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权
摘要 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资金融通活动,具有资金来源广泛、操作简便、利息较高的特点。在近几年发展过程中,民间借贷已成为我国各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地区较为活跃的投、融资模式之一。因此,本文以当前民间借贷为研究对象,阐述了当前民间借贷概念及内涵,剖析了当前民间借贷风险,并对当前民间借贷对策进行了进一步分析,以期为当前民间借贷风险规避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 民间借贷 风险 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 87/j.cnki.1009-05 92.2020.01.279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民间借贷在我国呈现出喷涌式发展特点。作为正规投融资模式的有益补充,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经济发展提供了驱动力。但是由于现今情况下民间借贷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缺乏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理论指导及规范约束,长时间处于混乱无秩序状态,具有较大风险因素。基于此,对当前民间借贷风险解决对策进行适当分析就变得非常必要。
民间借贷又可称之为体制外金融、地下金融、非正规金融、灰色金融等,是我国从古至今就存在的一种贷款方式,其涵盖了金融中介行为、直接融资行为、互助性质资金融通行为等。从本质上而言,民间借贷是一种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非正规金融,即没有获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不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游离在金融法律法规界限以外的金融活动。
(一)银行资金风险
正规金融、民间借贷间巨大利息差的存在,致使银行信贷资金间接进入民间借贷市场。如民间借贷中介在自有资金不足时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低利率信贷资金,经高利率转借给他人。上述行为的存在,不仅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而且对正规银行业务存款资金稳定性及市场利率水平造成了较大影响。
(二)资产泡沫风险
在国家信贷资源向各级政府下属企业、国家企业倾斜的大趋势下,民间借贷行为呈现了短期化特点。在民营资本逐利性驱动下,企业家、投资者纷纷进行虚拟经济投资,甚至进入房地产市场、股票市场,导致民间借贷逐步向纯粹资金炒作演化,增加了资产泡沫风险。
(三)企业财务风险
从利率视角进行分析,民间借贷年利率远高于上市公司放出委托贷款年利率。在企业高息负债后,随之而来的是不断增大的财务支出,致使企业融资成本不断增加,对企业健康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甚至会陷入破产倒闭境地。
(四)信用违约风险
亲缘信用约束是民间借贷形成的主要依据,而其在借贷中、借贷后往往无法实现有效、长期风险监督,导致民间资本运作中风险因素无法有效控制,信用风险较高。再加上民间借贷市场中投机势力、金融诈骗分子的存在,极易引发非法集资风险或者社会金融危机。
(一)构建民间借贷评估模型
民间借贷评估模型的构建,可以帮助非金融自然人、企业了解民间借贷风险及其对自身的影响程度,有针对性的制定民间借贷风险防范体系,最大限度降低民间借贷中信用违约、财务风险、银行风险、资产泡沫风险发生概率。
在民间借贷评估模型构建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评估目的,即了解非金融自然人及企业民间借贷风险类别,获得信息反馈,寻找风险评估影响因素及民间借贷阶段面临的风险威胁,为原有民间借贷计划实现提供良好的资金汇集渠道。在这一目标的带领下,可以基于全面性、综合性、合理性、多层次、可操作性原则,进行集成定性评估、定量评估的风险评估模型的构建。
其次,集成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的民间借贷风险评估体系主要是利用层次分析法与模糊综合评估结合的方式,对非金融机构自然人、企业民间借贷融资潜在风险因素进行广泛收集。利用层次排序的方式,对同一层次各风险因素相對重要性进行判定。并将判定结果转化为定量评估数据,形成一个层次结构模型,为非金融机构自然人及企业民间借贷风险逐级评估及总体优劣水平判定提供依据。
最后,在民间借贷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后,可以将资产泡沫(市场风险)、银行风险(行业风险)、财务风险、信用违约风险(政治风险)为一级指标,逐步延伸扩展至二级指标,为非金融机构自然人、企业民间借贷总风险判定提供依据。其中资产泡沫二级指标主要为利率及汇率变动、金融危机、关联风险、规模劣势等;信用违约风险二级指标主要包括企业家高投机性带来的意外、偿债能力、运营风险、法律法规变动等;银行风险主要包括宏观环境、金融市场成长性等几个二级指标;财务风险主要包括成本风险、资金断裂风险等几个二级指标。在上述民间借贷风险评估指标构建完毕后,可以邀请非金融机构借贷自然人或企业、财务部门、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学院等机构,利用评分算术平均法,对各项元素进行逐项评分。根据评分结果,对其进行修改、删除,并赋予一定权重,最终可获得当前民间借贷主体面临的风险状况,为风险管制提供依据。
(二)完善民间借贷金融监管体制
首先,金融监管薄弱,是我国民间借贷信用违约、企业财务风险、资产泡沫风险、银行风险存在的外在原因。因此,在《民法通则》《合同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运行的基础上,可以民间借贷进入社会金融市场为依据。以融资拆借为要点,构建具有针对性的业务经营、市场准入及退出监管制度。
其次,在具有针对性的业务经营、市场准入及退出监管制度运行的基础上,构建专门的民间监管部门。同时以社会集资类民间借贷活动为管理重点,全面贯彻落实审批管理、事故管控、控告管理的“三管”原则,明确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民间金融监管主体及经贸委、工商管理局、金融工作办公室在民间借贷金融监管方面的责任。从审批部门监管、担保机构监管、私募股权投资监管、市场准入监管、市场退出监管等多个方面入手,在法制层面完善民间借贷资金监管责任制度体系,避免民间借贷资金过于隐蔽导致的风险无法管控情况。
最后,在完善的民间借貸资金运作监管责任制度体系构建完毕之后,考虑到民间借贷长时间游离于政府、金融监管范畴外,对民间借贷监管范围、规模、广度、有序度、频度难以掌控。因此,在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颁布并实施的一系列与民间借贷管制有关的行政规章、法律规范、司法解释、政策文件运行的基础上,可以对民间借贷当事方信用披露制度、财产报告制度、交易过程等进行全方位监管。同时应以民间借贷市场主体需求为依据,构建稳定性较高的制度环境,以避免民间借贷交易成本超标导致的各种民商事纠纷。
(三)推进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改革
金融体系成本高昂、效率低下,是我国民间借贷风险存在的主要原因,而金融市场二元分割则是民间借贷繁衍生殖的根本原因。
因此,为最大限度降低体制内、外企业融资成本悬殊对民间借贷的不利影响,可以借鉴正规融资渠道利率管制经验。依托中央银行利率政策,从总体资金分配视角入手,控制流动性宏观规模、资金投向。即进一步拓展金融管制空间,突破以往国有垄断壁垒,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从根源上消除负利率,真正实现对高利率民间借贷风险的优化改革。
在高利率民间借贷市场化改革进程中:
一方面,应结合实体经济发展需要,以社会总需求为核心,对宏观经济政策进行调整。同时放宽银行业存贷款利率浮动限度,允许其自主设定价格,以便保证借贷利率可以真正与市场供求关系相一致,为银行业在风险定价方面优势的充分发挥提供依据。而银行业风险定价能力的增强,也可以促使民间金融体系中社会资本退出,为更加规范、稳定的正规借贷金融体系形成奠定基础。
另一方面,根据民间借贷区域化特征,结合企业规模、自然人盈利空间及行业、产业变化,可以对民间借贷利率区间进行差异化调整。同时针对民间借贷利率定价虚高情况,制定民间借贷利率定价预警机制。在这个基础上,利用债券市场发展,约束现今情况下银行间接融资占比较高情况,全面抑制民间借贷高利率情况。
除此之外,为了避免民间资本流动性过剩,可以在现有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基础上,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制定一系列浮动汇率制度,强化民间资本管控,保证外汇市场稳定。
综上所述,当前民间借贷风险、利益共存,为了充分发挥民间借贷有利作用,规避民间借贷风险,相关部门应加快建立民间借贷评估模型,加强对非正规金融领域资金融通数据掌控力度,完善具有针对性的民间借贷理论指导及制度约束机制,积极、主动带领民间借贷资本向规范、合法轨道运转,从根本上规避民间借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