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任玉娜
2005年是国际小额信贷年,联合国及世界银行正式提出构建普惠金融体系(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普惠金融模式逐步在国际社会得到推广。若从1994年我国“小额信贷之父”杜晓山借鉴“格莱珉模式”在河北成立第一家小额信贷扶贫社算起,我国普惠金融已经有了26年的发展历程。2013年,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普惠金融被正式纳入我国国家战略规划。2015年,《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发布,进一步明确界定了我国普惠金融的内涵、重点服务对象和发展路径。(1)普惠金融包含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其中信贷业务是最基本的、与信用联系最密切的金融服务。因此,本文主要涉及信贷业务。此外,为行文方便,本文将我国普惠金融的重点服务对象统称为弱势群体,并无任何贬义及歧视色彩。
根据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2018年我国数字金融的覆盖广度、使用深度和数字化程度指数最高地区与最低地区之比分别为1.42、1.65和1.20,较2011年的50.4、18.3和12.3已经有了显著改善。但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总体上依然是不均衡的,弱势群体仍遭受着金融排斥。国家政策及民众金融需求为金融包容性发展提供了强制变迁及自发变迁的双重动力。但我国普惠金融向纵深推进还面临着诸多现实约束。其中,信用无疑是制约我国普惠金融发展水平的关键因素。
信用是国内外学者探究货币、银行乃至金融与经济发展之间内在联系的核心范畴。单就信用在金融发展中的作用而言,相关研究即涵盖信息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金融伦理学等多重领域。Williamson(1985)认为人天生的机会主义行为是造成信息不对称及信用问题的实际原因,由此导致金融交易费用增加,金融效益降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机会主义行为将导致信贷配给,随着监督成本的提高,部分借款人将无法从任何渠道筹集资金,从而形成金融排斥。此外,亦有学者研究信任在金融发展中的作用。如陈雨露和马勇(2008)认为信任度会影响金融效率和金融结构,“更加信任”的社会一般金融效率更高,并更可能形成“市场主导型”的金融体系。冯科等(2017)指出信任对金融具有双重作用,良好的信任水平能够促进金融发展,但过度信任则可能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由金融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导致的信用或信任问题实质上是金融伦理问题。信任是维护金融系统效率与公平的主要伦理要素,有助于优化金融体系的功能。对金融伦理的忽视可能引致金融服务呈现“嫌贫爱富”的发展趋势,削弱金融体系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普惠金融面临着比传统金融更严峻的信用约束,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学术界对此仍然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的研究。本文基于信用与金融的内在联系指出了建立与普惠金融相适应的信用体系的必要性和实现路径。具体而言,从信用的经济与伦理双重维度揭示了我国普惠金融面临的信用约束及其导致的普惠金融发展困境,分析了信用约束制约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原因,并提出了突破信用约束的对策建议。
1.对物的信任重于对人的信任。
从广义上讲,信用具有经济与伦理双重属性,两个维度相互交织存在。金融信用关系建立在产权制度基础之上,信用的经济属性涉及信用主体在金融交易中履行资金借贷契约的能力,与信用主体的客观经济条件相关;信用的伦理属性与信用主体诚信践约的内在品质及主观意愿相关,属于金融伦理范畴。长期以来,金融市场效率及其经济功能得到了普遍关注,而金融伦理及金融的社会功能则受到忽视。金融技术化倾向进一步抑制了金融体系将道德伦理等主观价值因素纳入其中。然而,金融对效率和利润的极端追逐引发的一系列严重经济社会问题,反复证明了金融伦理的不可或缺性。
对信用伦理维度的忽视引发了对弱势群体的信用歧视,这是制约金融资源向弱势群体配置的重要因素。传统信贷体系主要是基于对抵押物的信任而非对人的信任。金融机构将资产拥有量维度上的弱势群体等同于信用维度上的低信用禀赋群体。虽然,弱势群体缺乏作为偿付债务最后保障的可抵押资产,却没有理由据此认为其亦缺乏守信品质。
对金融的公平性、普惠性及金融社会功能的关注是金融伦理的题中之义,这与普惠金融的价值理念高度契合。发展普惠金融需要实现对人的信任与对物的信任的统一,信用禀赋而非财富才是决定能否获取信贷的门槛。开创了无抵押小额贷款模式的格莱珉银行的创立和发展历程,充分说明了弱势群体也是有信用的,破除信用歧视对普惠金融的发展具有关键性作用。
2.普惠金融难以脱离对信用背书的依赖。
首先,正规金融体系对政府隐性担保的依赖使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难以获得与国有企业平等的信用主体地位。以1985年“拨改贷”为标志,国有银行替代国家财政以信贷形式向国有企业注资,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纵向信用联系,而民营企业与银行之间的横向信用联系未能很好地培育起来。从根本上说,这是由我国曾经的赶超型经济发展战略和计划经济体制决定的。纵向信用联系实际是以政府和国家信用为背书,通过自上而下的机制来组织,是一种刚性信用关系,而横向信用联系则缺乏信用背书。因此,普惠金融欲实现真正的普惠必须弱化对政府隐性担保的依赖。尽管在制度层面已经破除了国有企业的“信用特权”,树立了“竞争中性”原则,(2)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按照竞争中性原则,打造公平便捷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这是“竞争中性”首次被纳入中央文件。但受制度路径依赖的影响,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获得真正平等的信用地位需要一个长期过程。
其次,传统信用制度对资产抵质押的依赖,使缺乏可抵质押资产的弱势群体被排斥在信贷体系之外。担保及抵质押措施起到了对信用风险的兜底作用,而缺乏兜底措施的信用贷款则需强化贷前信用审批。尽管金融机构不对受信人的财产进行抵押收扣,实际上其现有资产及未来预期现金流仍起到了潜在的信用背书作用。但诸多弱势群体缺乏资产储备及固定收入来源,或是资产难以确权和估值,收入流及产出能力难有明确的财务簿记。这意味着一旦受信人违约,授信人无法以强制信用措施对其财产进行抵扣。这显然与传统信用模式及金融机构的风控要求相违背。如何在弱化对资产抵质押依赖性的前提下实现风控要求与金融普惠性的动态平衡,仍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3.我国传统信任格局不利于建立普遍社会信任。
事实上,企业规模、家庭收入等因素只是由于在意识层面与风险相关联,而被作为影响金融服务可得性的核心指标。也就是说,对弱势群体的金融排斥在相当程度上可归结于授信机构对其缺乏信任,而非基于科学的信用风险评估。我国传统的社会信任建立在血缘、亲缘、地缘关系之上,按照关系由近及远,信用程度依次递减,形成差序信任格局。这种信用机制与局部社会范围内的私人借贷相适应,却难以推广到现代商业化的金融交易领域。普惠金融的发展需要建立在基于理性评估的、具有制度和技术保障的普遍信任基础之上。在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日益完善的背景下,信用评级早已突破了对资产实力单一维度的评估。但是,普惠金融覆盖率有待提升的老少边穷地区,正是差序信任最根深蒂固的区域,普遍信任的建立任重道远。
1.信用主体金融素养及信用意识淡薄。
当前,我国弱势群体面临的金融排斥除了难以满足金融消费门槛的被动排斥,还包括较强的主动自我排斥。部分弱势群体参与金融活动的意识、意愿和能力较弱。对信用行为存在畏难及抗拒心理,不愿通过信贷获取改善生活境况的资金,过度担忧信贷陷阱,风险承受能力过低。尽管部分农村地区的银行、ATM、网络支付、网络小额借贷等金融服务已经广泛布局,但利用率很低。因此,若能以金融素养教育提升金融服务利用率,则客观上等同于扩大了金融服务范围,提升了金融的普惠程度。
与此相反的是,部分群体获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意愿较强,但缺乏信用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盲从轻信、过度自信等非理性行为较为普遍。P2P网络借贷引发的风险再次证明了投资者教育的重要性。金融素养的欠缺并非仅局限于老少边穷地区的弱势群体,许多受过高等教育、有较丰富投资经验的个体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均存在刚性兑付、支持自融、包庇问题金融平台等非理性行为。
2.金融伦理缺失。
强调伦理道德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一直是我国古代经济思想和伦理思想的核心内容。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巨大变迁,传统的道德伦理逐渐衰微,且难以完全适用于现代金融体制。此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真正的金融及信用行为,金融附属于财政,人们树立了“国家的钱不用还”的观念,使信用伦理意识进一步淡化。为鼓励普惠金融的创新发展,国家采取了相对宽松的监管措施,加之监管体系尚待进一步完善,致使普惠金融领域的信用风险尤为突出。部分群体由于金融伦理意识淡薄,采取投机主义行为,主观制造信用风险。一些金融机构借普惠金融概念及政策“东风”创业,上市之后再谋求剥离普惠金融业务。打着普惠金融的旗号却缺乏对社会的人文关怀,由服务被传统金融排斥的群体及实体项目,演变成了资本游戏。
目前,我国正在打造政府平台与市场化机构协同运作的征信市场格局,互联网金融机构也正在陆续被纳入央行征信范畴。但是,信用信息分割、垄断的问题依然比较严重。尤其是弱势群体大多未被纳入央行征信体系,且其中部分群体亦游离于互联网征信体系之外。此外,信用风险评估体系的缺陷也是金融排斥的引致因素。部分群体虽纳入了中国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或农户信用评价体系等信用系统,但信用评估标准不一,且征信信息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还有待提升。
单纯基于印象和关系而做出信任与否的抉择固然是非理性的。但是,在信息高度不对称的情境下,选择不信任缺乏可抵押资产作为信用背书的弱势群体又成为基于成本、风险和收益计算的“理性选择”。Williamson (1987)指出,在一个信息不对称和监督成本高企的信贷市场中,即便没有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因素的干扰,也会出现信贷配给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便弱势群体的信用禀赋较高,由于其信用信息不可得,金融机构出于成本考虑对其实行信贷歧视也是符合市场规律的。
普惠金融是一种具有巨大社会价值的金融发展模式,“普惠”是其核心价值属性。其中,“普”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服务对象的广泛性;二是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全面性,即所有合理的金融需求均能安全、便捷地得到满足。“惠”则指金融产品和服务价格的合理性,既要使需求者可负担,又要能覆盖供给者面临的成本和风险,满足商业可持续性。然而,受信用约束影响,普惠金融面临着难以实现其应有的社会价值和核心价值属性的发展困境。我国普惠金融呈现出异化发展趋势,即逐步偏离了服务弱势群体这一目标,更倾向于向富裕群体提供更大额度的贷款。由信用约束引致的普惠金融发展困境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普惠金融将社会各阶层、群体的合理金融需求均囊括其中,但在金融排斥尚未破除的情况下,当以弱势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然而,目前针对弱势群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仍然供给不足。从我国人口结构来看,可享受银行服务的潜在人口约为8亿人,但其中2/3的人口只能有限获取甚至无法获取银行服务。(3)《普惠金融国际高峰论坛召开》,中国保险报网,2019年4月26日。在2017~2018年严监管、去杠杆的政策导向下,中小微企业资金压力加剧。2019年,我国中小企业资金指数连续下降,第四季度降至 99.0,低于景气临界值100。并且,被调研的8个行业中,5个行业的流动资金指数下滑,6个行业的融资指数下行(中国中小企业协会,2020)。金融机构仍倾向于以相对富裕的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开展普惠金融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存在被动甚至强行完成考核指标任务的情况。在弱势群体被排斥在传统金融体系之外、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的同时,金融机构却面临获客压力。为完成指标任务,部分金融机构伪造项目、误导或强制弱势群体盲目创业。
我国普惠金融的普及范围和均衡程度已经有了明显改善。根据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我国数字金融覆盖广度指数最高的地区与最低的地区之比由2011年的50.4降至2018年的1.42。然而,随着普惠金融向纵深发展,主要依靠拓展金融服务普及范围的发展方式已经不能满足需求。可以说,过去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主要体现在“普”的提升,但距实现“惠”还有较远距离。普惠金融市场还需进一步下沉,深入老少边穷地区。在信用约束下,这意味获客成本将进一步提升,实现“普”“惠”的均衡愈加困难。
目前,弱势群体在传统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都在18%~20%,虽低于高利贷利率,但远高于非弱势群体在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部分学者(如茅于轼,2007)认为小额信贷必须实行高利率,格莱珉银行的平均利率也达到了20%。这主要是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高利率可作为一种筛选机制,促使资金流向真正有需求的弱势群体,避免非弱势群体套取低息贷款再转手放高利贷,赚取利差;另一方面,只有实行高利率才能覆盖小额信贷的高成本,进而使其经营得以维持。而事实上,非弱势群体完全可以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取低息资金,无论小额信贷是否实行高利率,只要存在利差即存在套利可能。以企业间融资为例,部分国有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从银行获取低息资金,再转贷给中小企业,至少能赚取4%的利差。 相反,正是由于小额信贷等普惠金融机构使弱势群体适用高利率,才使弱势群体在心理上更容易接受以套利为目的的转手贷款,无形中助长了套利行为。孟加拉国总理哈西娜也曾因格莱珉银行利率过高而指责其已经转变为“穷人的陷阱”。 高利率的普惠金融显然无法实现消除金融排斥、真正惠及社会各阶层的目标。
我国的普惠金融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化金融,普惠金融机构尚不具备完全的市场化自主能力。中国金融市场化进程正在深入推进,对弱势群体的抑制性金融政策已经发生了明显转变。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我国政府部门出台了多重政策措施,既包含诸如为普惠金融定向降准的激励措施,又包含诸如“三个不低于”“两增两控”“增量扩面、提质降本”等的考核指标。在政策的大力推动下,普惠金融仍然供给不足,呈现出背离其应具有的社会价值和普惠属性的异化发展趋势。说明由政策主导推动的普惠金融缺乏内生动力,因而效率低下。
事实上,目前的普惠金融具有公共产品与商业化私人产品的混合属性,靠政府或市场的单方力量供给均难以达到合意水平。政府干预过度则容易异化成政策性扶贫机制,或是违背金融市场的风险定价原则,甚至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以完全市场化的方式运作,使普惠金融供给按照加成成本法或风险溢价成本法自由定价,结果便是面向弱势群体的加成成本更高,最终又将演变成金融可得性问题。因此,当前阶段我国普惠金融还不具备完全市场化运作的条件,需要政府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采取激励与约束相容的机制加以引导。政府的干预应以实现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相平衡为目标,不可使普惠金融背负过多政策性负担。
此外,经济模式的异化还表现在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以P2P网络借贷最为典型。最初,我国P2P网络借贷借助信息技术拓宽了民间融资渠道,内含了普惠金融的价值诉求。监管部门对其采取了包容性的监管措施。2007年,我国首家线上P2P——拍拍贷成立,但直到2016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我国才有了第一部专门针对P2P的正式法规,并明确将其界定为信息中介机构。但现实情况是,以提升金融普惠性为初衷的P2P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不仅未达到服务弱势群体的目的,反而使风险过度集中于P2P平台,加剧了金融风险,最终以被清退收场。这再次印证了我国普惠金融还不具备完全市场化发展的客观条件。
逐利性是商业性金融的内在属性,对弱势群体的金融排斥是金融供给主体基于成本—收益分析做出的理性选择。从表面来看,普惠金融异化发展是商业化金融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必然结果。根本上则是由信用约束使商业化金融机构开展普惠金融业务的收益难以覆盖成本导致的后果。因此,普惠金融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破解信用约束,降低普惠金融业务成本。信用约束下,弱势群体较高的融资成本是由市场决定的。信贷成本主要由资金成本、信贷端获客成本、风险成本和运营成本四部分构成。资金成本往往是由宏观经济状况等外生因素决定的,普惠金融的资金成本与传统金融基本持平。但是,普惠金融的获客成本、运营成本及风险成本高企。
首先,弱势群体信用意识薄弱以及信用评估机制不健全推高了普惠金融的获客成本。随着普惠金融向纵深发展,弱势群体中的优质客户基本已经被纳入服务范畴,普惠金融业务需要进一步向老少边穷地区下沉。这些区域客户分散、交通阻塞、信息技术欠发达,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应。部分群体信用意识薄弱,需要花费大量人力和物力提升其信用禀赋。并且,普惠金融缺乏有效的、对真正有金融需求的弱势群体和项目的筛选机制,难以实现与服务对象的精准对接。除了筛选出真正的弱势群体,普惠金融还需进一步筛选出其中真正有金融需求、信用能力和信用意识的群体,这进一步增加了筛选机制的复杂性。例如,向农村低收入群体提供金融服务所需的信息主要源于政府部门从乡镇到村的垂直化、科层式收集所得,一般由村民自行填报、村干部审核,而“熟人效应”、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信用问题的存在极易导致信息失真,只有极少数真正的低收入群体能够被筛选出来。因此,信用约束使普惠金融面临获客难、筛选难的困境,最终演变成普惠金融对重点服务对象的偏离。
其次,普惠金融的高风险要以较高风险成本加成作为补偿。弱势群体参与信用活动、产生信用信息的频率较低、规模较小。并且,信用行为频率越低则产生的信用信息越少,而信用信息的匮乏进一步导致其被排斥在正规信贷体系之外,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信用约束使弱势群体被等同于高风险群体,金融机构开展普惠金融业务承担的风险成本过高,难以实现真正的普惠。
再次,开展普惠金融业务需耗费更多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尽职调查及信贷管理,推高了运营成本。贷前无法准确评估客户信用风险,难以筛选出优质客户,增加了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的压力。普惠金融信贷资金发放之后很难做到“专款专用”,难以确保普惠资金能够按照政策意图流入可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如此,一方面资金很可能通过理财机构最终流向原本资金就充裕的领域和企业;另一方面则很可能由于投资失败,现金流难以为继而导致信用违约。
最后,P2P网贷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也与信用约束休戚相关。我国的信用环境有待提升,大多投资者尚未培养起风险自担的信用意识,在此背景下,纯信息中介模式难以在我国大范围推广。信息中介平台由于无须承担信用风险,而更可能对高信用风险群体授信,从而提升了信用违约的可能性。为了吸纳更多投资者,P2P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包括平台自保及与担保机构合作担保等多种形式。然而,我国要求信用中介机构持有(准)金融牌照,P2P网贷平台实际并无信用中介资质,亦无力化解过度集中的风险。部分平台甚至以自有资金承诺本息担保,根本起不到风险保障功效。平台与担保机构协同担保的模式也存在道德风险。P2P平台选择的担保机构可能担保能力不足或担保的贷款余额超出 10 倍杠杆率要求。并且,在信用中介模式下,部分投资者盲目信任平台的本息保障承诺,反而更倾向于做出非理性投资决策,引致投资风险。因此,在面临信用体系不健全、金融伦理缺失、投资者信用禀赋较差等信用约束的环境中,P2P网络借贷无论采取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模式,均难以达到其拓展民间融资渠道、提升金融普惠程度的初衷。
归根结底,金融业是信用密集型行业,金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信用行为。信用信息资源的征集、处理和流通对于金融业务过程极其重要,金融机构会以信用信息的可得性、信用机制的健全程度作为判断能否在某一市场领域开展专业化经营的依据。普惠金融领域面临的信用约束,使其业务成本高企,难以在老少边穷地区开展普惠化经营。因此,破除信用约束是普惠金融实现商业化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正规金融体系存在对弱势群体实施金融排斥的现象,主要是由于以平均利率水平(风险调整后)向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收益难以达到金融机构平均资产收益率。普惠金融并非政策性扶贫机制,通过行政命令和指标强制金融资源向弱势群体转移不具备可持续性且可能加剧金融风险。普惠金融亦非要违背成本—收益原则,或是以牺牲金融安全为代价,向不具备偿贷条件的弱势群体提供信贷。从根本上说,普惠金融旨在建立起一种基于信用禀赋配置金融资源的机会公平和价格公平的金融机制,使高信用禀赋群体获取正向激励,低信用禀赋群体受到不同程度的约束和排斥。为此,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准确评估潜在受信主体信用禀赋;二是将尽可能多的潜在受信主体纳入高信用禀赋群体。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需要继续完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主,以市场化征信机构为辅的多元化征信体系。一是央行征信体系需在确保数据安全性、可靠性的前提下,纳入更多不同行业、领域、主体的信用信息,打造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是以激励相容的措施对市场化征信机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加以引导,建设差异化、规范化的个人征信市场。在信用评级方面,关键是设置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估标准。目前的信用评估体系过分倚重主体的信贷历史、财富水平和抵押担保能力等硬信息,虽将基于软信息的道德品质纳入了评估体系,但是软信息的量化分析难度较高、参考性较差。并且,基于差序格局、熟人效应的非理性信用评估在老少边穷地区还比较普遍。因此,在当前的信用评估体系下,往往将无信贷历史的人、资产水平低的人、抵押担保能力弱的人等同于低信用禀赋群体。需基于弱势群体的工作和生活场景深入挖掘信用信息,建立起一种更注重平时零碎信用行为、未来稳定现金流和信用品质的评估体系。识别出那些虽然资产规模小,但是真正有资金需求且有能力和意愿以未来收益流偿还债务的群体。而不是对所有弱势群体实行信贷歧视,或以牺牲收益及危及金融安全为代价为弱势群体提供信贷。
其次,将尽可能多的主体纳入高信用禀赋群体。一是需要加强信用素养和金融素养的培育;二是需要营造一种可促进信用培育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建立信用能力和契约精神强化提升的长效机制,将伦理道德的培育和信用能力的培育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开展信用创建和评比活动,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并做好信用修复和信用重建。完善信用法律和规章体系,建立健全为信用交易提供基础保障的抵押担保制度和产权制度。
最后,大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利用金融科技破解弱势群体面临的信用约束。金融领域尤其是信贷领域的信用风险防控方式或是信用评估方式,大致经历了人格化信用、机构化信用、数字化信用三个发展阶段。随着金融交易范围的拓展,以及消费者对信贷服务需求的时效性增强,人格化信用和机构化信用已难以完全满足信用风险管控和信贷审批的需求。基于金融科技的数字化信用机制的广泛应用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同时也是破解弱势群体面临的信用约束,打通普惠金融“最后一公里”的必经之路。这主要是由于数字化信用具有边际交易成本低的特点,有利于降低单笔小额信贷的交易成本,平衡小额信贷的成本和收益。在欠发达地区应用数字化信用的首要条件是消除数字鸿沟。一方面,要完善欠发达地区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降低弱势群体使用金融科技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要提升弱势群体的数字化素养,提升其对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的接受程度。在缩减数字鸿沟的同时,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金融科技手段开展信用评估和信用风险管控。由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授信审批方式逐步向完全线上授信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