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辉
(1.西南交通大学 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四川 成都 610031;2.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人大研究》杂志社,甘肃 兰州 730046)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是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设计和运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都是为了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彰显“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创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得到巩固、完善和发展,对“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发挥了极为重要的制度功效”[3]7-11。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 周年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 周年大会、中国共产党成立95 周年大会、党的十九大、庆祝改革开放40 周年大会等多个重要场合,就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等方面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科学阐述了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历史必然、特点优势、实践要求,标志着我们党对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规律性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4]。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们在新时代推动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既有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发展的重大原则、总体方针,又有实践要求、工作方法,思想深邃、内涵深刻。比如,他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1];强调要做到“四个必须”,即:“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2]。
2018 年9 月26 日至27 日,栗战书委员长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交流会上,用“十个坚持”[5]对这一重要思想的主要内容作了概括,深刻阐述了其时代意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并就学习好、研究好、宣传好、贯彻好这一重要思想提出了明确要求。
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不断完善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就要围绕“十个坚持”的主要内容,深刻领会这一重要思想蕴含的坚定党性、政治自信、法治思维、民本情怀和改革精神。要通过深入系统的学习,真正弄清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发展、完善的历史渊源、历史轨迹和历史逻辑;真正弄清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以后,在维护国家政局稳定、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推动改革发展过程中发挥的重大作用、产生的重大成果,深刻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优势,从内心深处认同这一制度是能干事、干好事、干成事的政治制度,进而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特别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信。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使之更加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必须明确重点,健全关键举措,要针对改革发展中存在的制度短板和薄弱环节,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挥好人大职能作用;坚持创新与发展强化制度建设;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发挥好代表主体作用;健全人大工作内部运行机制等。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论述的核心内容。栗战书委员长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交流会上讲话中指出:“坚持三者有机统一,是新时代人大工作必须牢牢把握的基本原则。”60 多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之间有着一种与生俱来的联系,是“三者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载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7-11中国共产党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这一根本准则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得到充分的贯彻和体现。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这决定了党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是实现党的领导的根本政治制度基础[6]。人大工作最大的特点是依法按程序办事,善于将集中全体人民意志的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国家上下一体遵循。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要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最重要、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要在人大工作中牢固树立党的观念,自觉把人大工作置于党委领导之下,围绕发展大局,紧跟党委决策部署来确定和谋划人大工作,确保党委的决策部署和重要人事安排,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按程序推动落实,把党的领导体现在人大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同时,各级党委要发挥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主动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把人大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布局,统一谋划、部署和推进,确保人大履职更好地体现党委决策部署;要加强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普及,筑牢宪法意识,增强宪法精神,清楚地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树立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信。要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履职,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充分行使立法、监督、决定等权力。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着眼于切实解决当前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发挥县乡人大和人大代表的作用,完善县乡人大工作机制和组织制度。围绕充分发挥基层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来健全代表工作机制。进一步解决好县乡人大工作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的问题,增强基层人大工作的生机和活力,促进县乡人大工作更加规范、更有成效,在助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7]。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势,就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始终代表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也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跳出历史兴亡周期律的根本制度保证”[8]。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基在人民,血脉也在人民。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不断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推进人民民主的具体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必须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制度、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9]。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国家,“关键是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其中每一个方面都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密切相关,都需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有效的法律供给和制度保障”[9]。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推动立法工作与时俱进,“从体制机制上保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法制统一”[10]24-33。要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提供了可靠的制度载体、实施平台和运行轨道,为实现三者有机统一创造了根本制度环境和实施条件。”[10]24-33坚持三者有机统一,“同时也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发展完善确立了根本政治方向和政治遵循,”[11]拓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时代内涵。
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新论断,提出“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此五大发展理念体现着党的思想路线的本质要求,贯穿着鲜明的问题导向和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这就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紧紧抓住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和发展特征,围绕促进科学发展、实现社会全面进步这一中心,着力推动提高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从人大工作的定位和特点出发,找准自身优势与服务科学发展的最佳结合点,扎实履行监督职能,支持政府推行工作。围绕促进经济科学发展来谋划监督工作,把监督的着眼点调整到促进科学发展上来。充分利用好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视察调查以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手段,重视进一步探索人大监督工作,使监督工作更具刚性和有效性,督促政府大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下大力气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一是加强对重点项目和生态环境建设的监督。“每年应组织代表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深入视察,深刻分析困扰项目建设的制约因素,认真探求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的对策,有效促进项目建设”[1]。应围绕生态建设开展专题调研,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对审议意见跟踪落实,力求实效。还要围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水环境保护等工作开展调研,促进和保障生态良好。
二是助推创新驱动,不断增强经济发展新动力。党中央提出的创新驱动与全球的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形成历史交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时代的必然选择。人大要大力支持推动创新驱动的战略决策,围绕创新发展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检查、视察和调研,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工业、农业等领域创新创造,驱动快速发展。要在激发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方面提出议案和建议,发挥科技创新在创新发展中的引领作用,让崇尚科学、创新发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形成创新发展的新局面,努力拓展发展的新空间。
三是加强环保执法检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执法检查是人大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是保障法律法规实施、实现依法治理的重要途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检查,要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惩处各类环境犯罪行为,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以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为己任,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要重视现有法规的清理工作,及时修改、废止与全面深化改革不相适应、不合时宜的法规,破除制约改革发展中的体制机制弊端;要重视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基层的一体化建设,让法治建设深入人心,以法治推动社会矛盾与问题的解决,努力为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保障。
一是要以立法高质量发展保障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要通过立法高质量保障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是要积极推进重点领域立法。要紧扣实践需求,坚持问题导向,将立法着力点更多地放在推动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上,着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弥补相关制度规范的短板。
三是要对改革开放先行先试地区相关立法授权工作要及早作出安排。改革要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这就是要为改革开放先行先试地区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撑。
四是要把平等地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
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其主题主旨相通、目标指向一致,说到底就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既体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彰显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重要原则。民生问题事关社会稳定。一方面,要监督政府增加社会公共服务供给,坚持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的方向,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增强政府的职责,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另一方面,要了解基层群众的所需所盼,推动政府部门有效解决。同时,要督促落实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全体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重心,聚焦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和落实,让广大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一是关注民生工程。要围绕每年的民生工程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调研、视察检查,对确定的具体实事进行全面核查梳理,促进民生工程的全面完成。
二是重视“三农”工作。组织开展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文明生态建设、农村产业化经营、农村水利建设、畜牧业生产等工作的监督,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和农业的投入,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人大工作的每一个进步,都是在解放思想、不断开拓前进与坚持继承创新相统一的基础上取得的。要按照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改革和完善那些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只有按照形势发展要求不断创新制度理论和工作实践,才能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当前,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新与发展必须强化制度建设,推动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体系。
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改革发展稳定事业的重要保证。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变化,人民群众对安全稳定、幸福美好生活的追求更高了,大家对地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是有没有的问题,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的问题。这样的形势,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不仅需要通过立法把以往的成功经验固化下来,也需要通过立法来凝聚改革共识、推动制度创新,引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立法工作又是一项政治性、专业性、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多年来,有立法权的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紧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也要承认,地方立法体制机制不完善,立法质量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因此,我们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着眼,把全面深化改革同完善立法有机结合起来,把做好顶层设计同先行先试、探索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的重要作用。
一是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到立法的各环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立法的全过程,既全面准确贯彻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要求,做到法制统一,又紧扣中心工作和发展需要,突出地方特色,扎实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切实发挥立法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二是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把好计划关、起草关和审议关等重要关口,认真落实党委确定的重点立法任务,编制落实好立法规划,增强立法的统筹性、针对性、前瞻性。实践当中,大量法规草案都是由政府起草并提请审议的,要注意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工作合力。要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审议把关作用,扎实做好立法调研、立法论证、民意汇集等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12]。
三是要坚持急需先立,区分轻重缓急,加快脱贫攻坚、生态文明建设、经济高质量发展与乡村振兴等领域的立法工作,优先安排创新社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维护公共安全等立法项目。同时,要加强立法工作与深化改革的衔接协调,根据改革进展和要求,及时修改和废止不合时宜的法规规章,为简政放权提供法制支撑。
四是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立法主体、立法和法规审查任务都明显增多,与这一形势相比,各级人大立法力量还比较薄弱、立法能力不足的问题更加凸显。各级党委、人大要主动适应地方立法工作需要,按照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立法人才队伍。
人大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和制度安排,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人大的监督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当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善于监督以及监督工作“粗、宽、松、软”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因此,要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能力提升,改进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工作机制,探索监督方法,加大监督力度,着力解决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人大监督的刚性,树立人大监督的权威。
一是要科学选择监督项目。按照议大事、抓重点、求实效的监督工作思路,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彰显民生的选题原则,抓住主要矛盾,分清轻重缓急,抓住事关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等,作为监督工作项目。
二是要用足用好法定监督方式。在实践中,要把法定的监督方式用好用足用活。既要善于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工作视察等柔性监督手段,又要善于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做到刚柔并济,综合发力,务求取得实际效果。
三是必须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和“一府一委两院”重点工作,紧扣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对脱贫攻坚、生态保护、民生改善、乡村振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方面的监督,把监督寓于支持之中,将监督的压力转化为相关方面改进工作的动力,推动“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履职尽责,凝聚起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整体合力。
人大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是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举措。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要把握重大事项的范围和重点,“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和改革举措、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13],及时列入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清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水平。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年度清单”制度,推动重大事项决定权主动行使、实质性行使。划清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边界”,坚持“依照法律、事关全局、群众利益”原则,对现行规定中议而可决、议而必决、报告备案等三大类重大事项进行调整细化,科学界定“清单”范围;要规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流程”,建立党委、人大、政府协调机制。[14]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它不只是程序性权力,也不只是履行手续而已,而是一项实质性权力,是各级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保证,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要把党的组织路线、干部政策和用人标准贯穿始终,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地方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督促被任命人员增强宪法意识、公仆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依法完善人事任免各项工作程序,全面加强对干部的任后监督。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15]。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大多数来自基层,与人民群众有着天然的联系,对基层情况最熟悉,对老百姓的所思所想所盼最清楚,这是人大代表的优势。因此,代表的素质、责任感、履职能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愿望和诉求能否实现;人大代表能否依法履职,决定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尊重代表主体地位,支持和保证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好代表作用,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是人大工作保持生机与活力的重要基础,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
人大代表是由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这使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要完善体制机制,加强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保障和指导,同时,代表要深入基层,全面了解情况,广泛听取并真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
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是代表履行职务、为民代言的主要形式之一。在我国,人大代表不能直接处理与选民联系中收集到的问题,必须以议案、建议的形式通过代表工作机关将这些问题转交有关机关处理。因此,健全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机制,使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及时得到解决,是确保国家权力机关联系人民群众实效的最关键环节,也是人民有效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保证和途径。要提升代表综合素质,提高代表建议质量;要采取有效措施,彻底解决人大重交办、轻督办,承办部门重答复、轻解决的问题,真正把反映群众呼声的代表议案、建议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加强代表建议办理和督办的基础性、公开性工作,对不重视、敷衍推诿甚至虚报情况的承办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严厉问责;要从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方面完善推动代表意见建议办理和督办工作。通过建立健全代表建议办理机制,真正把问题解决,力求做到代表满意,群众满意,部门满意。
完善代表履职服务和管理制度,确保人大工作机构对代表有效联络和提供优质服务,加大对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职服务保障力度,对代表活动和履职给予足够的经费保障,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提高各级人大代表参政议政、服务选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为基层人大代表提供良好的履职环境和有力的制度保障。要从政治保障、时间保障、物质保障、组织保障等四个方面来保障代表依法履职行权。
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建设是发挥代表作用的基础和前提,要紧紧围绕代表履职需要,不断创新内容方式,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培训。一是认真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等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代表的政治站位;二是扎实开展宪法法律培训,进一步增强代表依法履职意识;三是积极开展履职培训,进一步提高代表履职能力。要重视加强对代表学习掌握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常委会各项规章制度、人大工作程序以及如何联系服务群众、如何审议工作报告、如何撰写议案建议等方面的培训力度,让代表更好地掌握服务群众、处理问题的方法技能。在人代会前,为代表进行点对点、人对人的指导帮助和服务,提高代表意见建议的撰写质量,促使代表明白“我是谁、代表谁、为了谁”,真正做到让人民满意。同时,要进一步扩大基层代表参与常委会视察调研、执法检查、述职评议等活动的数量,事前围绕会议内容组织学习相关知识,扩大代表知政知情渠道。
加强自身建设,健全运行机制,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发挥权力机关作用的重要保证,也是人大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自觉把各项工作置于同级党委的领导之下,确保人大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要不断改进作风,围绕党委中心工作,深入开展调研,全面掌握情况,找准问题症结,为科学民主决策提供重要参考。要弘扬“马上就办”的精神,提高工作效率,加大代表议案和建议的督办力度,让代表们的工作从“纸上”落到“地上”。要健全人大工作内部运行机制,实现协调配合、高效运转,推动工作效率的提高。要构建科学管用的制度体系,提升制度的整体功效,完善适合国家权力机关特点、充满活力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不断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委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彰显人大的独特优势,更好地开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目前法律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只有原则规定,各地做法也不尽相同。从实践来看,优化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结构,应以专业化需求为原则,“法律应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名称、数量以及职责范围、议事程序、履职的主要方式等作出细化规范。”[3]7-11要“着力优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促进专门委员会专业化;要提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比例等”[16]。
人大机关干部是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服务的重要力量,是其发挥作用的服务保障团队和重要参谋助手,也会成为这些机构组成人员的重要来源,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水平和效率高低。人大机关应该注重从有法律和经济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的人员中招录工作人员,注重机关干部队伍的管理,注重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基层锻炼,增强机关干部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要从结构上努力优化人大干部队伍配置,逐步改善和提高人大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要从机制上全面激活人大干部队伍活力,按照“高进、严管、优出”的要求,建立健全人大干部队伍用人、管理和交流的机制,不断提升人大干部队伍的活力;要按照选贤用能、德才兼备的选人用人要求,真正把“让想干事的有机会、肯干事的有舞台、干成事的受重用”落到实处。
只有做到围绕中心、协调一致,才能提高决策效率,才能更好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一方面,人大机关内部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之间要密切协调配合,在立法、监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以及代表工作等各方面,保持密切沟通,形成统一认识,做到无缝衔接;另一方面,上级人大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的责任,特别是要主动加强对下级人大工作的指导,形成人大工作的整体合力。上级人大还要善于发挥和借助下级人大的力量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善于总结和推广基层人大工作经验,增强工作的实效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各级人大要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这既是党中央对人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强烈期盼。特别是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社会各界对人大寄予极大期望,人民群众也更多地将人大作为利益诉求的主要表达渠道。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公平正义,促进民主法治建设,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必然职责。人民群众的关注点,就是人大工作的着力点,各级人大应通过有效途径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推动相关领域立法,推动“一府一委两院”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把监督人大履职的过程变成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1)要健全完善回应制度,明确回应方式,保证及时、准确、有效回应社会关切,不让回应成形式。(2)要抓住关切重点,尤其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知情要求[17]、对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为人民的利益使用人民赋予的权力。(3)要在法律层面就使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较强的监督手段的程序进行细化规范[18],增强可操作性,使之逐步成为人大常态化监督手段。(4)要提升人大履职的回应性和灵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