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畅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民、组织以及中小企业在营运和生产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资金断裂的情况,由于金融机构的申请手续纷繁复杂,致使企业很难及时解决缺乏资金的用款困难,这些现象使得民间借贷快速发展,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由于该类案件的法律关系不同,但主体和涉案标同一,致使程序上出现交叉与重合①,最为典型的即与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经济类犯罪交织在一起,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扰乱金融市场稳定。
在(2013)衢江商初字第1591 号王某与毛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①,毛某、汪某以缺乏经营资金为由,向王某借款900 万元并提供担保。同年,毛某与汪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明:二人于2001年成立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7 月该公司以1.6 亿元拍得地块开发项目,后为了还款需要以及项目运营,两人又以安泰公司发展需要资金为由,向社会148 名不特定对象借款并许以借款利息,所筹得的款项均打入个人账户,并用此借款继续购买工程项目及土地,还有部分借贷转给他人。毛某、汪某的行为违法,被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此期间,法院在审理王某诉毛某保证合同一案的过程中,因毛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立案,法院遂裁定依法中止审理。
该案件反映出在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过程中,如出现民刑交叉情况时,优先适用何种诉讼程序。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一律选择“先刑后民”中止审理民事程序的处理原则?该原则又存有哪些缺陷?本文拟从此问题出发,以期探索更好的处理模式。
民间借贷中民刑交叉的程序选择,其实质是当发生某一法律事实,产生的这一法律关系,在民法、刑法所调整的领域内出现竞合,优先适用何种部门法的法律适用问题。由于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各有其功能、价值,作为实体处理结果的前提和基础,在出现同一案件涉及两种程序选择时,优先适用何种程序?应当谁先谁后,能否同时适用?立法上,对此没有明确的指引,实践中出现不同的做法和评说,意见有所不一。
该处理模式的基本内涵是在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中,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刑事犯罪时,应当先行解决刑事责任问题,即将该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检察机关,待查清案件事实并作出刑事处理结果后,再解决相应的民事责任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②、十二条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④、第六条⑤、第七条⑥都规定了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该行为本身还涉及到经济秩序类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分别将案件材料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侦查部门,相关部门在收到案件材料后及时予以处理。上述若干法律规定表明,现实中处理民刑交叉案件大多采用“先刑后民”的方法进行审理,这也和我国注重公权、强调效率的历史传统息息相关,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查方式优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此种做法的好处在于,刑事审判中对于民事部分的事实认定可以一并审查解决,大大减少公安司法机关的重复性工作,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能有效减少当事人因多次出庭产生的诉累,防止同一案件事实出现两种不同的审理结果。
尽管先刑后民的处理模式有诸多优点,但其过多的强调公权,忽视民事主体的自由平等与权利处分,有违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理念要求,虽被广泛适用,但也备受争议。首先,就有学者曾提出,由于国家公权力过于强大,诉讼当事人原本选择通过民事程序解决纠纷,而刑事程序一旦先行干预,其当事人的选择权就不得不让位于此②。其次,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明显要低于刑事诉讼,其证明标准不同,会导致同样的案件事实在两种不同的诉讼模式下形成的心证有所不同③。最后,先刑后民的处理模式可能被当事人恶意利用,一方当事人为打击报复对方,在明知其为民事欺诈而非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恶意向公安司法机关举报,意图通过刑事审判挽回经济损失。
民刑并行处理方法是指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如该纠纷可能触及到集资诈骗等刑事领域,此时如果民事案件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部分的审查结果为依据,则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不需要裁定中止或终结。此种处理模式强调,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二者应相互独立,如发生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相竞合时,无需一律中止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该制度设计改变了人们长期以来所形成的观点,即前者无需依附于后者,而是与后者相分离,刑事犯罪的发生不是必须先行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这种方法突破了以往固守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使其能够更加灵活的处理现实发生的不同案件。
法律发展应是不断的进步与完善,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请求权应独立于刑事诉诉程序之外,一方面使其不能因刑事犯罪活动而消灭,另一方面也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当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类犯罪产生交叉时,被侵权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如要求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为民刑并行的现实基础。
先民后刑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涉及违法犯罪行为时,该民事部分继续审理,违法犯罪行为的审查认定并不因此影响民事诉讼的继续进行,或者说如果刑事部分需有赖于民事案件事实的查清,该民事部分先行审理的一种处理方法。事实上,作为一种典型的自然人之间的民事活动,民间借贷行为完全符合民法意义上的平等自由原则,很多时候,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依靠民事诉讼就可以得到有效解决,只有在极个别情形之时,该案件的性质对社会影响较为严重、涉及金额特别巨大、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司法个案才需刑事诉讼程序加以规制,如果动辄对影响较小、侵权不大的民事案件以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刑罚权干涉私法主体的意思自治,将扰乱金融市场的内在规律④。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能够将“先民后刑”的处理原则在金融领域民刑交叉案件中得到有效适用,实现公权救济和私权保护的有机结合,不仅可以有效提升金融市场商事主体相互交往的活跃性,也能消减当前我国金融领域内所采取的重刑主义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的。
民法以保护私权为目的,旨在恢复商事主体之间被破坏的民事法律关系,刑法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其价值追求。司法实践中,无论采取哪种处理方法,不仅关乎案件的认定,更能折射出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民刑交叉案件相对于普通案件更具有复杂性,不应只坚持单一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假若此时仍旧刻板的坚持“先刑后民”一种处理方法,会导致该诉讼的久拖不决,由此给受害人带来二次伤害,此时,“民刑并行”原则可以很好的使受害者得到救济。此外,民事合同纠纷与刑事诈骗类犯罪的交叉也是如此,此种情形,通过依法判决撤销合同可以更大程度地保护受害方的经济损失,若因诈骗事实无法查清而不能启动民事程序,则顺应了犯罪者“以刑阻民”的诉讼目的,反而损害受害人利益。
社会生活千姿百态,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关系更是错综复杂,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适用条件的差异性势必导致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困难重重。因此,理顺民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的衔接问题,建立其他诉讼模式的适用空间,是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关键。司法实践表明,从最初的先刑后民审判模式,不断发展为之后的多元化处理机制,没有哪一种制度是完美的,每种方法各有千秋,都有其一定的可行性与不合理之处。我们不能有失偏颇地固守某一诉讼模式,也并非绝对要求某一程序先行而另一程序后行,而应在特定条件下寻求最佳的制度设计,根据每种诉讼模式的差异性结合案件的不同性质加以区分,以期适用相对合理的程序规则解决问题,既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使当事人的私权利得到应有尊重,使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和审判更为科学、高效,并在现有的国情与经济环境下最终实现民间借贷融资对民间金融的活络作用。
注释:
①郑琳.民间借贷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模式探讨——以非法集资类案件为视角[J].社会科学论坛,2019(04):234- 241
②熊进光,刘红.民间借贷融资中民刑交叉适用的冲突与协调[J].行政与法,2013(09):102- 107
③张东平.集资案件刑民关系的交叉与协调[J].北京社会科学,2014(01):105- 111
④张建,肖晚祥.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关系分析及处理原则[J].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24(02):120- 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