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雪倩
(南京审计大学,江苏 南京211815)
在我国,主要针对民营企业的法律屈指可数,尽管现有的几部法律存在一些对内部审计的规定,但就规定的内容而言,只是笼统地进行了说明。即使在《内部审计基本准则》规定国有企业以及上市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但所提到的上市公司只占民营企业的一部分,并不能概括全部的民营企业。在国家现有的针对审计监督和管理的体系内,民营企业并没有包含在其中,因此,相关的规定并不能直接支持企业的内部审计。内部审计由此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不能很好地发挥职能,间接不利于企业发展。
相比于民营企业的外部审计,民营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内部机构,在内部审计工作的深度上,即对审计业务审查的详细程度远远超过外部审计。不过民营企业在内部审计的范围上仍有局限,依旧只针对固有的几个会计类别进行审计。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发展越来越快,各方面的需求都发生了很大改变,对审计的要求越来越高,所以管理和效益的审计就显得尤为重要。面对市场经济的巨大改观,民营企业并没有马上作出回应,审计的重点还停滞在传统老旧的模式上,这将无法完成现在制定的经营目标。
我国现存的民营企业大部分仍运用以人工操作为主要方式的账簿、凭证细查法,审计工具仍是简单的计算器,计算机及网络的应用发展落后。审计作用的实现有赖于先进的审计方法和工具,计算机作为这个时代的主流,可以有效实施审计,而超前的审计理念也可以提高审计效率,但民营企业都不具备,这一般是因为即使审计人员有了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储备,但因为缺少高水平的计算机运用实力,以至于无法在实际中使用计算机软件来操作比较困难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此外,民营企业从根本上无力解决利用计算机进行审计的效率问题,也没有雄厚的资金、技术支持。
对于内部审计机构的归属问题,民营企业之间有着不同的分配选择,多数企业选择将其归于董事会管辖;一些企业则在董事会的管理下,另外单独建立审计机构;还有一些企业将审计机构归于监事会管理;最不靠谱的是,企业直接在财务处增加几个负责审计的人员当作审计机构,这样混乱的设置管理以至于造成了内部审计机构创立的不规范。实施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都是出自本企业,审计机构也归企业所管辖,委托实施审计的主体又和被审计者一致,所以其独立性一般较差,在这方面,注册会计师拥有双向独立的特点,独立性极强。
自内部审计得以诞生后,便有了明显的倾向性,对于服务较为忽视,而格外强调监督部分的建设,这样就造成监管虽然水平较高,却无法给出及时和妥当的策略加以改进。审计报告固然也能揭发部分问题,但治理方法少,改变了审计监管的现实作用,只相当于一个空壳,尤其从民营企业的内部审计来看,因为所有制形式为私有化,其功能基本表现在为治理现状提供帮助上,要想让其负担起监管和提意见的职能就会使内部审计人员陷入两难,到最后内部审计功能的转变往往很浅显。
国内大部分民营企业是从家族企业发展而来,多为夫妻董事长、老板一人决策的封闭式管理,具有单一性。这种管理模式直接导致企业的管理权和经营权藕断丝连,经济责任无法划清界限,企业内部广泛存在裙带关系。同时内部审计又是一种极易被影响的活动,审计人员相当于 “自己人审自己人”。由于民营企业对该方面没有足够的认识,导致这些企业基本上不会对审计机构做出创设举动。
目前在国内,民营企业基本上无法具备较高水平的内部审计,相关任职人员不仅不符合专业性要求,甚至可能存在兼职情况。在企业拓展规模的过程中,难以让内部管理获得升级以便于规模化,没有从内部审计机构的调整方面做出努力。实际上这部分人员组成,基本上是根据过去的财务分配调用人员,他们仅了解财会类内容,对审计不是十分了解,相关经验也非常不足,这就使其不具备应用现代审计技术手段的条件。甚至有家族成员参与其中,这部分人员更加不懂得专业技能,可能出现财会盲区,让审计职能无法发挥作用。审计人员能力有高有低,无法满足知识经济时代的需求以及内部审计成长的条件。除此之外,民营企业还会出现偏重强调财会、采购,而对内部审计发展置之不理的现象,这种只发展硬性岗位功能的做法,造成人力资源调度的偏重情况,使得内部审计无法获得优质人力,那么其审计质量自然不容乐观。
国家审计部门需让这些企业的内部审计建设工作放在其管辖范畴内加以引导,关于流程及标准等方面必须予以规范,而手段适用性也由部门来进行规定,这样才能让内部审计工作更加符合标准要求。内审协会则需做出积极举措来施加影响,在企业与国家的关系上进行协调以发挥枢纽作用,可以采取邀请此方面建设成效较好的企业来做示范的方式进行促进。现阶段我国尚无体系化的兼具针对性、实用性、规范性、权威性及执法效力的内部审计法律条例以供民营类企业参考。因而,这些民企就需要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对标国内企业的人力、机构条件、流程手段及质量监督,从而将国外的相关经验本土化,为制定该领域的法律法规做出努力。
顺应当代民营企业对内部审计的诉求,民营企业应由单一的财务审计扩大到对民企的所有经营活动的效率性、有效性和效益性的审计。内部审计对于民企来说,必须有同民企条件相契合的规范要求,能够符合民企发展要求并发挥其优势,要对审计内容予以核实,从而向高层反馈价值含量高的管理信息。对于民营企业而言,有几种审计业务非常必要:一是业务经营审计。是指监管及估量经营科学性、生产力水平、收益水平等内容。二是风险管理审计。基本上针对可能出现的干扰因素予以控制,以期将负面作用削弱到最低程度。三是绩效评估。是否履行职责及履行的程度,在绩效考核环节被作为关键的考核内容,因而审计目标便在于职责发挥方面,以及其所带来的真实效益。民企制度的存在并不意味着不需要管理,尝试运用制度实现管理,如果缺乏内部审计的监管和评估是非常难实现的。所以,绩效评价是自身治理的一个必要要求,它关系到对经济获得的审查、估量是否符合高效性、有效性和成本控制的要求。
最完美的审计效果来源于有效的交流,内审人员特别要注意这一点。过去的审计往往是事后的、被动的,如今必须向事前、参与式转变,尤其要针对经营及控制环节的劣势部分及矛盾所在。经营审计、风险管理审计两部分将是重点的审计内容,通过内审让管理咨询的工作发挥出更大价值,推动企业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来促进利用率,并以数学统计方法结合管理科学、数理经济学知识投入实践。作为内审人员,也必须对计算机技能等有所了解,并要熟悉风险导向等审计专业技能,在使用度最小的情况下对应最大的效率。
专业内审机构对于民企中内部审计建设而言是平台和前提条件。必须同企业组织、管理、规模、模式等因素协调一致,且须形成多样形式。其中对企业条件的考量非常重要,特别在民企中,这部分工作将决定着审计建设效果。民企一般会带有独立色彩,其内部审计必须考虑到企业属性来进行具体建设。基本上可以按股东和董事会两大主导开展相关建设工作。但董事会的内部审计需要形成一个可以自己运行的系统,对董事会直接负责。这样在保证内部审计严肃性的同时,还能保证内部审计相互制约。此外,在对企业自身特色全面透彻理解的基础上制定内部审计原则,促进部门之间协调一致,将内部审计的作用发挥到最大限度。
不管民营企业是产权分离还是产权一体的经营结构,内部审计机构都应具有独立的人员、业务和经费,应脱离财务部门或是其他部门的管辖,这样才能充分体现独立的工作能力。为了得到企业管理层的完全信任,对于大型民营企业来说,最好将内部审计机构直接设置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之下,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并且最大限度地与企业的直接利益无关联。如此形式下的内部审计机构与管理当局保持相对独立,不受管理当局左右,并且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都在审计范围内,让内部审计获得更强的权威性并实现高度独立,让内部审计价值获得最大程度的彰显。
通过对我国民营企业实际情况的了解,我国民营企业产权结构的改革应走以诱导为主,强制为辅的道路,政府的政策性介入加快了改革的步伐。首先要做的是对民营企业产权界限有一个清晰的划分,即实行股份化,同时打破股权高度集中的单一化局面。可以对两权进行分离,逐渐摆脱企业主家族的全权控制。这样一来,当外部投资者投入资本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可以更全面地监管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通过加强对企业各个方面的监控,可以改善内部审计在民营企业中的尴尬地位,使其发挥应有的功能。
内审工作是否得到重视,内审功能是否已经充分表现,往往都由人员的综合能力决定。内部审计是否具备较有水准的后备力量(也就是人力资源质量),决定着审计质量的水平。目前内审人员具有何种整体水准,基本上可以借助三大标准进行衡量:一是专业素质;二是研究、解决问题和交流能力;三是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内审是将会计、审计、管理、法律、营销等合为一个整体的综合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国内不少企业基本上不存在符合专业性要求的审计人员,很多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大多是会计类人员。
因此,对内审人员整体水平的提升可以从这三点入手:第一,选用综合能力强的内审人才。第二,必须强化对企业内审人员的培养。第三,创建激励机制。在整个机制形成过程中,必须将审计人员选取范畴扩大,让其能够涵盖各专业、来源,这样审计部门才会拥有更完整的知识体系。民企要激励内审人员积极参与注册内部审计师 (CIA)、注册会计师(CPA)等资格的考试,提升内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除此以外,岗位轮换在这一领域是极为必要的。创建机制使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与收入相联系,这既保障了企业内部审计的顺利、有效、规范地进行,也是对职员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