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瑞 吴大华,2
(1.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 550025;2.贵州省社会科学院,贵州·贵阳 550002)
国家法的实施看似是一个易于理解的事情,遇见现实后就变得异常的复杂。在实践中,法的运行走向了一个无法预知的方向,划出了一条九曲十八弯的线,法的目的不能够得到实现,或者意外地得到了实现。怎样来认识这个问题,哪些因素影响了法的实施和法的目的的实现。本文通过对黔东南州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非国家法因素对国家法执行的影响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了调查研究。
将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的非国家法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是一个复杂的工程,大致可以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行政执法工作远远不是执行法律那么简单。一位40多岁的干部曾认真地给作者说:“法律才多长时间!”这位干部参加工作30年了,本地土生土长,当过县委书记、局长等多个职务,深谙黔东南人情世故和政治规则。他的话代表了很多人的观点。他了解国家法律,只是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教学的安排系统地学习过国家法,也对我这样法学院出来的、满脑子是法律、整天将法律挂在嘴上的年轻人多少有些不太满意。他们的“法律才多长时间”的反问,不是对法律知识的反问,而是一个“管用不管用”的现实操作问题的反问,就像看待一个“嘴上无毛,办事不牢”的毛头小伙子一样,没有必要和他们谈论过多,也没有必要太重视,他们的资格不够,话语权不够。因为,在他们的阅历中,法律只是众多要面对的问题当中的一个,而且不是最重要的那一个。
第一,“工作这么难,主要是我们必须做无权做的事情。”“我们做依法行政的事情不难,一点都不难,我们有法律依据,按照程序行政就没有问题。难就难在(上级)要我们干我们没有职责、没有手段、没有依据的事情,那怎么办呢。老百姓不服嘛,老百姓法律意识不低呢,他们知道寻求法律帮助的。要求我们做超出法律范围的事情,高出法律的规定就很难的,人家老百姓不做,政府又不出钱,不创造条件,我们就很难。”
第二,基层执法人员国家法素养有待提高。在黔东南州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一般是科级单位,平均年龄在45岁左右,大专以上的人不多,大多是党校、成人教育学历,知识结构老化,没有终生学习的习惯,而年轻时候耳濡目染所得占据了他们世界观的主体,知识体系及时更新不够。
第三,执法资源的欠缺。执法的资源主要有经费、人员、车辆等。公务车辆改革以后,基层的人员困难增加了,有的基层市场监管分局4个人管辖几个乡镇,山高路远,开车走上一圈需要一个星期的时间,平时忙于向上级汇报材料、开会都顾不过来,根本没有出去执法的时间,何况也没有车辆和经费出去。“在省城里(工作),可以坐公交车,在我们这里只能爬山,也没有顺风车,骑驴都没的,只能开自己的车办公事,那点补贴哪里够。”
第四,激励机制的不足。在公务员阳光工资、从严治党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相应的激励机制尚未配套出台,基层执法人员的积极性需要进一步调动。
第五,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震荡。2014年3月推行商事制度改革以来,黔东南州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简政放权、体制下划、监管方式方法变化等几个方面,这些变化的核心就是要求市场监管部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减少对企业的干扰,减小企业负担,还权于社会。再加上从严治党等改革,市场监管部门人员一时难以适应。
第六,政治文化的影响。行政部门由于相对稳定和封闭,形成了一定意义上的“熟人社会”,另外,精准高效的工作性质要求很强的纪律性和政治规矩,令行禁止、界限意识、尊重同事、注重信誉和影响等观念非常强烈。在强烈的政治观念之下,维持人际关系的平衡是最明显的特征,“中国的政治文化历来是一种‘文化中轴的政治文化’……政治文化本身与家庭生活、社会生活、道德生活和伦理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政治文化弥散在更宏大的社会文化之中。”[1](P55)
以上问题是造成市场监管部门干部执法不力、工作积极性受影响、推诿扯皮、消极应付时有发生的主要内部原因。法的执行主要是靠上级行政命令(红头文件),在这种情况下,上级安排的任务难以真正落实,法的目的就难以实现。
1.以民族习惯法为主体的非国家法
在黔东南州的民族习惯法中,以苗族侗族习惯法较为成熟和体系化。在以苗族侗族习惯法为核心的民间法体系支撑下,影响和衍生了黔东南州其他各族人们的各种行为习惯和行为模式,包括生产、生活、经营等,也包括在黔东南州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习惯。
(1)从形式来看,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市场监管人员在国家法律之外所遵守的规则。市场监管人员作为国家公务员和法律的执行者,要按照法律的授权担负起执行法律的职责。同时,这些执法人员又是生活在黔东南州这个社会环境当中,是这个社会环境当中某个小系统的一个要素,受到这个系统的制约,因此,又要遵守相应的规则。如作为父亲,要求遵守父亲的职责;作为邻里,被要求遵守邻里的规则;作为某一个民族、村寨的成员和后代,被要求遵守该民族的规则等。二是市场主体在遵守国家法律之外所遵守的民间规则。身在黔东南州的市场主体,不管是经登记成立的合法市场主体,还是无照经营的,作为在黔东南州这个系统之内开展经营行为,必然受到黔东南州产生的各种规则的制约。只有这样他们的经营行为才能顺利进行,特别是在经济不繁荣的村寨,流动性相对较差的地方更是如此。
(2)从内容来看,主要是各民族形成的习惯法,如苗族的《贾》、侗族的《款》等。这些民族习惯法涉及刑事、婚姻、财产等方方面面,是一个法律综合体,对于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进行了规范,在历史上对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秩序和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如侗族《六面阳规》“四层四部”[2](P100):
讲到山上树林,
讲到山上竹林,
白石为界,
隔断山岭。
一块石头不能超越,
一团泥土不能侵吞。
田有田埂,
地有界石。
是金树,
是银树。
你的归你管,
我的归我管。
2.民族习惯法执法人员
在黔东南州,传统习惯法的执行主要是由理老、寨老、榔头、款首等来组织执行的,形成了理老制、寨老制、议榔制、鼓藏老制、款组织等形式。长期的生产生活,自然形成了分布均匀的管理人员体系,截至目前,这个群体作用尽管不均衡,但在事实上是全覆盖的。如《苗族贾理》村落篇:
汉人离不开书,
苗人离不开贾,
汉人离不开商,
苗人离不开农,
活路头他来兴,
鼓藏头他来立。
3.民族习惯法视野中的市场主体
在调研过程中,一种强烈的印象,就是黔东南州“空壳村”的问题。虽然无法精准地统计,但是从几乎所有的被调查者口中得出较为一致的说法:村寨出去打工的人员在90%以上,凡是能够出去打工的都出去了。有的县邮政银行年底的时候会接到汇款(在外打工人员的收入),多达上亿元。
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几乎都是依靠政府推动,农村没有能力依靠自身向前发展。一是没有规模农业。贵州的地理环境决定了没有发展大农业的基础,经济作物的种植也要看特定的环境,大部分地区没有这样的条件。二是没有工业基础。几乎没有乡镇企业,一个县也不过几家,且规模较小。所以,为了过上好日子,唯一的办法就是出去打工,要不就是政府扶持。
“空壳村”造成大部分田土荒废,留守老人和儿童普遍,前些年有这样的概括:“村穷、民弱、地撂荒”。黔东南州乡村的市场在哪里?乡村市场主要体现在赶场、散布在村寨中的固定经营者以及自产自销者。
从实际情况来看,黔东南州特别是乡村存在大量无照经营者。无照经营的情况主体是个体经营者和私营经济。这种形式活动的场所主要是乡镇赶场和其他自发经济活动场所。在民众眼中,这是他们生活的一部分,有些产品和服务“没有国家的好”,确实差了点,但是确实便宜,满足了生活必要性的需要。这些市场主体要素是在政府的视野之外,如果“看到”它们的存在,也是立即按照“非法”查处。
无照经营行为是政府市场监管的专业术语,在民间并无无照经营的说法。但是,民众对于政府的监管行为报以厚望,“管一管是好的”,认为经得起政府监管的市场主体可信度更高,如果在价位相近的情况下,他们还是更愿意购买经过国家认可的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的,但是,真正完全按照国家法律执行他们又接受不了。
4.黔东南州基层主要经济往来形式
(1)赶场。贵州城镇、农村以“集场”为贸易日,多以地支和12生肖命名,也有以农历时间来约定场期,如“一、六”,“五、十”或“三、六、九”等,成为黔东南民间的重要经济活动。改革开放后,赶场人数增多,拥挤形成“爆市”状,农民自产自销的商品逐渐增多,赶场人数与日俱增,截至2012年的调查材料显示,全州共有乡镇农贸市场240个,其中以道路为市的马路市场有151 个。经营范围、赶场人结构、赶场承载的社会功能等发生着变化。
(2)合会。合会是黔东南民间小规模经济互助形式,参加者按期交款轮流使用某种物品。在黔东南州大概存在这样几种形式:一是购买大型婚丧嫁娶仪式上用品。由几户、十几户共同出钱,购买一定量的桌椅板凳、碗筷等,在某家需要的时候,特别是某家老人突然去世的应急之用。二是相互无偿资助形式的。如果某家老人去世了,全寨的人就会送柴火、送米、送菜,这些物品足够办完丧事之用。如雷山县的掌坳、乔兑村,丹寨县的羊巫村,老人去世后,每家挑柴或拿一斗米,来支持和帮助这家完成葬礼。另外,在黔东南州乡村大办婚丧嫁娶之风依然很厉害,成为村寨中除了节日以外的主要活动形式,大到婚礼、葬礼,小到买部拖拉机、盖房子、上梁等,都要召集全寨子吃喝一场。从总体来说,办酒不是为了敛财,而是一个惯例问题,是面子问题,人家都办了,我们不办不好。事实上,办酒的人是亏钱的。这种办酒之风也成为乡村财力物力消耗最大的方式。对于合会的监管基本上是在政府监管之外的,主要是有村规民约规范,由村寨的村干、寨老等来执行。
(3)节日经济。黔东南州民族节日众多[3](P256),大型的节日有鼓藏节、苗年、姊妹节等。以鼓藏节为例,鼓藏节是黔东南苗族最隆重的节日,由苗族各姓鼓藏头组织,一般7至13年举行一次,节日非常隆重,凝聚了苗族丰富的文化内容,是研究苗族历史与文化的百科全书。鼓藏节的庆祝仪式整个跨度最长为4年。鼓藏节前后的节日物资准备,算是苗族市场交往最繁荣的时期。每次过节,苗族人们都会穷尽自身财产,杀猪宰羊,亲朋好友走动频繁。从历史上来看,每次鼓藏节都是苗族地区物资的巨大消耗,多少年的积蓄几乎全部用尽。“三棵树镇2011年的鼓藏节,我回家杀4头猪,花2万多元。鼓藏节的时候,在外打工的都要回来的。”
因此,在黔东南州的重大民族节日前后,是民间物物交换、商品交换的集中阶段。交换的场所除了较为集中的赶场以外,流动摊贩、零散的邻里交易也最为活跃。
卢曼在其法社会学著作中详实地论述了要素、结构、性能以及环境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法以系统形式存在。法是社会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与其他系统既区别又联系,即系统具有整体性、开放性;二是法的系统是由要素组成,这些要素按照一定的结构组成系统,要素、结构的改变导致系统功能的变化,即系统具有层次性;三是系统具有自创生性,即系统可以自我生成、自我维持、自我发展、自我评价等功能。即系统具有目的性、自组织性;四是系统和环境有着复杂的沟通关系。
黔东南州市场监管的特点是系统的特点,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区别于其他地区的原因是因为其系统性区别与其他地区。
只要是站在历史的长河中,认真审视十九大对于黔东南州的意义,身处其中的人们没有不感到一种历经沧桑的激动和感慨的。千百年来贫穷落后的山地民族地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即使在刚刚过去的40年时间里,尽管黔东南州没有与全国其他地区同步振动,也实现了飞速发展,整个社会面貌焕然一新。最显著的是,只用了五年时间实现了县县通高速、村村通公路、寨寨通油路,年轻人与城市生活进一步融合,民族地区多元文化生态优势逐渐显现。但是,黔东南州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原因,走过了一条与全国其他地区相比先较慢后较快的发展的“既赶又转”历程,特别是近年来高速发展,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在未来的2035年、2050年,就像黔东南以前的发展不能与全国其他地区同日而语一样,黔东南州的各要素、结构及其产生的性能也不能期望它的消失,黔东南州的市场监管执法亦然。
这需要我们站在一个系统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首先,十九大提出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这种转变是一个过程,十九大是一个时间节点,这些要素和结构在十九大前后有一个笼统的过渡时间段。十九大报告回顾过去五年,展望未来三十年,确定共识,树立目标。黔东南州在十九大描绘的景象中看到自身经济社会的巨大发展变化和美好未来前景,这种认识是基于无数的要素形成的,市场监管执法就是其中的一个。其次,法不是孤立存在的,仅就法论法,总有些东西无法看到,法必然与所处的环境相联系。黔东南市场监管中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存在与冲突,也是发生在黔东南这个特定时空内的;与此同时,黔东南州也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必然与外界环境相联系和交流。在这样一个系统的视角下来研究市场监管问题,使我们更容易找到各种发挥作用的因素,更有可能准确判断这个“平行四边形”合力的作用方向。
近些年来,市场监管的民间法和民间管理体制被淡化、遗忘和压抑,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冲击,进一步掏空了民间管理的社会基础。这样以来,国家和社会的管理体制在形式上好像全部由国家承担起来,实质上并非如此,民间法的显性减弱了,但是民间法的社会文化基础作用依然存在。“在所有影响行动和秩序的要素中,国家的正式制度是最为重要的。当然这不意味着国家正式制度完全决定着行动,而是因为我们唯一能够把握的就是国家正式制度。”[4](P7)在黔东南州,由于各民族的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并存,实际上存在着在市场监管过程中的二元结构。这种二元结构导致在黔东南州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过程当中产生要素、结构和功能上的冲突。
市场监管的执法人员、执法(监管)方式、市场主体、适用的实体法、程序法、执法资源在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二元结构之下,会产生各种较为复杂的冲突的可能性。其原因是在法的制定上,没有考虑社会环境的系统性,进一步说,是行政执法是否与特定系统的契合问题。各种冲突现象并不会都出现在现实之中,只是存在冲突的可能性,有些冲突产生了,但是并未对经济社会秩序产生影响,或者影响可以忽略不计,但也在深远的影响着社会,增加了社会治理的成本和风险暴发的几率。
1.结构
(1)执法主体。国家法执法人员和民间法执法人员,两者有区别又有交叉,即国家法执法人员扮演着民间法执行者的角色,民间法执行人员开展着国家法执行者的工作,很难简单将他们区分开来,因为他们都共同生活在多元文化之中,担任着多种文化赋予他们的行为模式。如村干,一方面在执行着国家的法律,落实着国家的政策,另一方面在扮演着村民一员的角色。实际上,后者对于村支两委人员来说更是根本性的。首先,在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时候,他们使用的语言一定是本地的,如果他们使用官方的语言,后果可想而知;其次,如果国家法与民间法在他们身上发生冲突的时候,他们会很慎重地权衡利弊。一是选择民族传统。在雷山县大塘镇某村调研的时候,听说某寨的原村支书是一位年轻能干的人,后来为了生一个儿子而超生了,他就辞去了村支书。在他们看来生一个儿子实在是一个人生最重大的事情,在他们生存的环境里,有没有儿子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生活质量和人生的尊严问题。不能因为计划生育政策和当一个干部谋一些便利就舍弃这个选择。二是选择国家法。在台江县调研的时候,问起村干使用什么样的办法使村民听从指挥,特别是那些“难办户”,村干回答:“反正他们是要闹一闹的,大家也知道他们不占理。我们就说‘你这样,叫我们还怎么有还是想着你呢,怎么给你小孩上学盖章?’这些人一般也不会太得罪我们的。”村干的权威树立往往是能够恰如其分的“变通”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能够“完成”上级的任务、“摆平”事端,并且主要是能够平息村寨的纠纷。在这一过程当中,老百姓感到自己得到了实惠,村干仍是自己人。老百姓还是需要这些的,权衡利弊得失,不会把事情闹得过僵。这种互惠的形式得以维持是目前国家法民族地区乡村经济社会秩序维护的主要原因,国家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也主要是在这个层面上开展工作的。在剑河县调研的时候,发现存在政府推行的“五老”参与调解的情况,村民委员会聘请老党员、老教师、老干部、老军人、老模范参与调解,但是作用很有限,原因有:一是这些人对于村寨的实际情况并不是十分清楚,很难插上嘴,只能讲大道理,没有多少说服力。二是这些人没有经过长期的生产生活考验,缺少权威性,说话的分量不如本地家族较大的族老说话分量重,难以服众。相反,也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有些族老们本来他们在村寨中的威望比较高,怎奈时过境迁,大部分“权力”被村干“夺走”,村民找他们的少了,年轻人已经少有追随他们的了,如果遇见村干处事不公等问题的时候,这些寨老也可能形成一种对抗力量。凯里市某镇招商引资来一个采矿企业,因为该企业没有按照村民的要求给他们使用卡车拉东西,村干的解释和权威也没有正确实施,造成几十人堵截矿场的道路,后来演化成械斗。市政府去调查此事,调查结束后,村干首先问调查组“李叔的态度怎么样?”“这些人不好办,但是在政府面前,他们很难兴风作浪。”村干确实对于这些人和事感到很头痛。
(2)实体法。民族习惯法的作用在发生着较大的变化,有人甚至认为民族地区习惯法以及它的执行者已经不存在了,有的人认为民族地区习惯法及其体制只有在娱乐的时候才得以体现。事实上,一个民族、一个区域文化的转变需要很长的历史阶段,即使当其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已经完全发生了转变,文化仍在该民族、该地区民众行为中发挥着作用。另外面对生产、生活问题,要求共同遵守的规则。如禁止杀牛、禁止放火、耕种期间禁止吹芦笙等。需要指出的是,在社会管理和行政机关工作当中,也形成很多具有民族特点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市场监管过程中渗透在执法人员的言行当中。国家法是对一般性规律进行认可的,黔东南州民间法是对本地生产生活的特定情况进行认可的。这样一来,国家法在黔东南州执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不契合的问题。
如《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过期食品最高可以处罚5万元。这个在农村很难实施,在一个县能够承受住这样处罚的超市都不过1-2家。个案1:有一位老太太用门板搭了一个台子卖些零食,被发现食品过期,处罚2000元,尽管痛哭流涕,她还是交了,后来,又在她那里发现了一瓶矿泉水过期,她当时就给执法人员跪下了。个案2:一个寡妇为了生计,就用家里仅有的一台缝纫机做短裤、衬衣、缝衣服等贴补生活,后来,工商部门以无照经营要进行处罚,没钱交罚款,就将缝纫机抬走了,寡妇想不开。
(3)程序法。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在各个阶段均有不同。如市场监管中国家法的启动通常通过检查、举报、交办、信访等方式,从而启动案件办理程序。民间法的启动主要是当事人向寨老、理老等举报,请求主持公道;国家法的执行有着严格的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批、处罚决定等,程序违法的案件是非法的,而且这些程序需要繁杂的卷宗体现。市场监管中国家法的程序主要分为立案、调查取证、审批、决定和处罚几个阶段,还有申诉、诉讼等其他程序。民间法的阶段在实质上与国家法大致相同,但是在表象上往往融为一体。黔东南州民众处理纠纷,靠的就是大家坐在一起,由理老、贾师唱唱古歌,讲讲道理来解决;国家法规定案件的办理时间为2个月,有的时间会更长。黔东南民间法的办理时间很短,有的就一天时间,甚至几分钟;国家法规定执行的方式可以是执法者自行执行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民间法的执行由裁判者组织执行。
(4)组织形式。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具体实践情况,市场监管主要有市场准入、市场监管方式。专项整治行动是市场监管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执法方式。这种执法方式是针对某地出现的突出问题,以求在短期内产生明显的效果,集中开展一项执法方式。往往集中较大的执法力量,采取较为强有力的措施和手段。如某乡镇干部谈起解决长期占道经营严重堵塞道路交通问题时说:“在乡政府统一组织下,七站八所全部参与,一次警告,二次下达书面通知书,三次处罚,暴力抗法的行政拘留15天。当关(押)到20 人左右的时候,这个问题就一定能够解决。”
这种市场监管的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汇集政府各方面的行政力量进行集中整治。这些力量有些具有市场监管职责,有的没有,但是在民众眼里都是“官方”的人[5](P177)。二是从行政命令和工作任务的角度来执行,没有从生活便利的角度进行考虑,或者是为了一个地方的“长远规划”“长远利益”可以牺牲目前的利益这一观点出发,也就是李克强总理所批评的“一禁了之”。国家法与民间法执法的方式的不同显示出两者的侧重点的不同。国家法执法的方式侧重于全局、长远问题,因为工作任务过大和人员的不足等原因,往往忽略局部的、短期的、个体的利益。民间法执法的方式侧重于生产生活的便捷性,但是由于经济基础、执法经费等因素的欠缺无法开展大规模的行动,造成与外界环境的“对话”能力的欠缺。
2.性能
市场监管依文化基础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实体、程序和工作机制。在黔东南州,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结构是有差别的。
第一,国家层面上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是严格按照法律制定、法律执行的角度展开的,也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旧十六字。我国进行市场监管也是按照这个理论展开的,即“涉嫌违法——进入法律程序——依法进行处罚”或者“制定法律——进入程序——行政处罚”。在黔东南州的民间法,特别是民族习惯法,是经历了禁忌、习惯、习惯法的过程固定下来,而且这些习惯法多数是以判例的方式被“记忆”的,这些习惯法和判例往往经历漫长的实践经验和反复适用才被固定下来的。在这一过程当中,被反复认可和遵守的核心是:它是适合这个地方的,它是可以即时解决问题的,它是服务于当地经济秩序的。可以表述为“生活经验的积累——当场解决——服务秩序”。
第二,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区别在于,是外来的还是本土原生的。若是外来的,将在语言表述方式、结构体系、价值等方面很难被本地人接受,因为这是两套不同的体系,“说着不同的话”、使用着不同的工具,政府体系与民间体系确属不同的两个体系,代表了不同的两种文化,这两种文化之间的沟通是不同的。在执法人员开展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时,他们考虑的工作要求远远超越考虑本地实际情况。身处其中的执法人员对基层环境有切身体会,他们处于国家法与民间法交际线上,使国家法和民间法得以运行,这需要丰富的经验和高超的技巧,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他们的能力和作用没有得到合适地发挥。
第三,国家法更多是站在国家全局层面考虑国家统一、统治、管理问题。黔东南州民族习惯法,核心内容就是生产、生活、生存,怎样在本地条件下维护好这个地区的秩序。近些年来,国家将管理理念调整为治理理念,但是其角度仍然与民间法不同。
综上,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执行有几方面冲突,其核心在于是不是现场性即“共时空性”和“及时性”,让整个村寨的人都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感受到了事态的发生、发展和处置,是不是让每一个人都直接感受到了法的作用。这对于生活在一个固定区域的人们来说是最好的社会问题处置方式。这种现场性,对于法、执法人员、本土经验都是巨大的考验,只有建立了强大的诚信基础、丰富的生活生产经验和广泛接受的规则认可度基础上才能支撑起。一旦脱离了现场性,加之执法人员的效率、执法水平等原因,法的威严将被弱化,甚至荡然无存,其维护经济、社会的目的就难以实现。
正确地看待一个问题是解决该问题的前提。党的十九大提出我国进入新时代,是对我国定位和发展规划的基本判断。在这一大系统之内,黔东南市场监管执法是一个很小的子系统,这个子系统因具有其独特的要素、结构和性能,决定了在解决目前和今后发展中存在和出现的问题的时候,必须做系统地研究,也就是常说的“什么是你要研究的问题的特性”,系统就是这个特性,是在研究要素、结构以及对应性能的把握。当然,黔东南这个子系统毕竟是在中国大环境之下,相应的,黔东南州市场监管执法问题也不可能脱离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的调整,也只有沿着这个思路展开研究,才能找到切实可行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