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工伤预防再建安全屏障

2020-02-28 20:42褚立宁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20年34期
关键词: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工伤

◎ 褚立宁

一、前言

社会保险是国家实现安全生产的保证,也为国家的安全发展、城市的建设提供了环境支持。保险的作用就是对未知风险的预防,而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中重要组成部分,其直接作用就是对劳动者在工作中的未知风险进行预防,同时对已发生的事故进行依法赔偿,简而言之就是:预防、康复、补偿。

二、工伤保险现状与问题

社会发展、城市建设的速度都在不断加快,引发的工伤事故依然普遍存在,这是现状也是未来长期存在的现象。目前国家通过立法层面不断加码,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均有规定。

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工伤事故伤者或者职业病患者通过工伤保险依法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就会相应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事故成本。这也是我国目前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更偏重于事后赔偿,一般的工伤事故不会去追究相关责任,当然重大安全事故等除外。因此,多数企业只注重是否购买工伤保险,但却忽略了事故安全预防工作。

随着立法水平不断提高,工伤预防等先进制度也日趋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7年9月1日实施,该办法正式将工伤预防制度和理念提到了新的高度,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体。但是仍难以达到法律、法规等影响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另外其中部分条款也体现出力度不够,例如第五条规定“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该条款可以看出,国家层面的对事后赔偿的重视程度远大于工伤预防。事实上,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无法避免会有人身伤亡,对于伤亡患者或者家属来讲,无论事后怎样赔偿都是无法完全弥补的,因此预防的价值远胜于事后救济。因此,作为法律人,我认为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可以加大工伤预防费的比例。

2020年9月1日实施的《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建立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该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四川省立法工作人员的水平,条例中有不少创新理念,值得推广和学习,除该条款之外还有诸如“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预防、救治工作中感染传染病视为工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畴”等条款,均是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三、工伤预防重视建议

要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率,应当将工伤事故的重心由“事后赔偿”向“事先预防”转变。在立法层面给予保障的前提下,应当全面、合理使用工伤预防费,可以在如下几方面进行投资和投入:

1.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在全社会层面倡导和宣传工伤预防的重要性,线上、线下广泛并深入贯彻工伤事故风险责任等;促使企业家、劳动者积极关注自身利益,使工伤保险制度特别是工伤预防制度普及率逐步提高,提高全社会工伤预防意识。

2.多途径开展安全预防培训工作。

省、市、区等部门联合开展不定期、多途径的安全预防培训工作,邀请工程领域、安保领域、法律领域等专业人员进行深入培训教育,有针对性的强化工伤预防、安全保障等方面知识。

3.加强对重点企业安全管理等方面监管。

矿山、建筑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石油化工行业,机械制造行业等工伤事故发生率高的行业,社保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监管,针对其重点岗位管理人员、一线工人等安全教育工作成果进行考核监督,以此强化企业及劳动者工伤预防等安全意识,巩固安全教育成果。

4.建立专项企业奖惩制度。

建立专项奖惩制度,对于安全保障、工伤预防教育工作开展、落实到位,且安全事故率较低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如招投标加分、税务减免、社保缴费基数调整等。相反,对于落实较差的企业,可以给予一定惩罚措施。以此促使企业重视工伤保险、工伤预防等安全保障措施。

综上所述,将工伤预防制度摆在工伤保险首位,从源头上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将工伤保险的重心由“事后赔偿”向“提前预防”转变,使得预防与救治协同发挥作用。如此,工伤预防将会在国家安全发展、城市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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