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振芳
(五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 忻州 036200)
当前,因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缺失、制假售假、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致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档案制度,对于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失信行为,防范和减少食品不安全制度,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档案工作在2015年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中进行了确认,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管理不规范、资料不全、信息孤立、档案价值无法体现等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我国《档案法》已经实施很多年了,但是受到重视不够。《食品安全法》出台后,部分地方虽制定了食品安全档案收集、公示等方面的配套制度,但相对于一个功能完备的信息收集、整合、利用系统来说仍显不足。
目前,政府职能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处罚等档案管理工作相对规范,但日常监管等数据依然存在归档不及时、资料分散等现象。
2002年以来,国家档案局多次提出档案数字化要求,但由于工作进展不平衡,不少机关单位数字档案室工作还未启动,数字档案数据来源主要依赖存量档案的数字化,电子文件归档、移交接收工作滞后。较低的信息化程度,影响了食品安全档案的整合与利用。
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制定一批档案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建档单位应强化制度建设,及时制定食品安全档案相关标准、流程,确保规范操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强化档案行政执法监督与业务指导,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档案工作执法检查,提升档案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同时,应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全面、深入、持久地开展档案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实现管理自觉。
档案收集是档案工作的重要基础,全面、真实的信息才能客观、有效地反映企业食品安全状况。故在档案收集环节,除《食品安全法》明确纳入归档范围的内容外,可将消费者保护协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第三方社会组织纳入信息采集体系,开通评价渠道,设定评价项目与权重,建立多元化的信息供给和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一是实时采集档案数据,实现及时管理。针对档案数字化信息滞后,建档单位在抓好存量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同时,更应重视增量档案的同步数字化。食品安全档案中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工作,基本都使用了网络管理信息系统,建档单位可采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在结案时同步完成纸质档案的扫描上传,实现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及时管理。
二是充分利用平台资源,破解数据“孤岛现象”。地方政府可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利用已有平台资源开展管理系统建设。企业一旦在食品安全领域失信,便会即刻触发跨部门黑名单联动响应机制。严重失信当事人将被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是构建模型,保护信用数据安全。食品安全档案内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在分析、处理、利用数据过程中,应考虑建立档案数据安全模型,通过技术手段来控制信息的扩散和共享范围,以保护数据安全,防范风险,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一是引导科学理性消费。通过社会公布、网络查询、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方式,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及评价结果,正确引导消费,对食品安全信用低的生产经营者进行市场驱逐。
二是配置有限执法资源。执法部门可以通过食品安全档案,对管理对象进行主动筛选,分类监管,使有限的执法资源得到科学配置,实现最大的执法绩效。
总之,食品安全档案要求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及公众共同参与建设,需要整合人员、制度、技术等多方资源,只有准确地对各主体进行定位,管理部门各尽其责,才能有效地推进食品安全档案建设,发挥其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