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人工智能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存在很大不同。为了能够有效应对此类问题,我们需要从犯罪的形成原因去剖析,了解新型犯罪出现的背景,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性应对举措。人工智能技术应在法律制度的约束下发挥其功用。当前在人工智能相关法律未有明确规范之下,对于其应用应加以限制。
关键词:人工智能犯罪;形成原因;应对举措
一、问题的提出
在当今技术不断变革的时代背景下,新技术推动着不同种类新产品的研发,人工智能即为时代的产物。传统模式下的生产作业不仅费时、费力、费钱且效率上会大打折扣,人工智能的出现可谓是“锦上添花”,低成本、高效率等优势迎合了社会需求。而新技术的出现往往具有两面性,我们不能只把焦点放在其好的方面,不足之处通常会引发新的问题。
人工智能技术的滥用已经成为受众人关注的社会现象。[1]人工智能在学界被定义为“强人工智能”与“弱人工智能”。持前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目前的技术能够制造出类人的智能机器,即机器的思辨和逻辑推理能力能与人相比拟;持后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智能机器只不过是看起来像是智能的,但并不真正拥有智能,也不会有“自主意识”,只是一个物。被学界普遍接受的是后者,前者的提出与研究暂时遇到瓶颈。而技术的滥用会诱发新型的犯罪——人工智能犯罪。人工智能犯罪的出现不仅会侵害被害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上升到国家层其也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等造成威胁,造成社会的恐慌,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无论从何层面来看,人工智能犯罪需要得到关注,剖析产生的原因显得尤为重要,将其抑制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使最先入手加以防范成为必要。同时,针对人工智能犯罪的形成原因,相关责任主体在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基础之上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有针对性的进行应对。
二、人工智能犯罪的成因
(一)人工智能对就业的冲击
当人工智能技术运用到生产过程中,人工生产流水线的传统生产模式逐渐被取代。人工智能生产的优越性显而易见:首先,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可以让企业在用工成本上大大减少,如企业的人工工资、工人保险等福利待遇的开支;其次,智能化生产比人工流水线式的生产效率更高,可以为企业带来颇丰的收益,如缩短了生产周期、提高了产量随之而来的收益也比先前传统生产模式更高。人工智能的出现导致绝大多数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进行大量裁员,失业率的迅猛增长成为必然。失业人员失去了为维持生计之所需的经济来源,实施犯罪的“种子”逐渐在其内心深埋,日积月累逐渐走上犯罪道路,社会秩序也因此而得不到有效维持,国家安全利益遭受“威胁”。
(二)智能机器研发者无底线
研发者们往往是该领域内的高精尖人才,高额的薪水并不能满足他们内心的金钱欲望,当需求者向其开出难以回绝的优厚条件时,不惜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舍弃自己的底线。例如:A公司欲收集B公司的相关数据,通过与研发者进行交易,由研发者为其研发智能机器类产品攻击B公司的数据终端获取数据信息,最后将数据出卖给A公司,双方获得“共赢”的结果,商业机密被窃取、企业员工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无论是对企业运营安全还是对个人信息保护,人工智能手段的出现都会导致安全系数的显著降低。尚且从道德层面来看,研发者的行为有违职业操守、不正当且不道德。
(三)人工智能技术管控不严、使用不当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人工智能技术不可或缺。企业在拥有人工智能技术后,违背市场运作规律甚至触碰法律红线,利用现有法律在人工智能方面的立法漏洞实施“有效规避”,而相关政府部门也没有预先对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相应的诸如备案、登记等管理措施,进而在后期人工智能引发社会问题时无法找到相关证据来支撑,企业据此而大肆滥用人工智能技术,这是管控不严的体现。此外,人工智能技术研发的初衷是为了实现生产生活的智能化、便利化,但在使用的范围上并无明确限制,利用人工智能破坏数据库盗走数据信息的情形难以避免。
(四)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完备
人工智能犯罪相较于传统犯罪存在很大差异,不管是从犯罪的主体还是客体、案件的管辖以及程序性事项都对现有法律提出了新要求。然而针对人工智能犯罪这一新领域问题,我国刑法并无具体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了计算机犯罪的相关内容① 。从刑法规定看,我国在人工智能犯罪問题上所规定的内容并不完备,进而在实践中发生类似的案件,法官并无足够法律依据来审此类案件。由于人工智能的应用范围广,而除了刑法有所涉及之外,其他部门法中并未有所涉及。在现有法律规定并不完备的背景下,违法者利用法律规定的漏洞实施违法行为,而执法者面对新型犯罪却“执法无依”。人工智能犯罪法律空间的薄弱将会是我国人工智能犯罪无节制蔓延的关键诱因。
三、人工智能犯罪的应对举措
(一)政府宏观调控
人工智能的出现取代了大量的劳动力,大规模地失业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犯罪率上升,社会秩序得不到稳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针对与政府有合作关系的地方企业,政府应该考虑新技术革新的时代背景下就业难的问题,要求地方企业在智能化生产的前提下保证一定量的就业岗位,缓解部分就业难问题;其次,政府可以提高失业救济金,提高失业人群的失业期间的生活保障标准;再次,引进用工量大的外商企业在当地投资设厂,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二)加强研发者的道德教育
“道不可坐论,德不能空谈”,德才兼备才是人才的基本标准。道德教育是针对道德伦理思想的灌输,人工智能犯罪的预防需要坚定地道德伦理思想来支持,而人工智能和人类的最核心区别就是对道德的把握。当今学界普遍认同的是弱人工智能,而弱人工智能更侧重强调的是智能机器并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不能完全等同于人的思想意识,在承认弱人工智能的基础下,智能机器只是犯罪的工具,而机器的研发者则应当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应对人工智能犯罪率的提升,我们需要从根本上进行控制,即对研发者进行一定规范和约束。虽然相关法律并不全面,但作为社会基础规范依据的道德可以产生一定的影响。加强对研发者的道德教育使得他们错误的金钱观得以转变,在合乎道德的行业中实现自身价值。
(三)完善人工智能相关法律
在意识到人工智能体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法益,刑法应该发挥其积极的预防作用,在保障人工智能发展的过程中通过刑法立法积极规制人工智能领域的风险和犯罪。[2]如:人工智能犯罪构成要件、刑事主体资格之否定、责任分担及故意犯与过失犯的界定等都需要立法者在后期的立法中加以明确,以达到“有法可依”之目的。当然,在企业引进人工智能方面需要行政机关做到“有规可循”,细化人工智能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规范人工智能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应用。
四、结语
如今人工智能的趋势已不可逆转[3],人工智能技术未来发展深不可测,人工智能犯罪的研究仍需不断深入,人工智能犯罪的相关立法也应与时俱进。人工智能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应该辩证的看待人工智能技术的作用[4],在承认人工智能给我们的社会、生活、经济、科技带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在应用不当时给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公民个人利益造成的严重危害。相信在对人工智能技术管理规范体系的完善及立法的跟进下,必定会为涉及人工智能犯罪的应对提供更多途径。
参考文献:
[1]孙浩.论人工智能犯罪的原因及对策[J],理论观察,2019(9).
[2]李文吉.论人工智能时代的预防性刑法立法[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5).
[3]顾海燕.人工智能犯罪及其应对策略[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9(2).
[4]夏修正.新技术条件下电影的创作及影像真实感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2.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作者简介:
李诚鹏,出生年月:1996年9月,性别:男,民族:汉,籍贯:江苏南通,学历: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方向。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20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