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现性评价在学生信息社会责任中的应用研究

2020-03-08 02:20孙佳晶冯锐
艺术科技 2020年17期
关键词:表现性评价

孙佳晶 冯锐

摘要:为实现有效评价,本文提倡将表现性评价应用于学生信息社会责任。本文在阐释信息社会责任内涵的基础上,论证了表现性评价应用于信息社会责任的匹配性、表现性评价的开发步骤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研究表明:表现性评价可以应用于学生信息社会责任,具体开发步骤为确定表现性评价目标、设计表现性评价任务、开发评分规则、评价与反馈,并且在应用表现性评价的过程中应注意时间成本和教师评价素养问题。

关键词:信息社会责任;表现性评价;评分规则

中图分类号:G633.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17-0033-04

信息技术与社会各领域的深度融合创造了一个全新的数字化社会,在此环境中成长的“数字土著”拥有信息社会生存技能优势,但“数字土著”并不等于“合格的数字公民”,他们也存在着传播“网络谣言”、成为“信息喂食族”等问题。如算法推荐会降低青少年搜索信息、分辨信息的能力,从而产生人云亦云甚至群体极化现象。人们期望通过学校教育来解决这一新的挑战。2017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中信息技术课程标准》已将信息社会责任作为学科核心素养。信息社会责任的提出反映了时代赋予教育的新使命,显然传统只关注“双基”的纸笔测验对信息社会责任的评价已无能为力,我们需要一种新的评价方式——表现性评价。本文在阐释信息社会责任内涵的基础上,试图论证表现性评价应用于学生信息社会责任的匹配性,以及具体的开发步骤和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信息社会责任的内涵

欲讲清信息社会责任的内涵,首先要理解什么是“责任”。有学者认为责任即负责,既包含行为主体应该做的事情,也包含行为主体因过失而应承担的责任。以传播领域的“把关人”制度为例,在传统媒体时代,“把关人”有效地保证了社会价值是媒体追求的第一目标,任何内容在发布之前都要经过“把关人”的层层审查,同样,“把关人”也要承担失责行为的多种“追责”机制。但在新媒体时代,由于新媒体传播工具的简单、便捷,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参与信息传播,而大部分社会成员的社会责任意识并不理想,以致人们经常接收到一些违背社会主流道德原则的信息,这就要求社会成员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要遵守传播伦理标准,考虑传播后果,承担社会健康发展的责任,即信息社会责任。从内涵上看,信息社会责任是指个体在文化修养、道德规范和行为自律等方面应尽的责任。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在使用信息时,能自觉依据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言行;有信息安全意识,能遵守信息伦理道德;了解信息技术的创新和更替,能合理使用信息技术。

2表现性评价与信息社会责任的匹配性

2.1表现性评价的内涵

目前,国内外学者已从不同角度对表现性评价作出定义。本文采用斯蒂金斯的观点,他认为表现性评价是基于对展示技能过程的观察或基于对创造成果的评价。总体而言,表现性评价属于形成性评价,它要求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一个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任务,学生在完成该任务的过程中可以对自己的设计方案或行为表现进行多次调整和修改,完成了该任务就能代表对整个知识技能的掌握程度。

由于表现性评价需要学生的“表现”和“实作”,因此表现性评价具有3个特征:真实情境、建构反应和评价规则。真实情境是指评价任务应当是真实的或者是尽量接近生活的情景;建构反应是指学生必须依据已有的知识创造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者通过自身行为来证明自己的学习过程和结果,而不是简单地选择一个现成的答案;评价结果没有对错之分,评价者只能按照预先设定好的评分规则来判断学生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2.2表现性评价应用于信息社会责任的匹配性

评价方式与学习结果相匹配是有效评价的核心。要论证表现性评价是否适用于学生信息社会责任,首先要知道表现性评价适合检测的学习结果有哪些。艾拉逊认为表现性评价适用于沟通技能、心理动作技能、运动技能、情意技能和观念获得5个领域。斯蒂金斯将评价目标分为知识和观点、推理、表现性技能、创建成果的能力和情感倾向5类。可见,表现性评价适用于评价复杂的认知能力、高阶思维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等学习结果。

信息社会责任评价是与道德价值相关的认知活动,与一般的认知活动相比,存在很多区别。就评价对象而言,信息社会责任的评价对象是人与技术、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不仅要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评价,更要评价行为背后的动机、情感、态度等因素。因此,信息社会责任属于复杂的学习结果类型,传统的纸笔测验无法很好地检测学生的信息社会责任水平,因而表现性评价方式与信息社会责任学习结果相契合。

3信息社會责任表现性评价的开发

3.1确定表现性评价目标

要想发挥信息社会责任的目标导向功能,就需要在教育目标与学习结果之间设置一定的层级,并对每一层级的目标作出可理解、可实施、可评价的陈述。因此,在确定表现性评价目标之前,首先要采用专业技术路径将信息社会责任具体化,分解课程标准是常用的方法之一。

以《普通高中信息技术课程标准(2017年版)》为例,它是以3年为一个时间单位,对各年级的知识进行分级、分模块描述的学习结果。但这种描述过于笼统抽象,在具体的评价过程中无法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这时就可以通过替代、拆解、组合这3种分解策略将课程标准分解成各学期、各单元、各课时的学习目标,即分解标准。替代策略即利用某主题替代原有课程标准中的关键词,如“关注信息技术革命所带来的环境问题”,用“人工智能”代替“信息技术”即可用于人工智能模块的一条学习目标;拆解策略即将课程标准拆解成几个相互有联系的细项指标,如“认识信息系统对社会应用的重要性”,“重要性”可以拆解为“优势”和“局限性”;组合策略与拆解策略正好相反,它是将几个小的学习目标整合成一个大的学习目标。

3.2设计表现性评价任务

3.2.1呈现行为动机

就道德评价而言,善恶是判断和评价一切行为活动的一般标准。这里的“善”是指一个人或群体行为活动符合社会的道德原则及规范要求,“恶”则反之。西方大多数伦理学家都认为动机是判断一切道德善恶的前提。因此判断学生信息社会责任,并不是简单地判断其在行为方式上是否“合乎道德”,更需要判断其行为动机是否“出乎道德”。也就是说在设计表现性任务时,该任务一定要能反映学生行为背后的动机,即“你为什么会有这种观点”或“你为什么这样做”。

3.2.2体现道德两难

科尔伯格提出的“道德两难”是指人们在决策过程中会因为一些不可控因素,使自己处于与道德相关的左右为难的境地,从而被迫作出艰难选择。“道德两难”的出发点在于利用道德认知上的冲突来构建学生更高层次的道德认知。因此,在设计表现性任务时要体现“道德两难”。例如,要求学生用word制作一个帮助某贫困儿童捐款的倡议书,学生如果要获得更多的捐款,那么就要夸大事实,从而违背信息真实性原则;如果遵守信息真实性原则,那么很可能捐款数额不理想,无法帮助贫困儿童。学生该如何选择?

3.2.3自主性原则

自主性是指个人拥有自我意识的观念和反思能力,即学生自主的选择过程既是自我意识强化的过程,也是促进信息社会责任反思和提升信息社会责任思维能力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自主性对学生信息社会责任的养成具有重要意义。这就要求在设计表现性任务时,不能设定过于强势的外在条件,更不能将评价结果功利化,以免重演量化评价的弊端。这些外在的条件可以理解为一种控制,学生在这种控制下丧失了自主性,其行为充其量只是在众目睽睽之不做违背信息社会责任的事,但信息社会责任规范并没有被学生真正内化,一旦这些外在控制消失,学生就会恢复其本真,无法体现行为自律。

3.3开发评分规则

与传统的评价方式不同,表现性评价在学生完成任务之前就将评分规则给予学生,使学生能够明确他们将会被怎么评价,无须揣测教师的意图。教师也可以根据事先制定好的规则来评价学生的作品以及寻找学生作品中与之相关的特征。一般来说评分规则由等级、描述符和样例三部分组成。等级是用按一定顺序排列的字母或数字来表示质量的高低;描述符是用陈述语言来描述各等级表现质量的具体指标;而样例则展现了与每个等级相符的实例,帮助教师和学生进一步理解评分规则。

开发评分规则是一项专业性的工作,在这里主要介绍两种思路。一种是自上而下,具体步骤为确定学习目标的重要维度、将维度具体化、制定总评分规则、结合具体的表现性任务制定具体的评分规则、实施后修订。第二种是自下而上,从分析部分学生的作品开始,然后根据不同水平作品的特征来确定评价的维度与指标。无论采取哪种方法,都需要开发者反复推敲。

3.4评价与反馈

表现性评价需要学生综合运用已有的知识和技能创造性地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就此而言,表现性评价具有教学性,能够将评价与教学相融合。仍以制作倡议书为例,学生在完成任务时,能根据评分规则自主学习图片的插入、文字的排版等内容,同时进行自我评价或同伴评价以促进和改善各种表现。当学生完成任务以后,教师能利用评分规则对学生的学习及时提供反馈。例如,学生的作品可能过多涉及个人隐私如亲友关系甚至是其他与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相关的敏感性信息,教师及时提供反馈,如在制作倡议书的过程中提醒注意保护个人隐私。这样的反馈不仅能对写生的作品起到改进作用,也能让学生意识到个人隐私的重要性。这样,评分规则使学生的学习和评价变得密不可分。

4结语

评价方式与学习结果相匹配是有效评价的核心,学习结果的多元化意味着评价方式也必须多元。因此,本研究提倡将表现性评价应用于学生的信息社会责任,并不是要取代其他的评价方式,而是要建立一个平衡的評价体系,“平衡”的核心就在于评价方式与学习结果的匹配度。充分认识各种评价方法的优点和局限性是灵活运用各种评价方式的前提。如时间成本问题,表现性评价不仅需要学生有充足的时间完成任务,也需要教师收集学生完成任务过程中的各种表现信息,也就是说,表现性评价无论在实施上还是在评分上都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其次是教师评价素养问题,表现性评价不仅要求教师具备扎实的评价理论知识,而且还要具备设计、开发、实施评价的专业技能。由于我国教师职前教育或在职培训中很少涉及评价课程的学习,同时现行的评价方式依然以纸笔测验为主,因此教师的评价素养不尽如人意。

作者简介:孙佳晶(1989-),女,江苏丹阳人,扬州大学新闻与传媒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人工智能教育应用,信息化教学设计。

冯锐(1966-),男,江苏扬州人,研究生,博士,扬州大学新闻与传媒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网络教育应用,新媒体开发与应用,信息化教学设计、学习科学与技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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