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项康丽
内生增长理论认为技术进步可以有效重组生产要素来保持经济的增长率和人均产出的持续性,它是保持经济有效持续增长的唯一动力。2018年9月《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的发布意味着当前中国经济发展已经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而持续深入推进“互联网+”行动和国家大数据战略,“中国制造2025”的全面实施以及“双创”政策措施的完善都在提升创新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
企业的技术创新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搭便车”现象,导致许多研发创新成果的价格机制难以在市场中发挥作用,且技术创新活动具有周期长、风险大、成本高的特点,其私人边际收益率远低于社会边际收益率,仅依靠市场调节会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所以需要政府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政策,通过“非市场”力量干预,缓解其技术外溢对企业造成的损失。近年来,我国企业在面对劳动力、土地、资金等成本不断提高的压力时,对税负的敏感性水平也明显上升,所以“减税降费”成为国家层面推动企业研发创新能力发展的重要措施,以“双减”促“双创”成为企业创新驱动转型的主要路径。
目前我国形成了以企业所得税优惠为主的鼓励技术研发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企业研发创新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大力推进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目前,我国激励企业研发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第一,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如具有高新技术资质企业15%的优惠税率、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免征企业所得税等;第二,税前抵扣优惠,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可结转、研发设备的加速折旧政策等;第三,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优惠,主要为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财税政策激励通过有效的“输血”和“造血”机制来实现,财政支出政策主要是“输血”,而税收政策则更强调“造血”,所以分析和评价现行税收优惠的激励效果是检验税收政策是否有效的重要环节,这对提升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和推行的精准性、实现经济转型以及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已有的国内外研究中,大部分文献以研发投入为切入点得出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研发创新成本、缓解研发资金压力、促进研发投入的观点,如Los和Verspagen(2000)、程曦和蔡秀云(2017)等。也有部分研究针对研发创新产出进行,如Czarnitzki和Hanel(2011)以加拿大制造业企业作为研究样本,运用非参数匹配方法发现税收优惠可以为企业带来额外的创新产出;白旭云和王砚羽(2019)以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研究样本探讨了税收优惠对研发质量和研发产出的影响作用,发现税收优惠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研发质量和研发能力,但是这种作用伴随着企业自身技术能力水平的提升而减弱。也有一部分研究认为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创新是具有门限的差异化作用,只有在最优化的门限区间内才能发挥作用,此外还有研究引入其他因素,如融资约束、政治关联、企业生命周期和市场化程度等进行协同研究。综合来看,现有研究有两点不足:第一,过多关注研发投入或者研发产出“量”的变化,鲜少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研发效率的影响变化,而研发效率正是企业能否将现有资源最大化利用的研发创新水平的体现之一;第二,对于研发创新能力的异质性讨论不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研发能力的影响是否会因企业所有权性质、企业自身技术水平的差异而不同,以及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因研发产出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均是值得继续讨论的问题。
税收优惠可以从三方面产生对研发创新的激励作用。第一,提供资金。技术研发创新不管是研究阶段还是开发阶段均需大量的资金投入,但是研发活动本身的高风险以及由于保密性导致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内源融资,融资途径偏少,而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通过减少纳税额增加企业现金流,也能够通过研发创新活动的经济收益内部化来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第二,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一定的信号传递作用,可以缓解企业与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外部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称性,缓解外部第三方施加的研发压力。第三,降低企业的研发成本和风险,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免征所得税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直接降低了企业研发的技术风险,同时有利于企业将研发技术成果进行推广和转让,分散风险。所以本文提出假设H1:限定其他条件,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创新投入产生正向激励作用。
企业进行研发创新活动的根本目的是将技术转化为产品实现技术收益化,因此企业技术成果的转化是考量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有效促进企业提升研发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当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受益最明显的是具有高新技术资质的企业,直接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优惠。在高新企业的认定标准中,除了研发人员占比、研发费用占比等指标外,还有一条重要的依据——企业掌握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至少一件发明专利或者至少八件以上的实用新型专利、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专利设计以及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可见,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的创新产出存在互驱效应,企业为获取更大程度的优惠需要提升技术转化能力,而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又有效降低了技术成果的转化成本,两者相辅相成,进一步降低了研发成本,缓解了研发风险,同时技术专利化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又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参与市场竞争而获得收益。所以本文提出假设H2:限定其他条件,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创新产出产生正向激励作用。
研发创新效率展示了研发投入与研发产出之间的一种转换关系,这一过程实质上是知识的生产过程(张玉等,2017)。研发创新效率即企业研发创新的投入产出比,当投入不变,产出增加或者产出不变但投入成本下降时,研发创新效率便有所提高,研发创新的投入包括研发资金投入、研发人员的聘任等。研发产出主要是企业核心专利技术的拥有量,前文的理论分析指出,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重要的外部影响因素,能够增加企业资金、激励企业为研发创新活动投入更多的经费、聘请更高水平的研发专家、提高创新效率,产出的新工艺、新专利又进入研发环节,进一步促进创新效率,从而形成良性循环。但是也有部分研究指出,政府的税收优惠和补贴在研发创新上存在挤出作用,企业对于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远低于对其本身研发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因为政府与企业信息不对称,部分企业为了获得税收优惠进行政策匹配式的研发创新发展策略,虚增研发投入或者盲目抬高研发成果的使用价值来骗取政府优惠。所以税收优惠能否有效提高企业的研发效率结论并不确定。本文提出假设H3a:限定其他条件,若税收优惠的激励作用大于挤出效应形成良性循环,则对企业的研发创新效率有正向激励作用;假设H3b:限定其他条件,若税收优惠的挤出作用大于激励作用,则对企业的研发效率没有激励作用。
本文依据沪深两市A股上市企业2010~2019年的数据为研究样本构建实证模型,样本依照以下标准进行筛选:(1)剔除金融类企业;(2)剔除数据缺失或者不连续的企业;(3)剔除特别处理ST以及*ST企业。最终确定研究样本企业为1270家,数据主要来自国泰安数据库(CSMAR)和万得数据库(WIND)。
1.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本文在被解释变量的构建和选取上分为研发创新投入、研发创新产出和研发创新效率三个维度。研发创新投入主要是企业年度研发支出(R&D)。研发创新产出拟以专利申请数来衡量,专利是反映企业创新成果的重要指标,企业所拥有的专利数量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其研发创新水平,当企业提出专利申请时,说明其研发创新已经取得了有效的成果,且后续有一定的经济转化价值,不考虑采用专利授权来度量的主要原因是专利授权受到行政审批等制度因素的影响更大。本文参考叶显和吴非等(2019)的研究进一步将专利区分为实质性专利(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和非实质性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量)。因为发明专利主要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需要经过新颖性和创造性及其他问题的实质审查,在所有专利类型中技术含量最高;实用新型专利则是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使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不考虑外观专利设计主要是因为外观专利实质上是保护美术思想的目的,相对来说技术含量比较低、受资金约束限制比较少。研发创新效率采用核心技术转换成果的投入产出比来度量,参考Hirshleifer(2013)的研究,本文以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与研发支出的比值来衡量企业的研发创新效率。为减少离群值的干扰,所有因变量均进行了1%和99%的Winsor 2处理,同时考虑到企业研发创新具有滞后性,对所有变量前导一期。
(2)解释变量。因为税收优惠政策以企业所得税为主,本文以企业所得税有效税率作为解释变量,通过(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计算获得,其中,递延所得税费用=(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3)控制变量。参考已有研究,企业规模和相关的财务指标会有一定的影响作用,本文选取了包括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企业创办资历、流动比率、总资产收益率和资本密集度等在内的控制变量,同时对样本数据所在行业和年份进行了控制。
(4)异质性样本区分变量。论文拟分样本进行不同性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创新水平比较,所以进一步区分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的样本。
所有变量的定义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定义
续表
2.实证模型构建。
为验证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创新水平的影响,考虑到短面板数据的特点,在经过豪斯曼检验后选用固定效应模型,最终构建的双向固定效应模型如下:
Rdi,t=α1+α2Incometaxi,t+α3Sizei,t+α4Levi,t+α5Agei,t+α6Currenti,t+α7ROAi,t+α8Capinti,t+α9∑Induscodei,t+α10∑Yeari,t+ωi,t
(1)
Patenti,t=α1+α2Incometaxi,t+α3Sizei,t+α4Levi,t+α5Agei,t+α6Currenti,t+α7ROAi,t+α8Capinti,t+α9∑Induscodei,t+α10∑Yeari,t+ωi,t
(2)
Inventi,t=α1+α2Incometaxi,t+α3Sizei,t+α4Levi,t+α5Agei,t+α6Currenti,t+α7ROAi,t+α8Capinti,t+α9∑Induscodei,t+α10∑Yeari,t+ωi,t
(3)
UMi,t=α1+α2Incometaxi,t+α3Sizei,t+α4Levi,t+α5Agei,t+α6Currenti,t+α7ROAi,t+α8Capinti,t+α9∑Induscodei,t+α10∑Yeari,t+ωi,t
(4)
IEi,t=α1+α2Incometaxi,t+α3Sizei,t+α4Levi,t+α5Agei,t+α6Currenti,t+α7ROAi,t+α8Capinti,t+α9∑Induscodei,t+α10∑Yeari,t+ωi,t
(5)
模型(1)为税收优惠与企业研发创新投入(Rd)的关系研究;模型(2)、模型(3)和模型(4)是税收优惠与企业研发创新产出的关系研究,其中,模型(2)是所有专利的研发创新产出(Patent),模型(3)是实质性研发产出(Invent),模型(4)是非实质性专利产出(UM),模型(5)是税收优惠与研发创新效率(IE)的关系研究。模型中,i表示不同的上市企业,t表示不同的年份,α为待估参数值,依据本文的假设,模型(1)至模型(4)中的α2均应该为负值,即企业所得税的有效税率越低,研发创新投入和产出都应该提高,而模型(5)的α2方向待检验。
本文的单变量分析如表2所示,从研发创新投入(Rd)来看,其均值为11.9364,标准差为8.5270,最大值为21.2860,最小值为0,表明上市企业中研发创新投入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从创新产出来看,研发创新产出(Patent),即所有专利的均值为3.6900,标准差为1.3177;实质性研发产出(Invent)均值为2.6796,标准差为1.3860;非实质性研发产出(UM)的均值为2.4782,标准差为1.2817,表明企业间的研发创新产出也存在一定差异。对于税收优惠的变量,企业所得税有效税率(Incometax)均值为0.1431,显著低于25%,说明我国大部分企业均享受到了一定的所得税优惠;标准差为4.8949,说明企业间所得税有效税率差异比较明显。至于研发创新效率(IE),均值为0.1460,标准差为0.0724,差异较小,说明企业间的研发效率没有明显的区别。
表2 单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图1为样本企业性质的分布,从所有权性质来说,国有企业占比较高;从技术密集性质来看,非高新技术企业较多。从两者交叉来看,国有非高新技术企业最多,共3833家,占比33.53%,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共3297家,占比28.85%。
为了对异质性企业的样本数据有初步认识,本文对核心变量进行了两两对比的均值差异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可以看到,民营企业研发创新投入(Rd)显著高于国有企业,但是国有企业研发创新产出(Patent)、实质性研发产出(Invent)显著高于民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则在研发创新投入(Rd)和实质性研发产出(Invent)上是显著高于非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有效税率(Incometax)显著低于非高新技术企业,说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确实享受到了所得税的优惠税率,这为其研发创新数量和质量的增长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图1 样本企业性质分布图
表3 异质性样本均值差异检验
全样本的税收优惠与企业研发创新水平的双向固定效应面板回归实证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
表4 税收优惠与企业的研发创新水平关系研究(全样本固定效应面板回归)
从表4中可以看到,全样本下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显著激励了企业研发创新投入(Rd),可见随着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整体税负的降低,大部分企业将其节约的部分资金投入研发创新,符合假设H1;从研发创新的产出来看,税收优惠对实质性研发产出(Invent)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是对所有专利的研发创新产出(Patent)和非实质性研发产出(UM)没有驱动作用,说明我国绝大部分企业将税收优惠带来的资源均投放在实质性专利的研发上,这也是国家制定所有税收优惠的初衷,所以假设H2也基本能够成立;从研发创新效率来看,税率的优惠促进了实质性专利的研发创新效率(IE),说明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作用大于挤出作用,形成了良性循环,假设H3a成立。因此,从全样本的实证结果来看,税收优惠政策在研发投入、研发产出和研发效率上均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正向激励作用。
根据所有权性质区分后的税收优惠与企业研发创新效率的双向固定效应面板回归实证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
表5 税收优惠与企业的研发创新水平关系研究——所有权差异(双向固定效应面板回归)
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因为产权性质不同,面临不同的管理结构、资源条件和市场环境,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激励效果也可能不同。现有研究普遍认为国有企业因其最终控制人是国有资本,在发展战略上可能承担了更多的稳就业、保增长、促民生的政治任务,普遍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让其对于风险较高的研发创新活动的积极性相对较低,而民营企业作为我国最活跃的经济主体,其发展所面临的市场竞争更为激烈,技术创新的动力应该更强。但是表5的结果表明,国有企业的税收优惠显著提高了其研发创新投入(Rd)和研发创新效率(IE),而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对于其研发创新投入(Rd)和研发创新效率(IE)却没有显著影响,仅对非实质性研发产出(UM)有正向激励作用,这意味着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国有企业的研发创新激励较民营企业更为明显。究其原因,首先,国有企业在人才、资金以及资源等方面相较于民营企业有天然的优势,研发创新能力基础相对较好,加上国有企业天然的与政府的联系,可能更容易获得相关政策的倾斜,样本数据中高新技术企业中国有企业占比近60%也间接体现了该事实。其次,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周期长、难度大,税收优惠带来的激励作用有限,所以民营企业在研发创新战略上更容易出现短视行为,为了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而更多去研发非实质性的专利,短期内难以提高改善核心技术的研发水平和研发效率。
根据技术水平差异区分后的税收优惠与企业研发创新效率的双向固定效应面板回归实证检验结果如表6所示。
表6 税收优惠与企业的研发创新水平关系研究——技术含量差异(双向固定效应面板回归)
表6的结果显示,在高新技术企业中,税收优惠在研发创新投入(Rd)、实质性研发产出(Invent)、非实质性研发产出(UM)和研发创新效率(IE)上均起到了正向激励作用,说明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刺激下,高新技术在保持自我研发创新的投入和产出的高增长上,进一步提高了研发创新效率,提高了研发资金的使用效率,并且在企业中形成了良性循环;在非高新企业中,税收优惠对于研发创新投入(Rd)和实质性研发产出(Invent)、非实质性研发产出(UM)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是对于研发创新效率(IE)没有影响,说明在我国高新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刺激下,非高新企业对于政策的反应灵敏,虽然本身研发实力相较于高新企业较差,但是在高新企业享有减税制度的刺激下,为了获得减税优惠机会也提高了研发创新投入和产出,但是因为研发水平有限,所以在研发创新效率上没有获得显著的提高。
为了识别税收优惠政策对研发创新的激励作用是否会随着样本时间长短的变化而变化,本文通过改变样本的窗口期识别模型对时间变化的敏感性,将样本区间缩短至2015~2018年进行面板回归,如果回归系数和显著性没有明显差异,则表明本文结果是稳健的。结果如表7所示,全样本数据中企业的研发创新投入(Rd)、实质性研发创新产出(Invent)和研发创新效率(IE)依旧与所得税有效税率(Incometax)显著负相关,与前文结论一致。
表7 税收优惠与企业的研发创新水平关系研究——稳健性检验(双向固定效应面板回归)
续表
本文进一步将数据样本限定于工业所在企业进行稳定性检验,结果如表7所示,工业企业的研发创新投入(Rd)、实质性研发产出(Invent)与企业所得税有效税率(Incometax)显著负相关,研发效率P值为0.137,相较于前文的全样本的P值0.094有所下降,但是结论基本可靠。
本文构建了税收优惠政策与研发创新水平的研究模型,分析了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创新投入、研发创新产出和研发创新效率的影响作用。
第一,企业的税收负担是影响其研发创新水平的重要因素。当前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优惠有效降低了企业所得税有效税率,整体上提高了企业研发创新水平,对研发支出、实质性研发创新产出以及研发创新效率都起到了激励作用。
第二,国有企业的总体研发能力更高。税收优惠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研发创新投入和研发创新效率,相较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将税收优惠带来的资源更多地投入非实质性专利的研发,并未提高其实质性专利的研发产出和研发效率。
第三,税收优惠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非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创新投入和研发创新产出均有正向的激励作用,但是对于高新企业中的研发创新效率也有显著的提升。
第一,加大研发创新技术成果转化市场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本文的研究结果显示,在当前的税收优惠下大部分企业研发投入和研发产出均得到有效提升,但是部分企业的研发效率并没有获得提高,前文对当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梳理也表明,我国针对研发创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仅为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因此,建议进一步扩大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加大研发成果转化的市场化优惠力度,为企业塑造更为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
第二,提升民营企业实质性创新研发成果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本文的研究表明,国有企业整体的研发创新能力水平高于民营企业,且在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研发和转化效率上优势较为明显。与之相比,民营企业研发创新能力偏低,仅在实用新型专利产出上表现优异,但是决定企业研发创新核心能力的是实质性专利的产出,所以民营企业整体研发创新的内核不足。而民营企业是当前我国经济转型和供给侧改革中的重要主体,应该有针对性地提高其研发创新水平,调整税收优惠的结构和力度向其倾斜。
第三,实施差异化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在继续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同时应该配备完善的监督考核制度,必要时可以从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动态考核,增加提高研发创新质量和研发成果转换水平的综合性指标,进一步激发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创新潜能。对于非高新技术企业要继续加大税收优惠的扶持力度,进一步通过政策优惠刺激调动其研发创新的积极性,并且可以加强对非高新技术企业高水平技术成果的奖励力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政策效用,提高其研发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