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勉
(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合肥行政学院) 安徽合肥 230000)
法治文化,是指一个国家或区域在社会文明达到一定程度以后,以法律和法学为基础所形成的社会文化状态,其建设范畴广泛,涵盖法治机构、法治标志、法治作品等物质建设,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信仰等精神建设,以及立法、执法、司法、社会自治等社会各个领域的共同推进。
(一)第一阶段(1949年-1978年):初期探索。新中国成立初期,基于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点的理论基础、新民主主义革命积累的实践经验以及立法司法活动亟待法治指引的客观需求,我国进行了一系列法治文化建设的探索。立法上,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性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且以宪法为核心建立了初步的法律规范体系;机构上,组建法院、检察院等专门的法治工作机构;队伍上,通过建立新的法学教育体系、派遣留学生到苏联学习等方式培养专业法学人才;宣传上,采取文艺、传单、研讨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初期探索,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并捍卫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1]
(二)第二阶段(1978年-1997年):法制建设。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立法上,1982年通过现行宪法,并制定了刑法、诉讼法、组织法等多部法律;理念上,强调法制对于治国理政具有长期性、稳定性作用;法律素养上,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机关应有独立性”等法治化理念。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在本阶段重点关注的是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
(三)第三阶段(1997年-2012年):依法治国。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1999年“依法治国”入宪。立法上,侧重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一系列规范权力的法律制度建设;执法上,确立了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同时提出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司法上,加强体制机制改革,优化职权配置,提升司法权威;宣传上,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提出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并要求各级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2]本阶段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实现了从加强法制到推进法治的转变。
(四)第四阶段(2012年-):全面依法治国。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法治从宏观布设层面向基层实践层面延伸,以实现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上,更加重视党的领导,十八届四中全会开拓性地将党内法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党内法规,深入践行依法执政。立法上,重视良法善治,通过强化立法评估、专家评审、公众参与等方式保障民主科学立法。执法上,十九大报告明确“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司法上,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探索跨行政区域司法机关建设、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追责制度等,促进司法公正。宣传上,设立国家宪法日、宪法宣誓等制度,倡导法治礼仪;推广合法保障权益的司法案例,提升社会法治意识;建设法治主题的宣传设施,营建尊法守法的社会法治环境。本阶段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向全民推进、纵深发展迈进。
(一)建设基础须立足自身实践。“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3]文化具有异质性,这是客观情况与自然规律。不同国家或地区基于不同历史传统、地理资源、感情习惯等,法治文化亦各具特点,中华法律文化中具有民为邦本、天人合一等历史传承。法治文化因相互交流而丰富、因相互借鉴而延伸,同时,在互鉴融合中也要尊重各自实践。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源自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历史所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熔铸于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中创造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新中国法治文化既来源于历史传承,也来源于社会实践,既是对于历史更迭的睿智洞察,又是对于法治追求的矢志不渝,因此,新中国法治文化建设须立足本土资源,结合自身实际。立足自身实践,一方面,要积极吸收“奉法者强则国强”“以法律提衡天下”等中华法律传统精华、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以及人类文明史中优秀的法治文化成果。另一方面,要针对现实需求,立足当下的法治基础,“良法善治”营建良好法治生态;考量对象的不同需求,“遵循规律”提升法治宣传成效;发挥地方的各自优势,“因地制宜”形成法治文化特色,在尊重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提升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水平。
(二)建设过程应客观全面评析。法治文化建设不仅要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而且要向发展法治价值功能不断深入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目标与路径有阶段性需求,因此,对于法治文化建设过程的评价应客观全面。首先,法治文化建设要遵循文化建设与主观意识发展规律之间的内在关联,人们对于事物的主观接受过程是从认识到理解到思维的发展脉络,对于法治文化亦是如此,要在认识法律的基础上,产生法治认同,树立法治信仰,进而形成法治思维,新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历程也反映出这一脉络特点。其次,要理解法治文化建设会经历长期培育过程,不能一蹴而就,不是朝夕之功。从实践历程上看,新中国法治文化建设,有停滞,但总体向前,前行是永远在路上;有转变,但忠于初心,转变,是相较于自身前一阶段而言的进步,这是一个动态且无止境的过程,其会伴随社会发展而发展。
(三)建设力量要注重广泛多元。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不仅仅是法治宣传,宣传是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路径,但法治文化建设应是融入社会各个领域、覆盖社会各方主体、综合社会各种元素的共同建设。建设主体上而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不仅仅是法治宣传部门的工作,其应当是主体涵盖了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社会个体的共治成果。建设层次上而言,一是法治建筑、法治机构、法治标志等物质层面建设,如,杭州依托“五四宪法”起草地的本地法治资源建设标志性建筑、进行专题性宣传;二是法治思维、法治认同、法治信仰等精神层面建设,如,创作宣传法治精神的地方传统曲艺作品、开发法治代表人物的动漫作品、融入法治思维法治理念的影视作品等。建设目标上而言,不仅要惩戒与阻却违法犯罪,也要确立与保障权利自由;不仅要唤醒充分保障权益的权利意识,也要唤醒遵守规则的义务意识;不仅要培育法治精神,也要落实法治方式。
(四)建设成效会产生相互影响。法治文化建设的局部成果会对整体成果产生积极效应,建设整体氛围会影响个体行为选择,即不同领域、不同主体之间相互影响,产生“场效应”。场效应原为化学概念,是指通过空间的分子内静电作用,对另一反应中心发生影响。除了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影响,新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场效应”还包括:先进区域的积极示范成为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影响其他区域;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正面引导,提升社会居民选择法治方式的主动意愿等。
(一)建设基础:加大普法力度,多元共同发力。法治文化,凝聚了人类思想的精华,其理论博大深厚,但与实践生活息息相关,要通过多元普法主体形成合力,针对不同对象有效宣传,夯实建设基础,方能实现成效。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普法主体,要依托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律专业人员等各方力量,形成浓厚宣传普及氛围,使“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使最高行为准则宪法以及关涉社会生活的法律走进人们的生活。在普及主体上,尤其要突出领导干部带头示范作用,以正面“场效应”,影响身边小环境,进而塑成法治大环境。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普法对象,要覆盖社会不同年龄阶段、不同工作领域的多元群体,一是根据受众特点,在宣传载体、宣传形式、宣传内容上进行分众宣传;二是针对不同群体的不同法治需求,开展专项领域或者专门主体的法治活动,如专项领域的公共安全、消费者权益、食品安全等宣传活动,针对专门主体的青少年普法、新市民普法、公务员普法等,使社会主义法治普及内容契合受众需要、解决实际问题、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建设内容:加强权利保障,唤醒义务意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容上,既要提升权利意识,又要唤醒义务意识。现代法治文明的基本共识之一是,法律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约性质的、表达社会共同信念的共同规则。[4]通过共同规则保障权利实现、规范义务履行。加强权利保障,一是要提升社会主体的权利保障意识,不仅要维护自身权利权益,也要维护他人权利权益;二是要健全调解、复议、诉讼、仲裁等法治渠道,提升社会主体选择法治方式保障权利的主动意愿。唤醒义务意识,主要是提升规则意识、程序意识、秩序意识等义务意识。社会公共生活需要安全有序、规则先行的良好秩序,国家社会发展需要平等自由、公平公正的整体环境,遵守宪法法律的义务要求,是每一位社会成员的责任与使命。提升社会主体的义务意识,是国家治理、改革发展、公共生活的客观需求,尤其需要关注的是提升行政机关义务意识,通过规范权力从而保障权利,并形成良好示范,带动提高全社会义务履行意识,营建良好的法治生态。
(三)建设路径:拓宽建设渠道,科学设置考核。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涉及多层次多领域,要充分利用各种平台拓宽建设渠道,使法治文化在社会中传播开来。渠道建设方面:一是充分挖掘历史文化资源,讲好历史法治故事,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专门研究,如中华传统文化中的诚信、正义等精神与现代法治文化的充分融合。同时,可以将中华法律传统中的代表人物、典型故事与旅游、文化传播等产业结合,在产业融合中融入法治意识培养。二是充分利用全媒体宣传,在传统宣传平台基础上,开拓新空间、发掘新载体,并且,法治文化宣传可以和其他惠民项目、基础设施结合建设,如依托“共享图书”模式设置法治专题活动、依托公共交通设施设置法治专题车厢等。需要注意的是,宣传平台要避免重复建设,要通过做专做精向基层纵深推广。三是积极推动社会公众参与,在立法听证、执法监督等领域,为社会公众参与建立渠道,通过搭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法治沟通桥梁,形成政府与公民之间更好理解法治的良性互动。考核导向方面:考核是一个会产生直接效果的方式,但是,文化是潜移默化的,公共秩序的社会管理、文明社会的习惯养成须经过长期的宣传和教育,靠社会主体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净化来慢慢引导和改进。对法治文化的建设与培育成效,若单纯追求数量化、表面化、功利化不能实现持续性,对个体也不能产生长久的影响。建议对法治文化建设的考核从量化指标向实效性指标转型,双向引导,既要有科学考核标准,也要有正面激励措施,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与培育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可以培育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塑成理性化解矛盾的法治思维、营建尊法守法护法的法治环境,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昌盛的组成部分,也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重点内容,是一项长期任务,需要从实际出发,遵循法治规律,提升建设理念,创新工作方法,使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深入人心,确保法治文化建设落地有根。