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变革与ST企业盈余管理方式研究

2020-03-08 14:24王晨
财经界·上旬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盈余管理

王晨

关键词:退市制度变革  ST企业  盈余管理

退市制度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机制,对经济运行效率的提升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ST企业(根据2012年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者其他状况异常,导致其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其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将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风险警示,主要包括退市风险警示(*ST)与其他风险警示(ST)。本文将ST与*ST公司统称为ST企业。)而言,其若不能在退市制度规定的整顿期内脱离困境,将会处于濒临“死亡”的危险境地。所以,有着强烈保“壳”动机的ST企业往往会结合使用多种盈余管理方式来扭亏为盈,实现状况改善,但这也致使很多实际上未能改善的ST企业总能在关键时刻“起死回生”,与退市制度所设立的“优胜劣汰”目标亦背道而驰。

基于上述问题与背景,结合2012年我国退市制度进行的重大变革2012年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对退市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由于创业板在2012年取消了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本文的研究范围不包括创业板上市公司。本文将深入分析此次制度变革是否会影响ST企业的盈余管理方式?能否有效抑制其盈余管理方式,产生治理效应?希望通过上述问题的探讨,能更好地补充ST企业盈余管理方面的文献研究,并为有关监管政策的制定与完善提供一定依据。

一、制度背景

我国退市制度的发展主要历经三个阶段(民生证券证券市場退市制度课题组,2018):探索期(1993-2001年)、建立期(2001-2011年)、完善期(2012年至今)。其中,退市流程主要有三个阶段: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ST企业主要存在于风险警示阶段。作为退市体系里独特的过渡机制,ST制度为上市公司提供了一定时间予以改善,但同时也为其盈余管理的使用腾出了空间。

2012年我国主板与中小板退市制度的变革根据2012年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与中小板企业的退市制度基本一致,区别主要在于股票累计成交量的设定值不同,以及“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仅中小板的退市条件适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退市标准多元化。除了原有的净利润指标,退市体系又进一步补充了审计意见、营业收入、净资产等财务指标,以及股票累计成交量、股票收盘价等非财务指标;(2)风险警示制度健全化。沪市交易所建立了专门的风险警示板,规定*ST公司(根据2012年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若出现近两年净利润连续为负,或近一年净资产为负,或营业收入低于1000 万元,或被出具无法表示或否定审计意见等,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即股票简称被冠以“*ST”,简称*ST公司。)与其他重大风险企业必须集中在该板交易,以实施更严格的监管措施;(3)恢复上市严格化。制度变革后的标准升级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前、后净利润均需为正,并应同时符合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净资产为正,未被出具无法表示或否定的审计意见等条件。

但在监管力度全面加强的同时,*ST公司摘帽的标准却有所降低。其从变革前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变更为“净利润为正”(2012年退市制度变革前,若*ST公司仅实现净利润为正而扣非后为负,会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ST)但仍会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新退市制度实施后,*ST公司仅需满足“净利润为正”,即可彻底实现摘帽。),使得ST企业可进一步借助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来扭亏为盈,跳脱困境。

二、文献综述

作为我国退市机制中的独特产物,ST企业往往有着强烈的盈余管理动机以保住来之不易的“壳”资源。并且,上市公司会结合使用应计与真实盈余管理方式来促进目标盈余的实现。但随着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与会计准则的持续改进,应计盈余管理的操纵空间会受到会计弹性的很大制约,实施范围也越来越受限。相较而言,真实盈余管理的受制约度会更小,隐蔽程度也更高。所以对于处在严厉监管政策下的ST企业而言,其会越加偏好于隐性程度更高的真实盈余管理方式。

同时也有部分研究发现,受2012年退市制度变革的影响,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在新退市制度出台后显著提升了真实盈余管理程度,降低了应计盈余管理水平。但与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有很大不同的是,我国主板和中小板企业仍保留有退市风险警示的过渡机制。对A股主板上市公司而言,退市制度的变革对其真实盈余管理方式已产生了一定的治理作用,但对其应计盈余管理方式的作用并不显著。

总体而言,在ST企业盈余管理方式的已有研究中,对于退市制度变革的影响分析大多都为笼统概述;而关于新退市制度对企业盈余管理方式影响的现有文献中,也未有专门针对ST企业的讨论。结合2012年退市制度的变革在强化退市监管的同时又放宽了ST企业的摘帽条件,本文将深入探讨此次变革对于ST企业盈余管理方式的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亦会更具有针对性,更能直观地反映制度变革的实施效果。

三、理论分析

(一)退市制度变革与ST企业应计盈余管理方式

应计盈余管理是指企业运用会计政策选择与会计估计判断以调节报告盈余的行为,其仅改变会计总盈余在不同报告期间的分布,并不直接影响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但是外部监督体系与会计弹性空间会对其约束较大。在外部监督体系上,2012年新退市制度在加强完善退市机制的同时,也提升了企业实施应计盈余管理的难度。但从会计弹性角度而言,此次变革中摘帽条件的放宽,也增强了ST企业借助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实施盈余管理的动机,扩大了其在规避退市风险中的应计项目调整空间。所以整体而言,退市制度变革中外部监督力度的加大会对ST企业的应计盈余管理行为产生约束效应,而摘帽条件的放宽则会对其造成一定的诱导作用。两方面一正一负的影响相互抵消后,对应计盈余管理的整体影响可能见效甚微,治理作用难以凸显。

我國退市制度的变革仍需努力消除相关诱导因素,减小企业借助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实施盈余管理的机会空间,增强退市政策实施的有效力度。同时,本文因仅从理论研究也存在不足与偏差,在之后的研究中也会通过与实证结合的方法来进一步验证

(二)退市制度变革与ST企业真实盈余管理方式

真实盈余管理是指企业借助真实经营活动的操控来改变报告盈余的行为,其主要涵盖了销售、生产及费用操控等方式。为实现盈利目标以规避退市风险,企业使用的真实盈余管理手段可具体体现为:运用销售折扣等方式增加赊销收入、借助过度生产以降低产品单位成本,减少研发费用等。虽然真实盈余管理方式隐蔽程度更高,但其对于日常经营活动的偏离会对企业未来的经营业绩造成更大损伤,是企业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方式。而会计弹性与真实盈余管理之间存在反向影响关系。当会计弹性增大时,企业会更倾向于实施成本较低的应计盈余管理方式。2012年退市制度变革中摘帽条件的放宽,使得ST企业可通过非经常性损益方式来扩大应计盈余管理的空间,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促使其减少真实盈余管理行为。 综合上述分析,2012年退市制度变革对于ST企业的真实盈余管理方式会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四、总结与展望

结合上述文献综述与理论分析,本文探讨了2012年退市制度变革对ST企业盈余管理方式的影响,并研究推导出,退市制度变革在一定程度上会对ST企业的真实盈余管理方式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但对于应计盈余管理方式而言,其治理效应可能尚未凸显。可见我国退市制度的变革仍需努力消除相关诱导因素,减小企业借助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实施盈余管理的机会空间,增强退市政策实施的有效力度。同时,本文因仅从理论研究也存在不足与偏差,在之后的研究中也会通过与实证结合的方法来进一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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