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青
(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 西安 710010)
随着经济水平日益提高以及社会发展理念的延伸,水利水电工程不单作为一项基本建设项目,更因其直接关系到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的实际应用而进入普通大众的视线。其中,水利水电项目的投资管理也备受关注,国有资金的合理投用、消除“超概”现象,做好工程造价控制工作的重点之一就是在合同执行中管控好变更、索赔事项,化解潜在风险。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周期长,施工条件复杂多变,在工程施工期间变更、索赔事项频繁发生。掌握变更、索赔事件的诱导因素,按规定程序合规合法地处理变更、索赔事项、控制其风险在一定范围内至关重要,这也是每个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者所期望的和不懈追求的目标之一。
在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中引发变更、索赔的因素很多。
(1)客观因素:包括水文、地质条件、气候条件、社会、经济环境、法规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大多数情况下客观因素在合同执行中只能被动预防,其发生时间、地点、规模的不可预见性,使得合同管理人员无法提前准确预判。管理工作重点在于对事件发生前后证明资料的收集,具有信服力的证明资料是整个事件解决的重要支撑。
(2)设计变更:项目功能需求的改变、技术标准提高等。设计变更主要受设计深度、设计水平以及建设方的需求所控制。根据国外西方一些国家研究,设计费虽然占工程全寿命费用不到1%,但投资决策及设计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可能性为35%~75%,在工程实施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可能性只有5%~25%。因此,工程的投资决策及设计阶段是工程投资控制的关键阶段,在设计阶段对工程进行的造价控制比施工阶段进行的造价控制更加有效。
(3)人为管理因素:征地和移民滞后、合同条件漏洞、现场技术服务水平不高、合同管控能力差等。人为因素则完全是合同管理水平的直接体现。发承包双方较量的根本是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提供的现场记录资料是否详尽、完整。因此,建立高效的管理机构、提高合同管理能力和职业素养是解决这类问题的根本。
在合同执行中,无论合同条件是基于FIDIC条款,还是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对变更、索赔事件的处理程序和要求都非常明确,必须严格遵守合同函件提交的时限、处理流程、文件要求、引用的条款依据。在此,以FIDIC条款(99版)为基础对涉及的部分条款细节进行简单探讨。
FIDIC合同条件中对变更(Variations)定义为“按照第13条‘变更和调整’被指示或批准对工程的任何变动”。即工程的改变只有经过确认后才构成变更。
合同条件中约定了变更的主动权、有效期、强制性、构成变更的情形。即变更的主动权在业主/工程师一方,该权力在颁发接受证书前均有效。变更的提出有两种途径,一是发布变更令,二是要求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并以变更令的方式确认。该条款详细中罗列了构成变更的六项情形。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情形并不一定必然构成变更;且工程师一旦发布了变更指令,在没有被取消、修改前,承包人必须执行,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杜绝了承包人提出的“价格没有谈好前,不干活”的不合理要求。
合同对变更程序也有具体规定,特别是要求承包人先提出变更建议书这一途径,侧面地说明业主/工程师在发布变更令时应充分考虑变更项目由承包人的可实施性,这也是承包人可拒绝执行变更令的唯一理由。在相关条款中,明确要求承包人对变更项目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进行记录,为日后变更估价提供支撑依据。
变更项目的估价环节没有具体时限要求,但最终工程师需对每项变更费用采取同意(申报费用)或自行定价予以确认。也就是说,在工程师没有引用确认条款前,合同双方针对费用处于商讨状态,可通过会议、函件进行进一步的澄清、补充、更改。但一旦工程师正式表明其费用是根据相关条款做出的决定,则该决定在正常的变更程序中是最终状态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除非随后通过索赔、争议解决途径对其做出了修改。
相对于变更条款,索赔条款对承包人提出了严格的时限和程序要求。索赔通知应该在承包商开始或应该开始注意到索赔事件或情况28d内提出,否则丧失工期和额外费用的索赔权。“一名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开始注意对承包人的合同意识和敏感性提出更高的要求。
此外,索赔报告也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即开始或应该开始注意到索赔事件或情况42d(或工程师批准的其他时限)内提交,或按月提交索赔事件同期报告并在影响结束后的28d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整个条款在索赔事件发生过程中特别注重证明资料,无论是工期还是费用索赔,最终结果都建立在证明资料(supporting particulars)的基础上。工程师对索赔项目做出的最终决定,同样必须予以确定。针对业主方的索赔,则显得简单便捷。首先,索赔通知没有时限要求,缺陷责任期结束前的任何时间均可提出。其次,条款中没有要求业主方做同期记录,只需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和细节说明(particulars)。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中变更索赔事件随处可见,对其进行有效防控首先要找到发生变更、索赔风险的主要源头—工程设计。设计质量是确保工程造价的关键,通过加强对前期阶段勘察管理、提高勘察资料的准确度、加大设计管理的重视程度、设计招标择优选择设计单位、强化工程设计质量评价和考核、建立变更立项审签制度等措施保障工程设计质量。这样可以避免因勘测工作不到位、设计粗糙、深度不够、设计精度不够,导致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大量的调整、新增和补充内容,形成变更、索赔的先前条件,增加投资控制的潜在风险。
公平合理、严谨全面的合同条件可以有效减少双方的争议和矛盾。发包人在招投标阶段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合同风险已有一定的预判,在拟定合同条件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合理、风险共担原则,切忌将各类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例如,对于征地、与政府或当地居民的协调对接事宜,不应推卸为承包人责任。对于工期超过1年的单价合同应明确价差调整的计算方法,不可强制采用总价包干为日后埋下隐患。总之,承发包是通过市场公平交易走在一起,共同完成建设目标。通过不合理的合同条件让对方承担与收益不对等的风险责任,必然使项目实施过程寸步艰难,对方必然要想方设法地通过变更、索赔途径来突破合同条款的不合理,即所谓的“低价中标,高价索赔”。
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合同条款应意思表达明确、全面,责任界面清晰、避免歧义、漏洞、矛盾等同文件的先天不足。
水利水电工程大多地处山区,发生泥石流、洪水、暴雨、滑坡等自然灾害风险概率高。为避免此类风险损失,从项目建设开始就注重工程的参保工作,选择专业的保险公司,制定合适的保险方案和保险条件,以便发生突发事件时切实保护工程和合同双方的利益。对承包人而言,遭受的损失受到了理赔,不会对该部分再提出索赔申请,即减少了工程索赔风险。
变更、索赔处理是合同管理团队对合同理解、条款熟悉程度、合同意识、处理思路的一场较量。因此,制定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和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就显得至关重要。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应达成以下目标:现场、技术、合同三个职能部门的信息传递通畅,合同事件处理程序、岗位责任划分明确;合同行文规范;有专业的咨询团队支撑,能积极跟踪反馈事件发展。好的制度保证了合同管理人员按照正确的途径推动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能产生较好的管理效应,也调动了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合同管理水平可通过理论学习、推敲合同条款、结合大量的工程实例操作逐步提高。学习合同条件范本文件,体验用词的精准性和含义,摸索条款逻辑关系,提高合同意识。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决定了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索赔事件在所难免,如何规避和降低发生概率以及如何合理解决一直是工程建设领域重点研究方向之一。通过分析引起变更、索赔事件的风险点,从前期勘测、设计阶段阶段着手消除隐患,在项目建设中执行公平、严密的合同条件,建立高效的管理团队以及时跟踪、处理变更索赔事件,这些对控制工程造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