承人认定制度

随着西方工业文明的不断冲击以及城镇化进程的持续深入,打破了原有的传统农业文明的固有框架,推动了我国社会生活面貌的变化及社会阶层间的流动。原有农耕文明支撑体系下的社会组织结构受到摧枯拉朽般的冲击,城市容量的不断扩张极速地吸纳了大量乡村人口的涌入,农耕文明环境孕育下的乡村生产生活方式逐步衰退甚至崩溃瓦解。乡村作为生产者、供给者的角色逐步被城市所替代,消费领域也只能被动接受城市提供的低端消费物资,自给自足闭口循环功能受到破坏,在经济功能上已无法实现自我满足。随之也带来人才循环链的裂变以及乡村精英群体寻求新的团体关系的需求。

(一)城镇化带来人才单向流动

工业文明时代,乡村被看作在经济功能及文化功能落后的、消极的场域。由乡村到城市再回归乡村这一持续数千年的人才循环流动结构被完全颠覆,变成了乡村到城市的直线运输而无返回的路径,“告老还乡”成为只停留在课本上的一个成语。农村相对于城市处于可有可无的附属地位。以民间手工艺人、表演者、民俗节日组织者为代表的技术精英与文化精英赖以生存的手艺无处发挥失去了存在价值,在群体生活中由原来的技术精英、文化精英的代表沦落到遭受歧视的局面,逐渐沦为固守着僵化的营生而不知变通的群体,更多的手艺人、表演者因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基本生活都得不到保障,社会地位降低,逐渐被社会边缘化,日常生活中也遇到了不少不公平待遇,便会对自己所掌握的技艺、技能甚至价值观、文化观产生怀疑,乡村民众尤其是乡村精英阶层,自觉或不自觉地选择拥抱高效、时尚、发达的都市。乡贤群体逐渐瓦解,乡村在宗族观念、信仰理念、秩序规范、管理引导等文化功能上逐渐丧失了自我调节修复的能力,科技的进步及消费模式的改变冲破了原有的文化基因链接。民间文化艺人与地方文化精英这一阶层,在城市化进程的洪流中被裹挟着涌入城市,被机械地搁置在新的团体关系之中。他们的表演、技艺更多是作为经济行为出现,被市场眼光审视判定其价值。

(二)“非遗”传承人认定制度确立新的团体关系

原有社会组织团体关系的瓦解与裂变,促使民间精英选择前往城市寻找新场所与新的团体关系。从经济组织、社会关系角度来解释,确立“非遗”传承人认定制度,就是政府力量介入自然生成的日益衰败的团体关系之中,依靠行政手段,建立一种新的团体关系,即是“走向城市的陌生人组成的法理社会”[3],在现代社会语境下为传统建立另外一种文化秩序与框架。“非遗”是文化空间,是无形的,传承人群体的本质“是地方人群共同体的‘文化精英’”[4],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这一概念是职业概念,是时代发展下诞生的职业群体。以有形的现代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代替无形的传统方式的文化链接,接替了农耕文明下的社会关系纽带而诞生的新的社会团体关系,意在通过逐级有效的现代管理以及政策、法律的加持延续这一团体原有的生命活力。我国于2006年开始实施“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和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经过十几年来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命名认定工作,现已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数千人,再加上各省、市、区(县)级“非遗”传承人,有着数十万的“非遗”传承人群体。这一制度是适应新形势下传统文化保护的必须,对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留存产生了积极效应,同时由于文化空间的消失,这种技术式的保护存在一定缺陷。

三、“旧”人与“新”团体关系的情景脱离

“非遗”保护制度,是以工业文明发达城市的眼光来审视而诞生的制度,“新”的团体关系在认定时只认定古老的、传统的、不掺杂任何现代工艺技术的技艺,这无疑是以外来者的眼光定义了“旧”群体。“旧”的人——传统文化精英或技术精英在加入或被吸纳为这一群体时,由主为客已经被划入了框架。乡村文化基因的流动性与现代技术性保护的“刚”性所带来的情景脱离也引发了负面效应,存在各种“不确定性”。

(一)“旧”人被“新”团体关系吸纳时的不确定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外来名词,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英文翻译而来,属于文化术语范畴,在近代学术研究视阈下,我们习惯于用西方的学术术语来解释在中国大地上发生的诸多事情及相关人和物,甚至在国家权力与地方传统对接时,丝毫没有征询被对接者的意见,在制定这项制度或者政策时,已经默认了被实施者是不需要或者没有能力去理解实施行为的,“非遗”名录制度在诞生之初就埋下了些许隐患,并没有根据我们的国情和文化发展需要去概括民间文化的精髓,而是选用了外来学术用语对这一境况带来的首要问题是,传统民间艺人、表演者也即是我们准备纳为“非遗”传承人的群体本身受教育程度十分有限,所具备的认知能力甚至无法理解“非遗”学术化表达。尤其农村地区的传承人对待认定怀着极为复杂矛盾的心理,民间手艺人包括民间传统手工艺人、表演者,作为乡村生产生活消费秩序空间中的生产者或者乡村文化活动的参与者一员,很长时间以来,在乡村有机体中扮演着精英的角色,特有的骄傲与固执心理,在突破城乡二元结构鸿沟,由乡村步入城市文明或者被城市文明吸纳时表现出畏惧、猜疑的矛盾心理,一方面是面对权威阶层的向往、畏惧心理,另一方面作为乡村知识阶层的骄傲、怀疑心理,对“非遗”认定工作的合理性、公正性、公开性存在诸多质疑,不能有效配合“非遗”认定工作,导致许多真正民间工艺技术掌握者、表演者不能被纳入“非遗”传承人这一群体。

(二)“新”团体关系界限的不确定性

无法用机械的条框去规定文化的深层内涵这一先天缺陷,也导致“非遗”认定制度选拔结果上的片面性,尤其是对于部分城市地区遴选的“非遗”传承人,城市中心本身已经失去了农耕文明生存土壤。据笔者调研观察,被“非遗”团体关系接纳的城市群体,除了部分是掌握核心技艺的手工艺人、表演者外,还有一部分统一有着以下特征:一是有着至少是高中学历以上的教育背景;二是与掌握核心技艺的手艺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三是有着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及时捕捉国家、省市出台政策、文件中蕴含的信息。此类型的传承人很容易在“非遗”传承人认定制度中得到逐级晋升,在调查中的数位省级“非遗”传承人都有以上共同特点,这一变异现象让我们不得不对现有制度进行反思,究竟保护的初衷以及什么才是急需政府部门保护的群体,是“非遗”传承人认定制度需要专门确定的。以传统技艺、美术类举例,掌握核心技艺的手工艺人往往是纯粹的“造物者”,并不具有现实中社交能力,在“非遗”认定过程中多有落选,部分手工艺人甚至疑惑于是否“非遗”认定体系的产生破坏了他们原有的师徒传承关系及手艺水平认定标准,徒增了手艺人之间的矛盾。这也侧面反映了“非遗”认定制度中需要调整和完善的地方,随着“非遗”传承人队伍的不断扩大,极有可能出现矛盾激化、效果相反的结果。

(三)“新”团体关系凝聚力的不确定性

“非遗”传承人一旦被各级政府文化部门认定,就意味着步入新的职业团体,被官方部门赋予了一个新的社会角色,并从法律、制度层面明确而严格规定了这一职业角色的权利和义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各省市县(区)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对这一职业角色成功扮演与否也有相应的奖励与惩罚措施,诸如物质激励、荣誉称号或者撤销称号、退出名录等。除此之外,“非遗”传承人这一群体既不同于组织严密、管理有效的现代行政体系,政府部门对“非遗”传承人群体并没有实际的管理权,同时又缺乏原有生存空间文化纽带下的自我约束,在责任感、共同追求感上已经大不如前,在自我诉求上没有养成团体文化,除了传承人这一身份的加持可获得部分经济收益外,并没有形成新的群体意识。团体关系的松散、不确定性、不成熟度导致了“非遗”传承人群体归属感的缺失,脱离了原生态文化氛围的滋养,传承人群体犹如被放置于空中楼阁,在现有的城市文化空间内,这一群体往往被市场化大潮中的商业思维模式裹挟,对团体关系的社会责任感并没有得到加强,相反他们对于新获得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缺乏全面的认知,也无法通过与外部力量交流反过来审视自己群体文化的价值与意义,往往面临的都是回不去的家乡,融不进去的城市的境遇。

四、“非遗”传承人认定制度的改善之思

工业文明与农业文明的对立,城市对乡村的冲击本身就带来“非遗”保护中的悖论现象。悖论是表面上为同一命题或推理中隐含着两个对立的结论,而这两个结论都能自圆其说。对于“非遗”保护工作来说,农耕文明产生的物品伴随时代变迁消失的必然性与时下保护的必须性形成天然的悖论命题。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称号在2006年国家正式启动之前,在几千年的农耕社会里,是作为农耕文明的发展演进汇集而成自然诞生的,这些代代相传的手工技艺、民俗、表演、口头文学是适应于农业生产和乡村的生活必需品与基本的生产工具,以极其自然的状态渗入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中。到了近代以来,伴随着农业文明的逐步衰落与工业文明的兴起,这些代代相传的技艺、手艺、表演等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壤环境,文化空间的演变与更替,造成传统文化的消亡是必然的,快速高效的工业流水线生产逐步代替手工制作。科学与技术的快速发展打破了传统生产方式,流水线的工业生产满足了城乡生活的必需,大众化的娱乐消费成为群体消费的主流,民间制作者或手工艺者、表演者、民间文学渐渐失去了生存的空间,传统手工技艺、表演、民俗必然被新的生产方式、新确立的社会结构冲击。在这一语境下产生于农耕文明的民间文化的逐步消亡是必然的,这一现象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由于生产方式与追求目的的不同,工业文明生产要素、生活形式势必会对农耕文明的产物带来毁灭性的冲击,冲破农耕文明原有的文化生态结构,建立适合工业文明生产、生活的秩序。但是,工业文明并不是人类生存的最终形式,以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生态文明必将取代工业文明成为人类的归宿,生态文明生存秩序下势必会走上“礼失求诸野”的反哺路径。为延续生态文明的文明化基因与脉络,应在这个时刻努力保存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与传承,把乡村作为一个有机文化整体进行考量,对传统技艺、表演形式、民俗节气进行保护,在新的生产要素、生活形态下寻求并创立植根于优秀传统文化又适应于时代发展的核心价值与文化内核,对文化根砥产生的乡村予以追溯与反哺,为生态文明的到来准备充足。因此,在这一阶段民间工艺、表演,习俗节日的必然消亡与“非遗”保护之间存在天然的悖论命题,这也是“非遗”保护工作先天性就难度很大的根源。而从文化基因层面去理解这一悖论现象,有助于梳理“非遗”保护制度,而非否定“非遗”保护所作出的贡献,毕竟国家权力的干预保护是所能预见的最有效的方式。从农耕文明碰撞工业文明的角度来梳理只是为了促使制度更为完善,方向更为明确。建议针对“非遗”传承人团体关系中的“不确定性”从以下几个层面加以改善。

(一)以“旧”视角看待“新”的工作

城市视角的“非遗”保护把植根于农耕文明的“非遗”进一步“客体化”,乡村本应是传统文化产生的主体,在市场化运营与工业流水线冲击下,乡村文化的客体化逐步加快。近年来,主张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产业的方式占据主流,虽然有一定道理,但仍是以城市视角审视乡村发展,没有脱离经济、商品、市场的园囿,旅游、娱乐只是把乡村作为消费品从而再造一个另类城市而已,并未能从根本上留存乡村。随着2020年1月新的土地管理法的实施,资本市场流入农村集体土地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内可预见的事实,人才、资金、技术的流入是否能促进乡村文化的主体化仍未可知,但应该看到从软环境上改变乡村环境成为必然趋势,这其中包括对乡村整体留存保护而不是以某个“非遗”项目为主体的保护,作为文化空间的整体保护是“非遗”保护工作的根本,遵循乡村文化发展演变的规律,而不是一味以“入侵者”“改造者”的角色审视传统文化。

(二)自下而上的团体补充

自上而下的“非遗”传承人认定管理其结果偏重“关注的是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如何限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行为规范”[5],往往“忽视了传承人如何来解读和接受这些意义设定”[6]。自下而上的团体建设有助于弥补“非遗”传承人认定工作的不足,诸如“非遗”保护协会、研究会等民间组织,机动灵活,更容易了解传统民间艺人、表演者、民间文化的真实需要,在乡村文化与城市文化碰撞中找到合适的结合点。近年来,全国各地纷纷涌现由传承人、专家学者、保护机构共同参与成立的各类“非遗”保护协会等民间组织,也说明“非遗”传承人、民间文化精英群体正通过自己的力量去弥合城市化过程中的裂变过程,这有助于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但也应该看到,由于保护协会的初创时期,人员组成与管理运营方式随意化、松散化的现象十分普遍,同时又与“非遗”认定机构复杂的关系,作为民间文化精英的群体意识尚未苏醒,在内部技术认定标准上存在很多不足,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完善“新”团体关系建设

“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折射的是城镇化进程中原有社会结构的裂变与重建。处在城市与乡村两个不同区域的传承人对新团体关系的认知存在很大差异,由于我国城乡二元化制度的长期存在,城乡文化差异导致的城市与乡村两个不同群体的社会心理问题在城乡“非遗”传承人身上得到更加显著的折射。农村“非遗”传承人以及民间手工艺人、表演者有逐渐向城市流动的趋势,尤其是民间传统手工艺人、传统手工技艺的传承者,在乡村文化空间已经逐渐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受市场经济与城市文明的召唤,生活与职业重心逐步向城市转移,这一群体的分化现象是农民阶层在城市化发展进程中产生分流的因素之一。因此可适当调整“非遗”传承人认定中城市与乡村的比例,重视农村地区“非遗”传承人认定工作。同时应重新审视“非遗”传承人认定标准界限,对农村地区“非遗”传承人认定部门积极吸纳当地民间文化精英与技术精英,尊重地方文化发言权,加强农村地区“非遗”认定制度设计,给予政策倾斜,甚至可以吸引进城的民间精英回乡参与到民间文化保护工作之中。

综上所述,“非遗”传承人认定工作所折射的是传统文化如何传承弘扬的问题,文化是否应该以商品化、消费的方式走向复兴,热闹喧嚣的文化产品繁盛虽然是文化繁荣的一部分,但自信从容与泰然自若也许是文化自信最好的状态。对文化内涵的剖析及对文化自信风貌展现的阐释有助于寻找传统文化合理的保护方式,这也是本文后续所讨论的问题,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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