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农村发展系,北京 102488)
2019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工作”,引导和鼓励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采取约束性强的措施,对婚丧陋习、“天价彩礼”、孝道式微、老无所养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提出:“促进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中,要求提升乡村德治水平,深入推进移风易俗,开展专项文明行动,遏制大操大办、相互攀比、“天价彩礼”等陈规陋习。
关于“天价彩礼”的出现绝非空穴来风,自2015年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披露了《陇东婚事》之后,“天价彩礼”一词屡屡见诸各大媒体,诸如人市、卖女、职业媒婆等新锐词汇横空出世,悔婚、骗婚、逃婚、彩礼返还等奇葩纠纷屡见不鲜。2017 年国家卫计委、民政部等11 部门下发《关于“十三五”期间深入推进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意见》,明确提出倡导婚事简办,反对包办婚姻、违法早婚、大操大办和借婚姻索取财物。近年来,河南、山东、四川等省份也纷纷发布文件,通过划定彩礼的指导报价、最高限价、规范标准等方式(如不得超过6 万元),以红头文件的“硬杠杠”来治理乡村婚嫁的“穷讲究”。
针对“天价彩礼”问题,甘肃省庆阳市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庆阳市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市级领导联系点制度的通知》《关于在全市农村组织开展“抵制天价彩礼、倡导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活动的安排意见》等文件,近年来,红白理事会遍布各村、社会婚介组织规范运行、涉婚违法行为得到大力整治。随着一道道移风易俗措施的落实,昔日的大肆操办、彩礼攀比等陈规陋习正日益被摒弃,新的社会风尚逐渐受到群众的认可和点赞。
“彩礼”是一个非常古老而广泛的社会风俗,一个地区的“彩礼”所传递的社会信息也极其复杂和多元,无法一概而论,本文只以甘肃陇东地区的“彩礼”习俗为例(即便是在陇东各县区之间也不尽相同)[1],所提供的数据或取自于当地的报刊媒体,或来自当地民间调查,不一定精确,但足以说明问题。
“彩礼”之俗古已有之,但“天价彩礼”的出现,才是近十年来的事情;当然“天价彩礼”也并非一个严谨的术语,可以从以下的历史变迁中得到冠名“天价”的原因。改革开放前,该地区的彩礼均价约300元,如果能有一套被褥都已经是相当奢侈的订婚信物了,以一头牛一头驴充当彩礼的也是常有的事情;二十世纪90 年代约为5000 元,能配上高大上的“四大件”(如彩电、洗衣机、音响、自行车之类)就称得上钟鸣鼎食之家;新世纪伊始约为12000 元,也还流行11000(万里挑一)、17000(万里挑妻)等浪漫诗意的由头;到2010 年之后,10 万元已是最低限额,20 万元已不稀奇。如果只按照2015 年15 万元的彩礼标准计算,这个价格大约是2000 年的10 倍、1990 年的30 倍、1980 年前的500 倍,并不断刷新纪录,这就是所谓“天价彩礼”一词的由来。如果在15 万彩礼的基础上,再附加修房子、买家具、摆酒席等各种花销,农村一幢婚事累积花费在30 万元以上,要是有两个男娃的家庭,则需要筹足60 万元以上的巨资。更令人震惊的是,该地区的农民年人均纯收入,2015 年刚刚突破4000 元,那么,15 万元的彩礼是一个健全农村劳动力37.5 年的收入之和,60 万元更是150 年的收入汇总。乡村婚事的项目之多、程序之繁、铺张浪费之惊人,都到了不得不治理的地步。
“天价彩礼”所滋生的海量民事纠纷不仅仅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更是在婚约形成之后,即“彩礼返还”环节,彩礼已经部分或全部支付,如若男女双方宣告感情破裂,需要违背婚约、解除婚姻之时,彩礼的返还,则成为农村婚姻案件中最高发、最难解、最无章可循的民事纠纷:第一,农村婚姻成立的不规范。农村婚姻的宣告成立,更加重视风俗认可,而轻视法律认可,加之很多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之时,尚且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法从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导致法律认可成为农村婚姻中可有可无的一个选择性要件,这便为日后解除婚姻时的彩礼返还和财产分割埋下了巨大隐患。第二,彩礼支付与返还的不规范。婚约与彩礼在旧社会是以成文法的形式长期存在的,而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新法律”并没有对这种“旧习俗”进行规范,使彩礼由“法律制定的状态”调整为“民间习惯的状态”。然而,近年来人口流动频繁、各地习俗差异极大,跨地区结婚空前活跃,矛盾高密度爆发,与此相对应的却是几乎无章可循的法律真空状态,以此而引起的民间纠纷、法律诉讼、恶性命案也时常诉诸报端。现实生活中彩礼支付与彩礼返还的极度复杂、广泛存在、深远影响,如果在全国范围内统计,这绝对是一个相当可怕而惊人的数据,这确实令人深感忧虑!
关于农村彩礼问题的研究文献算不上多,首先需要界定的便是彩礼的“法律属性”,有人认为这是借婚姻索取财物的非法行为,有人认为这是文化传承的合理现象。彩礼通常是指以缔结婚姻为预期目的的男女双方,男方家庭“自愿”给女方家庭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将来婚姻成立的标志,是传统社会婚姻制度的一种礼仪性规定。彩礼最早起源于西周时期的“六礼”,在各个时期的称谓不尽相同,春秋时称“纳币”,唐时称“聘财”,宋时称“红定”“花红”等,明清时期称“大、小定礼”[2];同时在满族、回族、蒙古族等不同民族之间,彩礼习俗都是客观存在的;甚至全世界三分之二的地区,都有关于彩礼的记录。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对彩礼的习俗和制度差异极大,所以与此相关的法律实践必然面对极大的挑战。对于彩礼这种广泛存在、纠纷众多、矛盾突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却极难对其“法律属性”有一个清晰的界定。
自西周至清末,彩礼制度大多以官方成文法的姿态规范人民的婚姻生活,清末沈家本主持起草的《大清民律草案》与此后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依然将订婚、聘礼等传统程序保留在了法律当中。共产党革命根据地时期将彩礼视为买卖婚姻,新中国成立以后从国家层面上对彩礼有过明确规定,1951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对聘金或聘礼处理原则的指示》和《关于聘金或聘礼以及早婚如何处理的复函》等文件,目的在于惩治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而1950 年、1980 年、2001 年的《婚姻法》,以及1994 年、2003 年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均未对彩礼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只是原则性地说明:“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此后,在2004 年最高院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二》中又补充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时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一是双方当事人虽已订立婚约,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虽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没有共同生活;三是一方当事人婚前虽然给付彩礼,但导致后来给付人生活困难。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各部《婚姻法》及相关解释,都做出与旧社会彻底决裂的姿态,坚决回避对彩礼问题的规定。而《婚姻法解释二》又不得不向现实妥协,对于法律并未明示的“彩礼”,却对其“返还”进行保护,不得不说是自相矛盾。但以上三种情况中的原则性保护,岂能规范的了农村买卖婚姻的复杂现实?
因为“法定解释”的缺席,则为“学理解释”留下了广阔的话语空间。关于彩礼的法律属性界定,金悠将其归纳为赠与说、附条件赠与说、订婚契约说、不当得利说、非法索取财物说等[3];关于彩礼的存在基础,刁统菊总结了六种理论成果,继承说、福利说、竞争说、劳动价值说、家庭意图说、财产转移说[4];王德福也将彩礼暴涨解释为交换说、转移说、象征说[5]。除上述观点之外,还有代际剥削论、代内剥削论[6],对农村彩礼引起的社会问题的研究、对农村青年结婚困境的研究,从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角度进行的解读,对彩礼的正面功效、消极意义的分析等等不一而足[7]。地域风俗的差异性,决定了彩礼成因的复杂性,也决定了试图解释这一现象学说的多元性。苗涛认为,彩礼的多少并不重要,只是一个心意,一种婚嫁风俗,但不断升级的高额彩礼实质上已经变质成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一种合法化的表现形式,腐蚀了人们的思想,败坏了社会风气[8](苗涛,2012)。甚至有人认为应该出台相关政策进行规范,对那些严重扰乱农村婚姻秩序的情况,应该将其界定为“违法”或“入刑”,便以向更加文明的方向引导和转变。
笔者以为,对“彩礼”和“天价彩礼”需要区别对待。“彩礼”是传统婚姻的象征性礼仪,而“天价彩礼”则是非法索取财物的不合法行为,应该坚决予以取缔。但是,旧道德没有完全退场,新的婚姻风尚尚未成型,现行《婚姻法》处于一个立法困境之中选择了三缄其口,也让后来《婚姻法解释二》处于左右两难的骑墙境地。无论从哪一个角度讲,在“乡村振兴”的时代主题之下,对于“天价彩礼”的社会现象都不能不作为,而应该通过乡村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结合,为文明乡风建设寻找出路。
如上文所言,彩礼现象传递着一个地区非常复杂和多元的社会信息,所以对“天价彩礼”的形成原因的解释也异常困难,需要多学科的参与、多维度的思考。只有找准了天价彩礼形成的诸多原因,才能对症下药寻找突破。笔者以下的解释只来自陇东地区的田野访谈,并不一定具有广泛地域上的解释能力。
经济视角的解读总是占据着主流,如经济贫困论(贫穷落后才是本质所在)、性别失衡论(农村重男轻女至女性稀缺)、社保缺位论(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媒婆助推论(隐性产业链的人为炒作)等。第一是定价机制。所谓“陇东婚事”,已经完全演变成了一种赤裸裸的“市场交易”,在乡村“人市”上,会对未婚女性按学历、生理条件、婚姻状况等特质进行估价,如同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价格往往传达了最重要的“质量”信息。除此之外,该价格的构成还包含了女方家庭提前支付了的养育成本、劳动力减少的代价、老年后的经济保障的机会成本等内容。第二是供需规则。在重男轻女、计划生育、女性外流等多种原因合力之下,乡村未婚女性出现“供不应求”,农村局部地区的男女比例达1.3∶1,而在一些特别贫困的地区甚至达到了1.8∶1的畸形状态,于是拥有房子、车子、票子等资源优势的富二代,更容易在交易中胜出;而“购买力”不足的穷二代,只能通过上门、换亲、娶生理不健全的女子等其他方式完成婚姻,要么只能在逆向淘汰中终身光棍。第三是媒婆炒作。既然这是一笔冷酷的交易,而且还包括彩礼钱、零花钱、下二程、折一钱等众多讨价还价的环节,所以就需要一个“中介人”进行全程协调,以免伤和气。而中介人为促成这笔“买卖”的达成,需要收取一定的中介费,往往是彩礼总数的5%至10%,这是一笔相当不菲的劳动报酬。在利益诱惑之下,促生了“职业媒婆”这一怪诞群体,并通过市场力量对彩礼的飞速飙升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第四是价格谈判。为此男女双方父母成为讨价还价的主体,展开拉锯战、口水战、经济战,而准新郎和准新娘,这桩婚姻真正的当事人却恰恰成了必须缄默的局外人,被摆在实验桌上任由对方父母挑三拣四,这些挑剔都是这场谈判的必经程序,以此才能压低对方的身价以抬高自己,而在博弈中胜出,得到经济上的实惠。但这种唯利是图的举措风险极高,很容易在缔结婚姻之初便埋下矛盾的种子,彼此欠下的感情债、经济债,都需要年轻的新人在以后漫长的岁月中抽丝剥茧的去偿还、去消解。彩礼的本来目的是结两姓之好,而不在买卖中结怨,父母应该更加看重新家庭的稳定,而不是为婚姻支付的多少。
经济学视角总是很雄辩的样子,但却缺乏人权视角,见物不见人,人不是商品,男婚女嫁不是买卖,现代法治精神抵制一切将人格物化、量化、商品化、低俗化的行为。第一,传统习惯法把人“物格化”。在农村的社会传统中,彩礼实质就是一张卖身契,是甲、乙双方订立婚姻契约的沉没成本,是女方家庭把待嫁女的权利让渡给男方家庭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合法生效的证明。女子加入男方家庭后,将不再拥有独立的劳动、独立的收入、独立的社会地位,其大多数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都附属于男方家庭,而高额彩礼是男方家庭对待嫁女子为娘家应尽赡养义务的一次性支付。女子加入男方家庭将带来人口繁衍,增加劳动力供给,彩礼既是机会成本也是潜在收益。第二,现代社会中人的“物质化”。农村社会的消费观和荣辱观早已发生变化,很多人认为大操大办才有脸面,助长了铺张浪费的非理性消费,忘记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对女方家庭而言,巨额彩礼带给女方家庭的不仅仅是经济实惠,更是无尚荣耀,彩礼越高越能说明女孩是白富美、达显贵;而不要彩礼和少要彩礼,则会被认为女孩是次品、是贱货、生理不健全,女方家庭会因此受到周遭的猜忌和蔑视。对男方家庭而言,婚姻中彩礼的高低象征着男方家庭的经济实力与社会地位,攀比豪华车队、钻石黄金、钞票堆成小山,追求的是震撼、是霸道、是高调、是炫耀、是任性。孰不知公序良俗的形成,需要的是每个家庭的自觉奉行和遵守,对于农村社会而言,“天价彩礼”并不可怕,而可怕的是天价彩礼背后所隐藏的旧道德、旧文化、旧礼仪,而这种“旧”的东西却在拜物拜金、重物轻人、市场经济理念无孔不入的新农村焕发出“新”的姿态,旧社会的糟粕与新时代的丑恶实现了完美结合,形成了“天价彩礼”之祸。
订婚虽然不是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的必备要件,但在日常生活中,订立婚约是结婚约定俗成的必经程序。在农村,订婚仪式是双方家庭联合召开的一场新闻发布会,意在向双方家族宣布订立婚约、彩礼价格、交换信物等各种重要信息,并接受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和道德约束,这种无形的力量是婚姻契约有效的护身符。第一是对弱者的担保。有人认为,彩礼是男性为女性提供的信用担保、物质承诺,彩礼越高昂,男方就越珍惜,对于弱势群体的农村女性来说显得尤为必要。婚后男方家庭会基于娶妻所付出的高额经济代价而善待妻子,最低限度地使用家庭暴力。所以高彩礼既能预防婚姻的儿戏化以提高严肃性,也可维护家庭的和谐经营,为娘家提供最安全的心理保障,是包治百病的良药。按照这样的道理,如果有一天男方家庭经济宽裕了,就可以不在乎先贫贱后富贵的结发妻子了?人们总是不愿意承认自己对爱情保鲜和婚姻保证的无能,才想出这般低级下作的办法来。第二是给初夜的定价。在传统文化中,新娘的童贞即为彩礼的价格,年轻健康的处女要价最高、最具谈判优势,今天人们虽然不会将这种敏感的问题挂在嘴边,或者上纲上线地作为定价标准,但是性克制、性压抑、性禁锢的传统观念依然是人们心照不宣的参考系,尤其是女方家长会在女孩出阁之前对其进行严格的管束。如果说今天的彩礼依然是在为初夜付费的话,则男性和女性对性的态度存在显著的不同,女性有对自己的童贞寻找最高价格的动机,而男性则有为性行为支付较低成本的倾向。以此推断,要求放弃彩礼则是要求支持性解放,终究人们都有极为保守的性道德观念和性行为态度,只是不知一次错误的性体验与一次失败的婚姻相比较,哪个成本更高,更叫人撕心裂肺?第三是对“从一而终”的上锁。“彩礼支付”是对婚姻准入提高门槛,而“彩礼返还”则是对婚姻退出的禁止。一旦男女双方感情破裂,想要终止婚姻绝非易事,第一关就是要对“彩礼返还”达成协议,原本已经破裂的感情却因彩礼返还纠纷而陷入旷日持久的拖延,甚至要在这桩失败的婚姻中把牢底坐穿。“彩礼支付”与“彩礼返还”的存在,是对婚姻“立”与“破”的强大束缚,是为“从一而终”的儒家信仰套上了金钱的枷锁,是对婚姻自由的压制和束缚。
综上所述,彩礼已经从一种风俗发展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疾病。尤其是出现在“边”“穷”“困”“陋”的地区,虽然近年来,庆阳市委、市政府从精准扶贫的角度做了很多力所能及的努力,也取得了阶段性的成绩,但依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笔者以为,除了加强脱贫攻坚的力度,加快乡村振兴战略的步伐之外,在村组内部,应该充分结合自治、法治、德治等多种方法,对“天价彩礼”进行规制:
各级人大应加快制定规范婚约的相关法律,《婚姻法》应该“正视”彩礼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细化”彩礼返还问题,并结合各地风俗习惯制定适合本土的法规、政策、规定,对天价彩礼行为进行干预、监督,甚至处罚,重拳打击天价彩礼的飙升,以及婚姻买卖、婚姻诈骗等不法行为,使得这项工作在实践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9]。如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条例》,实行县级集中登记,严格审查证件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建立健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依法打击利用虚假身份多次与他人骗婚诈取彩礼的行为;规范农村婚姻中介行为,由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为农村适龄青年征婚搭建服务平台,民政部门按照农村服务类协会进行登记审批等。
可以通过宣传部门制定方案,司法、妇联、民政、卫计、文广等部门积极配合,在农村开展丰富多彩、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抽调理论工作者和资深农村工作者,组成宣讲团,深入乡、村、组,将普遍宣讲与主题宣讲相结合,加大教育引导力度,引导农民形成正确的婚姻观、幸福观和致富观,做幸福生活的主宰者,不做婚姻的长工和奴仆。同时,要求农村党员干部率先垂范、引领新风,引导群众从“死要面子活受罪”的彩礼纠结中解脱出来,让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成为实际行动。应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积极倡导“天价彩礼可耻、新事新办光荣”的荣辱观,让“婚姻文明”之风吹遍农村。
从长远来看,关键还是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力量。如组建红白理事会,制定村规民约和自治章程,可能是最为持久和行之有效的内生性办法,把抵制“天价彩礼”、拒绝红白喜事大操大办、禁止媒人借婚介敛财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之中,经过村民大会讨论,印发全体村民家庭执行,使之成为村民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同时倡导集体婚礼、绿色婚礼、纪念式婚礼、生态旅游婚礼,引导新做法、新风尚、新习俗,以此达到遏制彩礼、依法治理、移风易俗的目的。当然,改变彩礼陋习的移风易俗与全新的法律意识的形成,将是一场长时间的战斗。乡土社会中,法治文化稀薄、传统观念根深,想要全面遏制天价彩礼的畸形飙升,必须依靠全社会每个成员以身作则,携手共创文明新风。总之,抵制高彩礼,人人要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