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知识产权与乡村产业振兴

2020-03-03 12:43张术麟
贵州民族研究 2020年1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农业

张术麟

(内蒙古财经大学 法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70)

一、农业知识产权是农村和农民的宝贵财富

农业知识产权是指涉农涉牧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商业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就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传播者权,商业使用的商标、商号、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志,还有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权等。农业知识产权是指涉农(牧)的商标、版权、专利、农林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农业商业秘密、生物多样性、农业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历史遗存、自然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广义概念。这里的“农业遗传资源”,是指从农村的动物、植物、微生物等来源提取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

农业知识产权具有特定含义和特征。农业知识产权并非法律概念,而是知识产权的产业领域概念。在第一产业比重较小的工业化发达国家,没有使用农业知识产权概念的必要。这些国家基本使用工业化手段开展农业生产,且由于这些国家城乡差别小,第一产业与第二产业界定并不严格,从而导致农业知识产权的产业领域范围很模糊。但在第一产业占比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划分并使用农业知识产权的概念十分必要,其与非农业知识产权存在诸多明显的差异。在我国,农业知识产权除具备一般知识产权的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的特征,主要体现在:第一,农业知识产权分布于广大农村领域,主体、产品都比较分散;第二,农业知识产权大多处于第一产业领域及与之相关的农业科技领域,类型比较单一;第三,农业知识产权资源在我国存量很大,但没有充分挖掘出来;第四,除少量历史久远的领域,大多数农业知识产权不被众人熟知;第五,农业知识产权产品包装简单、量大散销、用前区别性不显著,致使知识产权保护较难;第六,农业知识产权价值难以评估。

农业知识产权是农村和农民的宝贵财富。以地理标志为例,农产品地理标志能够带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提高农民收益,是区域内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产业。打造好地理标志公共品牌,能够提高区域知名度,增强农民对家乡产品的自信,进而增强对家乡的自豪感,使之成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物质基础。我国地大物博,农牧业历史悠久,全国自然地理风貌各异,地理标志资源十分丰富,应重视挖掘和保护更多的地理标志产品,打造地理标志公共品牌。

二、用农业知识产权战略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农业知识产权战略是在农业领域提升创造、运用并保护知识产权、管理和提供知识产权服务能力的战略规划,旨在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增强农业自主创新能力,打造核心竞争力,促进农业发展方式从传统向现代转变,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性、阶段性发展的实现。它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统领下的行业战略,从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十年来,我国包括农业知识产权在内的国家知识产权事业有了重大进步。

乡村振兴战略是十九大提出的一个重大战略,是新时代解决“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总抓手,是事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历史性任务[1]。2018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年度一号文件就是《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足见党和国家对该战略的高度重视。2018年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讲到要“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18年至2022年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全面部署了乡村振兴战略。2018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了二十字总要求,其中“产业兴旺”被视为乡村振兴的核心,也是我国农村经济建设的核心目标。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差别大,农村发展滞后,农民收入较低,导致许多农民背井离乡外出打工,产生了“空心村”、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夫妻长期分居、幸福指数降低等社会问题。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核心在于乡村产业兴旺,使广大农民固守在农村就能实现发展,这才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社会问题的良药,通过产业兴旺,使农村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2]。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推进提供了重要历史契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城市现代化固然重要,但同样离不开农业现代化,乡村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主要阵地,农村现代化也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推进提供了重要历史契机。实现农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离不开农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农业知识产权在这里有了大显身手的用武之地。乡村振兴战略与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相伴实施,一定会给乡村农业经济社会带来巨大变化,给农民带来生活富裕,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重大。

实施农业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加快实施。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之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实施农业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提升农业装备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业转型升级,强化农业科技支撑,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也有利于使农业生产力布局得到优化,加快调整不合理的农业经济结构,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利于提高农业科技创新水平,打造助推农村产业兴旺的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加快科技成果在实践中的转化应用。第二,实施农业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发掘新功能新价值,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打造新载体新模式,推动农村产业深度融合,培育壮大创新创业群体,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激发农村创新创业活力,发展壮大乡村产业。第三,实施农业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和清洁生产,加强乡村生态保护与修复,强化资源保护与节约利用。第四,实施农业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保护利用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历史遗存、非物质文化遗产,优化乡村文化生态,发展乡村特色文化产业。第五,实施农业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培育提升农业品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产品在国内以至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以及农业知识产权在农业生产中的全面运用,进而将农业知识产权进行全球性布局,能够有效地推动中国农业参与国际竞争[3]。总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发展农业产业、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

三、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路径

(一)提高广大农村群众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重要性的认识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建立较晚,至今只有30 多年,全民知识产权意识都有待提高。特别是广大农村,由于城乡二元制度政策所限、科技文化落后、主体文化水平和法治意识淡漠,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大多数普通村民尚不知道知识产权为何物。所以,必须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对农民的知识产权法治宣传教育。借助我国乡村振兴战略“三治”结合的推进,把法治意识、知识产权意识等作为重要内容融入乡村治理措施之中,以提高村民在这方面的自觉。应当在广大农村持续推进农业知识产权宣传,构建以党政主导、媒体支撑、公众参与为模式的教育体系,推动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和农业知识产权的普及教育。

(二)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体系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了国家知识产权基本法律框架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颁布实施、2013年第二次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颁布、2014年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颁布、2015年第三次修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颁布、2017年第二次修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国家质监总局公布实施)、《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12年农业部修订)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也是这一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农业知识产权相关立法在促进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制度确立、行政和司法保护、产权利用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对于我国在其他领域的立法,存在立法层次较低、体系偏于稀疏、修订过慢、配套法规不健全等明显不足。现阶段,正是我国农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谋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时期,现有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从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上看已经严重落后,尤其是在物联网、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科技涌现的背景下,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复杂性加大,如欲切实促进农业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必须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修订和完善。

(三)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的培育和创造

在乡村战略实施过程中,为促进产业振兴,应当随之实施农业知识产权培育与创造工作措施。第一,技术创新在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产业振兴中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农村要深入调研农业对科技的需求点,建立农业机械和技术研发孵化器,重视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民办农业技术研发机构的对接,政府加强对农业科技的激励与支持,鼓励支持知识产权服务,特别是专利服务中介机构提供科技成果的专利化和转化利用服务。技术创新还应当延伸至农业机器设备的转化升级中,加快高端农机装备的研发和应用,同时要积极推进适用于丘陵山区的农机装备的生产和研发,推进适用于水果蔬菜茶业生产和养殖业等农机装备的生产研发,不断提升渔业生产所需的船舶装备水平。技术创新还要求加快农机农艺的有效融合,推进农作物、技术以及装备的集成配套,加快主要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将智能化广泛应用于农机装备中[4]。第二,关注农业品牌计划,继续推进实施。农业领域注意形成自有品牌,重点在涉及到区域公用用品、农业企业、大宗农产品以及特色农产领域打造农业品牌,构建富有区域竞争力的农业品牌组合体。第三,建立健全地理标志的资源普查机制、使用与保护的集体管理组织体系、技术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与检测体系,促进具有地方区域特色的自然、人文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进以地理标志为核心的区域农产品公共品牌建设,挖掘可地理标志化的潜在资源,引入现代要素改造提升传统名优品牌。第四,做好农产品商标的申请注册指导与服务工作。第五,做好植物新品种的培育与申报以及农业遗传资源的登记备案工作,鼓励植物新品种培育,推动农作物育种创新成果转化为植物新品种权。第六,做好农村文学艺术作品、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遗存的发现、统计和登记备案工作。采取各种措施,引导农民生产具有民族和地域特色的传统工艺产品并将其打造成当地特色符号,同时引导民族地区的乡村开展传统节日文化用品和民间艺术、民俗表演项目,以高品质的民族文化资源对接现代消费需求[4]。

(四)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的转化与利用

目前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农业知识产权利用率不高,应采取积极对策改变这种现状。

首先,要抓好农业科技领域分配制度改革,落实激励农业科技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利用的相关政策。

其次,积极探索、创新和实践高校、科研院所和民营涉农科技研发机构对知识产权的转化模式,加大农业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力度,主要措施有:一是通过政府对农业知识产权转化成功的给予奖励,或为转化提供资金支持;二是由涉农推广企业给予发明创造人一定股权,按持股比例为农业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分红;三是农业生产组织委托发明创造的、能够推广运用的农业知识产权,其委托研发费用由县市政府代为偿付,以资奖励;四是发明创造人组织以农业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合作创办或参入农业生产合作组织;五是以农产品预期收益抵偿农业知识产权使用费,等等。通过这些措施,实现涉农科技成果特别是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让农业知识产权走出“象牙塔”,走出实验室,走向田间牧野。

再次,制定实施促进转化运用的保障措施。要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网络,发展面向“三农”的知识产权与农业技术转化利用交易市场,促进农业知识产权的集成应用和示范推广。创新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方式,协同推广农业重大技术项目,建立健全有各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五)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

第一,保护农业知识产权是农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一环,要实现对农业知识产权严保护、快保护、大保护和同保护。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在农村还相对薄弱,制假售假用假等现象还相当严重。所以,要彻底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要从立法、行政、司法和社会意识四个方面同时发力,做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修订和完善农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司法效能,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多部门联合施策做好农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群体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提高权利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知识产权才能达成知识产权权利人、生产经销企业和知识产权产品使用人多方共同受益的社会共识。另一方面,要对各类型知识产权制定针对性强的保护措施。强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加强农产品的商标保护,通过建立全国范围内一体化的农产品品牌保护体系,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侵害农产品品牌行为,针对农产品品牌保护建立起品牌危机预警与应对机制;要提升动植物保护能力,针对动植物保护体系,完善运行保障机制,形成监测预警体系;依法处置盗版行为,加大农村盗版行为处罚力度,遏制盗版现象;建立健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技术支撑体系,重视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强民间文艺作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建立相关权利人合理分享利益机制,维护相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和对涉外知识产权特别是外国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要同等对待,实行“同保护”。

第二,提高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制定并实施区域和行业农业知识产权战略和发展规划,支持科研院所及企业为农业创新建立研发机构和创新中心,加强对关键性的重大农业技术的攻关研发与应用示范;扶持符合“三农”发展需要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与产业化项目;扩大知识产权强市、强县试点范围,加强产业园区建设,培育高水平高新技术企业,逐步使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具有国际竞争力;委托高校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建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队伍,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提高知识产权审查及登记效率,优化申请授权程序,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降低知识产权持有成本。

(六)大力加快构建农业知识产权的公共服务体系

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无疑具有重要价值,应全面建设涉农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库,包括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实现检索系统简便化。支持植物新品种保护测试机构和保藏机构建设,促进农业知识产权系统集成、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构建农业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支撑“三农”创新服务和成果转化,不断配套政策、法律,提升知识产权专业化服务。政府要加大力度建设创新园区或创新基地,为农业创新人才提供实验室支持以及导师支持,为青年农民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服务。

(七)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

提升中介组织涉农知识产权申请和纠纷处置服务能力,支持农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提升农产品品牌、区域公用品牌产品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形成重视品牌、发展品牌、保护品牌的良好知识产权文化氛围。通过举办农产品博览会、展销会以及各类媒体对品牌宣传和优秀企业宣传,扩大其知名度和美誉度。注重发挥电商、“互联网+”等新型手段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积极作用,利用互联网加强农业品牌市场营销。加强维权投诉、举报以及维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最大程度地实现百姓权益与品牌维护功能,提升便民利民服务水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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