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木垒县检察院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研究

2020-02-28 05:00吴志刚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20年20期
关键词:监督制约检察院检察官

◎吴志刚

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权的运行监督制约曰益呈现形式化趋势,木垒县检察院党组在加强自身权利运行监督的过程中,出现了行政性监督过于形式化、部门内部科室之间监督制约力度不够、检委会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等现象,因此,为了保证检察机关权利运行监督制约的效果,就应该加强权力运行的纵向自我监督制约和横向自我监督制约,努力实现机关权利运行监督重点向具体的办案流程转移,实现监督机构法定化,监督活动程序化,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近年来,木垒县检察院为推进检察院体制改革,不断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和执法办案责任主体化,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切实维护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极大的维护了司法权威。为进一步强化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木垒县检察院抽调精兵强将组成课题调研组,就如何贯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司法责任制下改革下检察权运用、监督制约,以此增强检察权运行的公开透明和促进检察权规范运行情况进行调研,为木垒县检察院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司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撑。

一、构建检察权运行监督管理制约长效机制应需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是要更新转变干警执法观念。案件质量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检察权运行关系到法律权威与和谐社会的实现。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为规范检察权运行监督提供法律规范,因此,作为基层院的干警首先在执法观念上要转变,要牢固树立案件质量的意识,把案件质量问题放在办案的首位。

二是应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相应的配套措施。首先应建立预警措施。主要是对办案程序、办案效率,完成时间段工作以及上级考核考评要求完成的数量性工作,进行提醒催办。其次是抓好警示措施。主要是在对权利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口头、书面方式进行信息通报,及时予以纠正。再次是落实责任追究措施。主要是对已发生错案进行责任划定提请追究。

三是制度执行上要从严把握。案件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关键在落实,再好的制度落实不到位,也等同于虚设。因此,在执行这一制度上,要从严把握,严格考评,不能在执行上打折扣,搞特殊化,要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办案流程的规定去执行这一制度。真正使这一制度在落实上不走弯路,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木垒县检察院构建检察权运行监督管理制约长效机制的做法和经验

(一)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严格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规范运行检察官权力清单和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院领导带头办案,逐步形成员额检察官认真负责、领导带头示范的良好氛围。完成内设机构改革,搭建起检察发展的“四梁八柱”,公开招聘了10 名书记员进入检察院工作。

(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坚持向人大报告工作制度,专题汇报公益诉讼开展情况和危险驾驶案件多发、频发呈现上升的主要原因,认真落实相关决议,不断改进各项工作,推进“检查开放日”活动常态化,诚挚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先后邀请全州各级人大代表100余人视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架起检察机关与代表、委员的“连心桥”。

(三)坚持拓展检务公开渠道。依托门户网站和“两微一端”新媒体等平台,发布信息20 余篇,大力宣传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公正执法和改革创新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四)坚持全面从严治检。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好“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策制度,严格执行党组书记、检察长“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尾表态”制度。全面提升干警廉洁自律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以制度建设为依托,修改完善了院务会、考勤、财务、人的长效机制。建立完善了内部廉政约谈机制,随时提醒干警“100-1=0”的道理,对领导干警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住耳朵、扯袖子,督促全院干警知责、明责、尽责。

(五)聚焦总目标,种好监督“责任田”。紧紧围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做实做优做强时代法律监督。以检察工作新理念为引领,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坚持全面监督精准监督规范监督,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坚持在办案种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推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全面平衡充分发展。

三、木垒县检察院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权利运行监督制约行政化色彩浓厚。权利运行监督程序启动后,现在已形成由承办人审查、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审批或检委会决定的层层把关办案机制。但实行入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后,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过去那种行政化管理监督模式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和司法实践需求,不能适应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要求。

(二)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不畅通。对检察权内部的监督制约,重实体监督,轻程序监督。尽管为保障检察权运用依法进行,检察机关内部成立专门监督科室,但各科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往往注重对案件定性和事实的把关,而对一般程序问题较少严格监督。具体办案过程重事后监督,轻同步监督。检察机关的纪检组大多是对案件结果的监督,缺乏对执法办案全过程的监督。检察权监督运行去行政化、人情化现象,难以保证监督制约的有效性和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三)检察权监督运行机制不规范,没有真正发挥案件监督管理的效能。实践中,各基层院对案件进行监督管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通过各办案部门的内部管理来实行。即通过对案件的讨论、汇报、签发、审批来实现对案件质量的管理。也就是部门负责人行使管理权,对本部门案件监督管理进行“自治”。另一种方式是上述所提到的所谓的专门部门进行的案件监督、检查、处理的模式,即“查处式”的方式。无论是“查处式”还是“自治式”的内部监督管理模式,在保证公正行使检察权方面是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这两种模式都具有局限性。

(四)人才资源匮乏。当前,基层院检察业务人才资源匮乏,业务钻研氛围不浓,一些干警事业心、责任心、上进心不强等,根本问题就是管理制度上存在明显的弊端。一方面在人事管理上存在不能解决人员进出口管理瓶颈,尚未建立岗位末位淘汰的职业化选拔机制。另一方面在业务管理上缺乏长效严格的管理手段和措施。检察工作主要是办案工作、检察干警大多数也在办案部门。因此,通过办案工作的环节跟踪,强化监督管理,就能有效的激发大家的工作热情,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五)检察机上级对下级的制约力不足。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与监督往往只限于业务上的领导,缺乏一套完整的监督体系,对下级检察院检察权运用的监督制约十分脆弱。

四、完善检察机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淡化行政色彩,增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的自觉性。检察院责任制改革,特别是员额制改革落实,是以强化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其目的是为了放权和分权,突出检察官享有程序启动权和部分案件决定权,如果缺乏监督势必导致腐败、滥权。因此,检察干警要要牢固树立接受监督的意识,突出为民执法,坚决消除特权思想,要从程序上做到严肃公正执法。

(二)建立规范的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强化检察权运行监督,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业务改革的重要部分。因此建议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采用计算机管理。日常负责案件受理,案件分配、各类备案材料收集整理、办案进度和诉讼环节变化的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公示答复、主要法律文书管理和开具、卷宗移送、案件办理过程的信息收集反馈、对重点案件的检查、组织案件考核评估等。通过业务流程再造,借助网络信息构建一个管理信息平台。

(三)强化检委会监督职能。要明确检委会议案启动和终结程序,提交讨论案件的范围和标准,增强委员对重大疑难要案和新型案件的专业指导性。同时加强检委会类案监督指导和质量评查工作,实现将案件重心从案件讨论到业务指导转移,从个案拍板转向权威指导,从具体把关转向组织监督。通过强化检委会对检察官事前和事中监督制约,有效防范检察官在利益驱动下,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滥用案件决定权和建议权,忽视程序价值,践踏法律尊严。

(四)科学设置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流程。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级检察院普遍建立了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对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活动进行统一监管,这项工作要求设立科学的流程,检察院在受理或者办理的案件时,严格按照流程操作,对办理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及时、完备,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提示、防控。

(五)、强化监督责任落实。根据司法改革“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的责任要求,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严格区分检察官过失与故意、重大过错区分,严格区分检察官职权行为与错案之间因果关系大小,为检察官依法独立履行职权提供保障。

(六)聚焦总目标,练强素质“基本功”。检察院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需要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要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常态化机制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形成长效机制。始终把全面从严治党贯穿检察工作始终,压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和监督问责要求。强化纪律作风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自身腐败,推动检察机关管党治党持续走向“严紧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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