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

2020-03-05 18:10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
广西城镇建设 2020年1期
关键词:室内环境环境污染住宅

(桂建质安管〔2020〕4号)

各市、县(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为贯彻十九大关于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特别是全装修住宅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装修商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桂建发〔2019〕15号)、《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以下简称《规范》)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均应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本通知所涉及的民用建筑工程是指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不包括工业生产建筑工程、仓储性建筑工程、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建(构)筑物。

二、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的调查或测定,并提供相应的调查报告或检测报告。建设单位不得提供、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有害物含量和释放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照《规范》要求,委托检测机构对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标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全装修住宅工程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使用有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进场复验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全装修住宅中室内装修多次重复使用同一设计时,应先做实体样板间,并对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合格后再进行其他部分的装修施工。如实体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不合格,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查找原因,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监理单位应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全装修住宅工程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应包含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内容。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规范规定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环境指标、放射性指标和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进行检测,对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不得批准在工程上使用。工程施工完成后,监理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对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对全装修住宅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在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中予以明示。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装饰装修环节的监督抽查,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明确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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