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乐齐
(云南省公安厅 网络安全保卫总队,云南 昆明 650031)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类违法犯罪出现了新趋势,以经济犯罪为代表的非法集资犯罪来势凶猛。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新时代,传统的非法集资犯罪出现了新变化,他们借助互联网的外衣,以理财、众筹、私募、期权、资本运作等为名,打着金融创新、网络借贷、虚拟货币、金融互动和爱心慈善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筹资活动,导致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高发频发,不仅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扰乱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还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互联网非法集资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为自身融资、归集出借人的资金,进行虚假宣传、虚构投资项目、肆意占有挥霍为目的的互联网非法集资活动,同时还包括网络金融平台、借贷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为投资方和融资方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自融、变相自融、设立资金池、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发售网络金融理财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券转让等互联网非法金融活动行为。
互联网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一是多发生在互联网创新金融领域;二是巧借消费返利模式进行非法集资;三是与互联网传销骗局“联系紧密”;四是案发前后转移财产逃跑的迹象明显。因此,一般互联网非法集资者通常都知道自己的模式违法,当无法支付前面投资人的资金时便立即转移财产或携款潜逃。
互联网非法集资不法分子以“资产快速增值”“投资获得高收益和高利率”等为诱饵。在“人人公益”全返平台案中,号称占领衣食住行、教育、医疗、旅游、娱乐等各大消费领域,到处鼓吹“消费即公益”“买东西不花钱”的“人人公益”平台,实际上是不法分子精心设计的一个网络骗局[1]。
以国家政策鼓励、国家新兴产业、阳光养老产业和消费即公益等名义隐蔽其非法的本质,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以“e租宝”案为例,在一年半内非法吸收资金500 多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 万人,受害投资人遍布全国31 个省市区[2]。
在互联网的背景下,互联网虚拟性没有物理的限制,只要品牌曝光度高,在全国各地有网络的地方都可能有受害者产生。因而,“互联网+非法集资”的宣传造势越大,涉众性越多,涉及地域范围更广,受害者就越多。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飞跃发展,不少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打着创新金融的幌子,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社会危害巨大。仅在 2018年6 月至2019 年5 月的一年时间里,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网贷平台达500 家,其中包括一大批比较有典型的涉嫌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
1.从发案区域来看,当前我国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重点地区集中,跨省份案件突出,案件基本涉及全国31 个省(区、市)、87%的市(地、州、盟)和港、澳、台地区。但是新发案件更多地集中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和部分中部省市。
2.从发案行业来看,互联网非法集资正在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逐渐蔓延,很多非融资性担保的互联网公司、网络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在网上公开“代人理财”,大肆非法集资的迹象明显。网络金融平台、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等融资性金融机构超范围经营涉嫌互联网非法集资的行为比较突出。网络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贷平台、互联网金融平台、私募基金、商业零售等领域打着“民间借贷”和“网络融资”的旗号实施非法集资的风险更加凸显。据最新统计,新发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占非法集资总数的44.2%,涉案金额占到了总额的65%[3]。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实施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风险蔓延更快,涉及范围更广,案件处置更难,社会危害更大[4],尤其是依托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诱骗群众上当受骗。
传统非法集资的犯罪对象主要集中在中老年人、城市下岗职工、企事业离退休人员及部分农民等社会弱势群体方面[5]。随着犯罪的手段越来越高明以及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的受害群体越来越广。同时,危害的重点也逐渐转向企业老板、城市白领以及公务员等,特别是参与的人群有朝年轻化发展的趋势。一是受害人员的年龄结构发生了变化,60 岁以上人群、妇女或有着固定收入的人群是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分子瞄准的对象。二是参与网络非法集资的人群发生了变化,年轻人和互联网IT行业人群,基本是互联网非法集资平台物色的“重点对象”。三是受害者的职业结构发生了变化,参与互联网非法集资的人员涉及的职业也更加广泛,基本上覆盖公司职员、教师、医生、公务员、私营业主、大学生等,尤其是大学生上当受骗越来越多。
犯罪分子利用QQ、微信、微博等网络即时通信工具实施非法募集资金的现象更加明显。非法集资的对象不再主打亲情牌,只有投资和利益的关系。不法分子基本上是设计出一种违法商业模式,然后通过互联网进行大肆宣传,不断提高公司的品牌知名度,导致很多不明真相的受害者掉进陷阱。因此,“互联网+非法集资”不再以熟人开路,不会再用亲情作为主要链条,而是采取新型的网络非法集资模式。
从近几年的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例来看,网络借贷平台因非法集资被立案侦查的现象明显增多,众多网络借贷平台资金断裂、爆雷、倒闭,人民群众深受其害。
非法集资者利用互联网的广泛受众性和传播快速性,不断在互联网上虚构投资项目,基本是采取一种欺骗的模式,一旦非法集资得逞或失败暴露就携资潜逃,案发速度之快、危害之巨大、影响之恶劣,后果难以想象。2014 年,浙江台州一家名为“恒金贷”的网贷平台,6 月27 日上午开业,下午老板就失联逃跑,投资者集体踩雷,是史上最短命的网贷平台[6]。
在“钱宝系”互联网非法集资大案中,犯罪团伙依托钱旺、钱宝公司建立了网络平台某钱宝网,以年化收益率40%以上的高额收益为诱饵,设置资金池,以各种虚假投资项目为名目,为了广泛开展“积蓄”客户,约定投20 万3 年后可得到144 万的虚高回报,肆意开展非法集资诈骗活动[7]。该案是一起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网络金融经济大要案,给投资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经济秩序,同时也危害了网络金融安全。
互联网非法集资金融活动往往打着国家新型政策、新型金融和互联网新业态等旗号,享国家普惠之名、行违法犯罪之事。在“e租宝”非法集资大案中,该案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平台以“网络金融”的旗号上线运营,打着“新兴产业”的幌子,宣称公司是“融资租赁试点先进单位”、租赁行业“领军者”、国家重点扶持企业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非法集资,累计交易发生额700 多亿元[8]。多数受害者被骗得倾家荡产,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更加损害政府的公信力,社会影响恶劣。
非法集资行为的参与人数较多,隐蔽性强,跨省跨区域特征明显,蔓延迅速,给当地政府维稳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2016 年5 月,广东深圳善心汇传播文化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推出了一个名为“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的平台,广泛开展非法集资活动。截至案发,参与“善心汇”网络非法集资中的人员 598 万余人,涉案金额1046 亿余元[9]。犯罪分子从原来单纯骗取钱财而转向借用爱国、慈善、扶贫等社会话题,依托互联网组织集会,导致受害者聚集上访维权申诉。
1.监管责权配置不清。目前,互联网非法集资的监管涉及部门较多,有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公安经侦和银保监等部门。网络管理部门本应该负责对网站平台的备案和信息内容审查,但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并不太清楚,是否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不掌握。
2.互联网非法集资不易被发现。从监管的情况发现,多数互联网非法集资都曾有着雄厚的企业资本,主要看重的是比从银行或合法融资获取资金来得快,尽快解决资金难的问题。
3.网络金融监管不到位。目前,我国还没有对网络金融形成有效的监管体制,各级金融监管部门独立分散,没有形成合力,现有的网络金融监管临时性的较多,没有独立的职能职责。
1.现有法律法规界定模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互联网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但现行互联网非法集资行为常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概念相混淆,产生的争议颇多。对互联网非法集资定性不准确,遏制手段过度依赖刑法,可操作性不强,导致犯罪处罚较轻[10]。
2.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不齐全。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处置非法集资的行为至今未见出台和颁布实施,特别是互联网非法集资的入刑标准较低,刑事处罚力度偏轻。处置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的法律法规不够系统具体。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刑事裁判后公众认同不一,是否具备故意非法侵财、是否符合非法集资诈骗罪“公开性”、是否符合集资诈骗的特征等,在刑事司法裁判的认同上出现分歧,导致案件的最终判决与公众认同有差异。
3.现行法规对受害者的受损赔偿上没有明确表达清晰。尤其是重大疑难和焦点案件的判罚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质疑,在对法定犯的刑法规制与刑法适用过程中如何挽回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如何获取赔偿,对应的法律法规则更显单薄和斟酌考量。
1.识别难。多数投资者存在暴富心理,加上信息不对称,法律知识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较差,识别和预防互联网非法集资比较困难。首先,投资者暴富心态严重。在网络金融新时代,部分投资者心态不平衡,总想着一夜暴富,在明知互联网集资非法且风险极高,但面对高额回报的诱惑,抱着侥幸心理,投资缺乏理性。其次,投资信息不对称。有的互联网非法集资“企业”各种证照齐全合法,披着合法的外衣却干着非法集资的勾当。投资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真假难辨,极易蒙蔽上当受骗。再次,法律知识缺乏。从众多的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来看,受骗人群绝大多数是中老年人、企业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缺少对互联网知识和非法集资法律法规的学习,不能正确辨别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最后,风险防范意识差。互联网非法集资不法分子集资初期,多以支付高息、红利或给予定期分配实物作为诱饵,使参与集资的人首得实惠、首偿甜头,进而利用其广泛宣传。而后期参与集资的人群,受先行偿鲜者的高额收益的蛊惑,轻信高收益的诱惑,放松警惕,风险防范意识淡薄,最终落入互联网非法集资的骗局。
2.调查难。互联网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点多、面广、线长,特别是受害者有亲朋好友的、有生意合作伙伴的,更有层层设防类似传销的情形,基本无借条、无收据等凭证。有的在网上转帐不是直接转给集资者而是经过多种倒手,受害者手上仅有的交易明细不构成立案证据。有的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发生后,受害者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犯罪嫌疑人也不清楚非法集资具体数额。
3.处置难。互联网非法集资涉及的受害者多、范围广泛,导致在追查行骗资金时难度加大。特别是中老年人和大学生等受害者,他们投入的资金是积攒多年的养老钱、离退休金和大学生活费,受害人群上当受骗后不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造成了无法形容的精神痛苦。各级职能部门在集资债务清理清退问题上极易引起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
1.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各地要充分发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人员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要在国家层面设立互联网金融的专门监管机构和部门,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2.做好排查与防范。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排查防范体系,不定期的开展网络金融的评估和排查,及时发现隐患,避免出现经济损失。要整合所有力量,做到排查、监督、防范、化解全覆盖,摸清网络金融底数,切实找准风险点,真正做到有的放矢。
3.严格落实资金监管。要严格细化网络金融审批监管职责,加大审查力度,强化奖惩分明和责任追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强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健全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审批工作机制,将监管与审批制度有机结合,形成防范处置互联网非法集资的大格局。
1.尽快出台互联网非法集资的实用性法律法规。针对当前互联网非法集资的严峻形势,立法部门要尽快出台互联网金融政策的相关法律,明确界定互联网非法集资、网络借贷、地下钱庄与民间借贷的界限,为人们投资理财指明正确方向,也为依法打击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2.适时调整互联网金融制度政策。针对当前的金融形势,要不断拓宽银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小微企业募集资金方便性、快捷性等方面下功夫。要进行互联网金融机制的创新改革,拓宽国家金融机构、银行、融资机构互联网金融产品,提高业务的可操作性,切实为资金紧缺企业集资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3.建议出台《互联网非法集资处置条例》。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现有非法集资的相关规定和金融管理条例已经难以满足互联网金融的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和立法机关必须尽快调整出台与互联网金融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共同打击互联网金融中的违法犯罪。在当前打击互联网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还不太完善的情况下,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互联网非法集资处置条例》等措施规定。
1.进一步组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活动。各级职能部门要在严厉打击的同时,不断强化防范意识教育,强化综合治理水平。通过强有力的互联网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将非法集资遭受损失的案例清晰全面地呈现在人们面前,让更多的人民群众正确认识互联网非法集资的危害,从中汲取教训,避免落入互联网非法集资者的圈套,造成惨重的经济损失。
2.进一步发动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通过强有力的奖励措施来提高人民群众群防共治的积极性,把奖励制度与诚信建设、道德模范评选和五好家庭、中国好人等机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营造良好的举报氛围,切实增强全社会群防共治。
3.进一步发挥新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通过网络平台、微信微博公众号、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互联网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危害性,普及互联网知识、投资理财知识,做到防范互联网非法集资警钟长鸣。
4.进一步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合理理财,理性参与投资,通过各种途径宣传互联网非法集资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的危害和痛苦,参与不正规的投资必将带来高风险。只有通过正规渠道投资理财,才能不断创造和增长个人收益。
1.强力推进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要从试点先行到全国推广,重点对高风险的金融机构、网贷平台、互联网企业进行全方位立体监管。通过监测预警水平的提升,高质高效地完成全国性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防控任务。
2.发挥智慧防范管控作用。不断加强互联网非法集资的智慧引领作用和智慧机制建设,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研发合作,积极研发网络金融的智慧防范系统,运用高科技智慧技能技术为防范互联网非法集资装上智能防控的“千里眼”。
3.建立政企联动的技术防范机制。政府职能部门和互联网重点企业要发挥联动防范打击的技术作用,不断创新方式方法。突出运用互联网企业的技术优势,在互联网非法集资监测拦截系统研发上加大开发和资金投入的力度,通过强有力的技术手段,不断推进备案登记、信息归集、资金拦截、预警报警的互联网非法集资风险预警防控技术智能化。积极探索与知名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合作,通过多方联动的技术手段,加强互联网非法集资的技术防控建设,净化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生态空间。
1.充实监管力量,金融局(办)与市场监管、公安、网信等部门要联合监管打击,不断建立信息共享、联合行动的机制,持续把打击网络传销等涉众型互联网金融犯罪作为目标和重点。持续开展打击互联网非法集资的专项行动,打专案、打疑案、打积案,持之以恒,精准发力,靶向施策,毫不松懈。
2.建立互联网金融创新数据库体系建设,不断实施数据开放共享,及时引导行业协会、民间智库正确发挥作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紧紧围绕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网络传销、违法交易场所的经济犯罪行为和利用金融机构实施非法集资等突出犯罪问题,严厉打击。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涉及人数众多的新型互联网非法集资行为作为打击的重点,依法精准打击,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总之,针对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的严峻形势,各级职能部门要注重提前防范,加强源头管控、打早打小,注重标本兼治、全链条治理。要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稳妥有序打击处置网络借贷、私募股权等重点领域的非法集资行为。不断健全执法机制,加快构建行政处罚与司法打击多措并举、有机衔接的新格局。深入开展打击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专项行动,积极推进存案攻坚,争取大幅消减存案数量,攻破积案、严打难案。要进一步加大防范互联网非法集资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宣传作用,积极拓展新媒体渠道,推动形成政府全面行动、社会广泛参与、持续协调发力的宣传新局面。深入开展涉及互联网非法集资广告信息和风险排查的整治,建成网上网下、群防群治的风险防控“天罗地网”。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努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营造风清气正的互联网金融环境。[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