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近些年来发展迅速,电力企业在这个大背景下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与此同时电力企业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所面临的职业风险也随之提高,在这种情况下非常有必要为劳动者提供一定的保障。目前,我国实行的职业伤害补偿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雇主责任险和工伤保险,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主要起辅助赔偿作用。除此之外,我国各大商业保险公司在以上两种保险形式之外,还推出了团体意外保险业务,使企业职工又多了一道保障,这对企业和社会的和谐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首先就工伤保险来说,其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并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有雇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并根据规定缴纳相应的工伤保险费。不过,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具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各地区目前只要求本地的国有企业必须为职工或者雇员缴纳相应的工伤保险。并且现阶段很多地区都要求企业以及职工同时参加5个社会保险险种,即生育、养老、工伤、失业以及医疗;而雇主责任险则是商业保险的一种,企业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或者不参加,法律并没有对此进行强制性规定。社会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可以购买这种保险为自身分担雇工劳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相比,前者具有强制性,而后者则不具备强制性;前者的承保对象比较窄,而后者的承保对象相对要宽一些。
从雇主自负额度这个方面来看,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一些应该由雇主承担的自负费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在雇主责任险中,对于自负额度雇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承担一定的比例,另外也可以购买无免赔额的雇主责任险,从而将潜在的风险全部转移;从赔偿自负额度这个方面看,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最大的区别就是,前者具有一定的选择权,而后者则完全没有选择权。
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相比,其责任范围明显要更加宽泛。《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三种情形进行了明确地规定,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以及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这三种情形的划分比较清晰明了,在进行具体操作时比较容易。而雇主责任险中的责任范围,法律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相同的条款,相关方面不同的利益人可能会给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在进行实际操作时存在较多的困难,也正是因为这种情况很多人都会指责商业保险是“投保容易理赔难”。目前,工伤保险与大部分雇主责任险相比,其责任范围仍然要宽泛很多,不过也有一些商业保险公司推出了能够完全覆盖工伤保险责任范围的雇主责任险,这实际上非常有利于雇主责任险自身的发展。
从工伤认定这方面来看,现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强制性规定,是雇主责任险和工伤保险认定工伤的主要依据。其中对工伤认定以及责任划分进行了明确规定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工伤保险条例》、《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等,不过规定最为详细、明确以及更具专门性的工伤认定法律法规还是《工伤保险条例》。
电力企业雇主是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在受雇期间如果雇员在进行工作时患上职业病或者发生意外,并因此导致其伤残或死亡或造成其他方面损失的,可以通过该保险分摊一部分赔偿责任。雇主责任险非常类似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且在实践中需要由用人单位购买这两种保险,因此当事人比较容易混淆,并因此导致争议的发生,所以对于企业来说有必要了解雇主责任险与团体意外险的区别。
(1)保险性质的区别。
根据保险的分类,雇主责任险是财产险的一种,而团体意外险则属于一种人身保险。
(2)保险标的的区别。
企业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是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而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则是团体意外险的保险标的。
(3)被保险人的区别。
企业雇主是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而保险合同中指明的具体雇员则是团体意外险的被保险人,并且在实践中被保险人名单会在保险合同附件中列明。
(4)受益人的区别。
企业雇主是雇主责任险的实际受益人,这主要是因为雇主的赔偿责任主要由雇主责任险承担,并且保险金主要用来抵偿雇主的赔偿责任;而对于团体意外险来说,被保险人以及经过被保险人同意的近亲属都可以成为实际受益人,但是受益人不得指定为投保人。
(5)保险金的性质和归属的区别。
对于雇主责任险来说,雇主自身或者由雇主指定的受益人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金,并且获得该保险金的前提是雇主对雇员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并不能由雇员直接获得;而对于团体意外险来说,作为雇员的被保险人是直接受益人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金,或者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获得相应的保险金。不过,该保险的受益人是根据保险合同关系获得的保险金,因此这与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雇主需要对雇员或者雇员近亲属承担的法定侵权责任并不能相互抵偿。
张某是某电力企业一设备维修员工,在一次维修作业中因意外触电而死亡。该电力企业曾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共20万保险金额。但是,在发生该事故时,新《工伤保险条例》尚未颁布实行,因此根据旧版《工伤保险条例》张某家属只获得了较少一部分赔偿和津贴。而该电力企业与张某家属就超出工伤保险范围的损失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分歧。该电力企业认为对于员工的死亡赔偿责任已经由上述保险金抵偿。而员工家属则认为是死亡员工遗产的一部分,企业的赔偿责任并不能由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进行抵偿。而要想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分析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的性质和功能。而通过以上对雇主责任险与团体意外险之间各个方面的差异分析,我们知道团体意外险的保障对象是企业雇员,其保险标的是雇员的人身利益,其支付条件为雇员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意外事故。并且发生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事故之后,雇员或者经雇员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金,与此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雇主依然需要向雇员或者雇员的近亲属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能用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加以抵偿。因此,如果企业为员工购买此类保险,只能够认为给员工的一种额外福利。
据此来看,该电力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只是一种人身保险,显然不是雇主责任险。该保险的保险标的并不是企业雇主的赔偿责任,而是雇员的身体利益和寿命。并且,该保险合同也明确规定:该保险的受益人只能为被保险人或者其近亲属,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员均不可被指定为受益人。因此,张某的近亲属可以继承《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的保险金,并且该电力企业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一,电力企业最好选择购买雇主责任险。需要注意的是,电力企业在投保时要准确区分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如果是为了将自身的赔偿风险最大程度的降低,应购买雇主责任险;其二,员工出现工伤之后,虽然电力企业对员工的赔偿责任不能用团体意外险直接抵偿,但是其作为一种福利为员工提供了一定的保障,特别是像电力企业这种具有较高安全风险行业,通过为员工购买意外保险,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员工的凝聚力。
对于企业员工来说,要充分明确涉及自身的保险的性质,只有这样在工伤发生之后,才能够根据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争取应当归自己所有的保险金。在实践中,通常情况下发生类似的案件之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般会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对单位需要赔偿的资金数额加以约定之后,用人单位会领取所有的保险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当先对用人单位是否为自己购买了团体意外险加以查明,并对相应的保险数额进行核对,确认协议公平合理之后,才能够与用人单位签署相应的转让保险权益协议。
总而言之,目前人们已经逐渐接受“社保保基本,商保做补充”的理念,而很多企业在为职工和雇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同时,也会购买一些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等商业保险,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企业所承担的风险,对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有些保险种类比较接近,企业在投保时应注意加以分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