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瑀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江苏南京 210042)
科学研究的准则就是“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是实现科技强国的重要基础[1]。多年来,科学研究行为的诚信建设一直备受重视。国家多部门相继岀台了多项政策和指导意见来规范和治理科研学术活动。自20世纪90年代至2018年,中央及各部委就科研诚信建设发布了指导性文件108份[2]。其中,2006年,科技部发布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这是政府出台的首个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条例。2009年f,科技部、教育部等9个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科技人员科研诚信建设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2018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着力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推进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提倡严谨治学,反对急功近利。2019年6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同年10月,科技部、中宣部等20个部委联合发布了《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统一了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概念的界定及认定方式,规范了调查程序和处理措施。这是我国首个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与处理的规范性文件,再一次从国家层面强调了科研诚信的重要地位。
尽管国家和各科研主体机构一直致力于科研诚信建设,我国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并且随着时代发展,科研失信行为的形式也在发生变化,影响着学术环境的健康发展。科研院所是我国科学研究的主要力量,也是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责任主体。为保障科研院所良好的学术环境,坚决杜绝各类科研失信行为,须要进一步采取积极有效的举措来强化科研诚信建设。本文分析了科研院所科研诚信建设现状,研究进一步加强科研院所科研诚信建设的路径,旨在为科研院所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
国内2009年《意见》提出“科研诚信”指科技人员在科技活动中弘扬以追求真理、实事求是、崇尚创新、开放协作为核心的科学精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循科学共同体公认的行为规范[3]。
国外关于科研诚信的定义有很多。其中,最受认可的是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的定义,即科研诚信是一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指的是在科研活动过程中的申报、实施和评价等全过程使用诚实的、能够验证的、科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成果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准则和普遍认可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等[4]。
与科研诚信并用的词还有“学术不端”“科研不端”“科研失信”等,这些词语多形容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很多种。《规则》[5]明确规定了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即科研失信行为形式,包括:
(1)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2)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3)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4)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5)违反科研伦理规范;(6)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7)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可以发现,《规则》定义的科研失信行为表现形式已经由2016年科技部发布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6条具体不端行为扩展到数据管理与共享制度、利益冲突、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以及科研环境等深层次问题,治理规则上不仅涉及法律条款,还包括社会道德规范,范围上也从科研的关键环节延伸到科研活动全周期[6-7]。
科研诚信建设应包括规范的制度保证、完善的监督体系、合理的管理机制、充分的保障措施等。根据国家相关部委关于科研诚信建设指导性意见,各科研院所基本都制定了相关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建立了相应的监督体系,采取了一定的保障措施。但科学活动是一个复杂发展的过程,面对层出不穷、形式多样的科研失信行为,科研院所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还须要进一步完善。
科研行为规范是防止科研失信行为的重要外部控制手段。科研主体单位制定的科研行为规范制度对科研失信行为性质和内容的界定和判定方式不完善,表现为:有关科研失信行为发生的频率、程度的定量及定性及惩戒幅度未有明确可操作性的判别标准;部分科研活动的灰色地带,如研究结果不可复现、低水平研究、盗用他人名义发表学术论文、将原文内容用同义词替代等更复杂的剽窃形式等问题尚无较好的处理办法[8]。没有可操作性的行为界定和评判细则,会让科研人员科研行为界定不清晰,给调查和管理人员在具体案例的处理过程中带来困难,最后的惩戒结果也必然受影响。
另外,科研机构应当为从事科研活动的科技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但目前尚未对学术诚信档案的信息采集、记录内容、管理和维护方式等操作层面问题做出详细规定的实施细则[9]。
此外,有关举报人的保护制度实施细则缺失。通过检举人举报科研不端行为是披露违反科研诚信的主要形式之一,但尚无保护举报人的具体实施细则。
2018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目前,科研院所等责任主体单位都重视规范科研人员的科研行为。但是,责任主体单位主动监督的机能不足。往往科研失信行为被举报,相关责任主体部门才被动介入调查,这让科研失信行为的威慑力大打折扣,让部分科研人员存在侥幸心理。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多数科研院所设立的科研诚信办公室或学术道德委员是由学术委员会监理或挂靠于某一部门,调查人员也多由其他部门人员兼职担任,没有独立的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来负责科研失信行为的日常监管、调查、教育等工作。这样的设置必然会影响其主动监管防范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科研诚信的监督需要包括科研管理部门、研究生管理部门、人事部门等多部门共同协作。然而,多部门协同监督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此外,多数科研主体机构的互联网举报系统还没有很好地完善,公众监督的作用也未很好地发挥。
科研机构需要作为责任主体,参与调查具体科研失信行为,并做出合理的裁定。这要求责任主体单位从事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人员对相关政策正确理解、对科研失信行为清晰界定、对科研失信行为询查、调查、决议、上诉、审讯和处罚等全过程详细掌握,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自身权力恰当使用等多方面内容都熟悉。这样专业性、程序性的工作,工作人员如果没有经过适当的培训或指导,很难专业地履行其职责。然而实际工作中,多数科研机构的科研诚信工作人员接受专业培训不多,甚至没有[9]。
不合理不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会给科研人员带来错误导向,如前几年的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四唯”人才评价机制下,大至科研机构排名,小至科研人员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年度考核都用这一种科研评价体系作为“指挥棒”来衡量,简单地以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的数量、发表论文的多少和影响因子的高低、专利和获奖的数目作为标准,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科研活动的本末倒置,使正常的科研工作变成一种急功近利的活动,助长了科研不端行为[10]。现今根据最新政策,如国家奖励评审、职称评审中的代表作制度,就是破除唯论文的评价机制的有效措施之一[11]。但是也有学者认为,不再强调SCI和影响因子可能会导致一些主观的人为因素增加,学术评价不够客观透明,学术评价更难等其他问题。因此,学术活动的分类评价体系、多元评价标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探索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将成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关键举措。
科研诚信和学术规范教育,是促进学术自律,解决科研诚信问题的基础性举措。现阶段,科研院所科研诚信教育方面还存在教育缺失和不到位的情况,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大量研究生和科研人员开设相关课程设置的较少。(2)面向申请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人员的培训尚欠缺。新晋项目负责人、新入职研究人员、新入学研究生接受科研诚信教育不足。实际科研活动中发现,科研人员在申请项目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函,但他们并没有真正认可承诺函的效用;对多数研究生来说,论文文献引用是否规范仍然不完全清楚。(3)缺乏大量有经验的教师和指导者来开展科研诚信教育活动,面向不同对象群体的课程、教材和读物也很有限[7]。(4)现阶段科研诚信教育形式较单一,科研诚信教育工作形式还处于探索期。
完善的科研诚信制度应包括预防、惩治、管理、保障等多方面内容。逐步完善科研诚信制度的普遍路径是:引导性的科研诚信制度—规范性的科研诚信制度—操作性较强的科研诚信制度[12]。《规则》对科研诚信建设过程中的一些具体情况给出了可操作的规范,但具体落实到怎样预防、怎样惩治、如何管理、如何保障等具体措施还须要依靠科研活动主体机构制定的科研诚信建设实施细则。因此,各科研院所须要根据国家指导文件,进一步修订完善科研诚信基础制度,增强制度措施的配套性和可操作性。
3.1.1 完善科研活动的行为准则
完善科研活动的行为准则,并随时代发展不断更新。明确具体学术行为的判别标准,让研究人员对科研失信行为有准确的界定和区分,消除科技工作者在科学研究活动中的困惑;让调查人员在查处过程中依据清晰,从而使调查处理、结论认定等更加精准无异议。总结实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有争议的学术行为,以便及时更新科研活动行为准则。
3.1.2 继续推行科研诚信档案记录制度
科研机构要记录科技人员基本情况、科研项目、学术贡献和科研诚信状况等信息并实时更新。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程序和要求。逐步推动科研信用与金融、个人征信等其他社会领域诚信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13]。
3.1.3 完善科研档案保管制度
对科研原始数据、基本数据等做出明确的保管要求,确保数据精确、清晰、全面、易理解,没有篡改遗失等;所有与科研活动有关的细节都要记录,包括试验方法、试验条件等;科研活动相关产出成果等其他材料都要明确保管要求。另外,对科研档案保管年限要明确规定,以便所有科研活动可以追溯,调查活动有据可查。
3.1.4 健全科研失信行为查处机制
健全科研失信行为查处机制,确保参与调查的科研诚信和学术管理部门行使权力合规,注重监督调查过程合法合规,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管和公众的监督。细化并落实利益冲突管理相关的申报、回避、行为限制等规定,设置申诉、听证等程序;减少外来因素对调查工作的干涉;注重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保护措施等[14]。
3.1.5 完善问责机制,加大惩戒力度
明确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对责任主体问责内容不仅只针对失信行为发生后的追责,还包括责任人一个全过程的治理:即1篇论文被确认学术不端,那么责任人一定研究期限内的相关成果都需要被核实是否存在科研失信。并且,问责对象不仅包括责任主体,还包括整个失信事件过程中有责任的人员,都应承担相应责任[15]。最后,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科研人员实行“一票否决”、零容忍和终身责任追究,既严惩科研失信者,也对心存侥幸心理的科研人员予以警示。
3.2.1 建立独立的科研诚信管理办公室,强化事前监督防范能力
建立独立的科研诚信管理机构是科研诚信建设的成功经验。科研诚信管理办公室要明确承担调查、评判、咨询、教育、日常监管等多方面涉及科研诚信建设的工作内容。人员设置上,要配置科研诚信专员、法律顾问、财务专家、学术专家等。其中科研诚信专员负责科研行为监管、咨询、调查、教育培训等日常事务;法律顾问负责对具体案例的法律问题予以支持;财务专家负责对经费使用行为的规范性给予判别;学术方面的权威专家团队对具体学术活动行为予以专业认定。
3.2.2 建立科研诚信行为抽查机制,加强多部门协同监督
对科学研究全过程的学术活动进行不定期抽查核查,包括抽查发表的论文、成果申报、经费花销、项目申请材料、实验数据记录情况等是否符合科研诚信准则。具体由各责任主体机构科研诚信管理办公室牵头,协同本机构科研管理处、财务处、人事处、研究生教育处等多部门共同参与。要将科研诚信贯穿于科研活动的始终,保持科研诚信监督的高压态势,让科研人员始终远离“科研失信”的红线。
3.2.3 建立便捷的网络咨询和投诉渠道
开设网络举报和咨询平台等第三方监管渠道。基于网络的信息平台构建为科研诚信行为界定不清的科研人员提供了便捷的咨询通道,也为举报者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渠道。这样,一方面通过对科研人员不确定科学行为的指导,可以及时发现并防范可能出现的科研失信问题,加强事前监督预防工作。另一方面加快处理科研失信行为的效率,促进被举报事件处理进程和结果及时公布,强化惩罚的威慑力,有利于促进负责任的研究行为。但同时需注意网络媒体等不合理的干预。
3.2.4 科研诚信工作人员要定期接受培训
科研诚信工作人员,尤其调查和日常监督人员需要定期接受学习培训,要不间断地学习包括国家部委最新的科研诚信建设政策研究、调查程序、惩戒方式、配套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等内容。加强科研诚信工作人员的专业性,提高其政策理解水平和业务能力。
根据新的政策管理要求:首先,项目评审评价要突出创新质量和综合绩效;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指标。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不把代表作的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作为量化考核评价指标[16]。其次,科研项目考核要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要求基础研究类项目、技术攻关类项目、应用示范类项目考核标准侧重不同,建立合理的考评机制[17];各科研机构也应根据新的政策指导意见来制定本单位项目分类评价管理,人才分类评价的实施细则。同时将科研信用与绩效分配、职称评聘、岗位晋级等挂钩,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合理的科研评价体系能极大地促进科研事业的发展[18]。
开展多种形式的科研诚信教育,将科研诚信纳入日常管理。(1)各科研机构要定期开展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和研究人员的以讲座、授课等形式的宣讲,尤其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学位毕业等关键节点要宣讲。(2)引进网络教学平台,包括提供各种科研诚信相关政策法规的解读课程、以具体案例来讲解不端行为的预防惩戒等系列宣传片或网络课程供研究人员免费学习。可以要求研究人员每年关于科研诚信网络课程必须学满指定学时,达标者年度考核才能通过。(3)引进国内外关于科研诚信教育的优秀读物,放在各科研院所的图书馆,供大家免费借阅。(4)各研究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委员也要不断强化各自团队的学术诚信建设,真正担起科研诚信建设的责任,营造良好的科研诚信文化。(5)探索新的科研诚信教育模式,例如结合新媒体等宣传方式来进行科研诚信教育,如微电影、博客、微信等有特色的宣传方式。(6)以项目支持的方式资助进行科研诚信教育的教师和科研人员,激励更多的科研和教育人员参与对科研诚信教学形式、内容和手段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19]。
组织开展科研诚信建设交流与研讨。可以邀请科技部、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之间定期就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进行座谈,就具体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学术活动形式进行探讨,以此不断修正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行为规范。学习各单位科研诚信建设过程中的优秀经验。有条件的单位积极参加国际世界科研诚信大会等活动。各单位在出访国外进行学术交流以及接待来访外宾的过程中,也可以与外籍学者交流国外研究单位科研诚信建设的成功经验。促进我国科研院所科研诚信建设和提升我国科技工作者在开展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方面的良好形象。
“加强科研职业道德建设,遏制科学技术研究中的浮躁风气和学术不良风气”是《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明确提出的要求。科研诚信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基石,科研院所肩负着推动国家科技发展、提升国家科技实力的重要使命,是促进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要责任主体。要把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看作是科研院所最重要的任务之一,长期、持续地关注并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研院所科研诚信建设对我国科研体系的良性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