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张 英
建筑集团的工程量较大,且大部分建筑工程的周期较长,投入成本较高,使得建筑集团的税务风险提高。建筑集团的涉税风险主要集中于工程项目管理当中,现阶段许多建筑集团将业务开展到了其他省市,由于工程项目的财税人员对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税务管理条例没有完全掌握,导致在识别税务风险点的时候存在问题。
1.增值税方面的风险。为了规范建筑集团的税务管理,国家相关部门针对增值税的纳税情况制定了相关的条例,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税务管理人员要对收款时间以及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要进行确认。当已经确定工程量,发包方却没有按照付款的时候,付款时间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到达付款的时间,但是发包方没有付款,在这种情况之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产生,需要开具发票并且申报缴纳增值税。另一种情况指的是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时间,同时发包方也没有付款,如果没有开具发票,则纳税义务并没有产生,所以也就不需要进行申报缴纳增值税。当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要求的时候,会导致建筑集团的涉税风险提高当建筑企业需开增值税发票的时候,如果续开的金额较大,企业将会被罚款,相关责任人也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如果建筑工程的成本与市场信息存在较大偏差的时候,需要对开票方进行追查确认,如果开票方的处理方式不当,建筑企业将会被认为虚开发票。
2.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风险。建筑集团在实际处理业务的时候,对于已经结算但是没有支付的工程费用,往往都会暂估挂账,但是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之下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可以在税前扣除。同时在有关的条例当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当调增的暂估成本没有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的时候,就应当在取得发票之后,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转项申报,在五年内完成补追项目的年度计算扣除。所以当调整到暂估成本发票取得之后,如果补追项目发生年度进行确认之后,将会面临以后年度还需要不断重新申报的情况,其中超过5年的可能性较大,导致企业的管理受到影响。在我国的税务管理条例当中明确规定,当企业的投资人员在规定的期限之内没有缴纳足够的应缴纳金额的时候,该集团的对外借款产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应缴税额,在规定时间之内应缴税额的差额应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范畴,而是应当由企业的投资人员承担,并且不可以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建筑集团的注册资金成本较高,但实际的资金成本并未到位,那么之间的差额部分相对应的银行贷款利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3.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风险。在建筑集团当中,非项目人员取得的非货币性福利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经常存在。而税务部门在计算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时常常存在,只按照各类工资和补贴的计入员工工资总额的事项,进行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科目列支员工的福利性质支出,则并未列入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同时还存在劳务支出与工资支出划分不清的情况,造成一些未签订雇佣合同,临时提供劳务应取得发票的个人劳务支出,以工资表的形式进行了列支。除此之外,在许多建筑集团还存在着跨省项目管理人员异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未抵扣的情况。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执行方式有所差异,对于建筑集团当中跨省异地的项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在项目所在地按照核定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导致建筑企业的涉税风险加大。同时在许多项目所在地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当中,许多建筑集团很可能并没有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没有在机构的所在地申报个人税所得税时进行扣除。
1.针对增值税方面的风险提出的管控措施。为了保证建筑企业能够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需要与发包方进行及时沟通,同时针对发包方已到期付款却未付款项目应当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且缴纳增值税。当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的协调没有解决实际问题的时候,发包方不接受增值税发票,建筑企业要及时进行无票收入纳税申报,防止后期税务稽查被查补税款,导致涉税风险。为了保证建筑企业取得或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与相关要求符合,企业内部需要制定完善的管控制度以及项目考核制度,针对项目的取票情况以及进项抵扣情况制定相对的惩罚制度。同时还要制定科学的项目成本管控机制,对工程所需要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以及其他成本进行准确地预估和配比。为了保证建筑企业与合作方的诚信合作,需要对建筑材料的供应商进行严格选择,在保证供应商信誉的基础之上,选择货源较为稳定的合作伙伴,避免由于供应商的税务稽查而导致建筑集团面临经营风险。其次还应当保证发票的真实性,对发票进行严格审核,当发票不符合要求的时候不应当接受,并且要责令开票方重新开具发票。项目的承包人和建筑集团的管理人员要及时了解增值税原理及对企业的影响,增强增值税基础知识培训,建立风险管控意识。
2.针对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风险提出的管控措施。建筑集团的税务部门应当注意,对于已经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的暂估成本,要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尽可能将其作为跨期费用进行管理,在发生的时候要先进行纳税调增,当取得发票之后在发票取得年度进行纳税调减。而对于年末仍未挂账的暂估成本,要及时与供应商取得联系,当无法支付全额贷款的时候,要先支付其开票金额所承担的税金,并且要在来年的5月31日之前开具相应的发票,保证此部分成本企业所得税前不被调整。建筑集团的税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和管理,对于工程施工材料成本,机械劳务成本要进行合理调控,从而准确的预估工期。除此之外,为了防止建筑集团的注册资本较多,而导致的涉税风险,要在有融资利息的情况之下,与投资人员进行沟通,尽可能将注册资金投资到位,从而保证利息在企业所得税之前进行扣除。如果投资者的资金不足,要及时协调公司治理层,召开股东大会尽可能减少注册资本,还要对公司的章程进行修改,从而避免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导致的涉税风险。
3.针对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风险提出的管控措施。按照我国相关税法条例当中的规定,对于跨省异地的建筑项目,只有当实行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请之后,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才能够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在项目所在地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还可以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时扣除。所以针对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并未参照相关税收规定进行执行的情况,建筑集团到税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协调。
除此之外,建筑集团到税务管理部门还要组织项目人员学习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及时与当地主管税务机构进行沟通,了解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请的要求,不再按照核定金额进行缴纳。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可以凭借项目所在地的申请表,在机构所在地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进行抵扣。
为了降低建筑集团的涉税风险,管理人员要及时与发包方和供应商进行沟通,保证发包方能够按时缴纳相应的金额,并且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不仅可以有效的降低工程的成本,还能够降低涉税风险。同时对于跨省异地的建筑工程,工程的负责人员要及时与当地的税务管理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当地的税务管理规定,确保涉税风险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