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浩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872)
贸易是生产发展和国家富强的重要助推器。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分工可以增进劳动生产率,因而是国家富强的不二法门。但分工起因于交换能力,分工程度受交换能力的制约,换言之受市场广狭大小的限制。可以说,交换能力或市场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分工、专业化、劳动生产率乃至国家的富强。①实际上,中世纪英国商业贸易已经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商业化理论表明,中世纪中晚期英国出现货币化、城市化和劳动专业化,国内外贸易长足发展,推动了经济社会变迁。②以往研究多集中于国内贸易,本文则拟就中世纪英国对外贸易的扩展与垄断政策调整问题谈谈看法。
中世纪英国(这里谈的英国主要指英格兰,下同)对外贸易史研究始于19世纪以来职业经济史学家的开拓性工作,阿什利的《英国经济史和经济理论导论》上部(中世纪,1888),利普森的《英国经济史》(第一卷,中世纪,1915)均设有中世纪对外贸易史的章节。此后,这种做法一直延续不断,克拉潘的《简明不列颠经济史:从最早时期到1750年》(1949), 以及20世纪下半叶出版的波斯坦的《中世纪的经济与社会:中世纪不列颠经济史》、博尔顿的《中世纪英国经济:1150—1500》等莫不如是。③
与作为经济史组成部分的对外贸易史不同,从罗杰斯开始,工商业史独立于经济史,他的《英国工商业史》(1892),坎宁安的《英国工商业的发展》(早期和中世纪,1896)便是这种探索的最初尝试。④20世纪早期,商业史与工业史分离,贸易史应运而生。1931年,萨尔兹曼的《中世纪英国贸易》出版,成为该领域第一部断代史专著。作者认为,以往的贸易史大多属于经济史的“分支”,他的著作以一种新的、原创性的方式研究了中世纪英国贸易史,内容涉及货币、信用、度量衡等贸易工具,作为贸易中心的城市,城市中的外地与外国商人,城市中的市场与市集,贸易中心施用的商法(merchant law,或称商事法),陆路、河流和海洋等对外贸易商品的分销方法,进出口贸易的地区与商品,以及从事对外贸易的英国商人等,⑤对中世纪英国对外贸易史进行了系统性和综合性的研究。
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中世纪英国对外贸易史研究日益专门化和碎片化,某个城市和某种商品的对外贸易史等专题著作大量涌现,目前此类研究的发展势头仍如火如荼。
在上述三类对外贸易史中,作为经济史分支的对外贸易史具有综合性的优点,但限于篇幅往往内容不够系统详实。某个城市和商品等的对外贸易史虽较为详细深入,但通常缺少综合性,从中难窥全豹。由此,断代(指整个中世纪,也包括中世纪的特定时期或朝代等)贸易史则成为必要补充。令人遗憾的是,萨尔兹曼以后,国外新的中世纪英国贸易史著作鲜有出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者对中世纪英国对外贸易史已有不少专题探讨,但系统性和综合性研究还相对不足,迄今为止尚无此类专著问世。蒋继瑞的新书共计六章,分别讨论了中世纪英国的生产与消费、对外贸易条件、进出口商品、商人与商业资本、对外贸易的管理以及对外贸易对英国的影响等。应该说,这部在体例上与萨尔兹曼类似的专著的出版具有显而易见的学术价值。此外,进入21世纪,全球化日新月异,对外贸易成为全球化的重要内容。加入WTO以来,对外贸易已经成为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另外两架马车分别是投资和消费),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应该说,从贸易保护到开放市场是所有贸易强国必然经历的蜕变过程,英国早在通过鸦片战争强行打开清朝市场大门的大约五六百年前已经开始逐步开放市场。借鉴发达国家特别是英国中世纪以来从贸易保护到逐渐开放市场的经验教训,对后发国家对外贸易的未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而迫切的现实意义。
英国地处欧洲西隅,其古代和中世纪的主要对外贸易对象是欧洲大陆。罗马不列颠时期,英国已存在不少进出口贸易。进口商品有酒类、油类、金属器皿、陶器和奢侈品等,出口商品包括牲畜、兽皮、奴隶、猎犬、铁和谷物等。进入中世纪,史料中较早明确提到的英国出口商品是呢布。法兰克国王查理曼(742—814)曾致信英国的麦西亚国王奥发(757—796),“要求按照老式的尺寸制造从他国境内所输出的‘加沙’。‘加沙’通常译为‘斗篷’,意指查理曼大帝军队所用的斗篷”。这种斗篷当由呢布制成,是英国当时通过弗里斯兰人(Frisians)出口到欧洲大陆的为数不多的工业品。除此之外,英国还向欧洲大陆出口奴隶,以及粮食和原材料,包括谷物、铅、锡、羊毛、兽皮、皮革和食盐等。⑥从欧洲大陆进口的商品多为制成品。在成书于公元1000年左右的爱尔弗里克的《对话集》中,作者以商人口吻写道:“我到海外去,去买紫色布帛和丝绸、宝石和黄金,彩色衣服和染料、酒类和油类、象牙和黄铜、紫铜和锡、硫磺和玻璃,以及其他类似的货品”。此外,来自欧洲大陆的进口品还包括香料、鱼、木料、盐、兽皮和奴隶等。⑦
中世纪早期前半段,从事英国对外贸易的商人包括外国人和英国人。6—8世纪定居在莱茵河口的日耳曼部落的弗里斯兰人在英国对外贸易中最为活跃,他们由于居住地的土壤多沙且含水量高,不宜农耕,因而主要从事乳制品业、捕鱼业、航海业和贸易。在法兰克王国的墨洛温王朝和加洛林王朝,弗里斯兰商人充当南北欧贸易的中间人,故而可以将上述英国的呢布甚至其他商品运往法国北部。弗里斯兰人还在伦敦和约克经商,但在9世纪随着维金人的扩张,他们的贸易活动戛然而止。此外,英国还有来自鲁昂(Rouen)、列日(liege)、佛兰德尔、诺曼底和斯堪的纳维亚等地的商人,以及犹太商人。⑧
毋庸置疑,在中世纪早期后半段英国商人也从事对外贸易。据史料记载,8世纪时一个英国商人居住在马赛。显然,盎格鲁-撒克逊商人经常到访位于查理曼王室领地上的鲁昂、圣丹尼斯(S.Denys)、特鲁瓦(Troyes)或其他地方的市集。有鉴于此,查理曼在致英国的麦西亚国王奥发的书信中承诺给予在法兰克王国境内的英国商人公正审判和保护,该信已成为英国最早的商业条约。此外,盎格鲁-撒克逊商人还与罗马教廷保持频繁交往,以至于889年英国编年史家将英国商人没有到访罗马作为一件非同寻常的事件记录下来。⑨诚然,中世纪早期英国的主要贸易关系还是集中在欧洲北部地区。查理曼时期,英国和高卢保持着贸易关系。维金人入侵和卡纽特(1016—1035)征服迫使英国与波罗的海建立了商业联系。截至公元1000年,伦敦港征收的商品通行税表明,英国与低地国家、诺曼底、法国北部和德国(特别是科隆控制下的莱茵兰地区,位于莱茵河左岸)保持着贸易联系。⑩
中世纪中晚期英国与欧洲各地的贸易关系得到加强与多样化。盎格鲁-斯堪的纳维亚贸易的重要性一直维持到13世纪,随后落入德国商人手中。盎格鲁-科隆贸易在亨利一世(1100—1135)时仍保持重要地位,但13世纪科隆商人已经不敌波罗的海港口的商人,通过汉萨同盟继续与英国贸易。12和13世纪佛兰德尔日益依赖英国出口产品特别是羊毛,因而从赫尔(Hull)到伊普斯威奇(Ipswich)的英国东部沿海港口建立起与荷兰和布拉班特的密切商业关系。此外,诺曼征服强化了与诺曼底和法国北部的商业联系,它们没有因为1204年英国失去诺曼底和后来的英法冲突而中断。中世纪中晚期,英国还与法国南部和意大利城市建立起商业关系。英王亨利二世(1154—1189)迎娶法国阿奎丹公国的埃莉诺,由此,加斯科尼从1154年到15世纪一直属于英王领地,盎格鲁-波尔多贸易成为南欧贸易的主轴,并在13世纪扩大到与西班牙、葡萄牙、图卢兹和普罗旺斯等整个西南欧乃至地中海以外地区的进行贸易。截至13世纪末,意大利商人与英国建立了海上直接贸易关系,14世纪中叶,威尼斯、热那亚的大帆船定期到访南安普顿、桑威奇(Sandwich)和伦敦。在与欧洲大陆贸易联系加强和多样化的过程中,中世纪晚期的英国逐渐完成从依赖羊毛出口到主要出口呢布、从在对外贸易中严重依赖外国商人到本国商人崛起的根本转变,跻身于欧洲的制造业和贸易强国。
中世纪晚期英国对外贸易发生如此巨变与许多因素有关,例如生产、贸易工具和航海造船技术等的显著进步,但贸易政策同样十分重要,甚至在所有因素中处于主导地位。在对外贸易中,中世纪英国国王和城市在不同时期出于各自目的实行了不同的贸易政策。中世纪早中期,英国主要奉行贸易保护政策。出于治安原因,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法律规定外国商人进入英国时必须以明显声音引起英国人的注意,使其有所警觉与防范。克拉潘对此作了十分生动的描述:“这些‘远方’的商人在入境时必须大声呼叫或吹号角,如果他们希望不致被误认为强盗或敌人的话——乘船而来的诚实商人也可能是唱着某种颂歌,这可以发生同样的效用。这些是确实记载下来的例证。当‘洛林商船’上的商人载着莱茵河的葡萄酒,沿着泰晤士河溯流而上,到达‘新闸口’时,他们升起了商旗,如果他们高兴的话,还唱颂歌,一直唱到伦敦桥。我们所引证的这一事实的记载大约是在公元1130年,可是这种传统的仪式,在被记载下来之前,必然已经奉行很久了。”
此外,为了保护本国生产者获得较高利润,英国的威塞克斯国王埃德加(959—975)的法律规定了英国出口商品的最低价格,例如每半袋羊毛(约合28或30英石,每英石大约相当于12.5磅)售价120便士;如果低价出售,那么买卖双方要向国王缴纳46先令的罚金。再比如,英王忏悔者爱德华(1042—1066)的法律规定,在英国的外国商人只能以批发形式出售商品(出售的胡椒和香料每次不少于12磅,丝稠、呢布和亚麻布则要整匹出售),禁止他们从事市民经常做的任何工作或者从事零售贸易时妨碍英国人的工作。
中世纪中期以来英国城市成为工商业中心,市民以工商业为生,为此他们实行贸易垄断,对城墙以外的所有人奉行贸易保护政策。中世纪中期,英国城市贸易保护政策适用于所有的外地人(foreigner)。正如萨尔兹曼所说,对于中世纪英国市民而言,“foreigner”不是外国人(alien),只是一个来自自治城市(borough)及辖区以外的人。他认为,我们谈论12世纪的英国或英国人,但直到百年战争将英国融为一个与法国对立的整体以前,伦敦、约克、埃克塞特(Exeter)或纽卡斯尔的市民认为自己不是英国人,而是来自了不起的城市(a citizen of no mean city)的一位市民。对于一个陌生者,中世纪市民的态度是妒忌和猜疑的,因而在国王授予一个城市的商人行会或汉萨(hanse,即行会)权利的特许状中,包括贸易保护的条款,例如非商人行会成员禁止在该城市从事贸易活动等等不一而足。外国商人同样是中世纪中期城市制定的贸易垄断政策的受害者。阿什利认为,在英国的外国商人经常遭受猜疑,因此他们必须服从由市政当局起草和实施的最严厉的法规:他们仅能从市民那里购买自己的商品;他们的商品只能卖给市民,而且贸易活动必须在市场交易于完全公开的场合进行;他们不能从事零售业;他们不许携带商品进入内地;为了确保他们在规定的区域内活动,他们不能在英国滞留40天以上;为了便于监督,他们必须寄宿在市民家里等等。尽管1215年的《大宪章》中的两个条款规定,应该让外国商人安全地往返英国,禁止向他们征收过高关税,但这些条款只是模糊的和不明确的承诺,绝非提供贸易自由。应该说,中世纪中期城市已取代国王成为英国最主要的贸易保护主义者,贸易垄断制约了市场和对外贸易的发展。
从根本上说,中世纪晚期与欧洲大陆贸易范围的扩大,以及呢布和英国商人在对外贸易中地位的上升,在很大程度上受惠于英国因时制宜地逐渐开放市场。应该说,中世纪中期城市的贸易垄断政策遭到其他利益攸关方的反对。首先,市民贸易垄断权损害了大贵族的利益。后者认为,如果与外国商人直接交易,不经过英国的中间人,他们可以以更高价格销售自己庄园的产品,同时以更便宜的价格购买国外奢侈品,作为最大土地所有者的英王本人也持有同样观点。其次,城市的贸易垄断政策令外国商人忍无可忍。萨尔兹曼认为,在英外国商人的历史是一部漫长的商业企业的斗争史,他们反抗妒忌、猜疑、骚扰和令人愤怒的限制,14世纪和15世纪尤其如此。
面对各方反对,作为英国最大贸易中心城市、同时也是贸易保护政策大本营的伦敦较早开始主动采取措施减少贸易壁垒。早在亨利三世(1216—1272)时期,由于法国南部和意大利等地的外国商人大量涌入,对外国商人的限制有所放松。在英的外国商人无须寄宿在市民家里,可以拥有货栈和自己的住宅等。当然,这些放松不是无偿的。如同中世纪农奴的自由(即拥有各种权利)往往需要通过赎买方式获得一样,在英外国商人最初也要向所在城市的市民购买自己的权利。1237年,法国的亚眠(Amiens)、科尔比(Corbie)和内勒(Nesle)的商人通过捐款方式换取伦敦市民放松管制。例如缴纳100英镑,以便在住地安装来自“泰本泉”的输水管道。缴纳50英镑,可以每年3次到访圣艾夫斯(S.Ives)、霍兰德(Holland)和温切斯特等市集。从此以后,他们可以携带除了葡萄酒和谷物以外的任何商品到访英国各地,随心所欲地贸易。与此同时他们可以在伦敦将靛蓝、大蒜和洋葱等商品出售给非市民。
13世纪晚期和14世纪之后,英王与城市的贸易垄断权进行了不懈斗争,逐步在全国减少贸易保护。1285—1298年,爱德华一世(1272—1307)利用与伦敦市民争吵的机会收回授予他们的自治权,将伦敦置于其任命的督察员(warden)的管理下。在此期间,外国商人(foreign merchant)首次可以在伦敦居住40天以上,并从事零售贸易。英国商人在议会反对爱德华一世的政策,不久后伦敦市民重获自治权,更新和加强以往的贸易垄断。1303年,爱德华一世授予外国商人“商人特许状”(Carta Mercatoria)。作为增加关税的回报,国王废除以往对外国商人实施的有关停留时间、居住地点和商品销售对象的种种限制。尽管市民仍然垄断大部分商品的零售权,但外国商人可以零售日益重要的香料和布匹。与此同时,国王还对那些拒绝公平对待外国商人的城市当局予以严厉惩罚,要求在涉及本国和外国商人的诉讼中一半的陪审员应来自外国商人所在的城市。
14世纪英国对外贸易的巨大发展迫使国王在政策上进行取舍,要么采取裕民政策(Policy of Plenty)或自由贸易政策,要么推行权力政策(Policy of Power)或贸易保护政策。尽管不断出现反复,但总的来说,爱德华三世(1327—1377)和理查德二世(1377—1399)实行了裕民政策,通过放宽对外国商人的限制来吸引商业。例如黑死病爆发后的1350年,为稳定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爱德华三世撤销伦敦和其他自治城市的贸易垄断权,谕令非交战国的所有外国商人均可在伦敦或其他城市批发和零售商品。1378年,理查德二世宣布,外国商人可以在国王保护下到访英国,批发和零售食品、香料、水果、毛皮以及丝绸等不重要布类,但对葡萄酒和呢布、亚麻布和帆布等重要布类只有批发权,市民则拥有零售权。1390年,一个提交议会的请愿书要求在英外国商人应享受与英国商人同等待遇,当然这种要求在中世纪不可能完全实现。在15世纪经济形势不利的情况下,英国城市和议会的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受此制肘,除了理查德三世(1483—1485)将外国商人在英滞留时间从传统的40天延长到8个月外,兰开斯特、约克和都铎几朝的国王在减少城市贸易垄断和继续开放市场方面再未取得更大进展。
不过,中世纪中晚期英国对外贸易已经迈出开放市场的第一步。这意味着,坚冰已经打破,尽管前进道路不会一帆风顺,但目标是明确的,自由贸易的未来可期。
注 释:
① (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郭大力、王亚南译,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5、16页。
② John Hatcher and Mark Bailey, Modelling the Middle Ages: The History & Theory of England’s Economic Development,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 Chapter 4。
③ W.J.Ashley, An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Economic History and Theory, Part I, The Middle Ages, Fourth Edition, London:Longmans, Green, and Co,1909;E. Lipson, 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 Volume I, The Middle Ages, Ninth Edition, 1947;(英)约翰克拉潘:《简明不列颠经济史:从最早时期到1750年》,范定九、王祖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M.M. Postan, The Medieval Economy and Society: An Economic History of Britain in the Middle Ages, Middlesex: Penguin Books Ltd, 1972;J.L. Bolton, The Medieval English Economy, 1150-1500, London: J.M.DENT & SONS LTD,1980。
④ James E. Thorold Rogers, The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History of England, London : T. Fisher Unwin, 1892; W. Cunningham, The Growth of English Industry and Commerce, During the Early and Middle Ag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896。
⑤ L.F. Salzman, English Trade in the Middle Ages, Oxford: The Clarendon Press,1931, Preface, pp.vi-vii。
⑥(英)约翰·克拉潘:《简明不列颠经济史:从最早时期到1750年》,第50-51、92页。
⑦(英)约翰克拉潘:《简明不列颠经济史:从最早时期到1750年》,第90页。
⑧ M.M. Postan, The Medieval Economy and Society: An Economic History of Britain in the Middle Ages, pp.209-210。
⑨W. Cunningham, The Growth of English Industry and Commerce, During the Early and Middle Ages, pp. 84-85。
⑩Edward Miller and John Hatcher, Medieval England——Rural Society and Economic Change 1086-1348,London and New York: Longman Group Limited,1978, p.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