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兆端
(吉林警察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历史,泛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狭义上仅指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人们习惯上把有关历史的记载和阐述也称为历史。[1]警察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自身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历史。对警察现实实践、理论与技术的研究,无疑是警察学研究的重要立足点,但对警察的历史研究则是警察学研究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指出:“历史研究是一切社会科学的基础,承担着‘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的使命。世界的今天是从世界的昨天发展而来的。今天世界遇到的很多事情可以在历史上找到影子,历史上发生的很多事情也可以作为今天的镜鉴。重视历史、研究历史、借鉴历史,可以给人类带来很多了解昨天、把握今天、开创明天的智慧。所以说,历史是人类最好的老师。”[2]以史为鉴,彰往察来,明兴替,知得失,是中华文明的优良传统。对于仍处于创建阶段的公安学学科研究,应当继承和发扬这一优良史学传统。
人类社会自古及今是一个不间断的连续发展过程,但处于不同历史发展时期的具体社会形态又会呈现出不同的时代性、阶段性、民族性特征。因此,为了把握不同发展阶段社会形态的本质特征,历史分期成为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法。根据马克思主义史学界关于世界历史和中国历史分期的通行惯例,结合警察现象发展的历史形态,我们可将世界警察史划分为古代警察史、近代警察史和现代警察史。古代警察是对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各种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力量及行为的概称;[3]近代警察,是指资本主义制度和生产方式产生后,国家正式建立职业警察制度以来的历史阶段;[4]20世纪初期以来的警察建设和警务工作发展则可称为现代警察形态。[5]关于警察发展的历史形态,英国内政部1976年发行的《我们警察的故事——从早期到现代化警察的执法历史》一书划分为:古罗马时期的警察;盎格鲁-萨克逊时代的警察(公元1066—1485);都铎王朝时代的警察(公元1485—1714);18世纪的警察。上述统称为古代警察。1856年至今的警察称为现代警察。美国人也倾向于把警察史划分为古代和现代两个时期。[6]
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理论研究作为观念形态的思想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的制度形态的政治上层建筑之上的。因此,警察史学研究至少应包含警察制度史研究和警察思想史研究两个视角。令人遗憾的是,在中外警察研究中,对警察史的研究一直处于分散薄弱状态,其中对警察思想史的研究更加式微,致使警察学研究缺乏扎实的学术思想基础。在本质上,我们对古今中外警察思想、警察研究的研究,用黑格尔的话说,就是“以思想的本身为内容,力求思想自觉其为思想”,即“对认识的认识”“对思想的思想”。[7]开展古今中外警察思想史研究的目的,是促使警察学研究和公安学学科建设变得更富有思想和理性品位。检索国内外的警察教科书和论著,缺乏历史的纵深视野和哲学的辩证思维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习近平指出:“哲学是人类的智慧之学,历史是前人的实践和智慧之书。”[8]因此开展警察研究,必须自觉应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思维和哲学思维。
历史上自从产生了国家机器及其维护社会治安的警察职能和行为后,也就随之产生了对这一社会现象的思考。只是受制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社会分工的程度,警察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萌芽、分化和逐步走向成熟的漫长历史过程。相应地,对警察现象的思考和研究也经历了一个萌芽、分化和逐步走向成熟的历史过程。它包括了中西方古代社会对警察行为的初步思考,近代以来围绕创建警察组织、犯罪侦查方法及技术开展的局部思考和应用研究,以及现代以来围绕警察组织与警察行政以及警务改革等开展的全方位思考和系统研究。我们今天开展警察理论研究,首先需要弄清人类社会的警察制度、警察思想等从何而来、历史上取得哪些认识成果? 现在处于何种状态? 未来走向何方?就此而言,系统研究中外警察思想史,有助于我们了解前人对警察现象的理性思考,把握警察现象产生、存在、发展的本质和规律,汲取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开展警察研究,既要向前看,又要向后看;既要向内看,又要向外看。要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融通各种资源,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9]
尽管如此,在西方科学研究体系中至今未能设立独立的警察学科,而是将对警察问题的研究寓于犯罪学、社会学、刑事司法学,以及相应的自然科学技术学科研究领域。在中国,公安学和公安技术也只是在2011年后才分别增列为法学和工学学科门类一级学科,尚处于创建阶段。所以本文把贯穿古今中外的警察思想统称为“警察研究”,没有硬性将其“揠苗助长”到“学”的层面。
从国家治理史角度看,古今中外所有国家都设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及官吏。只是在古代社会,由于生产力落后,社会分工不充分,治安职能一般寓于司法行政和军队职能之中,尚未分化出独立行使治安职能的警察组织和警察力量及独立的警察思想,但却不同程度地产生和存在有关于社会治安和司法行政的思考。
自秦汉以降至明中期,中国古代封建政治制度和农业经济以及技术发明长期居于世界领先地位。受此影响,中国古代的警察行为研究在两个方面领先于西方国家。一是以先秦儒家、法家及管子学派等为代表的中国古代经典文献中包含有关警察职能与治安对策的思想论述。其后中国历朝历代的典籍和刑律中均有关于治安制度和诉讼断狱的相关记载和规定。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以推行什伍制为核心的联保联防与连坐制度的思想与实践对后世影响深远,可谓中国封建集权制下治安工程的总设计师。西汉政治家贾谊居安思危,多次上疏陈述政事,进“治安策”。北宋政治家王安石改革中关于新保甲制度的思想和探索,对中国古代治安传统的影响一直延伸到清末民初。这种责任连带、邻里守望的治安传统,对于现代社区警务仍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二是中国古代侦查办案方略及法医技术探索成就显著。秦代墓葬竹简《封诊式》详细记载了当时关于查封、侦查、治理狱案的程式。宋代编印的《疑狱集》《折狱龟鉴》《棠阴比事》等体现了极高的侦察办案理性水平。1247年宋慈撰写了世界上第一部法医与现场勘查著作《洗冤集录》。元代《无冤录》、明代《海瑞集》、清乾隆时期《办案要略》等,对现场勘查、勘验笔录、案情分析及侦查过程均作了系统论述。明清时期,在宋话本公案类演义的基础上,诞生了一批公案小说,如《包公案》《彭公案》《施公案》《海公案》等,从通俗文学的角度反映了中国古代侦查断狱的丰富内涵。这是我们增强警察学研究之文化自信的优秀传统文化资源。
在西方,受古希腊时代的城邦(国家)政治学说影响,开始建立由步行的和骑马的弓箭手组成的具有警察性质的宪兵队;[10]古罗马时代的政治与法治学说,对后来欧洲的法治包括警察法治有着深远的影响。
近代警察,作为国家正式建立警察行政以来的历史阶段,起始于18世纪后期,延伸至20世纪初期。这一时期,欧洲在创建职业警察制度的思考与实践以及犯罪侦查技术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中国在学习西方和日本经验中开始建立近代职业警察并开展相关思考和研究。
近代警察是欧洲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14世纪—16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17世纪—18世纪的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以及18世纪中叶爆发的工业革命,极大地冲击了欧洲中世纪的神学思想统治,促进了封建制度的解体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和发展。其所倡导的自由、民主、平等思想和社会契约论,推动了西欧一些国家制定新的“警察条例”并开始建立“警察委员会”。在前工业化社会里,由于社会分工仍不发达,社会调控机制中的某一个环节往往同时承担若干不同的调控职责。进入工业化社会时代,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和社会分工的深化,古代的非专业化治安模式开始向近代的职业化警察模式变革。在“这样一个社会需要警察保障秩序,也能够分派出一批成员来充当警察,而且在社会其他领域专业化方面已取得的进展可以服务于社会调控。”[11]1840年鸦片战争失败后,封建没落的清王朝在被动应对中,开始逐步接受西方的警政思想,在自身原有治安制度的基础上,先是仿照西方占领者在中国租界内设置的巡捕模式,后在日本人的指导下,逐步建立起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性质的警察制度。
虽然中国古代科学技术曾长期领先于世界各国,但随着文艺复兴运动、启蒙运动、工业革命的先后爆发,资本主义制度和近代科学技术在欧洲获得迅速发展。受此影响,欧洲在创办近代职业警察制度的同时,在警察理念、犯罪侦查技术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并取得一些影响至今的历史性成就。
1.开创近代职业警察制度的理性思考和实践探索。一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亨利·菲尔丁和约翰·菲尔丁兄弟先后担任伦敦博街巡回法官,建立巡警和侦探,倡导开展预防性巡逻,宣传鼓励犯罪受害人向警察提供线索。他们成为1829年以前伦敦大都市市区的全部“职业警察”,被称为“新警察”的先驱。英国学者对于约翰·菲尔丁的历史地位给予了高度评价:“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约翰·菲尔丁是第一个使英语中‘警察’一词正式具备了现代的执法含义的人。”[12]二是经过多年论证和争论,英国内政大臣罗伯特·比尔提出的《大伦敦警察法案》于1829年获得议会通过,由此创建伦敦都市警察局,标志着世界近代职业警察的诞生,为后来英国和美国的警察建设树立了典范。在创建伦敦都市警察局的过程中,比尔提出了组建新警察的十二项基本原则,[13]这些基本原则对于今天的警察建设与管理仍有借鉴意义。比尔为伦敦都市警察局拟定的《警察训令》中关于警察准则的部分,诸如警察对待公众要讲究文明礼貌、当心不必要的干涉、警察行为要获得合法性支持、警察要有良好的情绪控制能力等相关要求,成为影响至今的警察立身之道,奠定了警察与公众关系的基石。[14]三是帕特里克·科奎豪恩(1745—1820)撰写的《论伦敦警察》(1795)和《泰晤士河上的贸易和警察》(1800)成为警察必读的经典著作。他在《论伦敦警察》中提出:“警察在这个国家中应被看作一个新的学科。它并不拥有仅属地方法官的惩罚犯罪的司法裁判权,其职能在于预防和侦破犯罪以及与建立一个良好秩序和安逸的市民社会有关的内政管理。”[15]其论证极具说服力:“一旦人们把预防和侦破犯罪看成是自己应尽的执法责任,并且为了这个目的赋予他们适当的权力,那么社会秩序就会迅速得到改善,人们会普遍得到更高程度的安全感,公民的自由程度也将扩大。”[16]科奎豪恩最早提出了建立“警察学科”的概念,并把预防犯罪的地位置于侦破犯罪之上,因此被誉为西方警察学的创始人。四是奥地利检察官汉斯·格罗斯(Hans Gross1847—1915)1892年出版《侦查工作指南》,将前辈和自己在犯罪侦查中所使用的技术、策略手段和方法加以综合和系统化,同时汇集了能应用于侦查工作的一些自然科学资料。此书1906年译成英文后多次出版。格罗斯主张警察研究犯罪心理学和在刑事侦查中使用科学专家,采用有助于分析犯罪现场的科学程序和技术程序,强调实物证据之重要性。格罗斯曾在欧洲许多大学担任教授,被视为西方刑事侦查学的创始人。五是美国独立战争和资产阶级革命后,在移植和改造英国近代警察制度的过程中,开始警务专业知识的探索。美国学者认为:“专业知识的发展是一种职业形成的标志。”[17]在美国这种探索是基于19世纪80年代出版的一系列回忆录和警察局的历史资料开始缓慢发展起来的。
2.欧洲近代警察技术研发成就卓著。一是发明笔迹鉴定技术。苏联学者拉·别尔金考察说:“当刑事侦查学还没有形成一门学科的时候,在古时候的审判记录里已经提到过‘专门核对笔迹的人’,这是最早的笔迹鉴定家。”笔迹鉴定在成为一门真正的学科以前经历了一段漫长的历程。期间,“意大利的卡米洛·巴尔迪在1622年就发表了一本小册子《怎样根据字迹猜测写字者的性格和气质》。这是把一个人的字迹和这个人的性格联系起来论述的第一部作品。”[18]
二是发明识别犯罪的“贝特林体系”。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犯罪学在欧洲兴起,犯罪侦查和起诉成为一般的警察问题。那时的欧洲大陆警察是全国性组织,多由受过高等教育的行政官员管理,他们熟悉并接受科学程序。曾担任巴黎警察局记录员的艾芬思·贝特林(Alphonse Bertillon,1853—1934),专管记录所有被捕违法者的体貌特征。他根据多年的刑事档案管理经验设计发明了一个包括违法者体态的精确尺度(臂长、脚的尺码、头盖骨大小等)、面部特征(如疤痕或纹身)、照片及指纹印4种要素记录的体貌特征体系。这种“贝特林体系”(即刑事档案测量法)1888年在法国被正式采用,它可以帮助警察识别罪犯的身份,在19世纪后期成为全球警察广泛使用的标准特征记录形式,被同时代人誉为“19世纪刑警部门最伟大、最有独创性的发明”。[19]至今仍然是世界各国刻画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方法。
三是创立犯罪指纹学。拉·别尔金考察说:“指纹鉴定的历史,即关于指纹的学说和利用指纹和犯罪作斗争的历史,远比刑事侦查学的历史悠久,已经沿用了好几百年”。“亚述、巴比伦、古埃及、中国、日本在签订各种条约和契约时早就用拇指的指印作为签订人的凭信。中国人在七世纪时就在解除婚约的证书上按五个指印。类似的风俗也传到了日本,那儿用大拇指的指印代替私章,同时也用来鉴别累犯的犯人。”[20]被公认为犯罪指纹学创立者的英国人类学家弗朗西斯·戈尔顿爵士1892年出版《指纹》专著,两年后推动英国开始在刑事档案中采用指纹鉴定法。他证明,人的指纹是终生不变且每个人指纹各不相同。因此可以通过指纹识别人的身份和曾经到过犯罪现场的人。侦查员如能从犯罪现场收集到指纹,可将其和以往犯罪记录中的指纹相比对,从中发现犯罪分子。
四是创造“犯罪手法分类法”。1913年,英国约克郡赖丁警察局长卢埃林·威廉·阿彻利在韦克菲尔德总部设立犯罪手法档案室,发明“犯罪手法分类法”。他根据作案手法可以认定罪犯的原理加以设计,对如下问题进行归类分析:犯罪类型与犯罪时间;进入建筑物的入口与犯罪手段(如罪犯接近目标的方法,使用的工具和武器等);犯罪对象和动机;罪犯之“类型”(实际的职业或伪装的职业)与编造的情节;使用的交通工具与“特殊标记”。阿彻利认为:“尽管一个罪犯可能约束他的某些举动,以避免留下可能证明他犯罪的手印,然而他却不可能充分限制或者认识到他的犯罪结果被戳穿的可能性,这就使得犯罪无法既要达到犯罪目的而又不采取独特的犯罪手法以避免暴露他的身份。”[21]这种观点及方法构成了影响至今的犯罪分析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1.学习、介绍外国租界内的巡捕警察。光绪二年(1876年),葛元煦出版《沪游杂记》①葛元煦著:《沪游杂记》(光绪二年丙子十一月上海刊本)。,其中记载有上海开埠以来的“会捕局”“工部局”“巡捕房”等,且不乏溢美之辞。这是国人最早关注外国租界内巡捕和巡捕房模式的文字记载。
2.改良主义者、维新派的警政研究及实验。19世纪90年代前期,随着国人对近代警察认识的加深,早期改良主义者,如何启、胡礼垣、郑观应、陈炽等人开始在国内积极倡导推行。他们的警察观念主要有如下进步之处:[22]认识到警察对于预防犯罪、保护民众的职能作用;体认到近代职业警察与社会及法治的关系;拟定建警的具体方案,强调以严格的标准、严明的纪律,选拔警察和管理队伍。改良派提出的建警设想,首次在系统批判传统警察的基础上,探索近代警察的性质、功能及意义,成为中国近代警察理论的萌芽和其后维新派试办警察的重要参照。中日甲午战争失败后,以康有为、黄遵宪为代表的维新派提出的警察主张在改良派主张的基础上,又取得一定的进步,并且在局部的时空环境中进行了实践和检验。主要体现在:将警察作为“新政”的必要内容和根基;将警察置于“宪政”的大环境下评判其功能;主张官民合办警察,扩大民众对警察的参与权。其创办的“长沙保卫局”之章程明确规定:“本局职责在去民害、卫民生、检非违、索罪犯。”①黄遵宪:《与梁任公手札》。
3.“南岑北袁”创办警务学堂,兴办警察教育。1898年因力主变法维新而得光绪皇帝青睐、“庚子”之役护驾有功的岑春煊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率先倡导设立中央警察统管机构。他提出办理警政应以警察教育为先,认为培养合格的警察人才至关重要,在先后主政山西、四川、两广期间兴办警务学堂。此时,清政府聘请日本人川岛浪速任总监,创办警务学堂,训练巡警。八国联军攻占北京、天津后,袁世凯先后在保定、天津设立巡警总局和巡警学堂,在接收天津、维持社会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应该说,岑春煊的警察教育思想对推动中国近代警察教育事业、培养巡警人才,发挥了重要的先导作用。
4.引进日本警察研究成果,翻译出版以“警察学”冠名的著作或教材。据考证,中国人最早在警察研究中冠以“警察学”之名,是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上海出版的《警察学》,以及此后出版的何维道、谭传恺编著《警察学:警察实务》。同年,出版中译本日本人田山宗要编著的《警察宝鉴》(北京图书馆馆藏最早的中文警察学著作)。书中有谓:“……爰译此书,以飨警学界读者。”这是我们目前在国内能够查阅到的最早的“警学”称谓文献出处。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清政府出版《警察汇编》(铅印本),共25册。其中第一册为《警察学总论》,根据东京警视厅官方主事、警视法学士、著名警察学家松井茂的讲稿整理而成,书中设有警察学简史,并发表有“警察学未列于独立之学科”的学术评论。[23]松井茂曾长期担任日本警察高级管理职务,多次参加相关国际会议和考察欧美警察制度,对警察研究有较深厚的学术功底。其《警察学纲要》一书中文版民国25年(1936年)由商务印书馆刊印,对我国民国警政建设影响较大。该书总论主要叙述警察的任务、意义、进化、分类、权力,警察组织与警察官吏,警察教育,警察与社会问题以及欧美警察状况等。各论主要介绍了高等警察、司法警察、交通警察、卫生警察等10类具体警种。[24]
中国史学界的传统观点是以1919年“五四”新文化运动及苏俄十月革命传入中国、中国共产党创立作为中国现代史的起点。我们也可把1917年苏俄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立无产阶级性质的新型人民警察机关,作为世界现代警察史的一个标志。进入现代以来,以苏联和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开展的犯罪侦查、公安保卫工作和民警队伍建设及其相关研究独树一帜、自成体系。从20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兴起警察科学研究,出现了一些有价值的理论。当然,西方国家对警察问题的研究受其文化传统发散型思维方式和实用主义思潮的影响,总体上属于一种分散式的实证分析研究,缺乏理论系统性,但问题意识较为突出。
至20世纪30年代,刑事侦查学在苏联各中等和高等法律学校逐渐成为必修课,作为一门法律科学基本得到承认。拉·别尔金认为,“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刑事侦查学是一门科学,而在实际运用中又是一种职业技巧,是一种特殊的、每一个侦查员和公安战士必需掌握的艺术。”[25]他后来撰写的小册子《刑事侦查学随笔》从世界警察史的广阔视野,以生动隽永的随笔文法叙述了刑事侦查学的来龙去脉,充满了唯物辩证法。新中国成立初期,苏联专家为中国培养了一批侦查技术专家,提供了相应教材。这些专家和教材在改革开放初期,对于重新恢复的中国高等政法教育和创建中的公安学历教育仍然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可以将其称为侦查学研究的苏联学派。
英国学者将西方现代警察研究及人员归纳为四个类型:一是警察组织内部的研究工作。主要关注警察行政管理问题,整理统计警察资料,目的是为了使某种执法行为合法化。二是警察组织外部的内部研究人员。即由前警察变成的专业研究人员,主要调研涉及警察的非正规做法和警察职业文化负面影响等问题。三是警察组织内部的外部研究人员。指具有一定学术研究能力的文职人员在警察组织内部的研究机构工作。警察机构以学术、管理和市场研究咨询的形式大量买进研究成果,主要涉及信息技术、民意调查等。四是警察组织外部的外部研究人员。指警察和警务工作评价的外部机构和人员,包括地方政府、学术研究人员和独立的组织。相对而言,我国目前的警察研究主体主要限于公安院校、公安机关及少数政法院校、政法人员,研究范围封闭、研究主体单调,尚未引起哲学、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成熟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的广泛关注和多学科研究。
西方学者将社会学和犯罪学研究领域涉及的警察研究主题归纳为:一是警察的目的、功能定义及警务活动评价。二是警察的特性、人员统计、性别、种族及教育程度。三是警察文化、部门间竞争、街头警察与管理警察、性别歧视和人类恐惧症。四是培训影响、社区警务实质、非正式社会化过程。五是公众态度、公众对警察的看法、警民间冲突评估、少数民族观点。六是警察异常及访谈技巧。七是警务效益、犯罪预防、管理模式、家庭暴力。八是警察管理与控制、立法、投诉、决策及责任。九是警察公正、自行处置权使用。十是历史观点。有西方学者指出,西方警察研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未能将警察研究纳入政治、经济、文化变化的宏观背景;缺乏跨文化的适当比较;未能提出系统的理论或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观点。有批判者指出,这种研究范围过于狭窄,观察欠敏感甚至不得要领,集中表现为“各种知识缺少赖以维系的理论框架或哲学基础”。[26]这也正是近代以来西方国家警察研究在理论建构方面的学术劣势。相对而言,中国当代公安学研究,在理论体系建构和定性研究上明显长于英美,但在开展如上所述的多侧面警察实证研究方面却是弱项。公安院校教师教学研究理论脱离实际和公安机关警务人员经验总结缺乏理性提升的现象同时存在。
美国虽然是一个历史短暂的资本主义国家,但却是现代资本主义经济、政治、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及军事最发达的国家。因此,美国的现代警察研究异常活跃、研究范围极为广泛、研究成果较为突出。
1.持续开展警察管理研究。警察组织与管理是加强警察建设和提高警务工作效率的基本机制。多年来,美国以持续开展警察管理研究为主线在如下三个层面取得突出成果。
一是开创警察管理体制研究的先河。瑞芒德·布莱恩·福斯迪克(1883—1972)1908年应约翰·罗克菲勒之邀承担一项关于欧洲警察体制的研究,1915年、1920年先后出版《欧洲警察体制》《美国警察体制》。福斯迪克首次将欧美警察管理体制划分为“大陆模式”和“英国模式”。研究发现,以法国、普鲁士、奥地利、意大利等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以维护专制的或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统治作为其警察的职责,警察的职责繁杂、权力庞大。以英国为代表的盎格鲁-萨克逊型,则将警察的职能界定为保护公民个人及地方社区的安全并为之提供服务,警察职责简单、权力较小。[27]福斯迪克是第一个尝试研究不同警察体制与警察发展的区别的人,后来有关西方警察制度分类的研究,大多以他的分类学说为基础展开。后来,R·D·亨特在《英、美、法三国警察体制比较》一书中将西方国家警察体制分为地方自治型、中央集权型、地方自治与中央集权结合型三种类型,在国际警察研究中沿用至今。英国人梅拜(Mayby)在《比较警务问题》一书中将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警察体制划分为四种模式:[28]英国之盎格鲁-萨克逊模式;美国模式;大陆模式;殖民地模式。其划分依据主要基于警察合法性的来源、中央集权或地方自治之管理体制、军事化与平民化之警察性质及警察作用。1994年,露易斯·谢利联系她对苏联警务起源与发展的研究,提出了四种警察体制模式:[29]“大陆模式”;殖民地模式;盎格鲁-萨克逊模式;共产主义模式。我国关于警察管理体制的研究基本上以借鉴英美观点为主,少有独到创见。
二是系统开展警察官僚结构研究。现代官僚结构是按照一套组织原则建立起来的。将这些组织原则运用于执法机构的主要代表人物是O·W·威尔逊①奥兰多·温菲尔德·威尔逊(Orlando Winfield Wilson,1900—1972),出生于南达科他州威伯伦市,父亲是一名检察官。移居加利福尼亚后,1924年他从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伯克利分校毕业。在伯克利时期,威尔逊在沃尔默手下任警官。在沃尔默的支持和鼓励下,威尔逊曾任加利福尼亚州福尔顿市警察局长和堪萨思州温迟它市警察局长。1939年,在沃尔默的再次积极支持下,他到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伯克利分校任教。1950年至1960年他任犯罪学学院院长。1960年他接任芝加哥市警察局长,直至1967年退休。威尔逊是倡导在警务中实行现代管理的先驱,其论著《警察管理》是这一领域的经典之作。。其出版于1950年的《警察管理》一书,影响了整整一代警察管理人员。在1977年版的《警察管理》中,他提出了11项组织原则:[30](1)将目的、过程、方法或保护对象相近之任务,交给一个人控制的一个或几个单位执行。为便于分派,这些任务可根据时间、工作地点以及完成任务所需的权限级别来划分。(2)创建专业单位必须以大幅度全面提高部门的能力为前提,不应以削弱控制和损害总体利益为代价。(3)各单位的职责界线应根据各自任务的精确定义加以明确划分,并使所有成员都了解,以便承担应负的责任。精确的定义可以避免执行中的重复和对非职能范围的疏忽。(4)必须建立各种渠道,使信息得以上下流通,权力有人传授。这种管理线路允许授以权力,委以职责,监督工作,协调关系。管理线路必须明确加以划定,使全体成员有所遵循,知道自己向谁负责,谁向自己负责。除了正常的信息流通渠道,还应建立特殊的信息流通途径,以适应紧急和非常情况的需要。(5)结构和术语应有助于全体成员对本组织的目的、职责的了解。(6)每个人、每个单位和每一情况均应有一人直接控制,只能是一人,以实现指挥统一的原则,避免因为指挥和监督重复而带来的摩擦。(7)督察的管理权限足以使他能行使经济监督,但每个督察不得超出他能力所及去直接管理更多的单位和个人。(8)每项任务均应明白无误地落实到某一个人,应明确指定专人负责计划、执行和管理。(9)组织的每个成员、每项职责和活动均应有人监督(如果在实际工作时无法立即得到监督,那就应取得事先确定的领导的监督)。(10)分派一项任务的同时,应赋予履行职责的相应权力。(11)受权人应对所授权力的使用以及使用权力的失败承担责任。
美国学者认为,“鉴于建立警察的目的在于社会控制或犯罪控制,那么,顺理成章的是,警察应该建立一套有关职责分工的组织体制。官僚化不过是一种职责分工的组织体制,因此警察官僚化是建立正式警察组织的自然(如果不是有计划的)发展。”[31]官僚结构被广泛视为现代社会的一大问题。“官僚体制”“官僚主义”已经成为人们对这种传统组织结构及倾向而言广泛使用的贬义词。对官僚结构通常的批评可分为两类: 一是僵硬、低效,在瞬息万变的时代面前反应迟钝、缺乏创造力;二是压制、窒息工作人员的自发性和自由及其才能的发挥。[32]詹姆斯·Q·威尔逊认为,对现代组织的普遍不满涉及到“官僚结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使第一线的工作人员……‘工作得当’”。官僚结构的主要目的也正是让工作人员工作得当,保证始终如一的工作标准。对执法部门官僚结构问题的研究主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是现行组织机构的设置在确保工作始终令人满意的目标方面达到什么程度?二是官僚结构本身造成问题的严重程度或者说现行机构设置妨碍工作顺利进行的程度如何? 自上世纪50年代至今,警察官僚结构一直是警察管理研究和警察组织改革的焦点之一。理论研究与实践表明,警察组织管理的官僚主义倾向应当通过改革“删繁就简”,提高效能,但不可能消除。
三是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研究警察组织管理。美国刑事司法学者理查德·N·霍尔登在上世纪80年代出版《现代警察管理》一书,运用现代管理理论与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对美国现行警察管理的性质、任务、领导、组织权力与个人权利、决策、组织职能、行动、服务、研究与计划、人员配备、体制、训练、工作评估、制定政策和道德标准、管理实践等基本问题作了系统论述。该书认为是人不是计算机、枪械、警车或拘留所决定了警察执法服务的工作效率,其管理哲学理念是挖掘和培养警员的智慧和创造力。[33]进入21世纪后,美国刑事司法学者M.R.赫伯费尔德出版《警察领导——理论与案例》(2003年),[34]试图为各级警察领导(从街面警察到级别最高的警察局长)提供警察领导的范例:如何分析特定的环境,采取非正式的方法,从而作出正确的领导决策。美国西南刑事司法学刊2006年第1期刊登长篇书评,认为该书是“通过警察案例来解析领导理论的少数著作之一”。此间多次再版的美国大学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政府管理学院普遍采用的权威教材《警察行政管理:结构、过程与行为》,[35]依据行政管理学理论,特别是组织理论,在占有大量数据、案例等第一手实践材料的基础上,从政治、管理与法律的维度,深入论述了美国警察行政系统的功能、过程和行为方式,系统描述了美国警察行政实践的历史与现实,并结合反恐背景,提出了警察行政环境、情报主导警务、危机决策、警察人力资源管理、组织变革等一系列新的实践问题。相对而言,我国现代的公安管理学、公安领导学研究论著及教科书,主要是借鉴西方现代管理学原理的概念范畴结合公安管理与领导工作的基本环节加以演绎和分解,概念性、体系性、同质化强于英美,实证性、个性化、案例化弱于英美。
2.开展警察专业化研究与实验。20世纪初期,以时任美国国际警长协会主席理查德·西尔威斯特和加利福尼亚州伯克利市警察局局长奥古斯特·沃尔默为领袖的新一代领导人倡导开展了一场警察专业化运动。①奥古斯特·沃尔默(August Vollmer,1876—1955),出生于新奥尔良州,年幼时是个孤儿。他曾参加过美西战争。1905年被任命为加利福尼亚州伯克利市执法官。1909年伯克利市建立警察局,他被任命为第一任局长,直到1932年。沃尔默宣传了大量关于警察职业化的思想,一生致力于推动美国警察的职业化,并担任顾问、管理者以及大学教授50多年,录用并培养了新一代的警察专家,包括威尔逊等著名专家。他曾在威克夏姆委员会负责起草《关于警察的调查报告》,写下了大量关于警察的论著,被称为现代警察之父。他率先在警察巡逻中使用汽车,对新警员进行高等教育,并进行了一系列其他的改革实践。其总目标是“使警察脱离政治,政治脱离警察。”[36]试图通过专业化建设摆脱地方政治集团对警察的控制和干预,建设一支高效率、高质量的专业化文职队伍。改革的主要措施是:[37]雇用有经验之行政人员管理警察局;在警察组织内集中警察指挥权和管理权;提高招募警察人员的标准(沃尔默率先强调警官需接受高等教育);开发专业部门(在19世纪,警察局很不专业,只有巡逻警和探警之分。20世纪初,专管道德犯罪、交通、青少年犯罪、档案、训练等新的专业部门相继出现);培养使命感:同其他职业一样,警察工作有一种特殊的使命和内心倾向,即一视同仁地有效地保护群众、为群众服务。沃尔默还提出了警察的使命包括预防犯罪的观点。时至今日,无论我们如何倡导推进警务工作社会化,警察机构及其警务工作作为一个专门机构和职业在组织管理和人员素质方面的专业化、职业化要求是永远不可削弱的。
3.重视开展警民关系和警察执法问题研究。警察的基本职能是执法,警察公共关系的核心是警民关系。20世纪60年代,缘于对民权及国内政治热点的关注,如警察因常常偏离法治轨道而导致滥用权力、种族歧视等,警察执法问题和警民关系成为美国警察研究热点。法官和政治家试图寻找旨在规定法定诉讼程序的必备条件来打破警察与公众之间的隔阂。犯罪学和刑法研究者则从分析警察偏离法治规则的缘由入手,为消除警民间的隔阂提供更加科学的理论依据和切实可行的方法。斯科尔尼克等社会学家则注重分析警察角色、警察组织、警察文化、警察特性以及警察偏离法定诉讼程序价值观的社会化结构特征。[38]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为应对社会治安复杂局面,美国政府设置了5个全国性的警察研究机构,包括“总统执法与司法行政委员会”“全国暴力原因及预防咨询委员会”“全国社会脱序咨询委员会”“全国刑事司法标准及目标咨询委员会”和“校园骚扰总统委员会”,专门针对与治安有关的各种议题开展研究。中国直至20世纪90年代之后,公安部及有关公安院校才开始建立中国警察协(学)会和相关研究机构。
20世纪60年代,“标签理论”在美国犯罪学研究领域达到全盛时期。该研究范式开启了大规模的关于如何建立警察组织以及警察文化中的偏见或者夸大警察墨守成规地锁定某些犯罪目标而导致的偏离行为的研究。作为对城市骚乱的回应和对美国政治变化的反映,美国总统执法委员会的建立是美国警察研究方向及特点发生重大改变的结果。1968年,美国的政治热点由“民权”转向“法律与秩序”,警察研究的焦点开始由关注警察偏离法治的行为转移至警察对犯罪和无序状态的控制效能方面。总统执法委员会专门设立执法辅助部门,投入大量资金制定各种规划以期达到提升警察工作效率之目的,并对其开展系列评估,推动其进一步发扬光大。在当代中国,犯罪研究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移植、借鉴西方犯罪学研究范式开展的犯罪学原理研究;二是刑法学视阈的犯罪惩罚研究;三是公安学视角的刑事犯罪规律及犯罪预防与侦查研究。近年来开始关注对警察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研究。
美国警学专家研究指出,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前的美国,“社会科学家们大都不重视对警察的研究。到了70年代,对警察的研究又如洪水泛滥。人们对警察的基本工作以及某些改革的效果有了较多的了解”。“研究工作的革命是以大学校园为基地的,由执法教育计划提高部分资助。这项计划的宗旨是促进刑事司法人员接受大学教育,因而鼓励各大学开设刑事司法课程”。“警察基金会和执法支援管理局一样,为研究工作提供资助,只是规模小一些……70年代的某些最具创新精神的研究课题就是在警察基金会资助下完成的”。[39]美国70年代的警察研究在涉及犯罪调查、治安巡逻、警务承包以及启用女警巡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就。相对而言,在我国除公安院校和公安学学科外,其他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对公安理论和警察研究关注度不高,警察研究的社会化程度较低。
4.开展对美国警察的系统研究。20世纪70年代至今,有三部论著堪称美国警察研究的百科全书。一是沙利文1977年出版的《警察科学》。这是迄今发现的唯一一本可以直接翻译为“警察科学”的英美警察研究著作。内容主要涉及警察发展史、刑事司法制度、警察作用、警察训练、警民关系、犯罪的挑战、警察科技发展趋势等。[40]二是塞缪尔·沃克1983年出版、多次再版的《美国警察》。该书全面梳理和介绍了美国警察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对美国警察的职能任务、组织机构、管理体制、工作方式等进行了详细分析和深入研究,揭示了美国警察建设面临的各种社会问题及其内部的腐败现象。沃克还发表过《女警运动的起落》《警务改革的关键:专业化的兴起》《美国历史上的城市警察》和《社会中的警察》等系统研究美国警察的权威著作。三是新世纪伊始罗伯特·兰沃西和劳伦斯·特拉维斯合著的《什么是警察——美国的经验》。该书综合了当时美国警察研究的最新成果,分析了警察发展演变中影响较大的社区、组织和人三种主要相关因素;探讨警察自由裁量权、警察工作方式及变化、社区警务、警察与普通人之区别、警察腐败,以及反恐斗争、民事责任和科技进步对警务的影响等问题。
1.英国现代警察研究的机构与组织。英国现代警察研究的机构和组织可以归纳为四类:[41](1)学术机构的研究。大部分关于警察的学术研究是由各种学科的学术机构开展的,包括犯罪学、社会学、公共政策、法学、历史学、心理学和经济学等。有几所大学成立了警务研究中心,如警察学院、朴茨茅斯大学犯罪研究所、卡迪夫大学警察科学研究所。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开展警务研究和开设警务课程成为许多犯罪学和刑事司法研究中心的主流而风靡全英,并且在犯罪学和刑事司法学中开设本科生和研究生学位课程。一些关于警务的教科书和专著也很快出版,一些学术刊物陆续创办,如《警务与社会》。(2)与政府有关的官方机构的研究。由政策制定机构和警察自身所开展的警察研究发展很快。在最近的20年里,内政部研究与策划部门的研究重点越来越关注警务的具体内容。在20世纪90年代,内政部设立了警察研究的专家组织(现称警务与减少犯罪处)。官方对警察的研究并不限于内政部,一些地方政府机构也对警察研究进行资助,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当激进的工党掌控大都市地区的地方政权之后成立了警察监测小组,负责定期收集关于警察政策和实践的各种资料。由政府资助的大量半官方机构也成为警察研究的主要参与者,其中最为著名和具有影响力的是审计署,其就在警察行动中如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发表了一系列富有影响的研究成果。或许警察关于自身的研究最有意义的是官方警察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加入到研究行列的研究所数量大量增加,与此同时,通过第二学历或业余时间取得学位的在职警官的数量也在增加。在20世纪的最后10年内,研究生学位课程主要的对象(有时是全部)是警察,吸引了相当数量的警官攻读硕士学位甚至博士学位。他们掌握了一定的研究方法,而且还有一些开展研究工作的经历。通常情况下,在职警官在学生期间就开始的研究项目成果一经发表或出版就会产生很大影响力。从警察研究课程学习中毕业的学生满足了警察内部对警察研究不断增长的人才需求。这一做法及经验,非常值得中国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积极推进警务专业硕士教育借鉴。(3)智囊机构的研究。比较知名的独立警察研究机构有政策研究所(Policy Studies Institute[FSI])和警察基金会(Policy Foundation)。政策研究所在进入警察研究领域之前是一家著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研究机构,后来在关于警察管理和私人警务问题的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警察基金会是一家政治上独立的注册慈善组织。(4)新闻记者的研究。新闻记者对警察玩忽职守、工作失误等方面进行的挖掘与研究,恰好是学术界极少涉猎的领域。相对而言,中国警察研究机构及组织的社会化程度需要进一步提高。
2.20世纪50—80年代英国警察研究的政治化及其阶段特征。英国现代警察研究的发展进程清晰地表明了战后以法律和秩序为主的政治观。20世纪50年代是各党派一致赞同法律和秩序政治观的全盛时期。[42]英国警察通常被认为是世界警察的楷模,当时出版有专门研究这一引以自豪的警察形象的著作。50年代后期一系列关于警察的丑闻事件引起了公众对警察的关注。以1959年内政部被迫设立皇家警察委员会来重新审视警察的角色、警察组织以及警察的职责为标志,将公众对警察的关注推向了顶峰。这一研究倾向最早是从社会学研究视野开始的。最典型的是迈克尔·班顿的《社区警察》首创的“参与观察法”成为后来研究者普遍采用的重要研究方法。他对于警察“维护和平”的角色界定和警察文化特征的分类等,为后来研究者广泛引用。上述主题在20世纪70年代由一批英国年轻学者展开进一步研究,这些研究为分析构建警察职业文化的规则和意义提供了比较坚实的基础。其最为主要的议题是描述了警察工作的“非正式组织”特征。他们观察发现,表面看起来高度官僚化、由规则约束的组织、受纪律约束或是约束他人的警察生活的背后并非是一成不变的世界;充斥着压力、自发行动和越轨行为。随着20世纪70年代警务的政治含义接近尾声,警察研究更加兴盛。这反映了国家生活各个方面的政治化。
警务政治化反映在学术研究上出现了两种倾向:一是与阶级冲突息息相关的针对警察角色开展的修正主义的历史分析方法,主张加快警察的责任机制建设。二是由政府机构或警察自身主导的关于警察的政策性研究。这类研究通常是由警察自身或由政府警务主管部门牵头进行的。大量的官方机构开始鼓励大规模的有关解决警务中存在的问题的研究。这些研究大多充斥着自由主义和激进主义价值观,其中发展最快的是对现行相关政策的管理主义研究。①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公共部门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批评和指责,公共部门面临着改革自身的巨大压力。在这种背景下,一场以市场化为取向的公共部门变革浪潮席卷了大多数西方国家,“管理主义” 或 “新管理主义”“新公共管理”“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行政”“企业型政府”“后官僚制典范”等是这场变革的不同称谓。主张采用私人部门的管理理论、方法和技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强调顾客导向,以实现公共部门的高效运作。尽管官方的政策导向型研究十分重要,但在20世纪80年代对这类观点缺乏理论和批判性研究。
根据不同时期关注社会焦点及刑事审判政治观的变化,罗伯特·雷纳将英国的警察研究划分为4个时期。[43](1)赞同时期。20世纪60年代的警察研究,以班顿的《社区警察》为标志,建构在英国警察受到普遍欢迎而且英国社会充满和谐的基础上。(2)争论时期。20世纪70—80年代,英国警察研究的主要焦点是不断增长的冲突与深深卷入其中的警务。这些研究认为,警务活动通过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是形成偏离行为的重要过程,同时也关注涉及警务的政治争论的前沿问题,如种族歧视、警察自治问题、劳资纠纷和腐败问题等。(3)冲突时期。20世纪70年代后期到80年代早期,警务政治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这在80年代中期爆发的城市骚乱和残酷的冲突事件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导致了1981年皇家刑事诉讼委员会提出的针对警察法定权力扩大而引起的激烈争论,经过一段曲折的立法进程最终在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得以体现。这一时期关于警察的学术研究明显地倾向于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方法。各种各样的反对声音无非都是对追究警察责任的机制乏力的批判,无论是个人通过投诉程序或是法院以及通过警察管理机构的政策和运行机制都无法解决这些问题。(4)反对时期。20世纪80年代,关于警务的研究与辩论进入了新的阶段,各种观点纷纷出现并互相竞争。在整个政治领域其主题是公开的“现实主义”,反映在犯罪学理论和刑事司法政治学的发展上,其研究方向已开始向政策导向和管理主义的类型转变。其一个基本的假设前提是:犯罪对穷人和社会弱势群体而言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研究工作应该提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控制犯罪的战术。
20世纪七八十年代英国出版了两部警察研究的经典著作。一部是由英国德文郡原警察局长约翰·安得逊在70年代撰写的《自由警务论》。该书基于西方警务现代化不可克服的危机,提出了无增长改善、主动提前警务的理念和对未来警察的设想,揭开了20世纪70年代后期西方以社区警务为导向的警务改革序幕。另一部是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法律系教授、著名犯罪学研究专家罗伯特·雷纳于1984年出版的《警察与政治》,系统总结了1892年以来西方警察研究的全部理论,包括警察发展史、政治与警务、警察社会学、法律与警察等,被誉为西方警察研究的百科全书,对欧美产生了重要影响。
1.民国时期的警察研究高潮与1949年后台湾地区的警察研究。20世纪40年代前后,适应国民党政府加强警察社会控制和警察教育的需要,以中央警官学校教官为主体的警界人士撰写出版了一批警察著作和教材,形成了中国现代史上警察研究的第一个高潮。其中不仅包括警务业务书籍资料,还包括与警察业务相关的法律、犯罪学、监狱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文献,[44]1949年,国民党政权败走台湾后,直至21世纪初,以台湾警察大学为阵地,延续了20世纪三四十年代民国时期警政研究的传统,出版了一系列警察研究论著,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梅可望的《警察学原理》(1956年)、《警察学》(2008年);酆裕坤编著的《都市警政学》(1971年);邱华君的《警察学通论》(1982年)、《警察学》(1997年);王宏宽等人的《警察学总论》(2001年);章光明等人的《现代警政——理论与实务》(2003年)。[45]就其内容而言,虽冠有警察学之名,但并未真正建立起警察学学科体系。
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公安(警察)学研究的兴起及成就。在革命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在创建和领导人民公安保卫工作过程中,编写过包括《审讯术》在内的各类训练教材,编印过《人民公安工作论文选(集)》等。特别是1958年“九公”会议总结了建国9年公安工作的经验,确定了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和任务。其后一段时期,受“文革”动乱的冲击和影响,并未开展系统的公安理论研究。我国现代公安理论研究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在适应公安工作改革发展和公安学历教育创办发展的进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
从学科专业建设角度看,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创办公安中等学历教育阶段,以公安业务教学和训练为主,不分专业,不设学科,师资短缺、教材简单,基本没有科研。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21世纪前10年,除公安部在80年代中期开始创办几所部属公安本科院校外,作为各省区公安教育主体的专科学历教育,重视专业建设,不关注学科建设。而且,这一时期的所谓公安“学科专业”均是挂靠在法学、工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专业之下,处于“寄人篱下”的前学科或准学科状态。2011年,公安学、公安技术被增列为法学和工学门类一级学科目录,同时大多数省属公安院校也实现专升本后,公安学、公安技术学科研究和学科建设正式提上重要日程。特别是2017年,公安大学的公安学学科被列入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名单。至此,我国公安学学科建设取得历史性突破,开始进入规范化发展轨道。
从学科理论、教材建设成果及学术期刊角度看,改革开放以来,公安部及各公安院校组织编写了涵盖中专、专科、本科、研究生、自学考试以及培训教育的几百种教材。教材虽然不能等同于理论研究论著,但却包含着编写者的大量研究心血,在一定程度上支撑和体现着公安院校的学科专业体系建设状况。以公安部《公安研究》和30余家公安院校学报为载体,发表了大量公安学术论文和文章。2015年以来,公安部和部分省级公安机关开始依托公安院校创办公安智库,公安大学获批主办《公安学研究》学科学术期刊。这些都对加强公安学科建设和公安理论研究形成了强有力的支撑。
从公安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的范围及成就看,我国公安学已经初步形成了包括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公安应用理论研究和公安技术研发三个层次,公安学、公安技术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和学科研究方向在内的学科体系。在办学层次上,以公安大学为代表,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培养体系。这是西方警察教育和警察研究无可比拟的。虽然公安学、公安技术学科远未达到成熟阶段,但在30余年的创建过程中,经过几代公安学人的艰难探索还是取得了丰厚的成果,研究出版了一批论著,为学科建设奠定了扎实基础。
从在公安学学科体系中占龙头地位的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角度看,30多年来,虽然还没有形成真正成熟的学科流派,但还是出现了一批标志性成果。对此,可用“双轨道、三个阶段、五类代表”加以概括。“双轨道”,即我国现代的公安(警察)理论研究基本是沿着以“公安学”研究为主线、以“警察学”研究为侧翼的双重轨道运行的。多年来,对于这两个学科名称时有争论,其实实质相同,只是使用范围和学术习惯不同,可以并行不悖,不必过于较真。在学科建设初期,尤需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三个阶段”,即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创办中等公安学历教育的“公安工作概述”阶段、80年代中期公安部创办公安本科教育初期的“公安学概论”阶段和90年代初中期开始的“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教程)”阶段。“五类代表”,指公安(警察)学基础理论研究取得的五类代表性成果。一是1984年成立公安大学后,公安部教材编委会组编的国内首部以“公安学”命名的《公安学概论》(1985)教材。可视为中国“公安学”学科研究的起点。二是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公安大学为核心组织开展的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先后出版了《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专著和《公安学基础理论教程》。该理论首创的公安主客体关系“H”型研究框架在公安理论界和公安学基础理论教材编写中影响至今。三是公安学、公安技术增列一级学科目录后,公安大学组织编写的《公安学通论》《公安技术通论》等,既继承了公安大学“公安学”研究的学术传统,又立足于一级学科建设的需要有所创新。四是“警察学”理论研究代表性成果。主要包括《警察学》(1990年),《警察学原理》(2007年),《警察哲学——哲学视阈中的警察学原理》(2008年),《中国警学理论》(2017年)。《警察学原理》本科教材和《警察哲学》论著首次提出并构筑了以“警察”为核心范畴,以“公安”和“治安”为逻辑起点范畴,以“警政”和“警务”为基本概念的一套警学基础理论体系框架。《中国警学理论》在总结多年来公安(警察)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图构建中国特色警学理论体系。五是中国警察史研究取得显著成果。出版《中国古代治安制度史》《中国治安史》《中国近代警察史》《中国人民公安史稿》等。
从外警研究角度看,改革开放40余年来,除了原公安部四所和公安院校内外的部分专家学者编译了若干外警论著和警务材料外,原公安部四所编印过多期《世界警察参考资料》,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长期主办《现代世界警察》杂志。部分学者和公安领导干部利用留学、访学和出国考察、培训的机会,搜集、整理、总结、介绍外警资料,主动借鉴外警经验,出版了一些中国人研究外警的论著,如《英美警察科学》《法国治安管理概览》《国外警学研究集萃》《美国警务热点研究》《世界警察导论》《世界警察教育概览》《韩国警察与警务》,2003年公安部外事局组织编写了《欧洲主要国家警察概况》以及介绍美国警察体制和日本警察及执法机构概况的书籍。
3.新时代中国公安(警察)研究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当前,我们已经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现有的公安(警察)理论研究面临着理论脱离实际、滞后于公安改革发展实践和学科建设需要的严峻挑战,同时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其一,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为加强公安学、公安技术学科研究,立足当代、面向未来,不断推进公安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提供了科学的指导思想。其二、习近平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明确了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发展道路、政治定位、职责使命、战略策略、任务目标、重大举措、实践要求等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改革创新公安(警察)理论研究提供了基本遵循。其三,近年来,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上百项重大举措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公安大数据技术驱动警务创新成为警务改革新趋势。这些公安改革创新、公安技术成果急需给予理论总结、提升和指导,公安(警察)理论也需要由公安改革创新成果来充实、公安(警察)理论成果更需要在公安改革创新实践中加以检验和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