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巍巍
高校已成为我国科技创新的主体,拥有大量的专利技术。但我国高校的专利技术转化能力却明显不足,大量专利技术处于闲置状态。高校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工作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国家相关政策的引导和推动,通过研究国外高校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政策,借鉴国外高校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政策的成功经验,为我国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提供一些启发。
为了适应当前国际竞争新形势和国内发展新常态,国家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2008年我国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了知识产权发展的国家战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重视鼓励创新,积极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措施来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从根本上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近年来,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大幅提升,专利申请量随之增长,高等院校作为科研、教育的核心机构,不仅承担大量国家科技计划、科学基金支持的研究工作,还积极参与各类企业的研发工作。高校已成为我国科技创新的主体,掌握了大量具有市场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专利的总授权量达2561336件,其中高校专利的总授权量达555874件,而在发明专利申请中,高校持有的有效发明专利367545件,占全国有效发明专利总数的21.9%。但相比于突出的技术创新能力,我国高校的专利技术转化能力却明显不足,大量专利技术处于闲置状态,未能进入市场创造社会价值。因此,促进高校知识产权的转化,成为我国高校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也成为国家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道路上所面临的一道难题。为了促进和保障我国的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支持科技创新,2015年我国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修订。2016年国务院又出台了《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等相关政策,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规范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激发创新主体积极性,完善支撑服务体系,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多措并举,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美、日、欧等发达国家高度重视高校的科研成果产业化的立法和政策调整工作。研究国外高校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政策以及研究现状,借鉴国外高校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政策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自上世纪80年代起,美国政府就积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加强技术转移活动。1980年的《史蒂文森-威德勒创新技术法案》是第一部促进美国技术移转的法律,明确了联邦政府具有将联邦实验室的技术成果进行技术转移的工作职责,建立合作研究中心来促进技术开发,要求各联邦实验室设立研究及技术应用办公室以推动技术移转活动,规定预算超过两千万美元的联邦实验室都要成立技术转移办公室,各个联邦机构至少划拨研究预算的5%用于下级实验室研究和成果转化。1980年的《大学和小企业专利程序法案》(即《拜杜法案》),这是对美国高校技术转移的一项最重要激励政策,该法案重新确定了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所有权的归属,美国大学成为所有权的持有人,各大学开始设立专门机构管理相关事务,明确了大学在技术转移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科技成果的放权让利,极大地激发了大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转移转化等事务的热情。1986年的《联邦技术转移法》,明确了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的任务,允许联邦实验室通过合作开发协议(CRADA)与外界合作。该法规定对于职务发明专利的技术转移收入,联邦政府的科研人员个人所得不少于15%。对参与联邦实验室合作研究的企业,该企业可以享有成果权,激发了企业投资应用联邦实验室科研成果的积极性。1989年的《国家竞争力技术转移法案》将技术转移上升到国家竞争力的高度,1995年的《国际技术转移和提升法案》和2000年的《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放宽了CRADA的许可权,对联邦实验室、科学家和私营企业更有吸引力,2011年的《美国发明法案》提出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的举措。
30多年来,美国联邦政府通过立法确定了政府、大学和研究机构在技术转移中的责任,激励高校的创新活动和技术转移。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修改、完善关于技术转移的法律法规,为美国大学的技术转移活动提供持续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确立了技术创新立国的发展战略,陆续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极大地促进推动高校的科研成果向市场的转化。
1998年日本颁布了《大学等技术移转促进法》(简称TLO法),旨在推进大学的科技成果以专利许可授权的方式向企业转移,鼓励大学建立专利技术转移机构管理知识产权事务和推动大学技术转移,同时规定政府有责任从制度和资金方面对专利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支持。此外,日本还相应地制定了技术转移机构(TLO)的运作规则和监督准则。日本大学技术转移由过去私人和企业之间的转移转变为由TLO专业化组织进行,激发了日本大学实施研究开发的积极性,促进了大学科研成果的市场化。1999年出台的《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置法》规定高校利用政府经费完成的科研项目,其成果开发获得的专利所有权完全归学校所有,极大地促进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私立大学和公立大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和技术转让。但由于国立大学不具有法人资格,大学教师等研发人员完成的科研成果归个人所有,而个人又缺乏对研发成果转化所需要的资金和能力,因此并不利于国立大学对科研成果的转化积极性。2004年成立了国立大学公司,使国立大学获得了独立法人资格,大学拥有学校里的职务发明的所有权,凭借大学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通过对研究机构施行规范专业的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地将科研成果向企业转移,极大促进了日本国立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开发和向企业的技术转让。2006年,日本对《教育の基本法》进行了修订,倡导高校积极转让自己的科研成果,将科研成果尽早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创造现实的经济价值,为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高校不仅是科技创新的前沿阵地,还应当切实发挥起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作用。另外,促进了高校与企业的技术合作和交流,形成稳定的产学研联盟,激励科研人员研究开发时注重科研成果的市场价值,促进了高校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与转让。随着社会发展适时进行立法改革,日本政府扫除了科研成果技术转移中的制度障碍,为高校科研成果转化技术转移铺平了道路。
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府项目来支持大学技术转移活动。1965年颁布的《英国科学技术法》是英国科学技术发展的基本法,进一步规范有关科学研究的责任和权力,有关技术部长、国务大臣、某些经特许的机构和其他组织在科学研究中的权力。1967年颁布的《发明开发法》、1972年颁布的《应用研究合同法》、1978年颁布的《不公正合同条款法》和1980年颁布的《竞争法》的目的都在于畅通科学技术转移的渠道,维护研究开发合同的秩序,限制非法垄断技术等阻碍大学知识产业化的不利因素。此外,英国政府还推行了一系列的旨在鼓励大学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进行技术转移的项目实践计划,包括1975年实施的教学公司计划、1992年法拉第的合作伙伴计划、1993年的科技前瞻计划、连接方案计划、1996年的共同研究设备方案、1998年发起的大学挑战计划、2001年设立高等教育创新基金计划等。
法国政府非常重视从法律政策方面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1982年颁布的《科研方针和指导法》和1984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确立了国内公共科研院所和高校在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发挥科研成果作用以及推动工业和经济发展中的责任。1999年出台的《技术创新与科研法》,促进了公共科研院所和企业间的交流合作与联系,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进程。法国政府还采取对创新型企业进行资助、建立企业孵化器和启动基金、鼓励申请知识产权等多种措施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近年来,为了推进科研成果的技术转移,法国政府采取了诸如建立伙伴研究计划来推进公共研究机构与高校和企业开展联合研究,实施“卡诺研究所”计划来促进学术界与企业的技术合作,引导企业对研发的投入,加快科研成果向企业的技术转移进程,组建技术成果加速转化公司等多种措施。
在知识经济时代,美日欧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推进高校知识产业化过程中都做出了巨大的努力。政府积极发挥在高校产业化进程中的宏观调控作用,通过不断修订和完善促进科技转化的法律,营造促进高校知识产业化的法律政策环境;明确高校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高校可以以自主实施、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获得相应收益;保障科研人员享有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收益,肯定科研成果的价值,对研发人员进行奖励,充分激发高校科研人员的创新创业热情;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转移人才的培训和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建立技术评估的监督体系;增强高校与产业、企业的合作与交流,以市场为导向,科研成果产业化市场化为目标,建立稳固的产学研联盟;提高高校通过科技创新造福社会的责任意识,有效推动了高校知识产业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