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梦 ,夏淑雅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福建 漳州 363105)
共享经济能有效提升社会闲置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社会成本[1],在公共出行、旅游、物流、教育、办公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2]。20世纪80年代马丁·威兹曼[3]提出了共享经济的概念,用于分析企业薪酬分配问题[3]。除共享经济概念和模式研究外,学者对共享经济中消费者使用和共享意愿的相关研究较多[4-5],文献[6]认为消费者共享意愿受到诸如价值观、人际因素、动机等多种因素影响。而诸如农产品绿色供应链[7]、“互联网+”农产品供应链[8]等新型农产品供应链的研究也日益增多,但对农产品供应链中如何推广应用共享经济思想和方法的研究还仅集中在信息平台建设方面[9-10],故文章借鉴共享经济思想和方法,提出共享型农产品供应链模式,通过博弈分析探讨供应链中共享方、使用方、监管方的利益关系问题。
共享型农产品供应链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以农产品为核心,将资源配比最优化以及供应链整体化为最终目标,将农产品供应链中的所有经济型资源进行整合,再通过共享的形式将资源重新匹配,进而形成一个完整、集约化的供应链模式,通过共享机制的打造,加大供应链上下游主体协同度,提升最终效率。通过单一环节以及供应链整体两个维度,共享型农产品供应链不断整合链上闲置资源,提高供应链效率,形成一个立体的共享型农产品供应链结构,如图1所示。
可供共享的资源不仅仅局限于传统重点研究的无形资源,而更多的包括实体资源。在农产品供应链中,以无形资源来说,上游种植、养殖环节可以共享种植、养殖等相关技术,种养产出信息等;中游农产品加工、制造环节可共享采购信息、生产方法、生产工艺、供应信息等;下游流通、消费环节可以共享产品、渠道、营销、市场、需求等信息和知识。而有形资源可以共享的形式更多,如设备、厂房、农机具、车辆、快递柜等。
但在该模式中,共享方是否愿意共享,使用方是否愿意使用,双方是否可以经济而快速的找到对方,形成合作关系,政府等相关监管方又该如何监管以期更好的调控,各方又该如何采取措施提升共享合作的效率和绩效以实现共赢?文章通过构建共享方、使用方和政府三方的博弈矩阵,探讨共享型农产品供应链中三方的决策行为和策略选择,丰富相关领域研究。
共享型农产品供应链中,共享方是指提供共享设施设备的企业组织;使用方指使用共享方提供的设施设备的主体;监管方指对共享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机构,主要指政府及相关具有管理权限的组织。为简化模型,做如下假定。
1)共享型农产品供应链中只有监管方、共享方和使用方三个利益主体,且均为理性经济人,行动的最终目标是谋求利益最大化。
2)假定三方在博弈过程中均知悉对方的策略和收益,可在短期均衡下通过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求得纳什均衡解。
共享方策略。在共享供应链业务和传统供应链业务并存的市场条件下,共享方可以有两种策略选择:1)“提供共享型供应链基本资源”,如第三方物流公司提高闲置仓库、设备及托盘的使用,或一些农业基地组织将仓库设备和生产加工线出租出去,获得额外收益等;2) “只为自身服务”,即仍在传统途径中实现组织供应链价值,但在此类情况下共享方往往不能满足现在政府鼓励的共享、共赢以及绿色供应链的要求,在政府监管状态下分享方会受到政府的警告甚至惩罚。
监管方策略。监管方也有两种策略可以选择:1)“监管”,即监管方投入一定成本,监督共享方是否提供闲置农产品物流与供应链资源的使用权分享。如果共享方积极提供闲置资源供使用方解决供应链问题,政府将给予共享方一定数额补偿或奖励;反之,政府将对其进行警告与惩罚。2) “不监管”,即政府不干预共享方是否积极共享农产品供应链资源给使用方。
使用方策略。使用方也有两种策略可以选择:选择和不选择。使用方选择接受共享资源,可以利用共享设备资源提高自身效率、降低业务成本,并可以享受政府给予的一定补偿。对使用者来说,其收益包括间接收益以及直接收益。直接收益是选择共享供应链服务带来的产品溢价和财政补贴;间接收益包括使用方愿意为共享供应链服务支付价格和实际价格之间的差额,选择共享资源时货物损失率降低带来的成本降低等方面。当使用方不选择共享资源,那么仅能按照以往的业务形式和原有资源开展业务活动。
这里对不同策略下监管方、共享方和使用方的收益和成本做如下假设。
1)共享方提供传统供应链服务时,全部收入为Ri,全部成本为Ci;在监管方干预影响前提下,若共享方没有推行共享型农产品供应链模式,则会受到监管方的惩罚Fi。共享方选择共享型农产品供应链时,全部收入为Ri′,全部成本为Ci′,监管方监管前提下由于推行共享理念并积极共享资源可获得监管方补偿为Si。
2)由于使用方的分散性较强,为简化模型,假设监管方仅监管共享方。对监管方来说,除了Si和Fi,还需要为监管农产品共享型供应链实施情况而付出的成本CG;此外,监管方因代表公众利益,要承担共享方资源闲置所带来的多种负面影响,用LG表示监管方需为此支付社会福利的损失。
基于上述假设和定义,建立共享型农产品供应链模式中监管方、共享方和使用方的三方博弈模型,如图2所示。
博弈矩阵中收益结果按行分别对应共享方、使用方和监管方,如表1所示。
表1 博弈策略组合及收益矩阵
如果从经济角度出发,共享方提供共享供应链服务,政府为了减少补贴和监管成本,会倾向于不监管[11-12]。因此,策略组合1(提供共享型供应链服务,选择,监管)和策略组合2(提供共享型供应链服务,不选择,监管)都不会自然地成为纯策略均衡,此三方博弈模型有 6 种纯策略纳什均衡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纯策略纳什均衡条件及其结果
若条件均不成立,此时三方博弈模型没有唯一的纳什均衡稳定解,共享方、使用方和监管方将采用混合策略,即在一定概率下分别采用纯策略。
假定共享方以P1的概率采纳策略I1(提供共享型供应链服务) ,以(1-P1)的概率采纳策略I2(提供传统供应链服务);使用方分别以P2和(1-P2)的概率采纳策略U1(选择)及策略U2(不选择);政府分别以P3和(1-P3)的概率采纳策略G1(监管)及策略G2(不监管),其中0≤P1,P2,P3≤1。总体假设:1)P1为共享方采纳I1策略;(1-P1)为共享方采纳I2策略(见表1);2)P2为使用方采纳U1策略,(1-P2)为使用方采纳U2策略;3)P3为监管方采纳G1策略;(1-P3)为监管方采纳G2策略;4)EI1为共享方策略I1期望收益;EI2为共享方采用策略I2期望收益;5)EU1为使用方采用策略U1期望收益;EU2为使用方采用策略U2期望收益;6)EG1为监管方采用策略G1期望收益;EG2为监管方采用策略G2期望收益。
采取不同策略时各方的期望收益如下:
EI1(P1,P2,P3)=P3[P2(Ri′-Ci′+Si)+(1-P2)(-Ci′+Si)]+(1-P3)[P2(Ri′-
Ci′)+(1-P2)(-Ci′)]=P2Ri′+P3Si-Ci′;
(1)
EI2(P1,P2,P3)=P3[P2(Ri-Ci-Fi)+(1-P2)(-Ci-Fi)]+(1-P3)[P2(Ri-
Ci)+(1-P2)(-Ci)]=P2Ri-P3Fi-Ci;
(2)
Eu1(P1,P2,P3)=P3[P1(Ru′+Su)+(1-P1)Ru]+(1-P3)[P1Ru′+(1-P1)Ru]=
P1P3Su+P1Ru′+(1-P1)Ru;
(3)
Eu2(P1,P2,P3)=0;
(4)
EG1(P1,P2,P3)=P1[P2(-CG-Si-Su)+(1-P2)(-CG-Si)]+(1-P1)[P2(Fi-
CG-LG)+(1-P2)(Fi-CG-LG)]=-P1P2Su+P1(-Si-Fi+LG)+
(CG+Fi-LG);
(5)
EG2(P1,P2,P3)=P1[P2·0+(1-P2)·0]+(1-P1)[P2(-LG)+(1-P2)(-LG)]=
(1-P1)LG。
(6)
对于共享方、使用方、监管方三方来说,当在不同的选择策略下期望都相等时,那么博弈到达一种均衡状态[13],由此可得P1,P2,P3。
当EG1=EG2时,then,P1=(Fi-CG)/(Si+Fi+P2Su);
(7)
(8)
(9)
从之前的博弈收益矩阵中可以明显看出,除非有足够的Fi,监管方才能从理性经济人角度来选择监管策略,否则更倾向于不监管。监管方比如政府、一些经济组织在社会发展中可以不完全选择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出发进行策略的选择,而是积极采用一些措施,引导社会向一定的符合国情的方向发展,因此文章不对P3做关于理性经济人的分析,重点对影响共享方和使用者参与共享型农产品物流和供应链建设的可能性的影响因素进行深入分析。
3.2.1 关于P2影响因素的分析
3.2.2 关于P1影响因素的分析
从混合策略中还可得出,共享方和使用方对共享供应链的参与积极性和监管方的监管可能性大小是正相关关系。如果监管方是从经济人角度出发,那么倾向于不监管,但这不利于共享供应链经济的开展与进步,不符合可持续发展。但由于目前现实还缺少共享方能够主动选择实施共享型供应链资源整合的条件,所以目前主要还是依靠监管方发挥积极引导作用来推行共享供应链的发展。
构建了共享方、使用方和监管方三方博弈模型,并对模型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纯策略纳什均衡分析显示,虽有最佳策略组合(提供共享型供应链服务,选择,不监管),但其成立条件短期之内无法实现,故三方博弈模型没有唯一的纳什均衡稳定解。
2)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分析显示,通过设定较合理的补贴措施,可以有效调动共享方和使用方参与共享型农产品供应链建设的积极性,三方博弈模型存在唯一纳什均衡稳定解,且共享方和使用方对共享型农产品供应链的参与积极性和监管方的监管可能性大小成正比。
1)监管方。因监管方的监管力度会极大程度上影响共享方和使用方对共享型农产品供应链的参与度,故监管方应合理实施监管。①建立农产品供应链管理体系,监管方要发挥主导作用,培养供应链主体共享观念,培养龙头企业来带领小企业和散户参与进来,积极推动共享农产品信息平台建设,推进资源整合力度。②积极提供税收、融资、技术扶持、土地、资金等多种优惠政策,不断完善共享模式。③加大人才扶持力度,解决新模式推广中面临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问题。④积极开发和引进相关技术,建成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相应的加工中心、增设基础储存和运输设备,并积极提供指导和支持,提高整体技术水平。
2)共享资源提供方。农产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农户、相关单位只要有闲置的资源,均可能成为共享资源的提供方[16]。①共享方应积极参与共享模式构建,特别是资源较为丰富的大型农合组织、大中型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物流企业等,主动承担带头作用,将闲置资源分享给需要的企业、农民等,加速资源流动。②建立共享企业间信任体系和惩罚制度,来约束契约双方的共享行为,保持共享农产品供应链的长久活力。③运用共享供应链提升自身竞争力,通过资源共享,可在更广范围内与上下游企业结成战略合作关系,有利于提升农产品种植、加工及物流技术,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促使农产品供应链朝集约化方向发展。
3)共享资源使用方。使用方通过资源共享方式,可在更广范围内获取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技术、机器设备等,降低生产成本。①使用方需树立共享供应链观念,学会站在供应链全局角度出发去看待问题,提升上下游合作水平。②坚持自身道德建设,使用方需严格遵守供应链上下游共享资源规范,爱护、爱惜共享资源,不随意泄露非公开资源信息,以免给共享资源提供方带来烦扰,徒增社会监管成本。③通过自身实力的不断提升,部分使用方也可逐渐过渡到资源提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