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现年66周岁。我于1992年11月15日至2002年3月8日在某国企下属单位当司炉工,2002年5月9日至今在该国企另一下属单位当门卫清洁工。单位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单位才开始签订两年劳动用工合同,之后又不与我续签了。至今我仍然在这里工作,单位也没有为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补缴?我该怎样做,才能解决我以后的生活保障?
读者 吴春
吴春读者:
首先可以确定,该用人单位之前没有为你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属于违法行为。另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这一规定,在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没有义务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截至到6年前你年满60周岁时止,之后用人单位不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但长期未积极使用权利,也没有向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反映,导致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超过了追究期限,不能要求用人单位强制履行法律义务。如果地方政策允许补缴,你可以自己补缴,或者在用人单位同意时由用人单位帮助补缴。
在不能进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时,依照现行法律政策规定,你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获取一定的养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