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政策改革方向

2020-03-01 16:43董战峰冀云卿李晓亮
磷肥与复肥 2020年8期
关键词:磷矿环境质量石膏

董战峰,冀云卿,李晓亮

(生态环境部 环境规划院,北京 100012)

0 前言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磷化工产业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磷肥出口量已达到世界第一[1-2]。磷矿采选与磷化工产业的快速发展也导致了污染源高负荷排放,对我国生态环境尤其是水环境质量造成了严重影响,2017 年,长江经济带总磷超标的断面数量最多,占超标断面总数量的80%,超过化学需氧量成为水体首要污染物[3]。

我国的磷化工产业大多分布于长江流域,由于其工艺流程相对简单、管理较为粗放,造成了部分断面总磷严重超标[4]。近些年,为改善长江流域水体环境质量,我国提出要加强对磷矿、磷化工(包括磷肥、含磷农药、黄磷制造等)和磷石膏库(以下简称“三磷”)污染治理,并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对“三磷”行业进行全面整顿。为适应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要求,笔者分析了近年来磷化工产业环境政策进展,结合行业发展形势,提出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政策改革方向。

1 政策进展

2011 年3 月,《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将总磷指标纳入水质考核评价,2015 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发布后,我国将磷污染整治提到了新的高度,明确规定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随后,随着长江流域“三磷”问题日益突出,为做好“三磷”整治、改善水体环境质量,国家印发了一系列文件,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长江“三磷”排查整治技术指南》《关于做好“三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进一步加强了磷污染整治,强化推进涉磷工业源污染治理,并针对重点流域提出分类施策、分区治理的规范及要求。

1.1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对加强磷污染治理尤其是对磷化工行业治污减排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严禁新增产能,实施净化改造工艺,鼓励磷渣、磷石膏的综合利用等,同时提出对岷江、沱江、乌江、清水江、长江干流宜昌段等流域实施磷污染综合治理,重点针对100家涉及磷矿采选企业和磷化工企业的生产工艺及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建设改造,大力推广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技术应用。

1.2 《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

《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明确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整体要求,并将长江“三磷”行业整治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摸清“三磷”行业污染现状,重点解决“三磷”行业中污染重、风险大、严重违法违规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该文件明确了磷矿、磷化工、磷石膏库重点排查的内容和规范化要求,对我国“三磷”行业的整治起到了指导意义。

1.3 《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及《长江“三磷”排查整治技术指南》

《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及《长江“三磷”排查整治技术指南》是国家为落实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整体要求,解决部分河段水体总磷超标问题而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技术指南,其中明确了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安排,通过“查问题—定方案—校清单—督进展—核成效”5个阶段,指导湖北、四川、贵州、云南、湖南、重庆、江苏7省(市)开展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采用了点对点帮扶的方式,帮助有问题的企业制定“一企一策”的工作方案,截至2020 年年初,已排查出存在问题的“三磷”企业共281家,其中已有172家完成整治。

1.4 《关于做好“三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9 年12 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做好“三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三磷”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强化排污许可监管效能。该政策明确了总磷等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的新要求,提出了根据水环境质量分情形采取区域替代的管理方式,替代量来源应切实发挥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管理要求,并做好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

2 行业形势

2.1 磷化工行业发展形势

当前磷化工行业发展已处于成熟期,磷复肥、黄磷等产品产能过剩,行业面临结构调整的压力。在此形势下,通过落实准入政策、严格环保安全监管,控制产能无序增长,将是今后行业发展的主要方向[5]。能耗高、污染严重、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将会逐渐被淘汰,企业重组将会加剧,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数量将持续增加。资源高效利用、环境友好型工艺将成为行业健康发展的途径,磷化工行业需不断通过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2.2 磷化工污染现状

从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自查情况看,湖北、贵州、云南、四川、湖南、重庆、江苏7省(市)聚集了全国60%以上的涉磷企业,“三磷”企业(矿、库)数量高达692 家(个),其中磷矿229个、磷肥企业252家、含磷农药企业29家、黄磷企业85家、磷石膏库97个。692家(个)“三磷”企业(矿、库)中有276家存在生态环境问题,占比40%[6]。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为磷石膏库,在所有检查的磷石膏库中,有53.61%存在环境问题;其次依次为磷肥企业、黄磷企业和含磷农药企业,分别有47.62%、42.35%和34.48%存在环境问题;磷矿问题率为25.33%,相对较低。

涉及的污染问题主要包括:磷石膏库中存在防渗措施不到位的现象,严重威胁地下水环境安全,部分磷石膏库地下水监测井存在未建、不规范建设或未按规定进行监测等情况。磷肥企业存在雨污分流措施不完善现象,企业环境管理落后。黄磷企业及含磷农药企业存在废气无组织排放、含磷原料及废渣等物料贮存管理不规范等生态环境问题。磷矿企业存在矿井水超标排放、矿山生态恢复不到位、堆场及道路扬尘等问题。

3 政策改革方向

3.1 实施基于生态环境承载力的磷化工产业布局优化管理

根据各省(市)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估结果,识别生态敏感脆弱区,评估环境质量承载状况,以质量改善为目标,加快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即“三线一单”管理。针对环境严重超载单元,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规定更加严格的排污许可要求,实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倍量置换;对临界超载单元,加密监测敏感污染源,实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对不超载单元,实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

3.2 通过高水平环保助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借力淘汰磷化工行业落后产能、过剩产能,重点开展长江流域“小散乱污”磷化工企业整治,征收环境保护税,中央环保督察、统筹强化监督等,推动磷化工行业加快末端产业链淘汰升级,整合优势资源,提高行业集中度,与经济社会等手段协同增效,形成市场和企业环境成本公平的竞争环境。

3.3 升级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磷化工行业治污提档

提高重点区域磷矿企业的开采和选矿技术水平,提高磷过滤效率和回收率,强化磷矿资源管理,严防不达标废水进入地表水体。对涉磷工业超标排放、污染治理措施不到位的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中小企业涉磷废水排放加强监管,执行水污染物总磷特别排放限值。开展磷石膏堆场污染整治,对于已经停用和正在使用的堆场,梳理问题,分类治理。

3.4 加大生态环境友好型科学技术研发与应用

通过研发应用世界先进的环保技术,推动企业、行业整体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资源化、循环化、再生化利用,进而推动整体向高质量方向发展。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建设现代化环境监测监管体系,企业自觉环境守法,通过采用先进生产技术、污染超低排放,削减产品成本,提升企业环境竞争力。

3.5 推动磷石膏等资源化产业循环绿色发展

通过推进企业改善工艺提高磷石膏品质,形成可持续的生产模式,实现工业生态化和循环经济的运行模式。建立磷石膏等废弃物再利用、无害化处置产业体系,形成可持续的消费模式,实现废弃物产业资源化,并与可持续的生产模式对接,构成循环经济运行中的“大循环”。切实加强危废污染防治,做好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预案,控制和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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