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强制中临时查封期限届期后的法律研究

2020-03-10 01:34刘兴龙李昀昀
消防界 2020年24期
关键词:消防

刘兴龙 李昀昀

摘要:本文从法律视角出发,分析了一起典型的消防临时查封期限届满案例,指出了临时查封期限具有法定性,消防救援机构应该在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正确履职,作出解除查封或者继续查封的决定。同时,本文就消防救援机构在临时查封中的法定职责,临时查封的强制性和不执行临时查封的处理办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消防;行政强制;临时查封;法律思考

今年上半年,笔者有幸参与区域性消防行政执法考评工作,查阅到一起卷宗,涉及对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A餐厅进行临时查封的消防行政强制案件。该案涉及查封期限届满,隐患没有消除,消防救援机构该如何进一步执法的问题。

一  案情简介

A餐厅因装修将喷淋设施(管网及喷头)、自动报警设施(烟感探头及消防广播)全部封闭在吊顶内,致使公共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是2020年1月4日11时至2020年1月24日11时,查封部位是该场所全部营业区域。2020年4月28日,A餐厅申请复查,消防救援机构复查合格,并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至此,案件办理终结。

二  案例评析

整个案件从监督检查、取证、立案、调查、议案、作出查封决定都没有原则性问题。但是,关于解封却出现了严重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的最长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也就是说,一个查封案件最长时间应该是六十日。该案查封期间是2020年1月4日11时至2020年1月24日11时。查封期间没有问题。问题出在了2020年1月24日11时火灾隐患没有整改完毕,此时该怎么办?

按照原公安部107号令关于《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这个临时查封案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部门规章是不能与法律相冲突的,因此公安部120号令关于《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作了修改:“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该案中,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书是2020年4月28日,整个临时查封到解封,期间长达4个月,典型的案件办理超期且程序违法。消防救援机构在期限届满之后作出的解除临时查封决定是错误的。那么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呢?

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公安部120号令《消防及监督检查规定》,正确的做法应该有两种。一是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查封期限,但不超过三十日,且只有一次延期机会。实践层面而言,期限届满,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定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依法履行整改复查。如若隐患没有整改完毕,且理由合法、充分,经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将查封期限延长三十日。二是再次予以临时查封。也就是说,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再次立案,对该场所予以查封。再次查封不是第一个查封的延续,而是一次全新的查封。相比较而言,第一种做法相对简单。如果涉事场所不整改的,临时查封就会周而复始,陷入循环,而根本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火灾隐患仍然存在。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发挥临时查封消除火灾隐患的根本目的。

三  法律思考

(一)临时查封案中消防救援机构的法律责任

查封案件届期,临时查封没有解除的,办案人员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作出了规定,如果临时查封已经届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临时查封决定。《行政强制法》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规定,在临时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临时查封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两条充分说明,解除临时查封,是我们消防救援机构的法定职责,法定期间内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不予以解除临时查封,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垂直:支队、总队或者消防局,其他: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带“长”的)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办案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消防临时查封的强制执行

查封案件期限届满的,火灾隐患未消除的,消防救援机构是否需要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可以延长查封期间,可以再次予以临时查封。在查封期间,禁止被查封单位从事与整改火灾隐患无关的经营性活动。违法场所被查封后,对于经营者的打算,消防救援机构是无从知道的。也许会整改隐患,待检查合格后重新经营;也许就此打住,关门谢客。如果强制执行,被查封场所会说,“我们不打算经营啊,其实我们就想关门了”。所以对于临时查封而言,本来就是一种强制行为,无须强制执行。

(三)对于不执行临时查封的处理

实践中,并不是所有当事人都执行临时查封决定,往往会出现撕毁封条的情况,进入被查封场所、部位开展经营活动。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应该要怎么办?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条款从三个层次理解。第一个层次,撕毁封条,进入被查封场所、部位开展经营活动,引发火灾的,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涉嫌构成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依照刑法予以处理。第二个层次,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按照消防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同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个层次,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派出所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  结语

临时查封是消防法赋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消防严重违法行为,消除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消防隐患,防止重特大消防安全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的行政强制手段。临时查封不仅具有临时性、强制性特征,并且具有法定性,法定的案由、法定的程序、法定的期限、法定的职责,任何部门、机关、个人都不能擅自改变临时查封的法定性特征。消防救援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政强制法》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依法履行职责,严格程序意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断提升消防执法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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