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反证案例法在会计人员后续教育中的应用

2020-03-03 08:52罗国兴
经济师 2020年3期
关键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人员

●罗国兴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已经走过25年历程,通过各种层级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得各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数约为600 万人,其中初级、中级与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构成为68%、30%、2%。随着经济与信息技术的发展,财务会计的职业岗位与主要职能将发生质的变化。财务人员通过考试获得的各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只能说明过去对相关专业知识的掌握,但财务会计方面的知识更新迅速,且在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对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使财务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能满足新时代经济发展的需要,就必须不断地加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一、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的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从此可以看出,国家从法律法规层面上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十分重视,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落差。

(一)继续教育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

1.主管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职责不够明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七条规定:“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从上可看出,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由原来的财政部门一家负责改为了两家共管。从形式上看,似乎加强了领导力量,但其结果是因职责不明确,谁也不愿意进行实质性的管理,或在管理中存在相互推诿的情况。

2.对会计单位无刚性的规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从上可以看出,文件只规定用人单位对会人员的督促与考核的权力,没有明确其应尽的义务与应负的责任,也没有明确主管职能部门对其进行考核的机制,其结果是造成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抱无所谓的态度,往往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之感。

3.对会计人员的激励作用不够。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从上可以看出,该规定对积极要求上进的财务会计人员有一定的激励作用,而对那些“船到码头,车到站”不求上进的当事人几乎失效。无任何惩戒与激励措施的制度,实践证明往往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而已。

(二)会计人员后续教育方式方法选择不当

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属于成人的非学历教育,它与学历教育的教学目标不一样。前者注重与实际工作接轨,要充分体现它的实用性;而后者注重学科与专业知识的逻辑规律性,要充分体现它的系统性。教学目标的差异就决定了教学方式方法的不同,但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就忽略了它们两者的区别,其主要表现如下:

1. 不着边际的理论式教育。无论何种形式的财务会计制度一般都是以文件形式下发,且每个条款比较总括抽象,这就需要在对会计人员进行后续教育时要将抽象化的法律法规的骨感条款,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将其详尽、具体与丰满化。但现实的后续教育,无论是面授式,还是在线与离线式,一般都是就条款解析条款的理论式教育,并未很好地结合本地区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来阐述法律法规的内涵。学员们听得昏昏欲睡、不知所云,其教育效果可想而知。

2.不分对象的普及式教育。在众多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中,有些是公共的,有些是行业的,也有些是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单位的。如2018年新修订的《企业收入准则》在2021年只适用上市公司,2017年财政部印发的《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只适用行政事业单位,2019年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只适用事业单位,《小企业会计准则》只适用小型与微型企业,《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大中型企业等等。故在对财务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中必须根据教育的内容确定其具体的培训对象。但现状却是对专业法规采用普及式教育,只考虑节约培训成本,没有考虑学员的实际工作所需,导致后续教育的内容缺乏针对性。

3. 索然无味的叙述式教育。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应为两个方面,即实际工作存在的问题解决与新财务法律法规的学习。但无论是哪一方面的内容都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来展开,因继续教育时间非常有限,要高效率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工作的难题与掌握新的财政、财务、税务政策的精髓,不能目无边际地泛泛而谈。在教学中,应主要运用案例法,采用讨论式教学,充分发挥学员的主体作用,从广泛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探寻解决问题的办法。但现时的后续教育中,教师往往成为了主体,学员只是观众与听众。教师不切实际的侃侃而谈,学员或是缺课、或是不听。索然无味的叙述式教育,既不能激发学员的学习激情,也不能创新性地解决学员需解决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耽误了学员的时间。

二、反证案例法在会计人员后续教育中的有效应用

所谓的反证案例法,就是指在对在职会计人员后续教育中运用逆向案例的结果来证实现有结论的正确性。这种方法的有效运用,会使后续教育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正确认识反证案例法在教育中的作用

反证案例法在会计后续教育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提高学员的学习兴趣。案例来自于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学员看后有亲切感,会使他们浮想联翩与渴望探寻案例结果。因教学目标清晰明确,与学员的实际工作直接相关,是他们在工作中碰到过或不知道如何处理或没处理好的问题,这就很自然地会引起他们的共鸣,从而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

2. 提高学员的创新能力。财务会计的案例答案一般不是唯一,不同单位、同一单位的不同人员因职业判断的动向与能力不一,其案例的处理结果也不一样。通过后续教育这一平台,将相关的财会人员聚集,对同一案例各抒己见、畅所欲言,通过讨论式得出正向与逆向的处理结果,再在老师的引导下,就其不同结果对单位经济活动与财务的影响进行科学评判,从逆向的结果中去把握制度条款的真实内涵。这种方法不但可以激发大家学习的热情,而且可以培养学员独立思考的习惯、提高其职业判断与创新能力。

3.提高理论与实贱的关联度。反证案例法是将财务会计实际工作中的逆向问题通过逆向思维的方式得出逆向的结果,再分析逆向结果对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不利影响,从而证明国家财务制度条款的科学性。反证案例法能够将单位的财务工作实际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理论有机融合,通过讨论式教学,从正向与反向将理论与实际进行相关的对比分析,从其实践结果的真伪中去把握理论。这种理实高关联度的教学方法,能够有效地提高学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因材施教”有效运用反证案例法

1. 精心选取与优化组织典型案例。无论是财务会计实际工作,还是每个财会法律法规,都存在成千上万个形形色色的案例,在有限的会计后续教育时间必须精心选取一部分典型案例。如何确定教学的典型案例,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案例的代表性。其二,案例的综合性。其三,案例的难度性。其四,理论的融合性。在按照“四性”选取案例后,还需按照与财务会计理论的匹配性与及纵向与横向的逻辑关系型进行“精加工”,使其真正能成为“典型的反证案例”供会计人员后续教育使用。

2. 企业会计反证案例法的有效应用。在确定后续教育对象时,要按经营规模来区分大中型与小微型企业。因不同类型的企业使用的企业会计准则不同,其具体核算的要求也不同。如大中型企业的会计准则几乎对所有的资产都要进行期末计价,对减值的资产就要计提减值准备,但在年末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要求进行纳税调整。而小微企业就不能计提减值准备,故该类企业就不存在因暂时性差异而需对应纳所得税进行调整。在进行该内容的培训时就可以设计典型案例利用反证法求解,其结果就会显示:若对大中型企业的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就会直接影响报表中资产的真实性,对企业的决策提供了虚假的信息。若对小微型企业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就会增加其核算成本,按照重要性原则也没有必要。这样的结论就反证了准则规定的科学性。

3.政府单位会计案例法的有效应用。按照功能可将政府单位分为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现行政府会计制度规定,无论行政或事业单位若发生了预算资金的收支均要在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进行核算。这是政府单位会计人员很不好理解的问题,我们就可以分别选取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及取得其他财政各项收入作为典型案例,用反证法求解,其结果会显示:对这类经济业务若不分别在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进行核算,就无法全面、真实地反映其经济事务引起资金走向的来龙去脉。这样的结论就反证了制度规定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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