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 臣,刘为地
(1.澳门大学,澳门 999078;2.麻省大学,美国 马萨诸塞州罗威尔市 01854)
2020年2月27日,司法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文中简称为《条例》)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在公众之中引起了广泛讨论,主流舆论关注的主要是两个相互关联的层面:条例实施后是否会出现更多的移民,这些移民是否会挤占公共资源?
面对这些在公共舆论场中由来已久的问题,此次出台的《条例》本身其实并不能给出答案。检视文本可以发现,《条例》的部分表述过于宽泛和模糊,例如第十九条中规定“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1]这种过于宽泛的表述带来的是文本与实践之间关系的不确定,亦不利于公共讨论的聚焦。
《条例》能够引起热烈讨论的另一个原因是我们难以确切估计在华外国人数量,以及将来会有多少人取得永居权。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截至2010年11月,在华常住外籍人员共593 832人。联合国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境内的外国移民人数达到720 307人,但与2010年相比增加了仅12.6万人。[2]与官方话语中合法移民相对应的是游离在灰色空间的“底层移民”。由于统计数据的缺失和空间带来的区隔,这部分群体往往游离在公众视野之外。最近的一项研究通过考察2003年至2016年期间有记录的法院判决文书,发现了73起人口贩卖案件,共涉及184名被拐卖的缅甸女性。[3]亦有学者发现,仅缅甸北部的两个省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强迫嫁给中国男性的缅甸女性就达到5 000人,其中2 800人育有子女。[4]由于种种客观条件的制约,针对在华非法移民的实证研究非常有限。这些被拐卖的妇女有些是自愿和买主丈夫一起生活,已经形成事实婚姻。她们长期生活在中国,有些还育有子女。
虽然我们无法获知生活在中国的外籍移民这一群体的具体数量,但亦无法忽略其作为社会事实的真实存在,以及移民群体在宏观制度层面和微观日常生活中面对的张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对非法聘用外国人的企业,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由于没有取得合法的身份,他们在中国的就业、医疗、社会福利、子女教育甚至人身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
作为犯罪学和社会学研究者,我们希望讨论的是,《条例》的颁布对以我国为目的地的非法移民(如偷渡、跨国人口拐卖)现象可能带来的影响。对于本研究,我们首先以中国与越南跨国婚姻为例,通过回顾新闻报道和学界既有文献,检视“底层移民”这一现象在当前中国是如何被建构成一个社会问题,不同学科又是如何借助不同视角介入这一社会现象。之后,我们将视野转向国际,通过回顾世界范围内最新的非法移民研究动态,梳理各国移民政策与非法移民现象之间的动态关系以及作为行动者的跨国偷渡、人口拐卖组织在这种政策背景下是如何运作的。在此基础上,我们尝试探讨当前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的移民政策与非法移民场域之间的动态关系,即《条例》对以我国为目的地的偷渡与跨国人口拐卖可能产生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前,依据的是2004年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永久居留身份之后也被称为“中国绿卡”。在此指导下,无论是制度文本还是全国范围内的具体实践,都严格限制了在华外国人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至2013年十年间,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总人数为7 356人。[5]而根据联合国的估算,截至2013年,居住在中国的外籍人口已高达84.85万。这意味着,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人士只占在华外籍人士总人数的0.9%。虽然这一数字近年来有所增长,在2016年一年就有1 575名外籍人士获得中国永居居留资格,但仍难以改变中国仍是全世界永居门槛最高的国家之一的事实,“中国绿卡”甚至在网络上被称为“全球最难拿的绿卡”。[6]对于绝大多数没有获得永久居留身份的工作和生活在中国的外籍人士,则需要定期办理居留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证件共分为五类:工作类居留证件、学习类居留证件、记者类居留证件、团聚类居留证件、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但实际情况是,由于一些移民本身就属于非法入境,或者入境后从事的是流动性较强的“底层工作”,难以取得居留证,而不得不铤而走险,选择一种与执法者打游击战的“猫捉老鼠式”的生存策略。
在严苛的移民政策之下,针对非法移民的执法策略则呈现出“运动式治理”的特征。[7]例如,北京在2012年5月中旬至8月底开展的“百日专项行动”,集中清理在京的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工作的外国人(即“三非”外国人)。[8]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期间,公安边防部门在广东、广西、云南等地开展的打击粤港边界偷渡活动的专项行动中,查处的外籍非法入境者则超过了4万人,[9]据统计,2001年至2005年5年间,有12万“三非”人员被查处。在2006年至2009年4年间,这一数字上升为14万多,其中,遣返出境39 420人。而到了2014年,仅一年查获的“三非”人员数量就已经接近6万人,增速明显。[10]这种周期性、非常规的“运动式治理”往往与群众路线相联系。近年来,多个地区甚至曾出台相关政策,以奖金的形式鼓励公众对非法聘用外国人的现象进行举报。[11]然而,由于受移民的机构化、市场化、策略化以及监管部门执法能力不足等条件的制约,非法移民似乎并没有减少。在舆论场,这部分相较于“高端人才”的“底层移民”并没有获得公众的认可,反而在《条例》颁布之后引发了公众的激烈讨论。
我们以“越南新娘”为例,尝试说明在中国语境下这种对某一特定移民群体的社会认知和主流话语是如何被建构起来的。中越跨国婚姻是20世纪70年代左右出现的一种跨国婚姻现象,受到中越政治关系、经贸往来、民族与文化相似性的影响,这一婚姻模式最初在广西、云南等中越边境地区流行,后逐渐向东南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内陆地区扩散。[12]随着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婚姻的市场化和商品化,数量相当可观的“越南新娘”经过跨国婚介机构的介绍来到中国。这些跨国婚介机构在法律上不被承认,这些“越南新娘”只能通过非法渠道进入中国,这意味着她们在办理婚姻登记和居留证时面临着较大障碍。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在中国合法登记的越南新娘已有4.7万人,而生活在中国且未登记的“越南新娘”的数量在同年已经达到6.5万人。[13]在这种“制度性排斥”[14]之下,这一群体受到的社会排斥也可以轻易在大众传媒的舆论场中被捕捉到。在百度中检索“越南新娘”可以发现,“骗婚”“诈骗”“黑色产业”等与犯罪相关的词汇大量出现在标题中,甚至有文章直接以“十个越南老婆九个跑”为题。婚姻的商品化带来了婚姻关系的不平等,女性往往在新组建的家庭中处于依附地位,而因种种原因试图回到“娘家”的女性则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被贴上“骗子”的标签。在国内媒体,经常可见与她们相关的负面形象和报道,这些妇女被认为是经济上的依赖者,不能在经济上做出贡献,增加了家庭的经济负担,降低了她们的生活质量。此外,跨国婚姻也被认为是造成许多社会问题的根源,如非法移民、无证工人、人口贩卖和婚姻诈骗。检视既有研究可以发现,在制度排斥与社会排斥的双重阻力之下,越南新娘的社会融入表现出较强的张力,表现为脆弱和依附性的婚姻关系[15]、语言和必要的工作技能的缺失、无国籍身份带来的自我认同的困惑[16]、子女失败的政治社会化[17]、社会救助的缺失[18]等。
检视国内学界既有研究,可以发现,当我们聚焦于广义上的在华“底层移民”时,在定义和概念化这一群体时,法律话语无疑占据了主导位置。无论是在学术场还是新闻报道的舆论场,“非法移民”这一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已经几乎成为了这一群体的代名词。除此之外,我们甚至很难找到一个更合适的词语来描述这些处在灰色空间中的跨国移民。无论是“非法移民”还是“三非”(非法就业、非法入境和非法居留)外国人,谈及这部分人群,我们首先想到的是他们的“非法”身份,即他们的存在在法律意义上是不被允许的。从法律的视角出发,如何规制这种非法行为也就成为了法学界关注的重点,由此衍生的法学和公安学研究不胜枚举,但这种外部视角出发的实用主义取向的研究在将特定群体对象化、客体化和问题化的同时亦容易导致对社会结构性问题的忽略。在这里,我们可以识别出这种社会排斥生成的逻辑,即制度、法律、媒体与公众舆论共同建构出一个自我与他者的区分,这种二元化的身份区隔以中越两国的经济地位差异为基础,通过将中越跨国婚姻中的越南女性(即“越南新娘”)与众多负面标签联系起来,从而建构出一个危险的、不道德的、甚至是模糊的“越南新娘”形象。在官方和大众主导的主流叙事中,作为“他者”的她们是被治理的对象,是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
作为在华移民中数量庞大的一个群体,“越南新娘”在大众传媒舆论场中虽然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污名,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学界已经逐渐关注到这一群体存在的合理性与个体行动者的主体性,而不仅仅是从法律的角度谈规制和惩罚。这一视角的转换主要由社会学和人类学学者推动,通过参与式的田野研究理解这一复杂的社会变迁过程中产生的移民现象。如果法学秉承的是问题取向的外部视角,社会学和人类学强调的则是理解和解释的内部视角。传统研究视角强调外国新娘在经济上的依附性和对家庭的负担,但有学者在对“越南新娘”的民族志研究中发现,“越南新娘”对家庭的经济贡献被低估,她们并非是经济上的弱者。相反,她们利用边境贸易的繁荣和管理的混乱,从这种“中间地带”中获益并发展出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进而为自己和家人创造更多的社会资本。[19]与人们对越南新娘“落后”、带来“经济负担”和对国家政策“一无所知”等刻板印象相反,她们在充分利用自己所处的中间地带与调和不同的语言和文化环境时表现出一种敏锐的洞察力。这也与西方学者之前的研究表现出某种一致性,在考察女性移民和跨国婚姻经历时,有学者指出,越来越多的女性移民成为独立的工人和有能力养家糊口的人,她们是主动跨越边境,为家庭谋福利的人。[20]国内研究者也指出,边民之间存在着广泛的跨境互惠行为,双方通过形成利益共同体,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的稳定并提供社会保障。[21]这种人类学意义上的地方性知识(local knowledge)与主流视角互为补充,对国家在边境地区的社会治理实践提供了必要的支持。亦有研究者从经济学的理性选择视角出发,考察了跨境婚姻是如何被经济理性驱动的,[22]以及作为中间人的中介机构是如何受到经济理性的驱使并促成这种跨境婚姻的,[23]但过度依赖理性选择视角和经济学理论可能会导致研究者将复杂的婚姻行为抽象为单向的经济行为。总的来说,虽然不同学科视角有着各自的局限性,但可以肯定的是作为学术共同体的研究者在“越南新娘”的去污名化上所做的努力,即试图从不同侧面去理解这一复杂的跨国婚姻现象,而非冠以“非法”一言以蔽之。
当我们将目光转向国际,聚焦全球背景下的移民问题,可以发现某种研究范式的转换。传统移民理论受到地缘政治和经济学理论的影响,更多地强调移民现象中的宏观结构性问题,关注移民的结构。到了20世纪末期,随着社会学和人类学的介入,一种关注移民个体的微观视角逐渐在移民研究中占据了一席之地,研究者从对宏观结构的关注转向对个体行动者的关注,强调移民的生命历程、社会融入、家庭分工,以及如何建立社会网络,如何协调与雇主和监管部门的关系等等。最新的移民研究视角试图整合上述两种宏观与微观视角,在这种具备了高度流动性的全球化环境中,既关注国家政策等结构性要素对移民的制约,也关注作为行动者的移民在结构当中的主体性与能动性,以及这种微观实践在动态关系中是如何重塑结构的。这种类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的结构二重性(duality of structure)式的主张直接挑战了传统移民理论,它关注的是流动性,是实践与结构的相互作用(interplay),而不是仅仅强调结构对行动者的制约。在“越南新娘”这一跨国婚姻现象中,我们可以捕捉到一个复杂的移民结构,但这个结构绝非只是由国家的移民政策或者经济学意义上的供需关系决定的,而是由个体行动者、商业机构、行政力量和文化环境共同塑造的一个流动性和伸缩性极强的动态结构。因此,单纯依赖改变某一要素(如加强移民管制或打击跨国婚介机构)都很难根除这一现象,反而会增加个体在移民活动中的风险。这一视角转换上的尝试可见项飙对中国和印度尼西亚低劳动技能移民的研究,提出了跨国移民网络的“基础设施”(migration infrastructure)这一概念作为理解跨国人口流动现象的分析框架,并指出了国家权力、资本和个体合力建构出的一个尴尬现实:在严格的移民政策之下,跨国人口流动逐渐走向正规化,但身处其中的跨国劳工却越来越被孤立。[24]
在犯罪学领域,针对全球非法移民的研究同样表现出类似的视角转换,或者说是对官方主导的主流叙事的批评。有学者敏锐地指出,当前世界范围内关于偷渡的主流叙事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偷渡团伙的残暴和移民的脆弱性。[25]在官方话语中,犯罪团伙和非法商业网络要对这些移民负责,因为他们把这些不幸的移民带到危险的旅途和充满苦难与剥削的危险环境,因此,打击和根除移民走私是阻止或减少非法移民流入的重要方面。欧洲刑警组织也不断通过陈列数据强化这一观点,公开声明2015年有超过一百人移民抵达欧盟国家,其中超过90%的由犯罪组织协助,这些蛇头不断压榨这些绝望和脆弱的移民。[26]由此,我们得到了谈及移民问题时一种常见的“掠夺者—受害者”二元叙事结构,[27]将移民团伙的组织者描述成残暴的、以牟利为目的的蛇头,而移民个体则是不折不扣的受害者。沿着这一逻辑,西方各国纷纷将打击移民走私组织视为减少非法移民的关键。然而,世界范围内的移民数量持续增加,在2019年已经超过2.7亿,[28]这种强硬的管制措施并没有减少移民数量,反而增加了个体对移民机构的依赖,推动了合法与非法跨国移民机构的合法化和专业化。项飚在对东北劳务移民的研究中发现,在专业劳务中介的推动下,合法移民不断增加,非法移民不断减少。但这一合法性并非是像移民政策制定者所期待的那样,而是资本与行政力量共同建构出来的一种商业关系,被裹挟的移民个体很难通过一种平等的方式参与到这一流动过程中,而更多的是“被控制”和“被流动”。与此同时,非法的跨国移民链条也没能被根除,反而,移民机构和个人为了规避不断强化的边境管制措施选择使用更为冒险的方式,将个体置于更为险恶的环境之中。国际移民组织(IOM)的统计数据显示,仅在2014—2018年就有30 900人在移民过程中死亡,其中包括17 919名在地中海死亡的移民,这些遇难者中有64%的遗体尚未被找到。[29]
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这种“掠夺者—受害者”的二元叙事结构存在的缺陷,最显著的一点是,它将移民问题中复杂的合作和互惠关系简单化、二元化,似乎移民问题中的双方是对错分明的。但恰恰相反,更多研究则显示移民问题远比“掠夺者—受害者”这一组二元概念所描述的复杂。尽管目前非法移民现象仍然严重,大多数谴责指向推动走私的跨国移民机构,但有学者的研究表明,大多数走私推动者并不从事暴力行为,大多数组织者和移民来自同一社会网络,并受到家庭和社区道德的控制和影响。移民在跨国迁移的过程中也不是被动的,而是积极寻找非法移民机构,他们不断评估组织者的可靠性,并从失败的旅程中了解哪些走私者是值得信任的。[30]
谈及跨国移民现象,可以预见的是,尽管学界不断挑战官方主导的主流叙事,法律话语和国家话语仍将长期主导这一过程,诸如“非法移民”“偷渡者”之类的概念亦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占据公众视野。我们承认这一支配国家行动的主流叙事是无比强大的,其知识基础是难以撼动的,但和其他研究者一样,我们也试图通过一些微小的努力改善移民的处境。
2019年10月23日,39名越南移民的尸体在英国东南部城市埃塞克斯的一辆集装箱货车里被发现,他们生前来自越南国内不同的城市,在移民中介的组织下,为了躲避重重检查,经由一条异常曲折的路线来到英国。悲剧发生后,英国和越南两国政府部门都强调将严肃处理人口贩卖的犯罪行为,但问题是,谁应该对这种一再发生的移民死亡事件负责,难道仅仅是那些提供走私服务的“蛇头”吗? 随着边境管制政策的不断升级,西方国家正在合力筑起不断加高的移民壁垒,对此,我们和西方犯罪学研究者持同样的态度,即质疑并反思跨国移民政策与话语的合理性。如果一项人口管理政策的实行带来了人的痛苦、伤害甚至死亡,那么毫无疑问这一项政策应该受到质疑。随着近年来移民研究中出现的视角转换,研究者已经逐渐意识到将移民问题犯罪化、强化边境管理等传统做法无益于减少非法移民的数量,进而将视角转向个体的处境和跨国移民复杂的动态过程。和其他研究者一样,我们呼吁政策制定者将非常规移民合法化,并努力减少对非法移民的伤害。在官方主导的宏大叙事之下,我们呼唤一种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希望保护移民作为一个人的尊严。
回到《条例》本身,首先我们肯定《条例》在移民制度化和规范化上所做的积极努力,认为《条例》所体现出的政策符合当前国际移民研究中的主流趋势,有利于推动跨国移民的规范化与常态化。诚然,当前公布的这一版本中部分表述过于模糊,在实践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未来的政策制定环节需要将这部分表述具体化、规范化,亦需要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对移民的权利与义务加以规定,如移民的在华投资、购房、子女教育、养老等方面。另外,我们更希望通过此次《条例》意见征求过程,不同学科领域内的学者和大众可以参与到这一公共讨论,在当前全球范围内的跨国人口迁移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的大背景下,推动政策制定者更全面地理解和把握这一动态过程,通过不断建立健全一整套合理、合法、以人为本的制度性安排,一方面改善当前在我国工作与生活的外籍人员的实际处境,促进这一群体的社会融入与社会适应;另一方面,也通过体系化、规范化的移民政策的建立,吸引更多以中国为目的地的外籍移民通过合法的方式来到中国,成为中国在不断迈向世界强国之路上的见证者与建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