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自权力一词诞生以来,人类社会就没有停下对它进行制约的脚步。虽然权力本身有易腐败、易滥用的特点,但是同时它也具有不可或缺性。我国步入新时代以来,随着民法典的编纂以及公益诉讼范围的不断扩大,在保障人民权利的同时又限制了公权力,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窥见诸如如何厘清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公益诉讼范围应怎么扩大等问题。
关键词:权力;新时代;制约
一.权力的特征
孟德斯鸠说过,“每一个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它,并且一直到用尽他的权限为止”。也就是说,并非权力本本身存在一个容易被掌权人滥用的弱点,进而成为其恶欲的帮凶。由此可以看到,孟德斯鸠在认为权力的存在和运用对社会很可能预示着一种恶、一种祸害。
(一)权力的腐败性
从法理上讲,人的本能决定了只有自己最清楚,也更有责任去承担自己的利益。权力作为一种工具,它作为由少数人代表公共利益、掌握公共财富分配的一种无奈的制度安排,确实先天地对掌权人具有一种很强的腐蚀作用。这就像枪一样,尽管它仅仅是一种工具,好人也可以用来进行自卫,坏人可以用来伤害好人,但由于枪的天赋功能就是用来杀人的,内在地就是一种危险之物,预示着一种罪恶的产生,因而它的自卫功能不过是以恶防恶,是人类一种无奈之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讲,权力与枪一样,虽然都是一种工具,但其内在性质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一种恶,是治理社会所不得不选择的一种恶。所以,即使将掌权人从权力中剥离出来,权力也具有恶的内在性质;将掌权人纳人到权力的视野之中,那权力倾向于腐败,即容易使掌权人腐败,也就是自然而然的道理了。换句话说,阿克顿助爵关于“权力倾向于腐败”的名言没有错。
(二)权力的滥用性
前面我们已经说过权力倾向腐败,相对而言,其实权力更容易被滥用。权力是一种可以表现为控制力和强制力的力量。这就意味着被赋予权力的人掌能违背对方意志,通过强制手段来控制他人。由于这样的原因,那些控制欲较强的人就会对权力产生强力的欲望,从而使权力“比任何的毒品都使人更上瘾”。这意味着,在没有得到权力之前,权力就是其垂涎三尺、趋之若鹜的对象;而得到权力之后,这些人的欲望便被充分地调动起来,使其有着一种近乎疯狂的滥用倾向。为什么在部分领导干部的选拔过程中,为了保证自己的“官运亨通”,有些人不惜散布流言造谣中伤捏造事实打击以此来搞臭对手,同样地,为什么有些掌权人集权专断,唯我独尊,排斥异己,其根源在哪里?就在于权力这种组织化的力量本身对这些人所具有的巨大吸引力。当人的支配欲与权力这种组织化力量结合在一起的时候,个人的支配现实才能充分地得到实现。也正是因为如此,权力才容易被滥用。
(三)权力的不可或缺性
综上所述,权力本身既容易腐败,更倾向于被滥用,这样,一个应然的问题就是为什么不将权力这种恶的基因从人类社会中祛除出去?然而,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无法实行。就是说,究其原因,权力是不可或缺的。这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在社会的发展中,必要的公共资源是不可缺少的。公共资源在法理上是属于社会的全体成员的权利。但是以目前的社会发展来看,公共资源不可能由全体社会成员直接去占有,必须交由能够代表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机关去管理。进而意味着需要由一个被授权的公共机关来占有、处分和收益。在这一意义上,离开权力的公共资源就会处于一种无法被利用的状态,社会便会丧失其存在的物质基础。
其二,处理公共事务是社会存在的重要方式。像保护环境、预防灾害、发展科技、抵御侵略等公共事务,都不是任何个体所能胜任的,而是社会共同体的任务。从法理上讲,共同事务应由社会全体成员通过沟通和协商进行共同决定。但同时所有的公共事务都由全民来决定,那就有可能形成非理性的民粹主义,损害人民的根本利益。并且公共事务更重要在于执行,落实公共决策,没了专门的机构,是不可能进行的。因此将一般性公共事务的决策和执行权利从每位公民身上分离出来,赋予为人民所信任的人去处理,就成为社会存在实现价值的一种选择。
二.新时代权力制约的表现
(一)民法典编纂具有跨时代的意义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这表明法律和行政法规上的强制性规定是保障公共利益的规定,如果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就意味着有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言下之意,国家有且仅有在这个时候,才可以动用国家公权力干涉社会主体之间的社会交往。而且国家动用公权力来干涉社会主体之间进行民事行为时,行政机关必须秉承手段和目的要相称的法治原则。它有一个前提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不能动用国家公权力。
由此可见,民法典本质上是一部权利法,是保障社会公民私权利的法。它通过确认私权利、保护私权利旨在实现人民的福祉,保障人民的美好幸福生活。同时它也为公权力的行使划划分了界限,限制了权力的滥用,这也为全面依法治国宏伟蓝图的实现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公益诉讼范围不断扩大
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围绕如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断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提出了“中国之治”的重大理念,并做了系统部署。其中“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在《决定》中被明确提出,体现了公益诉讼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
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新途径,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有着广泛的适用前景。公益诉讼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领域的体现,它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途径和司法保障。公益诉讼制度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为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有了司法保障。实施公益诉讼制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它能极大地促进法制现代化建设。在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成为国家主人的同时,又能防止公务人员滥用公权力,对错误行使的公权力进行矫正。
结语
总的来看,无论是集权制还是民主制國家,权力制约一直都是法理学研究的热点。而社会主义的本质更决定,权力必须归属于人民大众,来源于人民大众;作为一种真正的公共权力存在,要真正贯彻人民主权的民主原则。自我国进入新时代以来,民法典的编纂完成,公益诉讼范围不断扩大等措施都是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民权利的典型代表事件。但同时我们也能窥见一些不足,例如在新冠疫情李文亮医生这一事件中我们就会思考这样两个问题。首先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人们是否有公布事实的权利?即便这个事实被却认为“部分正确”或者“谣言”?而这一热点背后的本质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界线划分的问题。其次本次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是检察机关探索推进传染病防治、野生动物保护“等”外领域的一次契机,那么是否也应将“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纳入公益诉讼范围呢?正确认识对待问题,对我们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魏宏. 权力论:权力制约与监督法律制度研究[M].上海三联书店.
[2]管从进.权利制约权力[M].山东人民出版社.
[3]叶泉. 开启权利保护的新时代[N].法制日报 2020.5.24
作者简介:
卢赛斐(1995-),男,汉族,陕西西安人,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
(哈尔滨商业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