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井凤
(淮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安徽淮北 235000)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 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框架下以公民为本位、 以服务为理念的现代政府模式, 通过转变政府职能、 深化简政放权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 既要科学定位政府职能和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又要规避“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问题, 积极探寻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合适对象. 因此, 积极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 明确其法律地位和管理职能成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 在此背景下, 体育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也相应地发生改变, 并承担起更多角色期待. 从社会角色角度分析服务型政府建设背景下体育社会组织的角色期待和实践, 进而探讨角色发展困境和出路, 成为扩展体育社会组织研究范畴和深化研究内涵的重要途径.
社会角色理论认为, 个体或组织都在社会网络中饰演特定角色, 社会角色代表其社会地位和权利义务规范模式受特定背景下的社会行为期待影响[1]. 组织角色理论则认为, 组织的良性运行取决其能否满足大众期待和协调好自身角色冲突[2]. 这些理论延展到组织, 即组织也在复杂的社会网络中扮演角色, 其对角色的认知会影响自身权利、 义务的施行; 而每个组织被赋予的角色期待受社会大环境影响, 在实践中会发生畸形或异化, 造成角色认知和期望上的错位, 当角色期待不能付诸外部角色实践, 而组织内部又出现角色冲突时, 角色出现偏离甚至迷失.
体育社会组织角色定位的建构与政府管理模式的变迁密切相关. 国内政府管理模式经历了统治型、 管理型到服务型的转变, 体育社会组织角色也由“被统治”和“被管理”逐渐转变为“合作者”.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就对社会组织进行整顿, 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颁布关于社团登记暂行办法, 确立社团登记事项并清理带有封建色彩的社团[3], 以“体育社会团体”定义体育社会组织, 国家事务的管理几乎是政府包揽全职, 体育社团经费主要依靠政府, 缺乏自主性, 这种依附关系使其处于“被管理者”角色. 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建立起管理型政府模式, 之后又确立双重管理机制, 体育社会组织拥有了合法性依据和较宽松的发展环境, 但仍受政府的收编、 整顿和强化管理. 进入二十一世纪, 以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主的管理模式形成, 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和“重视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 随后《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下发, 使服务型政府建设从理论变为实践, 由地方试点走向全国, 体育社会组织开始扮演“合作者”角色.
在服务型政府管理模式下, 体育社会组织同政府的合作更加密切, 其“合作者”角色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 体育社会组织是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者. 在服务型政府中, 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虽是政府的职能核心, 却不再是其特权, 体育公共服务开始由体育社会组织供给[4]. 受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的影响, 体育公共服务由于其公共产品属性无法定价而不能由市场供给, 因此需要政府去进行资源的优化和配置以弥补市场失灵, 但政府也不可能提供全部公共物品, 还需体育社会组织参与. 此外, 体育社会组织由于其非政府、 非营利属性, 在提供体育公共服务和产品时更能体现群众诉求和权益. 因此, 建设服务型政府并为大众提供高质、 有效的体育公共服务, 政府就要主动放权, 将部分职能转移给体育社会组织, 充分发挥社会自治功能.
其次, 体育社会组织是缓解社会矛盾的疏导者. 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宗旨在于构建和谐政府, 而体育社会组织作为政府“合作者”, 对社会冲突具有疏导作用. 受社会转型期个人收入、 信仰、 种族、 教育等影响, 人们的体育利益诉求开始多元化, 而计划和市场经济却无力满足. 在此背景下体育社会组织凭借其在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上的优势, 就能满足社会多样化利益诉求, 排解社会矛盾和释放压力. 而作为非政府组织更是承载着公民, 特别是弱势群体的体育利益诉求, 对于促进群体意愿表达和缓解利益主体间的冲突, 在进一步建立宽容和谐的氛围、 消解社会转型带来的矛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后, 体育社会组织是公共精神的捍卫者. 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培育公共精神, 因此其管理始终围绕服务精神展开, 而在市场经济调节和监管上也贯彻着执政为民、 造福经济的“服务”理念. 在公共责任淡漠、 功利之风盛行的当下, 个体与大众体育利益冲突矛盾的解决, 不仅需要政府, 更需要能代表公民利益和公共精神的体制外力量参与. 体育社会组织作为公民社会的重要力量, 不仅能有力监督政府体育权力运作, 促进权力公正行使, 而且可以通过社会活动对权力运行形成新的约束, 有效规避公共权力异化、 规范国家权力尺度和政府权力运行, 减少政府和市场对公众利益的侵犯.
角色模糊是指个体或公众对某一角色认识模糊, 不知道角色该做什么、 不该做什么, 以及怎样去做[5]. 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合作者地位虽得到认同, 但因为法律和政策并未对其角色范围加以清晰定位, 政府、 公众乃至体育社会组织自身, 都对扮演的角色存在认知模糊.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 明确了体育社会组织的合法性, 而在1998年对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条例的修订, 也为体育社会组织提供制度框架. 但当前国内法律对体育社会组织的定位不足, 在管理方面也缺少相应配套政策[6], 法律对体育社会组织的规制存在较强的防备心理. 如社团创建和登记需有业务主管部门, 大大阻碍了社团发展. 而且我国在网络体育社团、 自发性草根体育组织的成立、 管理和职责等方面均处于法律管理的“真空”状态, 造成政府管理部门“无法可依”, 而体育社会组织缺乏法律层面的职责规定也导致其法律义务无法明确施行.
角色差距是指受素质、 能力、 水平等因素影响, 个人与其所饰演角色存在差别的现象[7]. 体育社会组织参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角色差距是由于其自身能力欠缺造成所饰演的角色存在应然和实然差距. 这主要受资金、 场地、 人才、 政策和组织管理等影响. 资金缺乏限制组织的服务供给能力, 体现为体育社会组织总体支出难以满足社会需求, 并且间接导致活动场所和办公设备的缺乏. 而组织在人力资源管理、 激励等方面不足, 则导致体育社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不高、 缺乏新的观念和知识, 这些因素导致了组织角色差距的形成.
组织理论提出组织内所有冲突都是角色冲突, 组织的良性发展取决于是否满足外在公众期待[8]. 当前政府和群众对体育社会组织抱有过高角色期待, 而体育社会组织无法实现角色功能, 这就造成组织角色冲突. 体育社会组织是政府管理的“减负者”, 是促进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协调者”, 是弱势集体的“保护伞”, 还是解决社会冲突的“安全阀”. 尽管承载了不同角色期待, 但与政府的“依附”关系使其必须遵从政府而缺乏自身能动性[9]. 其次, 体育社会组织作为自发形成的社会力量, 其规模过大会影响国家社会基础, 因此政府在管理时不会过度压制, 但也不会放任发展. 而体育社会组织自律性不强、 管理透明度低等不良影响, 降低了社会的认同感和信任度. 体育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尴尬关系, 以及政府社会对体育社会组织产生的信任危机, 都造成组织公信力不足和角色实践不被认同, 导致角色冲突[10].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当下重要的变革, 既需要政府积极参与, 也需要社会配合. 体育社会组织作为重要参与者, 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体育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的过程缺乏“舞台”, 这个舞台即是参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具体路径. 当下施行的制度并未给体育社会组织参与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足够空间. 以体育社会组织表达民意、 影响公共政策的功能为例, 体育社会组织具备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群众体育诉求, 并为政府公共体育政策制定提供参考的责任, 这也是应然角色. 但现实中体育社会组织与政府的“依附”关系对决策制定的影响较小, 建议也极少被采纳. 从中可看出体育社会组织的建议者角色未饰演好, 体育社会组织参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途径是缺失的.
体育社会组织参与服务型政府建设需要国家采取措施进行引导、 支持和规范, 政府应认识到体育社会组织兴起和发展的必然性, 从“五位一体”建设高度进行引导和管理, 做到思想上接受、 政治上认可、 政策上支持、 体制上吸纳. 要重视其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作用, 不能将其当成附属机构或转变政府职能的形式化工具, 更不能将其视为争权的“敌人”, 应独立于市场和政府之外的第三部门, 是政府治理体育公共事务的合作“伙伴”[11]. 改变对体育社会组织的敌视和防范心理, 在体育社会组织注册和登记上应放宽限制, 改变“双重管理”体制, 提供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 其次, 通过完善体育社会组织相关立法, 使其角色功能和社会地位尽快合法化. 由宪法、 行政法规及地方法规所组成的体育社会组织法律体系, 应明确体育社会组织行使职能的具体范围和界限, 以对其进行规制. 最后, 政府应对体育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供给的领域进行细化和明确规定.
体育社会组织参与服务型政府建设, 既需要政府在法律上给予角色认同, 更需要社会支持. 从长远看, 体育社会组织想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发挥作用, 社会力量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 体育社会组织可通过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来为自身的发展获得必要资金, 通过同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取得智力支持, 通过加强与社区组织的联系提供志愿者服务, 等等. 体育社会组织参与服务型政府建设不仅是政府或者组织个体的责任, 也是整个社会系统的责任, 全社会应共同努力支持和推动组织更好地发挥自身的角色功能.
体育社会组织参与服务型政府建设首要的是加强角色学习. 体育社会组织“合作者”角色是通过后天习得的, 应不断学习掌握自身角色扮演技能, 提高角色认知水平, 缩短应然角色与实然角色的距离. 通过加强与合作对象的角色互动提高自身角色扮演能力, 在互动的过程中选择合适的方法, 与合作对象达成共识; 根据合作对象特点, 扮演好自身的角色, 达到合作对象的要求; 克服角色转移障碍, 根据管理需要, 改变工作办法, 平衡社会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