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长伟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国确立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步。2020 年底,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绝对贫困将消除,这对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建设社会主义强国具有重大意义[1]。但是,绝对贫困已经消除,并不意味着贫困全面消除,相对贫困现象依然存在。我们要高度重视和关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背景下的相对贫困问题,瞄准相对贫困人口精准扶贫,通过不断努力逐步解决相对贫困问题,最终达到全面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贫困是一个复杂多维的社会现象,作为一个动态的、历史的、综合的概念,对贫困的界定总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文明的提升以及人类认识的深化而不断变化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绝对贫困已经消除,但相对贫困依然存在,相对贫困就是贫困主体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相比处于相对较低的一种现象。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绝对贫困基本消除,贫困问题主要体现在相对贫困方面,其产生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有些地区生产力水平还相对落后,导致相对贫困问题。造成贫困地区生产力水平较低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区位上的边缘性和分散性。我国大部分贫困地区分散在地理环境较差,交通不便的山区和高原,缺乏基本的生产和生活的设施,经济上处于一种封闭的状态;二是地形地貌的复杂性和气候环境的恶劣。我国有些地方处在深山区、石山区、高寒山区,自然条件和生态环境都很差,地形复杂,区域差异显著,气候条件恶劣。这些地方的自然条件较差,会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阻碍着生产力发展,制约着地方经济发展;三是自然资源不足。由于有些地区资源短缺或缺乏可利用的资源而导致相对贫困,特别是人们赖以生存的耕地资源贫瘠、土地产出率较低,这些地区存在环境贫困与经济贫困互相影响的恶性循环;四是环境破坏严重。由于生产力水平低,贫困人员对环境的依赖性加剧,为了生活需要,农村有些地区毁林种粮、乱砍乱伐等现象依然严重。自然环境长期得不到改善,必然会使环境破坏、生态恶化、水土流失,最终陷入贫困问题,导致贫困加剧;五是各种自然灾害。自然灾害的发生,具有不可预测性和难于避免性,很容易使相对贫困产生,有时导致脱贫者返贫,甚至一部分灾前生活水平较高的人又陷入贫困。
贫困现象不仅仅是资源、财富的问题,更是我们社会的结构、功能和制度的不健全问题。制度性贫困主要是由于政治权利、分配制度、就业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因素决定的生产生活资源,在不同区域、不同群体和个人之间的不平等分配,使得某些区域、群体和个体处于相对贫困状态。一是“二元”经济结构导致城乡贫富差距拉大。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二元经济结构和二元社会结构制度的限制,曾经把大部分农村人口禁锢在农村地区,极大地制约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从制度上造成偏远农村的落后和相对贫困。这种“二元”经济结构加剧了城乡融合发展的矛盾与冲突,也制约着农村内需的扩大和经济的增长;二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基本的社会保障覆盖面不高,特别是使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陷入相对贫困加剧。城乡不统一的管理机制,使社会资源分配更多地向城市倾斜,表现出城乡之间享有社会资源权利的不平等,特别是在养老、失业、教育、医疗、工伤等方面的保障,城乡差距依然较大。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滞后和不健全,是城镇相对贫困人口形成的另一个重要因素。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滞后弱化了城镇贫困人口的自主脱贫,从而可能使城镇人口出现返贫现象;三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应该通过法律制度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特别是要维护好贫困人员和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由于农村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农民的合法权益也难于得到有效保障。法律法规虽然能够使贫困人口受益,但是法律法规并不必然保护贫困人口的利益,并且贫困人员在利用法律制度时依然面临许多困境和约束。
较差的经济条件只是一个外显性贫困,维系这一贫困的还有更深层次的隐形文化的内在因素。已脱贫人员由于长期生活在贫困之中形成的一套特定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价值观念也是造成返贫的不可忽视的因素。一是教育发展落后可能导致返贫现象。贫困人员普遍受教育程度低,文化素质较差。我国教育发展也不平衡,特别是国家财政投入到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较少。教育水平的落后很难使贫困人员真正脱贫;二是贫困文化禁锢了贫困者的生存理念和价值观念。长期以来,贫困者的心理和精神牢牢地被禁锢在贫困文化的思维路径中,贫困地区特有的文化传统、文化体制、文化形态以及文化环境,抑制着贫困地区的发展和腾飞,对社会经济和贫困人员自身的发展产生了双重的严重障碍;三是农村过度的人口增长也是造成相对贫困的一个因素。在农村,许多农民还有重男轻女、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的生育传统观念,造成农村人口快速增长,更加激化了人与自然、人与环境资源的矛盾,造成生活水平不断下降,导致相对贫困人口越来越多。
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是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重要策略,通过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从而解决相对贫困问题。一是以新型工业化带动农业产业化。着力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发展,将工业化经营理念引入农业产业经营中,大大加速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使农业生产向工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从而提高农业生产率和产业经济效益,振兴和发展农业产业,促进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达到提高农民收入;二是以新型城镇化推进城乡一体化。新型城镇化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目标,是城乡融合、生态文明、和谐发展的城镇化,实施农业产业化、农民职业化,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从而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三是以现代信息化引领农业技术创新。在农村也要开展“互联网+”行动计划,发挥科学技术的重要作用,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的融合发展,使信息化成为农业农村科技服务的有效推动力。依靠科技进步改造传统农业,用先进技术武装农业产业,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提质增效作用。通过实施城乡融合发展道路,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升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彻底解决返贫问题。
实现生活富裕是乡村振兴的根本任务,要针对新形势、新特点,紧紧抓牢“农民增收”这个中心,确保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促进农村低收入者增收,扩大农村中等收入群体,走共同富裕道路。一是鼓励农村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拓展农民经营收入。产业发展是农民创业增收的基本途径,要把做强农村产业作为脱贫致富的首要任务,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高效高质生态为导向,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进一步将“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合作企业等新型创业创新主体,积极扶持农村实用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鼓励引导资本和人才要素流向农村,让城市要素与农村资源有机结合,以先创带后创推动全民创业,以先富带后富实现共同富裕;二是促进城镇化和充分就业,提高农民工工资收入。大力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推动农业产业化、专业化、规模化,培育新型农业主体,带动更多农民就业创业。深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高融入能力、就业机会,实现进城稳定、创业稳定、就业稳定。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素质和技能,扩大灵活就业,促进农民工多渠道转移就业。建立健全合理的工薪增长机制,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体系;三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重要因素,也是当前农民增收的最大短板,我们要把增加财产性收入作为农民增收的重点,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扩大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四是完善收入再分配制度,实现农民转移性收入增长。进一步优化国民收入分配,完善农村公共服务,强化农村扶贫开发,促进农民转移性收入稳定增长,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3],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器”作用,这也是为广大农民提供了明确的预期,减少了由于不确定因素导致的相对贫困。积极推进传统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创新,走物质保障与服务保障、国家扶持与群众互助、扩大社会共济与巩固家庭保障相结合的路子,在社会养老保险、医疗卫生保障、义务教育等方面充分实现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在农村逐步形成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提高社会保障的水平,并且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使社会保障真正起到保障农民生活的作用。加强法制建设,使法律制度更好地关注弱势群体,并在贫困人员的劳动争议、土地登记、开业注册等方面,进行简化手续,获得法律保障。同时,在广大农村要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机制,增加低收入者收入[4],促进社会公平。改革涉及的是利益的公正分配和利益的有效调整,只有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缩小收入差距,才能更有效地防止贫富两极分化,让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社会公平。
激发贫困人口的内生动力[5],提高脱贫自救意识,增强脱贫自救能力,这也是贫困救助理论和贫困救助事业的目标所在。一是作为贫困个体,必须充分认识到自己在脱贫中的政治、经济责任和道德义务,自觉恪守脱贫的道德规范与道德责任,以对自己、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脱贫行动,为自身的完全脱贫不懈努力;二是政府作为脱贫工作的主导者,应该围绕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行使政府职能,大力发展社会经济,加大扶贫力度,保障相对贫困人员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劳动权,在政府公共行政的制度安排中体现社会正义;三是要广泛动员公益性民间组织或者乡贤参与到扶贫工作中来。贫困发生的繁杂性,以及相对贫困者的难以统计性,使得政府大规模扶贫常常举步维艰,而一些小型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恰好能起到扶贫作用。从伦理道德的角度而言,社会脱贫主体更重要的是发挥其相互作用,体现社会的关怀和温暖。消除相对贫困,就是以贫困者为主体、为本位、为中心,一切帮扶行为都应当以尊重他们的权利、人格和能力为前提,以满足他们的需要和促进他们的自身发展为目的,在保障贫困人员的社会权利平等与公正的同时,提高贫困对象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觉醒,提升其参与发展的机会和能力,使他们从根本上摆脱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