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吉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1992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检察厅内设立“少年犯罪检察工作指导处”,开始从全国层面系统设计未成年人检察制度。2015年8月,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的成立,全国四级未检机构的设置大体完备,未成年人检察这一独立的业务类别终得确立。由此,未检部门形成了“捕诉监防”一体化的蜕变。故未检部门在传统的司法职能之外,还有心理评估、普法宣讲、社会调查、观护帮教等诸多社会职能。此项职能的设计初衷是希望检察机关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与矫正工作等司法职能和社会职能,从长远看,会对我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起到良好的引导、教育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未检部门人员有限,而增加的社会职能中蕴含着许多专业性需求,职能的多元化运行与当前未检部门的人员组织构成并不协调,加之一些行政机构对于未成年犯罪预防与矫正工作的具体职能不明确,因此,从全局来看,目前未成年犯罪预防与矫正工作尚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2007年至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平均每年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71000多人,提起公诉85000多人,犯罪总量仍在高位徘徊(1)参见朱孝清:《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几个问题》,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年第6期。;同时,还有总共超过620000人的不捕与17000多人的不诉,这些基本都属于涉嫌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人员(2)参见陈海锋,许曼莉:《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的完善及面临的课题》,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9年第4期。。根据国家统计局对人民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犯的情况统计,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从2008年的88891人减少到2016年的35743人,未成年人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也降到2.9% (2016年的数据)(3)参见路琦,郭开元,张萌,张晓冰,胡发清,杨江澜:《201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基于未成年犯与其他群体的比较研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年第6期。。201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适用对象为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2018年前11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5713人,比上年上升19.2%,比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式入法的2013年上升了一倍(4)参见高旭红,王媛:《最高检:入法6年,附条件不起诉人数上升1倍》,http://www.spp.gov.cn/spp/zdgz/201902/t20190227_409639.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4月20日。。故不少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数据并没有纳入该统计中。若将接受收容教养等其他行政处罚措施的未成年人均纳入参考范围,则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数量仍不可小觑。
关于未成年人的犯罪类型,传统的观念认为由于未成年人所处的年龄阶段及性格特点,其实施的犯罪类型多集中在财产犯罪方面。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日益丰富,喜欢追逐新鲜、刺激的未成年人,往往容易受到网络、媒体所传播的一些违法犯罪信息的影响;同时,由于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家庭教育缺失等因素,很多未成年人出现了心理问题,加之受到负面信息的诱导,导致更多的未成年人涉足了与成年人犯罪类型相同的犯罪领域,譬如贩毒、绑架、暴力恐怖犯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以及最近被社会普遍关注的校园欺凌。上述情况,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数据统计,2016年到2018年这三年间,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从2016年的37743人增加为2018年的50705人,起诉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从2016年的45902人减少到39760人(5)参见《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文字实录)》,https://www.spp.gov.cn/tt/201903/t20190312_411422.shtml.。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增多可以反映出我国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在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也有所增强。与此同时,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下降也意味着针对未成年人进行的心理评估、干预治疗、观护帮教、社会调查、法治进校园等工作均起到了相应作用。根据神经科学、心理学、医学影像学等多种学科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的大脑和心理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性,正面的可塑性和负面的影响性都极强;相较于成年人,未成年人在合适的应对措施下改造成功的可能性会更大,再犯率会更低。故我们应当在当前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查找不足,不断完善工作体制机制,更深入地开展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与矫正工作。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中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与测评工作有一些规定(6)《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58条: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对涉罪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证人进行心理疏导;必要时,经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再加之检察系统考评机制中针对心理测评环节设置了加分项,故各地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在争得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后一般会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检察机关未检部门的检察官大多考取了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的资质,可以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进行谈心谈话、做出简单的判断。但心理咨询及评估是一项极专业的工作,若面对心理确实存在严重问题的未成年人,还需要专业的心理医生通过明尼苏达、16PF等测试,辅以未成年人的相关表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实践中,心理评估多以问卷测试形式展开,测试结果中多数涉罪未成年人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兴奋、抑制、偏执、焦虑等指标评分超过标准值。如果问卷结果中“说谎”这一项比例特别高,则证明涉罪未成年人说谎倾向严重,在答卷时不会答出其内心的真实想法,这种情况下测试结果不能作为参考依据。此类未成年人的心理评估需要专业的心理医生进行。心理医生通过与未成年人聊天观察其微表情和肢体语言,对其总体心理情况进行判断。例如有的涉罪未成年人会不断地抠自己的手指甲、抠手背或者抖腿,在短暂的聊天过程中也没办法控制自己集中精力;部分未成年人在相关心理测评中反映出思考问题时不会变通,只能得出一个解决办法,因此更容易在自认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选择和行为,而这种心理在外在表现出来则是典型的强迫性格。
设置心理评估的初衷是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矫正治疗,帮助其缓解心理困扰、摆脱心理疾病,培育良好的价值观,进而起到感化、挽救未成年人,预防犯罪的作用。但实践中,即便医生发现了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告知家长其孩子需要进行后续的心理干预,也几乎没有家长会主动联系检察机关对孩子进行心理治疗。在家长不同意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无权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强制心理干预。当前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评估问卷一般只会在该未成年人的卷宗内留存,不会作为证据材料移送法院,因此这份评估结果不会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产生任何影响。上述情况造成的结果是心理测评及干预治疗工作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多数涉罪未成年人学习成绩一般,他们很容易将精力转移至学习之外的其他方面,比如沉迷于游戏或者结交一些社会朋友。这类未成年人更容易受到不良风气影响以致于触犯法律。大部分涉罪未成年人并非本性极恶,在其成长过程中由于价值观尚未形成,社会阅历少,没有准确判断是非的能力,因此易受到不良影响。有些未成年人甚至不知其行为违法,也没有意识到其行为会对他人造成怎样的伤害。鉴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本着切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检察机关会针对所涉案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知罪悔罪并且取得被害人家属原谅的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责令未成年人家长对其“严加管教”,减少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羁押措施。减少监禁刑的适用目的是防止未成年人在被羁押过程中发生“交叉感染”,避免他们回归社会后被“贴标签”从而增加重返社会的难度。但实践中涉罪未成年人家庭“严加管教”的落实存在很大问题,家长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尽到对涉罪未成年人适当管教义务导致“严加管教”流于形式。
目前,在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之一就是与企业签订帮教协议,建立观护帮教基地,由帮教基地帮助未成年人学习劳动技能。具体实施形式为未成年人到企业工作,同时学习专业技术;企业要对被观护帮教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进行保密,保证其在企业不会受到歧视和差别对待,保证其与其他初学工人同工同酬。检察院这项帮教工作的初衷可以让曾经犯错的未成年人有机会融入社会,习得一技之长,能够自食其力,脱离其原来的不良生活圈子,回归正常生活。但实际上,很多地区并没有将此项工作落实。一些涉罪未成年人在服刑之后很难被社会接纳,在就学、就业各方面均受到歧视,无法真正融入社会,因此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
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社会生活状况以及与涉罪相关情况。其中单是社会生活就分为家庭基本情况、社区环境、社会交往情况这三部分(7)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教育情况和管理方式、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和遭遇、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和关系、监护人职业、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有无重大疾病或遗传病史等;社区环境包含所在社区治安状况、邻里关系、在社区的表现、交往对象及范围等;社会交往情况包含朋辈交往,在校或者就业表现,就业时间,职业类别,工资待遇,与老师、同学或者同事的关系等。参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36条。。检察机关真正将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工作落到实处,需要耗费诸多时间和精力。检察官的办案任务本就繁重,若还要就每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出准确详细的调查报告,存在着相当大的难度。鉴于此,《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中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社会调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均规定了针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实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第110条(8)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查询者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也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作出相关规定。如果由社会机构来承接此项工作,保密制度难以完全落实,势必会对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造成一定程度的泄露,如此便出现了由社会机构承接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工作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矛盾的困境。
1.开展心理评估工作的经费限制
当前,部分地区检察机关未检部门的心理评估工作是与当地医院合作,由检察官带领未成年人到医院的心理科,由医生做心理评估,相关费用由检察机关承担。据了解,并非所有地区的检察机关都能承担心理评估的经费支出。一些检察机关因为资金或是合作单位等问题,心理评估工作由未检部门的检察官进行。笔者认为,虽然部分检察官具备一定的心理咨询能力,但在合理评估、疏导方案乃至药物治疗等方面,和专业医生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由检察官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评估,如果不能对其心理问题进行彻底治疗,未成年人仍存在再犯风险。心理评估及矫正工作是涉罪未成年人摆脱现有心理缺陷、重返社会的关键一环,若因为经费限制使这项工作受到阻碍,未免有些得不偿失。故笔者认为,地方政府应当对心理评估工作统一协调、加强配合,无论此项工作是否继续由检察机关承担,都不能因为经费问题阻碍了工作的进程。要通过心理评估帮助涉罪未成年人解决心理问题,使他们以阳光健康的心态重返社会,迎接全新的生活。
2.落实观护帮教工作的经济条件限制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很多企业的经营状况并不理想,仅能勉强维持自身运营。由于自身条件所限,企业负责人不愿意同检察机关签署观护帮教协议,原因在于企业认为涉罪未成年人大多存在性格问题,即便经过心理干预但仍存在着不稳定因素。若涉罪未成年人来企业后不认真工作,会对企业的工作秩序造成负面影响;即便涉罪未成年人在企业学徒期间表现良好,但协议期满他们会离开企业,于企业而言培养一个员工却不能产生后续的经济效益,将造成经济和时间成本上的双重消耗。企业毕竟不是慈善机构,需要以营利为目的,故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企业不愿承担帮教的经济成本,导致观护帮教协议难以落实。由于这些地方的涉罪未成年人不能得到及时的帮助,只能回归到原来的生活圈子,很容易诱发再次犯罪。
路琦团队发表的《201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显示:未成年犯、成年犯及工读生来自单亲家庭的人数相对显著偏多,其中未成年犯单亲家庭所占比例最高,达到35.8%(9)参见路琦,郭开元,张萌,张晓冰,胡发清,杨江澜:《201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基于未成年犯与其他群体的比较研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年第6期,第36-38页。;关于未成年犯父母的文化水平一项,相比于其他群体,未成年犯父母文化水平也处于最低值;在家庭模式中,未成年犯多数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即便生活在一起彼此的关系也不是很融洽。其实,未成年人在成长的不同阶段会发生不同的心理变化、产生不同的情感需求,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其依赖和信任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适当的引导和劝诫,告知其善恶对错,逐渐培养其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但在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中,由于父母一直没有给予孩子应有的陪伴或良好的教育,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会逐渐对父母失去依赖,父母子女之间难以形成有效的沟通氛围,各种矛盾不断出现。这些矛盾在孩子青春期时被逐渐放大,极易引发多种问题,甚至导致这些未成年人触犯法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暴露出的亲职教育及家庭环境问题突出表现为以下两点:
首先,家长缺乏对孩子心理健康的重视。比如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评估之后,医生对于一些需要治疗的未成年人会给出明确的建议,但很少有家长会带着孩子进行后续治疗。一些心理疾病严重的未成年人需要药物治疗,但却没能引起家长足够的重视。这种现象不仅和家长的责任心有关,也与家长对孩子心理健康问题的重视程度有关,同时不排除因为家庭经济条件有限、没能力支付治疗费用的情况。
其次,家长责任心的缺失导致“严加管教”成为空白。所谓“管教”,是指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公共道德的要求,采取正确、适当的方法,对未成年人加以必要的管理、教育和约束,使他们能够健康成长(10)参见姚建龙,孙鉴:《触法行为干预与二元结构少年司法制度之设计》,载《浙江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第44页。。但涉罪未成年人所处家庭中,多数父母本身对孩子的关心和教育存在问题,不可能因为检察机关要求其严加管教就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更改。如此,责令这些问题家长严加管教孩子其效果难免大打折扣。
当前,与未成年人有关的社会化工作几乎全部由检察机关独立承担,检察机关近年来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上下了很大功夫,取得了一定效果。然而,司法职能无法无限度延伸,涉罪未成年人或早或晚要面对重返社会的压力,政府的社会管理及福利职能必须及时全程跟进,不能缺位(11)参见张鸿巍:《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年第5期。。实践中曾有检察机关拟制检察建议前征求相关行政单位的意见,而行政单位秉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不愿主动承担,即使参与也是被动参与。检察建议中虽然将相关单位作为联名单位署名,但实际上其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第70条(1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第70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部门承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虽规定了政府职能部门需承担与保护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但却没有明确具体职能分工,导致实践中多部门均有职责但互相推诿。法院与公安机关同样没有对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予以跟进。很多法院尚未设置少年法庭,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并未按少年法庭要求以圆桌会议的形式召开,审理程序大多与审理成年人案件一致;一些公安干警对《刑事诉讼法》缺乏深入了解,导致执法不规范的情况屡见不鲜。例如,其地区曾出现询问未成年女性却没有女性公安干警在场,整个询问过程均由两名男性公安干警完成,最终被检察机关以程序违法为由退回,案件只能重新办理的荒谬事件。检察机关虽然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正工作上倾注了许多精力,但由于其他机关在此项工作职能上的缺位,导致未成年人矫正工作仍存在诸多不足。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司法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贝卡利亚曾言:“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难道一个不幸者的惨叫可以从不可逆转的时间中赎回已经完成的行为吗?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犯公民,并规劝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13)参见[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42页。。可见,对涉罪未成年人予以法律惩治和约束的根本目的是拯救、预防其再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矫正工作任务艰巨,需要调动全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多机关职能联动,对未成年人倾注更多的关爱与帮助,陪伴、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1.提高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重视程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第27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其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安全教育和青春期教育。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中提出:“构建和完善青年心理问题高危人群预警及干预机制。加强源头预防,注重对青年心理健康问题成因的研究分析,及时识别青年心理问题高危人群,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或缓解青年在学业、职业、生活和情感等方面的压力”。促进青少年心理健康成长,首先要重点抓好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在高校、中学和职业学校设置心理健康辅导咨询室,有条件的学校应当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据笔者了解,虽然目前高校乃至中小学学校方面向学生发放了心理健康方面的教材,但是心理健康课程不计入考试成绩;很多学校没有专门老师讲授这门课程;即便有老师授课,学生对此既缺乏重视也没有兴趣。未成年人普遍对于心理健康方面的知识了解甚少,甚至觉得有问题向心理老师咨询、求助是很不光彩的事情,担心同学因此而疏远自己。有些未成人难以摆脱心结或者困惑,长期处于心理亚健康状态,时间久了必然造成心理疾患,进而引发其他问题。
从学校角度,在关注未成年人的学习成绩的同时,更应该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在课程设置上,要适当安排心理健康课程,配备专业老师讲授心理健康的相关知识,引导未成年人正视心理问题。学校应保证将心理健康教育融入未成年人的日常学习生活中,潜移默化地引导未成年人心理良性发育,真正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及时调整改进心理健康教育模式。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与身体健康同样重要,不仅关乎未成年人本人的健康成长,更关乎其整个家庭的幸福。只有千千万万个家庭幸福才能实现全社会共同的幸福。
2.对患有心理疾病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干预与矫正治疗
目前,检察机关虽然承担了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评估工作,但即便通过评估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一定的心理疾病,也很难帮助他们获得后续的治疗。心理矫正治疗需要针对未成年人自身特点制定专业性的治疗方案,譬如每周在固定时间安排未成年人到心理医生处治疗;遇到突发事件对未成年人内心造成重大冲击的,保证其有随时见到医生的便利条件。心理疾病严重的未成年人可能会维持几年时间的治疗,才能恢复心理健康。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与矫正治疗需要很强的责任心和耐心,需要具备专业的方法与技巧,否则容易造成未成年人心理反感,导致治疗无效甚至起到反作用。因此,此项工作并非检察机关能够独自胜任,也不应局限于与检察机关合作的心理医院配合。笔者认为由学校承担该项责任比其他机构更适合。学校教师可以更方便地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情况以及与同学、老师相处的状况,及时发现未成年人的心理变化,更方便做到有的放矢、及时介入,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治疗效果会更好。这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第81条(1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第81条: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对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以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对学校责任的规定。未成年人进行长期心理治疗的过程中产生的治疗经费,则应由财政部门负责拨付(1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第68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们从牙牙学语起就开始接受家教,有什么样的家教,就有什么样的人”(16)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的讲话(2016年12月12日)。。父母的教育对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往往可以影响一个人的一生。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针对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一般会提出“责令家长严加管教”的措施,但很多家长自身对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知识知之甚少,根本不具备“管教疏导”的能力,“严加管教”流于形式,学校和检察机关所付出的努力很可能因为缺少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配合而付诸流水。针对当前家庭教育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有责任心而不懂方法的家长,加强对其指导
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开展“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的方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教育部从全国检察机关抽调业务能力强、法治巡讲水平高的骨干,组成3个“法治进校园”巡讲团分赴全国各地进行法治巡讲,活动第一年即实现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全覆盖。与此同时,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也有计划地进行巡讲活动。几年间,检察官们针对青少年不同年龄特点制定了不同的课程内容,生动专业的授课内容使孩子们在与检察官的互动中了解到到很多法律常识以及自我保护的相关知识,在每一个幼小的心灵里都种下一颗积极向上、正义勇敢的种子。
检察机关的巡讲活动中也会有针对家长的授课内容,引导家长站在孩子的角度理解他们,感受孩子的真实情感需求,更好地与孩子沟通,避免产生家庭矛盾。家长在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后,更容易及时发现孩子在心理和行为上的问题,从而及时与学校沟通,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工作,避免恶性事件发生。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宣讲活动的同时,可以对家长有针对性地定期开设关于心理辅导的公益讲座,由学校从日常教育的角度对家长进行引导,也可以由检察机关从普法的角度引起家长对未成年人教育的重视。提高家长对未成年人教育方法及心理健康的重视程度,有利于减少家长与未成年人之间的冲突,防止孩子因为家庭矛盾一时冲动做出格的事情;避免孩子因为觉得父母不理解自己而自暴自弃,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
2.没有责任心的不称职家长,撤销其监护人身份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第86条、第87条规定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1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第86条:“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由国家对其进行临时监护:(一)监护人不履行或者因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且短期内无法指定或者不适合委托其他人代为照护导致未成年人无人照料的;(二)遭受监护人严重侵害需要被紧急带离的;(三)来历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四)人民法院判决中止监护人资格的;(五)其他需要由国家进行临时监护的情形的。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应当优先考虑亲属寄养;不具备条件或者不适合的,可以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临时监护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临时监护期满后仍无法查明或者确定监护人的,由国家进行长期监护。”第87条:“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由国家对其进行长期监护:(一)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无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二)父母无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三)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五)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对由国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于依法收养的,民政部门应当进行收养评估。收养关系成立后,对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终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对不称职的监护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及时更换,保证未成年人免受来自家庭的情感伤害或暴力伤害,确保其在生活中得到合理的关心爱护。正确的亲职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涉罪未成年人矫正的关键环节,需要引起社会和家庭的足够重视。
当前,检察机关未检部门的检察官身兼司法职能与社会职能等多重使命,以时间成本计算,其承担的社会职能需要消耗更多精力。笔者认为,关于涉罪未成年人的矫正工作不应由检察院全权负责,应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专门机构承接此项社会职能,这样既可以防止检察官因为工作繁重而疏于涉罪未成年人的矫正工作,也能使涉罪未成年人矫正工作进一步走向正规化和专业化。在这方面,上海司法行政机关培育出了以“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为代表的专业社区矫正服务机构。该机构于2004年1月正式成立,是全国最早从事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社会工作的社会组织,是上海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18)参见《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 回望社会工作行业发展》,载文成社工,http://www.wcsgw.cn/News_blank.asp?id=1505.。与此同时,当前全面深入落实此项工作依然存在的障碍,相关部门应有针对性地解决。
1.地方财政保证专项资金落实政府购买服务
上海市通过成立专业民间社工组织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促进配合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探索的社工服务专业化(19)参见樊荣庆:《改革视野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构建研究》,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8年第6期。。针对非羁押的涉罪未成年人,由专业团队对其进行后续的跟踪与社会调查,一方面可以减轻检察机关繁杂的工作任务,使涉罪未成人矫正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更重要的是这种方法更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2.经济欠发达地区成立志愿者队伍
针对政府购买服务因财政问题难以落实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联合工会、妇联、团委、关工委、居委会、律师事务所、心理医院等与未成年人矫正工作有关联的单位,召集爱心人士组成志愿者队伍,为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提供帮教服务,从日常细微中帮助涉罪未成年人脱离陋习、摘掉标签,阳光积极地成长。通过专业服务机构与志愿者团队的共同努力,推动涉罪未成年人矫正以及帮教工作真正见到成效。
3.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免遭歧视与不公平对待
不论哪种方式的社会组织来承接未成年人矫正和帮教工作,均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以及犯罪记录保密问题。我国实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本意是保护曾经犯罪的未成年人不受社会歧视,能够享有平等的学习教育和就业机会。实际上,封存并不等同于消除,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虽然被封存,但是公安机关无法给其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改造良好的未成年人仍有可能因为年少时的污点导致之后的生活受到影响,反映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本身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尚需在今后的实践中逐步完善。如果由专业社会组织承接涉罪未成年人矫正及帮教工作,势必和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存在矛盾。这种状况可以通过签署保密协议的方式解决,毕竟尝试将涉罪未成年人矫正工作交由专业团队承接的出发点是为了更好地保证未成年人的矫正工作不流于形式,给未成年人更规范化的保护;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初衷同样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二者虽形式不同,但可谓殊途同归。
L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要点》第8条规定,检察机关未检部门2020年要会同监管部门开展“两个帮扶”工作,即由熟悉案情和被羁押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通过定期通信、探视等形式对在押未成年人开展监内帮扶,并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跟进帮扶,努力预防再次出现违法犯罪现象。将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纳入帮扶范围,提高教育转化效果,这是L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的新任务,并已纳入考评工作中。之所以检察机关未检部门的工作重点每年都有不同,主要因为未检部门承担的社会职能过重,而人力、时间、精力均有限,全方位开展面面俱到的帮扶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关涉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及涉罪未成年人帮护矫正的工作没有哪一项是纸面功夫,必须环环相扣逐项落实,哪一环节没有执行到位都会影响整体的工作效果。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及帮护矫正工作不宜全部落在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应尽快明确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矫正工作相关的行政单位与社会团体的具体职能,保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开展,依法依规、有据可循;法院与公安机关应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工作进行认真审视,探索不足,最终形成司法职能与社会职能界限明晰且力量完整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网络诞生之前,青少年学习之余大多是聚在一起进行户外活动和游戏,不仅有益身心健康、增进彼此感情,也避免了过早接触到社会上的负面信息。随着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手机、电视、电脑已成为每个家庭的生活必需品,网络游戏、抖音娱乐、视频直播充斥在媒体的各个角落。青少年的兴趣不再局限于某项学习或体育活动、某个动画人物,尚不成熟的心智使其对泛滥于网络的各类游戏、视频拥有更大的好奇心。未成年人沉湎于网络游戏娱乐之中,久而久之就会习惯不用付出很多辛苦而收获短暂快乐,陷入虚拟的成就感不能自拔,从而对其他事情都失去兴趣和耐心。当学习遇到困难、当琴棋书画等爱好遇到瓶颈,就很容易放弃。
2019年4月30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施行《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规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每日8∶00至23∶00,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之外时间每日15∶00至22∶00,播出的节目应当适宜所有人群收听收看;列出十六种不得在未成年人节目中出现的内容,如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等,且未成年人节目中不得选用因丑闻劣迹、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人员(20)参见《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3号,2019年4月3日。,从电视节目这一环节保证了不传递给未成年人不健康信息。
现在的未成年人更喜欢用网络方式查找自己喜欢的信息,至于观看什么节目、上网多长时间,家长很难管控,很多家庭父母和孩子之间都因为孩子上网问题爆发矛盾。《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第64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避免提供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提供便利。笔者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时间、权限、消费管理上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网络平台可以对上网用户能根据年龄不同在使用限制设置上区别对待:譬如上网之前需先登录身份证号码,如果身份证号码显示是未成年人,网络就自动滤除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内容;如果是益智类或放松类的小游戏,自动规定时长,每天超过规定的时间就不能再继续游戏;未成年人游戏均不允许有金钱交易,不可以通过充值购买装备延长游戏时间、扩展阅览范围,避免未成年人在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网络消费。
站在未成年人的角度,网络权限的设置只是过滤掉不健康的内容,并不影响他们通过网络进行学习和拓展知识,也没有限制他们游戏的权利,只不过通过权限控制了使用网络的时间。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家长与孩子之间由此发生的冲突,有利于建立和谐有效的沟通模式。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度看,虽然这种限制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但这种经济方面的牺牲是为了对未成年人有合理的约束,让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部分经济效益让渡于社会效益,不仅关系涉罪未成年人本人及家庭的幸福也是对平安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的巨大贡献。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兴则民族兴”。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矫正工作关乎全社会的幸福,单靠检察机关的工作无法全部承担此项重任,需整合社会资源,发动全社会力量共同致力于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及矫正工作,通过多方合力帮助涉罪未成年人知错改错、重返社会,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